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选5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1篇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效
国家层面: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实施,一批相关规章标准相继出台。地方层面:各地区在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监管和诚信宣传教育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与实践。上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水平处在全国前列,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政府信息公开和示范使用信用报告等方面在全国有示范作用。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信用意识需要不断强化。整体上看企业、公民对诚信重要性的认知程度有较大提高,但诚信意识尚未真正融入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尤其是商业信用观念尚未形成,信用文化缺失。2、制度建设急需加大力度。全国尚无专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相关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缺乏明确法律规范,条线制度普遍缺乏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对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归集和使用等缺乏必要制度安排,特别是失信惩戒的措施刚性有待增强。同时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检查和社会监督机制。3、组织推进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体制,国家和地方都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机制,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现象。4、信用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当前信用服务行业所需的信用信息仍分散掌握在金融部门、政府、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中且获取难度大。各类主体在信用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数据的记录和更新维护、应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离实际需求有差距;部门多热衷归集、共享数据,数据开放和应用动力不足,信用信息尚未做到有效监管下的有序开放和合理使用。5、信用服务行业整体能力需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行业整体规模偏小,龙头骨干企业数量很少,信用产品不够丰富。国内征信机构的数据开发和应用能力亟待提高,特别是在数据处理和增值应用技术、信用评估技术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产品开发、信用技术标准的研制方面。信用专业人才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三、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1、制定相关法律。建议加强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争取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框架。当前急需在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信用管理法。2、成立相关管理部门。为了综合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客观、公正的信用管理体系,需要建立一个信用管理部门(例如,国家信用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改变过去信用建设和管理由部委兼职、挂靠的局面。地方层面也建立相应机构。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整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未来进一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间的互通互联,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和应用。4、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力度。政府部门基于职能履行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获取的信用信息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开放。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统一规范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5、推进和强化信用信息应用。积极推动各领域信用制度建设与创新,不断扩大各类公共性、商业性信用产品的使用领域和应用范围。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在社会管理、行业监管等事务中广泛使用信用产品;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制度创新,积极发挥信用对金融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引导企业扩大信用交易,构建配套、适用的债权保障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快适应国际规则、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在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中广泛使用信用产品。6、大力提升信用服务行业的整体能力。将“信用服务”列入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支持建立信用服务产业创新联盟,发挥“产学研用资”各方作用,加快完善信用服务产业生态系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政府部门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扩大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信用产品、提升信用服务供给能力;强化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资质和职务序列管理,规范信用管理人员行为。
(摘自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用体系;经济社会;诚信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3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信用缺失问题也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工作目标,专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信用体系规划纲要与实施政策。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建立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信用作用的经济学解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经济学存在两个假设前提:一是理性经济人假设,二是信息对称和交易成本为零假设。但这两个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企业和个人要付出一定代价才能获取到各种信息,有时候获取信息的费用过于高昂以至于无法达成交易。因此,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的约束,使得当事人选择诚信比失言更加有利可图,这对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大有裨益。
如果在供给与需求曲线上增加了一条道德水准线,将需求曲线向上推动,增加的一部分有效需求即为信用的财富效应。然而,信用对不同行业的改善作用不尽相同,对农业的影响比较小,对制造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的影响则非常巨大。由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而建设信用体系是为了解决市场风险问题,因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
二、建设信用体系的收益
可以从市场、社会、政府三个维度谈信用体系带来的益处。从市场角度看,可以形成一个自我净化、自我约束的机制;从社会角度看,有益于建设讲诚信、守诚信、重诚信的社会氛围;从政府角度看,既可以创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也可以对政府自身加强管理。政府以前注重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环节实施监管,在简政放权之后,形成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转变,其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怎样建立一个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信用楹诵牡男滦图喙芑制。这种机制有利于政府部门从过去注重市场主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向现在更加注重精准、有效、分类的监管方式转变。
社会信用体系能给我们带来好的人、好的事、好的产品。2023年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过了67万亿,但这其中真正有价值的产品并不多。如果企业诚信问题解决了,那么产品质量不透明问题就解决了,好的产品就随之而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事,商人在签定合同之前要通过宴请、考察等沟通渠道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白白浪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社会信用体系关键能带来好的人,孔子云“存亡祸福,皆己而已”,人要对自己、对他人都负起责任,这样就解决了市场经济的基础问题。
三、信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
信用是当代社会所面临的最稀缺的资源之一,目前中国面临着社会信用、政府信用、商业信用等多重信用缺失的困境。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体系建设的缺失,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与人之间难以互信,这是社会过度功利化所引发的一种现象。商业信用的缺失导致交易成本上升、经济效率低下,解决经济领域信用问题迫在眉睫。总之,信用体系是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比公路、通信、水电等看得见的基础设施项目更为重要。只有通过这种长时间、非常缓慢的社会公信力建设过程,才能进入到一个秩序化、规则化、法制化的社会。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整体性、连续性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出台的各种政策制度就是建立在一种流沙体系之上。中华文明一直在倡导“信、礼、义”的社会价值体系,但当今社会信用的缺失仍然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瓶颈。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在一些看得见的项目上开展建设,而缺乏对信用体系这样一些基础性软环境建设的推进实施。
四、信用体系的作用
建设信用体系有利于释放社会经济的信用红利。第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金融风险的重点在于债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债务增长过快、杠杆率过高以及快速上升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社会信用资源交换和共享有利于降低金融市场系统运行风险。第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难题。消费不足一直是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短板,我国消费者对日韩电饭煲、马桶盖等高端日用品的需求,赴境外旅游的爆发式增长,这些都曝露出我国供给侧的问题。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国内市场信息不对称特别是食品、旅游等重点行业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有利于减少不良企业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从而促进消费需求在国内释放,有力推进供给侧改革。
参考文献:
[1]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23(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 问题 对策 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快建设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不仅关乎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也带来一定影响。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失信频率逐渐上升、失信人员多元化以及失信手段出现多样化,这些问题给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从而找出建设信用体系的有效办法。
一、分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一)人们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普通的信用意识弱,有许多人根本不重视自己的信用度,在社会中没有形成以信为荣的氛围。尤其是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许多企业出现虚假信息、实施贷款圈钱以及违约等现象;在企业的产生经营中,出现许多造假、售假以及商业欺骗等行为,这对社会正常秩序带来极大地破坏作用,同时也给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阻碍。再者人们没有真正地认识到信用问题其实影响范围十分广,例如金融信贷、企业之间商业的往来,社会良好秩序的构建以及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它对社会的影响具有综合性。
(二)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出现分裂
当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建立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包括所有的企业与个人信贷信息之外,在其他行业中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多个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源没有实现相互流通,这就使得征信体系出现分裂,这极易导致信用建设工作中出现多重标准,从而造成信息资源的共享性比较差,也对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信用市场的发展出现一定的滞后性
当前的信用市场主要出现的问题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信用和信托管理方面出现落后性,这是由于人们没有贷款消费的习惯,再者就是这方面业务的工作中存在不规范性,难以取得信任,这对交易活动中扩大消费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第二个方面是中介服务没有得到广泛地认同,目前只有在我国的一些一线城市中出现比较完善的征信机构,因此需要建立更多功能齐全、合法经营以及有公信力的服务机构;第三个方面信用管理人才十分地缺乏,没有专业的人才从事这项工作,这使得信用事业的发展难以前行。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离不开完备法律法规与统一的制度标准,这为我国信用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我国目前只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层级低,目前明显滞后于这几年征信业的迅速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中,需要按照信用信息共享、维护信息安全以及服务于人们的要求,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切实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同时重视对失信企业与个人的管理,可以构建一个监管性、市场性、司法性、行政性以及社会性的惩戒体系,将诚信良好者实施褒奖机制,例如信用记录好并且信誉高的个人或者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方面、金融信贷方面以及政府项目方面可以优先给予一定的倾斜。再者还要制定其他信用法规体系,积极地研究先进国家的信用体系法律建设,结合我国的国情,实施有步骤以及有重点地制定信用控制、公平交易、商账追收以及信用担保等相关法律规章,从而保证信用体系得以良好的实施,服务于广大的社会人员。
(二)重点推进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活动主体,需要不断地完善信用监管,从市场准入机制着手,集中打击企业中的假冒伪劣、行业垄断、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以及虚假、违法广告等,严厉查处不诚信行为,继续加强整顿与规范经济秩序;再者需要做好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登记工作,促进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以及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加强对企业贷款信用度的督促工作,如果出现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同业之间的协作,针对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企业与个人实施制裁,并在媒体中公开曝光,从而加大对它们二者的守信金融的支持。对于建立个人的信用体系,这是夯实个人信用的基础,根据个人信用建设的总要求: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通过道德规范与制度之间的约束,把文化、制度与市场多种因素联系起来,共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确立人们良好的诚信形象,从而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的信用制度。
(三)强化社会信用意识的培养
加强对人们的诚信教育,普及信用方面的文化与知识,从而可以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通过建立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地规范人们的信用度,进而激发人们的创新精神和增强国家的竞争力。首先,积极提倡诚信的自律建设,主要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开展向社会诚信服务的承诺,通过制定相关的诚信公约,约束他们的行为;其次,开展广泛的诚信宣传活动,将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有步骤、有组织的在社会中创建诚信活动,例如现在开展得比较好的“诚信活动月”与“诚信活动周”主题活动,有利于人们提高自己的诚信重视度;建立诚信文化教育机制,国家要有顶层设计,将诚信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大纲,结合我国传统道德教育,树立社会诚信新风尚;最后,加强对人们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与保护工作,这有利于分析与解决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所出现的难点问题,从而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增强全社会人们的信用意识,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水平不高,存在诸多问题,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冲击较大,再加上城市化进程的速度较快,特别是法制建设工作出现滞后性等原因造成的,因此要解决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问题,就需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建设,从而丰富信用理论;再者需要提高惩戒地力度,加快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信用体系 模式
社会信用体系是记录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用以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一种社会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具有揭示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明确指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尤为重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从全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以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模式最具代表性。
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仅承担立法和监管职能,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干。以市场需求为动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模式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优势在于信用体系网络发达,触角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且由于社会信用意识普遍较强,市场对信用服务需求旺盛,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实现自身的良好循环和发展。但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弊端,在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风暴中也显露出来。无论是作为信用服务需求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作为供给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可能在利益驱动下产生行为扭曲,同其他行业一样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
2、欧洲大陆模式――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
欧洲大陆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全国信用数据库,即“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这一系统由中央银行监管。用于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银行信贷信息的不足,为社会信用需求提供更为丰富和灵活的信用服务。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私营信用机构为补充的特点。目前,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
3、发展中国家的探索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由于不具有美国模式所赖以生存的市场条件,且政府主导往往能够比市场自发作用更快地显现成效,因此普遍以中央银行为主干,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辅,构建信用服务网络。这一模式类似于欧洲大陆模式,但与其存在一定差别。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水平滞后,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服务需求不足,因此政府不仅仅要提供信用信息供给,还要承担创造信用信息需求的责任。其次,信用立法尚不完善,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监管职能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以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凸现出一些问题。
2、各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问题
各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总体来看,都具有政府主导的特点,政府的强力推动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信用立法不完善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划定明确的边界和范围。才能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重要功能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缺失,势必为不规范行为留下滋长空间。
(2)信用信息需求不旺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都希望在政府提供最初的助动力后,信用体系建设能够走上市场化轨道,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自发成长。然而。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量较大外。个人就业、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信用需求并不强烈,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在缺少市场需求、服务对象单一的情况下,很难脱离政府的支撑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信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较大,这就促使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摸索不同的建设模式。这样的做法虽然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监管方式、技术水平、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加大了构建全国信用体系的难度。如果不及时制定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统一方案,在今后整合各地信用体系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源浪费。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设想
信用征集、使用和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他们的有序运行和良性互动。
1、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构建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互为补充的征信体系
我国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欧洲大陆模式较美国模式更具借鉴意义,当前较为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并存的征信体系,并逐渐实现从政府扶持到市场化运营的转变。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
政府的推动力在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期各地的实践中大多选择了政府主导的模式,一些地方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归集,这就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打下了基础。目前,关键是要推进各地公共征信体系的联网和整合,形成统一的征信机构。一种思路是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征信公司。各地征信机构作为分支并入,实现资源、技术和监管的统一。另一种思路是将各地信用体系整合后,隶属于中央银行管理。考虑到银行现有信用体系较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和之间已经实现资源共享,是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方,具有不断强化征信体系的内在动力。且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指导,以银监会为主的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等因素,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信用体系、便利地满足银行这一信用产品主要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充分发挥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技术作用的角度,将整合后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归为央行管理,可能是更为经济的选择。
(2)鼓励发展非公共征信机构
非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对政府设立或资
助的征信公司进行产权改革。随着信用经济和信用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一些依靠政府支持成立的征信机构将走上市场运营轨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自主成长,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脱离政府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二是为弥补公共征信体系的不足,鼓励成立私营征信机构,从事地方性或特定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例如征集当地中小企业或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的信用信息。
(3)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
公共征信体系一方面为银行等特定行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从扩大社会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的揭示、预警和惩戒功能的角度,免费一些信用信息,例如对于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和行为人进行信息公开。非公共征信机构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各类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更为灵活、丰富的有偿服务。
2、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培育信用需求是推动信用市场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保护征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也要规范信用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1)扩大信用需求
从根本上来说,信用需求增长源于市场经济特别是信用经济的发达,例如近年来个人征信的蓬勃发展,就与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但是,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引导信用需求。一是加强全社会信用教育,树立和深化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信用信息。例如,鼓励消费者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二是制定信用信息的强制要求,刺激信用需求增长。例如,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某些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上海市在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著名商标认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注册登记时,就要求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自觉使用信用记录。例如,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的支持,使得信用信息真正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征信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主动性。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
信息的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的使用制度。就难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因此,在创造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的同时,又要坚决杜绝信息滥用。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在总结借鉴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何种征信机构应当或者可以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何种程序、向何种机构提供被征信对象的何种信用信息,使得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形成制度。
3、加强信用监管,形成科学灵敏的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重在解决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探索先进的监管手段这三方面问题。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立法,在规范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方行为的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尺度和依据。目前,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到在客观评价其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体系。
(2)构建高效的监管体系
信用服务体系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构成,因此日常监管体系也相应分为两个层次,前者主要由政府监管,后者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第17号)已经明确,即“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这实际上是分块监管,短期内这种方式具有一定成效。但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后,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否则多头管理很可能留下监管的盲区。对于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要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承担起业内监管的责任,对信用机构业务设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不论对于公共信用机构还是非公共信用机构,都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进行监督。
(3)不断发展监管手段和技术
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采集、变更、传输、反馈,确保信用体系的运营情况实现实时监管,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已经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普遍应用,下一步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防止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信用体系被攻击或信用信息被盗取,确保信用体系正常高效运转。
四、结论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模式和国内实践的分析总结表明,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上,宜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整合各地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同时鼓励非公共征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使用制度,完善信用监管,使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2]赵志凌《上海、浙江、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启示》,《现代经济探讨》,2007,10:11
[2]孙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经济研究参考》,2003,79:33
[3]苗秋旺郝冬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山西金融》,2003,9:25-27
[4]蒋黔贵《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2,44:2-4
[5]陈潮升雍继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定位》,《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4:63-64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商业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审计对商业银行审计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关注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特别关注资产的质量真实性,而其中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对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状况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信贷资产质量的审计一直是政府商业银行审计的重中之重。信贷资产质量审计中屡见不鲜的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虚假发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虚假发票办理票据贴现等问题,除商业银行自身内控管理存在问题外,也说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从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行业内信息不对称
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所形成的信息数据也分别存储于不同部门。特别是随着新型金融借贷业务创新发展,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网络借贷等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但是受制于信息的极度缺乏,既它们的业务开展中隐藏着大量风险,也直接给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在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银行在给客户授信时,由于缺少客户在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的等相关信息,无法准确、全面的对授信企业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即使授信企业提供的当期财务报表正常,一旦企业的民间借贷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银行并不能即时的发现并控制风险,贷款往往在银行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随之损失。
(二)金融行业与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由政府主导,由人民银行负责,已实现信贷信息在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连接。同时还与公安数据库联网,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在线核查。
但是,在商业银行审计中发现,仅仅建立在银行业之间、银行与公安之间进行信息共享的信用体系是亟待进一步完善的。一方面,银行对企业授信时,审核的重要材料是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它是银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最基础的信息。另一方面,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在行使本部门职能时,重要的依据也是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但是,审计经常发现,由于银行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不共享,企业提供给银行用于授信的报表和提供给税务用于缴税的报表是不一致的,而且差距还很大,给部分企业伪造会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伪造会计报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留有机会。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效率不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部门和机构多,需要整合的信息范围广。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十二五”规划已由发改委提出,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在银行系统内部的信用体系已相对完善,但是,人民银行与外部的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因涉及多个部门,牵涉到各部门信息保密、信息查询协调等多个因素,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规不多,配套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无法实现信息的依法记录、登记、展示、共享,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税收征管、工商管理等开展行政执法和信用建设提供服务。
三、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金融行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信贷征信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完善金融行业统一征信平台,要以建立信贷征信体系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保险的信用管理系统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加强金融业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最终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公安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等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公安及各金融监管机构等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通过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参与的统一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部门、行业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应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