亲子鉴定报告(精选5篇)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构筑家外之家的婚恋
沙秀红是安徽天长人。七年前,在一个社交场合她认识了比她大20多岁的商人林先生。这次意外相识之后,两人就开始了交往。沙秀红对他印象不错:“看起来人很稳重,大大方方的,当时没想那么多,就觉得这个人心还蛮好的。”
接触中沙秀红逐渐了解了林先生的一些基本情况。他主要经营电缆、机械制造,拥有好几家公司,是当地有名的千万富翁。按时下的话来说他是一位成功人士。林先生告诉沙秀红自己有两个儿子。妻子在生下二儿子后不久就病故了。尽管林先生二儿子的年龄都比沙秀红大,但这对“老夫少妻”型的恋人似乎并没有感到有太多年龄上的障碍,或许是沙秀红的年轻貌美和林先生殷实的家底、阔绰的出手弥合了两个恋人之间的年龄、心理上的“代沟”。经过半年多的热恋后,事业有成的林先生终于赢得了沙秀红的芳心,他们很快就谈婚论嫁了。不久,他俩正式登记结婚,并拍摄了两大本豪华婚纱照。只是他们的婚礼办得很简单,请几个朋友吃了顿饭,就算把事办了。
沙秀红说:“因为他大了我22岁嘛,天长是小地方,比较封建一些,婚礼没有搞得那么隆重,但是双方的姊妹们都知道这桩婚事的。”婚后,他们的日子过得很幸福,一年之后,就有了女儿林琳。邻居、朋友们也隔三差五地到他们家打牌、聊天,大家都知道他们是恩爱的一家子。可沙秀红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作为林先生的妻子、林琳的母亲的身份有一天会受到质疑。林琳出生后,他们每年都要到当地照相馆去拍一张全家福,为了省事,他一下子就支付了对方10年拍摄全家福的费用……
葬礼上两个“妻子”梦魇般的相见
孰知风云突变,林先生不幸身患癌症,不久便长辞人世。林先生的家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为他举行了体面而又隆重的葬礼。可谁也没有想到,在林先生的葬礼上,竟然同时出现了两个都自称是林先生妻子的女人!
望着恍若天外来客般突然冒出来的沙秀红母女,林先生的结发妻子悲愤交加地说,“他们的事情我一点儿都不晓得,不晓得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我也不懂,家里一直都是蛮好的,孙子都十几岁了。” 继而她愤怒地对沙秀红说,“你要是跟他结过婚,就把结婚证拿出来!”
沙秀红的确有结婚证,但她却无法拿出结婚证。按她的说法,林先生死后不久,结婚证就被他的两个儿子抢走了。但林家到当地民政部门却并未查到他们结婚登记的原始记录。对此,沙秀红解释说,当时去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林先生不让她一起去。后来面对央视记者采访时沙秀红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这个人死要面子,因为我们的年龄相差一大截,他怕别人说闲话。”
沙秀红确实是“拿到了”结婚证,以林先生在当地的声望和信誉,搞一个结婚证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这或许就是林先生坚持要独自一人去“领证”的缘故吧。
林先生在当地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现在葬礼上出现如此尴尬和令人不堪的场面,这是大家始料未及的。为了让丧事能顺利举办,不仅当地派出所来维持秩序,镇政府也出面帮助双方作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承认林琳是老林的亲生女儿;二、林琳可以单独参加葬礼,但是沙秀红不得吊丧。
在这份协议书上,有当地镇政府、派出所人员的签字,有双方出面参加调解的代表签字,林家由林文龙的两个舅舅签了字,但是却没有林先生的两个儿子和沙秀红的签字。原本隆重的葬礼也被迫草草收场。
沙秀红对林先生的两个儿子说:“不管怎么说,即使你们不签字林琳也总归是你俩的亲妹妹吧……”可林先生的亲戚认为:没有亲子鉴定谁也证明不了这个孩子就是老林的骨血。
亲子鉴定林琳系林先生的女儿
其实,还有谁能比沙秀红更清楚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呢?可是现在她就是说破嘴皮也没用,林家不想听也不愿听!她必须拿出证据来。
沙秀红说:“为了我女儿,我要用证据证明女儿是他们家的人。要不然我就会背黑锅,那我女儿是哪儿的杂种啊!谁是她父亲也不知道啊?她的老家是哪里的?她长大了问我,我怎么给她交代呀,我怎么说!?”
沙秀红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如果能找到林先生的毛发便可做亲子鉴定。考虑再三,不管要花多少钱她决定还是去做做看。
沙秀红来到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要求对毛发的主人和女儿林琳做DNA鉴定。
她把法医请到了家中,拿出她意外在家中发现的留有林先生头发的梳子,法医戴着手套拿着放大镜,用小夹子将林先生遗留在梳子上的头发一根一根地夹出来放到纸上并把它包了起来。沙秀红再三嘱咐法医,一定要保管好这几根头发,因为它关系到她女儿命运。
不久,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报告,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头发的主人是林琳的生物学父亲,支持沙秀红是林琳的生物学母亲。有了这份鉴定报告,沙秀红底气十足回到家乡,她对打赢官司充满了信心。
令沙秀红始料未及的是林先生亲戚对此鉴定结果根本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老林去世一年多了,你拿几根头发做个鉴定,就说老林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怎么来证明?”沙秀红对林先生的儿子说:“你不承认鉴定结果,那你再去做个DNA跟这几根头发比对一下不就行了嘛!”
的确,这几根头发不是林家人提供的,取得这几根头发时,也没有公证机关在场证明。从家族的荣誉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他们怎么可能为对方提供用于作亲子鉴定的检材。但沙秀红的建议的确是单刀直入,直奔主题的终极手段!
沙秀红林先生的两个儿子
为了证明这个原本无需证明的事实,2006年6月,沙秀红作为女儿林琳的法定人,以林琳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讼把林先生的两个儿子告了,要求法院确认林琳是林先生的女儿。
法庭上,沙秀红拿出了葬礼上由镇政府、当地派出所为他们两家调解的一份协议,同时还出示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等一组证据及申请对林先生身前留存于苏北人民医院的病理切片进行证据保全,用于亲子鉴定。
同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原告的民事裁定。宣判后,沙秀红母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6月6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林琳诉称:从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及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若要否定原告的子女身份,否定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被告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提供血样做DNA亲子鉴定。但两被告出于对事实真相的恐惧断然予以拒绝,放弃了其抗辩的权利。因此,本案可以从原告举证的证据、被告的抵制和拒不配合的态度推论出――原告即林先生女儿的身份……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供的由当地镇政府和司法部门及双方代表签字的调解协议并没有我们的签字。从该证据的内容来看也是荒唐的,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来确定的而非其他。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原告是如何确定遗留在梳子上的毛发就是我父亲林先生的。既然样本无法确定,鉴定结论就毫无意义。至于原告提出要求我们做DNA亲子鉴定,我们认为没有为对方提供亲子鉴定检材的义务,法院也不能将举证的责任分配给我们……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被告反驳意见成立。同时对被告拒绝提供用于亲子鉴定检材的行为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检材的法定义务。林先生所患癌症非突发疾病或突然非正常死亡,其从患病到死亡有一定的时间,林先生死亡前一直与原告母亲沙秀红同住,两人关系密切,沙秀红如果认为原告是她和林先生所生的女儿完全有充足时间要求他在身前留下遗书证明……法庭最后驳回了沙秀红母女的诉讼请求。
为了女儿,沙秀红将继续上诉
此次开庭审理过程和结果令沙秀红深感遗憾,在法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则事关幼年丧父女孩林琳前途与命运且不算太复杂的亲子鉴定居然被法庭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予以拒绝,遂使林琳的身世成为难解之谜。
更有甚者:神通广大的林家,竟公然将林先生已被封存的病理切片以“出借”为名,擅自将其从医院取走并拒绝归还。
沙秀红认为,在被告拒绝提供用于亲子鉴定的检材,且法院认可其没有为原告提供检材义务的前提下,林先生的病理切片便成了认定原告与之为父女关系DNA检测的最后物证,但法庭并未向被告追讨此病理切片并对其进行DNA亲子鉴定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超期羁押有复杂的原因,根除这种违法现象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对有关个案作详细分析,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违反了哪些程序就必定会造成这种情况。
发生在1994年的河北省承德市检察院诉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案,至今没有得到审结,四被告被超期羁押已长达9年。究竟为什么会这样,本报记者走访了首都三位著名法律专家,对此案的办案过程做了详细评论。希望法律工作者和广大读者都能从中得到教益。
2000年12月27日,本报发表长篇报道———《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冰点》337期),报道河北省承德市四名青年,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关押6年,三次均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目前,四被告已被关押9年,此案仍没有得到公正判决。
在此之前,河北省高院曾指出此案20余处疑点,但在最后一次发回时,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0年10月8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在对河北省高院所提出的所有疑点没有一个得到进一步澄清的前提下,果然“留有余地的”判处四名被告人两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在此之后,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省高院正在抓紧时间做复审的准备工作。
河北省高院的“复查准备工作”,使得四被告在看守所又被超期羁押了近三年。
2003年7月22日,河北省高院终于不再发回重审,在承德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当日在旁听此案时看到,四被告由于被执法机关超期羁押,承受一次次的死刑判决,他们的身心已经受到严重摧残,第一被告人陈国清在庭上已经言语不清,思维呆滞,不能正常陈述自己的上诉请求。
开庭期间,记者看到,数百名村民和被告家属,始终在法院外扒着铁栅栏向里面张望,直到闭庭,他们才冲到法院门口,等待运送被告的车出来。
被告人杨士亮的母亲,因病不能挤到前面看车里的儿子,只能在一旁默默流泪。一被告的亲属情急之中,只看到有人戴着手铐向车外挥手,却没看清是不是自己的亲人。据被告亲属称,9年里,除了开庭,他们无法见到亲人。一被告的儿子,出生不久父亲就被关押,现在已是四年级的学生。一被告的奶奶,没有等到孙子归来已离开人世。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被告辩护律师。
律师说:所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被屈打成招的口供,都不能佐证四名被告人有罪
本案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长期为本案进行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吕宝祥认为,此案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却严重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生存权利的问题,卷中所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尸检报告、被屈打成招的口供,都不能佐证四名被告人有罪。律师曾多次要求对被告人应变更强制措施,但执法机关却始终超期羁押被告人。
此次开庭,由省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甚至指出,对后两名被告一死缓,一无期的判决是量刑不当。当律师提出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时,对方回答,还可以发还。此次开庭验明,四名被告人身上均有伤痕。检察员却当庭提出,既然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被告身上的伤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律师就要拿出证据。
本案第二被告辩护律师,北京市海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伍先彪进一步指出,本案从1994年7月底案发到公安机关进入现场勘验后立案,至2003年7月22日最近一次开庭,时间跨度长达9年,每一个阶段都存在严重超期羁押的问题。一审法院最后一次判决是2000年10月8日,被告人当庭均提出上诉;二审上诉阶段的法庭审理期限法律规定最长为两个半月,但是至今没下判决,光二审期间超期羁押近三年。
本案四被告人均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而一审法院四次开庭,每次被告人和律师都提出当庭验伤,法庭从未理睬。在第四次开庭时被告的手被反铐在后面,怕被告把衣服弄开,让审判人员看到伤痕。同时被告虽然在公安面前承认作案,但有的到了检察机关又全面翻供。在法庭上,四被告没有一次承认犯罪事实。这充分说明本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
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都是由公安人员自己在写,称提取北戴河牌烟头一个,但是这个烟头到底多长多大、外观颜色、没有记载;现场勘验称拍了照片,但烟头的照片始终未在庭上出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烟头。从鉴定结论中看,公安机关是在对刀子作出血型鉴定后才从被告人家里搜出一把刀子,而鉴定过血型的那把刀子,却从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他还提到,此次开庭,鉴定人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岳红到法庭接受询问时承认,鉴定书的时间出了问题是自己工作的失误(记者注:1994年8月23日的鉴定书,于1996年7月25日又附加说明,称检验为1995年2月8日所作),烟头的大小她记不起来了,因此她拒绝回答。
那么,没有准确记录,检材来源不清,鉴定人承认工作失误,但又就关键事实拒绝回答的东西,能用作给人定死罪的证据吗?至于某省公安厅对烟头的DNA鉴定,更是离奇古怪,鉴定书中称剪取烟嘴纸0.5公分一圈作为DNA剪裁,当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重新鉴定时,鉴定单位来了一个情况说明:“在DNA测定中将烟头全部用完。”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明能用作定案依据吗?
一审法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如果两次抢劫杀人确系四被告所为,哪能有“留有余地”的判决?惟一能解释的是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这种在司法实践当中重大的刑案,未形成证据链条,就定死罪,实属罕见。
为了弄清此案久拖不决的性质,记者回到北京又采访了三位法学界著名专家,请他们就此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这个案子关键是没有按照侦查当中收集证据的程序来办”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记者暗访:
“国内最低价”每人只需750元
2009年6月初,记者接到银川市一位读者打来的热线电话,称其在乘坐出租车时,一位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名片背面,居然印有一家亲子鉴定公司的宣传广告,这让这位读者惊讶不已:“现在居然有了亲子鉴定公司,其鉴定结果可信吗?”
随后,按照这位读者所提供名片上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了这家公司,并以咨询亲子鉴定事宜为由进行了暗访。
2009年6月10日下午,记者如约找到了这家位于银川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园内,名为宁人生物鉴定有限公司的公司。
热情接待记者的是一位王姓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该公司今年2月份刚刚成立,是宁夏首家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的公司。公司用现代的基因检测技术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其中包括人的亲子鉴定和其他动植物的DNA鉴定等。公司负责人曾在国内外著名大学和实验室接受过培训和从事研究工作,该公司具备先进的鉴定技术和设备。前来做鉴定的客户,只需要在特制的卡片上留下唾液,24小时内就可以检测出结果。因为目前是推广期,亲子鉴定业务的价格比较便宜,每人只需750元,应该是国内最低的价格,但是准确率可以保证,高达99.99%至99.9999%。
公司坦言:
亲子鉴定业务没有获得批准
这位王姓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展示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过,没等记者提出质疑,他便坦诚相告:“在我们这里做出的鉴定结果你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准确性应该没问题,但是您不能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用来打官司。因为我们公司开展的这项业务还没有得到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卫生部门的审批,我们一直在积极争取中,请您理解。”
但随后,刚刚还声称高度尊重客户隐私的这位工作人员,为了证实公司已开展多项亲子鉴定业务,很快就拿来一本装有该公司所有亲子鉴定提取样本的档案本。记者翻阅了一下,共有近20名申请者要求做父子或母子亲子鉴定,并且每份样本均标注了申请者的姓名。
这位王姓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的几位鉴定专家都出差在外。当记者问及如果自己想要现在做亲子鉴定由谁给做时,他说:“我就可以给你做,而且很快会出结果,主要是靠仪器进行分析,比较简便快捷。”但是记者询问得知,这位王姓工作人员大学毕业不久,刚到这家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且所学专业并非此类学科,这更让记者质疑其能否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据记者从宁夏卫生厅医政处了解,目前宁夏全区尚没有一家医疗机构申请开办“亲子鉴定”的业务。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处相关负责人称,宁人生物鉴定有限公司确实就“亲子鉴定”业务提出过申请,但由于始终未通过自治区卫生厅审批,亲子鉴定也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该申请未获通过。
市民担心:
亲子鉴定可能成为亲情杀手
记者调查后发现,对于亲子鉴定公司在银川的出现,不少市民表示担心:“亲子鉴定”是把双刃剑,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杀手,不仅让当事人“很受伤”,而且也会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据我所知,亲子鉴定的费用低至750元的可谓少见。这家公司如此低价,能确保准确性吗?一旦鉴定有误,产生不良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亲子鉴定是特殊业务,对开展业务的单位要求肯定很高,这种公司的鉴定结果有权威性吗?谁又能保证这类公司不会为了私利出卖客户的隐私?”银川市的一位市民一连串地表达了自己对民间亲子鉴定的疑问。
除此之外,不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孩子都可能造成伤害。更有银川市民直言不讳:亲子鉴定是一个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尝试的东西,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去做这种鉴定,都不值得提倡。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禁止做秘密亲子鉴定。
专家建议:
亲子鉴定亟待规范资格准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长期关注亲子鉴定的法官向记者分析认为,民间亲子鉴定出现并不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随着婚外的增加,非婚生子女的频繁出现,夫妻间的忠诚和信任不断受到挑战,亲子鉴定的需求不断增多;相对于法定鉴定机构,民间亲子鉴定费用低廉(仅是法定鉴定所需费用的几分之一);另外,相对于法定鉴定机构,民间亲子鉴定较为隐秘。由于程序简单,没有相应的审批、检查等手续限制,民间亲子鉴定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出鉴定结论,而且也无需实名登记,因此受到了不愿采用法定程序但又需要做鉴定的人群的追捧。
宁夏律师协会会长赖声洪告诉记者,民间亲子鉴定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大多打着“生物技术公司”旗号,偷偷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他们没有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未经有关部门的核准,设备普遍简陋,鉴定过程没有相应的司法监督,鉴定错误也没有追究措施,其真实性和科学性都值得怀疑。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民间亲子鉴定由于鉴定程序和机构往往不合法,其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国家应建立严格的亲子鉴定机构准入制度,严格规范亲子鉴定行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桂红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2023年,甲集团和乙公司签订《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集团生产某杂交种的杂交种子,约定生产的种子纯度不低于95%。甲集团向乙公司提供了亲本种子并支付了制种费。在乙公司向甲集团交售杂交种子时,甲集团、乙公司和制种户三方共同进行了取样和封样;样品种子分别保存。2023年,甲集团将三方共同封样的38份样品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鉴定结果为杂交种子质量不符合约定。甲集团据此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购种价款,并将乙公司诉讼法院。法院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检验结果制作了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在委托鉴定的38份棉种样品中,有8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上,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其余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统计,8份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20 970.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16.8%;30份不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103 567.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83.2%。乙公司以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且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与讼争杂交种纯度不合格具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对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法院在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杂交种纯度进行鉴定的同时,委托该中心对乙公司留存的亲本种子纯度进行鉴定,但因缺少用于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该中心未接受该项鉴定委托。之后,法院通知乙公司提供进行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乙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乙公司返还甲集团制种款6 201 231.71元,向甲集团支付亲本种子款70 720元和违约金
500 000元,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种子质量鉴定,既要鉴定结果,又要鉴定原因
笔者办理种子纠纷案件的实践证明,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进行种子质量鉴定时,无论是种子管理者,还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或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只对种子质量结果鉴定,不对种子质量原因鉴定。只鉴定结果不鉴定原因的原因,是认为事故原因应由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时确定。殊不知,技术鉴定只能确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不能确定造成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本案,只对收获的棉花杂交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不对造成杂交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是否由于亲本种子的原因进行鉴定,就可能将由于亲本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造成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错误地认定为杂交制种不规范导致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将应由提供亲本种子的生产者承担责任,错误地裁判为由制种者承担责任。
2 棉花杂交种子纯度问题表现的形式及其形成的原因
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棉花属于常异花授粉植物,在生产的棉花杂交种子中,既可能有亲本间异花授粉形成的杂交种子,也可能有亲本自花授粉形成的自交种子,还可能有异品种间杂交形成的异杂交种子(又分为母本、父本、双亲是异品种)。以本案为例,在38份供检样品中,检出有8份样品的品种纯度不低于95.0%,符合约定值。另30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低于95.0%,不符合约定值。对不符合约定值的另30份样品种子,是自交种子以及是母本自交种子还是父本自交种子或是异品种间杂交种子,及其所占比例,都没有结论。而恰恰是另30份品种纯度低于95.0%的样品中包含的种子类型及比例,决定了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①母本自交种子 是因制种者制种时对母本去雄不彻底,导致母本植株的花粉对母本植株的柱头授粉即自花授粉所形成的种子。母本自交一般由制种者责任心不强、去雄不彻底所致。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
母本自交的原因,还可能是父本种子中混有母本种子。此种情况下,即使制种者对母本植株的花粉彻底去雄,也到父本行的植株采取花粉对母本行的植株柱头予以授粉,但由于自父本行所取的花粉实际上也是母本的花粉,授粉后产生的种子仍是母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②父本自交种子 是由母本种子中混入的父本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这里的自交,是因制种者去杂不彻底所致,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这里的杂交,是指制种者从父本行采取花粉给母本行种植的父本植株授粉,这种形式上的杂交实际上的自交形成的植株仍然是父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是因为母本种子中混入了父本种子所致,所以应由生产者担责。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③品种间杂交种子 是指不同品种间杂交形成的新的杂交种的种子。包括两类:一是本品种的母本与异品种作父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二是本品种的父本与异品种作母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既可以是隔离不达标(花粉、昆虫)造成母本植株的柱头受到其他品种的花粉授粉,也可以是机械混杂导致亲本种子中混入了其他品种的种子。隔离不达标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机械混杂的原因很多,应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一般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④异品种种子 是指父本和母本都是异品种,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很多,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同样应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3 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以本案为例,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供检样品杂交种的纯度不符合约定,并不能证明造成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因为检验报告未对造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做出鉴定结论,所以该类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本案在法院委托检测中心鉴定杂交种纯度时,乙公司作为亲本种子的接受者和质量异议者,既未向法院提供其接受的亲本种子样品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又未要求鉴定杂株的类型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未对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亲本种子不纯予以举证和质证。乙公司举证、质证不积极,最后导致败诉。败诉的后果是不仅交售杂交种子的售种价款未能向甲集团收回,而且要赔付甲集团600余万元。虽然杂交种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客观事实可能确实是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但是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在无亲本种子封样不能鉴定亲本种子纯度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4 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品种真实性,是指被检品种与品种描述是否相符。品种真实性鉴定,是鉴定被检品种与标准样品
2个植物群体之间一致的程度,必须以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内个体间特征特性典型一致的程度。品种纯度鉴定,仅涉及品种内个体间一致的程度,不需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4.1 种子法律和遗传规律决定,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验证检材的真实性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种子封样的真实性及其与标准样品的一致性,不得持有异议;否则,应当承担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品种真实性是指品种与文件描述是否相符。如果品种真实性有问题,品种纯度检验就毫无意义。在本案,经鉴定38份样品全部是某杂交种的种子,虽然其中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但是并不影响品种的真实性。根据遗传学理论,不真实的亲本种子不可能生产出真实的杂交种子,真实的杂交种子也不可能由不真实的亲本种子所生产。既然确定了杂交种的真实性,就不需要再以标准样品验证亲本种子的真实性。
4.2 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品种真实性检测必须采用品种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检测不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品种纯度鉴定,由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不要求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4.3 国家标准未规定检测品种纯度要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与鉴定品种纯度比较的标准不同:为了鉴定品种真实性,应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为了测定品种纯度百分率,必须与现行实施的国家标准种子质量标准相联系起来。
5 品种纯度鉴定,不受贮藏期限影响
种子贮藏,影响种子发芽率等播种质量。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属于品种的遗传质量,一般不受贮藏影响,因为种子贮藏与遗传质量没有关系。尽管涉案种子已经储存4年,只要可以种植,就不影响种植鉴定品种纯度。即使因贮藏期限过长而不能种植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鉴定品种纯度。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惊讶:少女怀孕三个半月
9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天水市甘谷县,在一个民宅小院,记者见到了受害的女孩小花。满脸稚气的她躺在床上,其母正在照看着小花8月19日生下的这个男婴。生命的诞生本是欢乐的,但此刻,在这个小房子里,姥姥、外公、母亲这些最具亲情氛围的称谓显得异常沉重和不可调和。一个无辜生命的诞生却等待着以一种荒诞而残忍的形式确证一个事实。
小花的父亲汪彬告诉记者,今年3月1日,小花说她肚子疼,正好这一天汪彬要给妻子到甘谷县城去看病,遂带着小花到县城医院去检查。经做B超发现,小花怀孕了。医生告诉汪彬夫妇:“孩子怀孕已经3个半月了!”汪彬夫妇无法相信这个事实,但也不能否认科学诊断的结论。
指称:邻家男孩所为
汪彬说:“孩子小,不懂事,我们平时没有发现她有异常的地方。”这是一个几近能摧毁一个家庭的晴天霹雳,当天,他们赶紧带孩子返回农村家中,经其母详细询问后,小花说是邻家小伙汪玉干的事。汪彬说,小花学习很差,上了4年小学还在读一年级。汪玉家和他家是邻居,两家距离村小学都很近。孩子说,大约去年11月份的一天,小花在村小学操场玩耍,汪玉叫小花过去说话,结果被带到他家一个没有住人的房院里,在院内窑洞里汪玉“强暴”了小花。
协商:遭到男孩家人“拒绝”
据汪彬介绍,事发后,他和妻子考虑到汪玉大概就是17周岁,孩子小不懂事,找到汪玉的父亲,让“好好教育教育汪玉,同时汪玉的父亲也希望两家私下处理此事。”汪彬说,汪玉父亲让我提要求,他说:“把医院里检查的费用出了,并将胎打掉,在农村找个房子让小花住上一个月就了事,两个娃的名誉也就保住了。但汪玉父亲不答应,并且坚决否认汪玉做了此事,声称,你告了告去,看能做个啥!”
报案:四个月内嫌疑人抓获无果
今年3月6日,汪彬到甘谷县公安局报了案。汪彬说,公安局要求他提供汪玉的线索。后来,他打听到了汪玉在深圳松岗镇胜利鞋厂打工的地址,并提供给公安机关,希望以此抓捕嫌疑人汪玉。
随着时间的推移,汪彬对办案人员产生了看法。他说,报案后,办案人员没有到他们家和涉嫌的当事人家来调查情况,也没有到案发现场勘察。直到6月23日,办案人员才到现场勘验、拍摄了照片。这样从3月初报案到7月初4个月内,公安局一直没有抓到嫌疑人。
引产:抓不到人不做
汪彬说,办案人员反复多次给他做工作,让尽快给小花做引产手术,他坚持,“嫌疑人抓不到,孩子不能引产”。原因是“人没有抓到,手术做了我担心证据不能保存。”
就汪彬对公安局的疑问和看法,记者采访了甘谷县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公安局闫政委告诉记者:由于涉嫌强奸,唯一能证实与嫌疑人有关的证据就是孩子引产后,做DNA鉴定,但受害人家属的工作始终做不通,同时尽快做引产也是为受害孩子和他们这个家庭考虑,所以,案子迟迟拖延。
具体办案的刑警二中队吴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3月份汪彬报案后,已经距离案发时间几个月,他们之所以没有到现场,是因为原始现场已经不存在了,由于受害女孩是未成年人,考虑到比较敏感,没有到这两家去,他们将该村一些知情人专门叫到队上,提取了材料。同时,刑警队根据汪彬提供的线索,也很快和深圳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但就是找不到嫌疑人汪玉。因苦于没有证据,他们多方给汪彬做思想工作,希望能尽快给孩子做引产手术,但汪彬在这一问题上,一会做通了,一会又反悔。此间,为使案件尽快有新进展,局里还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由于引产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使该案一直拖延无果。
抓获:嫌疑人否认强奸
汪彬说,6月26日,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他,嫌疑人汪玉从深圳抓获。记者从该刑警队了解到,办案人员于7月6日将嫌疑人汪玉从深圳抓获押解甘谷,并实施刑事拘留。吴队长告诉记者,虽然嫌疑人抓到了,但审讯工作很困难,汪玉否认他强奸小花。于是,按刑拘规定的7天期限,7月12日,嫌疑人汪玉被取保候审。案情进展再次陷入僵局。
结果:受害少女屈辱生小孩
鉴于嫌疑人汪玉否认强奸事实,而受害人小花怀孕月份越来越大,引产手术从案情进展和小花的健康以及家人各方面的情况考虑,显得十分紧迫。7月20日,有关部门继续给汪彬做工作,及时给小花实施引产手术。汪彬说,由于他对公安局“前期办案的情况心存疑虑,就小花引产的事情向县公安局申请提出两点:一是考虑到小花的健康,要求在医疗设备先进的兰州市进行手术;二是引产提取相关鉴定的胎儿组织时,必须有省公安厅的人在现场监护,公安局答应了到兰州手术的要求。”
10兰州晨
吴队长告诉记者,汪彬提出的两点要求,按照办案程序都没有依据,但局里还是答应了他的第一点要求。7月28日,汪彬带小花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只能剖腹引产,再度顾及孩子的健康,汪彬只能等待小花足月生产。
8月19日中午1时,小花在临近甘谷的一家医院顺产一男婴。
等待:DNA鉴定最后确证嫌犯
一周后,即8月8月25日,汪彬到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告知小花生下小孩的情况,并提出鉴定事宜。刑警队答复:由于孩子太小,不能抽血,等孩子满月后,他们将抽取血液,送到相关部门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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