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精选5篇)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一、党员向党组织汇报请示制度
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为: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其他党员和党外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或不良倾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汇报请示的方法有: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会上进行汇报请示,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党员外出,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随时向党组织汇报请示。要提高党员坚持汇报请示制度的自觉性,启发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党支部要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党员干部要带头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为普通党员树立榜样。党支部或党小组要以认真的态度听取党员汇报,要科学分析、正确对待党员汇报的情况,对党员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及时给予热情的
指点和帮助。
二、党小组向党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汇报请示的方法:党小组长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请示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请示。
三、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制度
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的主要内容除了按规定报告工作情况外。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前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组织生活安排意见;年末也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发展党员小结、民主评议党员小结;学院党组织要向院党委汇报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上级党组织要求汇报请示的有关情况。
基层党组织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本级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基层党组织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基层党组织应定期(每学期一至两次)和不定期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2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建工作,提高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
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支部、党小组要以认真态度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党支部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六条
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
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还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党支部应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3一、
党支部请示汇报的类型包括: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党小组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党支部向党总支、学校党委请示汇报。
二、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内外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等。
请示汇报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2.党员平时对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个人重大事项,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3.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明确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面广、事关重要、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依照本规定事先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施行,并将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逐月报告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委、人大、政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业政策、科技进步、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改革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报、批复、招投标、施工、进度、资金运行、验收等;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集资的重大事项
(五)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资源开发、国有土地转让的重大事项;
(八)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九)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县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十一)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各部门认为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事项,应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时间要求紧迫必须及时处理的,可先口头请示报告并记录在案,再书面请示报告县政府;紧急突发事件当即请示报告外,并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条 书面请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及法规依据;
(二)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 重大事项的可行性及实施后果分析;
第六条书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二) 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三) 重大事项执行结果分析;
各部门呈报的书面请示报告应按行文程序上报县政府,并报送县委、人大、政协。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请示报告事项。
对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清楚,内容不全面或需协调论证的,县政府办公室及时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提供相关依据或情况材料。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应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县政府委托或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解放战争时期;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依据;重要意义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形势的转变,革命前进的道路上出现了一些障碍,例如党内存在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游击主义倾向,阻碍了党即将夺取全国政权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其中重要举措之一,这一制度对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内涵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最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已提出,但由于当时环境和条件限制,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执行。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正规化程度大大提高,党夺取和掌握全国政权需要,以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建立并领导全面贯彻实行了这一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指出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反对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以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必须定期向中央作报告。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领导。3月25日,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具体补充,由此,这一制度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在具体执行中,中央采用严厉督促、转批报告、综合通报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促进这一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依据
(一)哲学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这是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哲学依据。
革命战争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党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在土地革命时期,各地革命形势发展不平衡,人民军队和红色政权处在日本帝国主义和的包围和分割以及农村的环境中,根据这一形势,党实行武装割据和游击战争的形式,给各地党和军事领导机关很高的自治权,这对于他们发挥自身主动性与积极性,度过长期的困难局面是非常必要的。而在解放战争时期,战争由战略防御转向战略进攻,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开始转向城市,为夺取全国政权的需要,则需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到全党上下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统一。以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根据这一特殊特点、当时国情的需要适时的调整党的政策,进行党的组织方面等的建设以满足现实情况的要求,党内的请示报告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建设之一。这一制度使中央能及时了解各地对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各地群众实践中的新经验和新创造,然后集中全党的智慧,保证党的领导和决策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二)现实依据
1948年初解放战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战争形势由游击战向正规战转变,解放区的工作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全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变。战争正规化的转变,战争形势的转变,要求全党全军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党内的请示报告制度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方面,在解放战争开始到1948年之间,由于没有把请示报告制度制度化,一些分局的领导没有认识到向中央请示和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得中央同意,冒险地粗率地执行一些违背中央路线和方针的政策,因而造成了一些不可挽救的损失;另一方面,到1948年9月解放区的面积扩大了,占全国面积的24.5%,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党的领导工作范围扩大了,加强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变得极为重要。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各地新政权相继建立,这就需要一个联系中央和地方的桥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必要的桥梁和纽带。所以中共中央要求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以使中央能掌握各地的动态,各地间能交流经验,并能及时的纠正错误,传播好的经验。
三、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和加强了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加强了中央及军队的纪律建设,为严肃党纪军纪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党的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M]第一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第767-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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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档案馆.中共党史文件选集[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我校在职的副校长、副书记,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正副处长、正副科长,各院正副院长、正副书记、学院机关各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系、所、中心正副职。
第三条现职学校副校长和副书记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分别向校长和书记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分别报送校长和书记,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现职学院、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经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向分管校领导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校长办公室或校党委办公室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现职学院、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学院相应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的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学院相应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的领导干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备案;院属系、所、中心副职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提前向所属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所属系、所、中心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审批。
第七条校、院机关部处、直属机关正、副科长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口头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
第八条事假超过15天的,还应按《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暨人[2002]112号)的要求报人事处。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提前3天以上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我校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请示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公文是法定文种,它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及管理都有法的严格的规定,即必须遵照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去执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文写作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些公文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就逐渐消失。而新文种应运而生,数量逐渐增加。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的文种界定也在不断地更改与变革,这给我们在公文写作中带来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文种的界定和合理运用成为人们关注探讨的问题。由于人们不甚了解新《办法》的实施,长期对一些公文文种的模糊不清,难以区分和辨析文种而导致错用或误用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有“报告”与“请示”的混用;“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的乱用;“函”与“请示”、“批复”的误用;“意见”与“报告”的连带替用等等。
严格区分肃清使用
一、报告与请示的混用
“请示”与“报告”是公文中经常被混用的最典型的两种。由于这两种公文均为上行文,都有向上级机关陈述意见,反映情况之功效,不少机关常常把它们混淆使用。或在“请示”的同时进行冗长的一文多事的报告,或在报告中央带着请示事项,结果造成了请示与报告混用,给公文处理带来困难,甚至直接导致工作失误。如:1988年12月25日,电影制片厂得知云南边防老山前线某部在元旦前夕举办“猫耳洞里颂祖国”的庆祝晚会,感到这个活动有意义,便写了个“报告”于25日送达总政文化部,请示派出摄影组赶赴老山前线拍摄纪录片。总政文化部有个规定:每周星期二、五批阅文件,而“请示”则当天批阅。由于制片厂送来的是报告,办文人员按照规定搁置起来,直到星期二即12月28日才送达部首长阅示,等批复下来已经晚了。尽管摄制组马不停蹄地赶到老山前线阵地,但晚会已经开过了。造成这次延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人员错将“请示”写成了“报告”。
主观判断的辨析不清,造成“请示”与“报告”不分,我们常见“关于×××的请示报告”,甚至还有铅印好供人填写的“关于×××的请示报告”。虽然请示、报告均属上行公文,但报告可以于事前、事中、事后行文,上级机关可答可不答,一般不作答复;报告可以一文多事。而请示则不同,必须写在事前,以请求上级批准、指示,而不能“先斩后奏”或“先上车后买票”,上级机关对于请示则必须答复。报告央带请示,请示写成报告,也同样常常误事。请看:
例文(一)
关于增加选举工作干部编制名额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经中央批准,今后县、乡两级选举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负责。但是在确定民政部门人员编制时没有选举工作这项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给民政部门增加必要的编制名额。建议给民政部门增加八人,每个省、市、自治区增加三至四人,每地、市、县增加一至二人。关于民政部增加的八个名额,请国家编委解决,关于给各地增加的编制名额,请批转各地从现有名额中调剂解决。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中央民政部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例文(二)
关于给予解决救灾款的报告
东政字(2001]第06号
××县人民政府:
我乡地处本县边远山区,又有少数民族居住,是老、少、边穷乡。2000年遭受特大洪灾,经济损失严重;今年又遇百日干旱,水稻种植面积原计划五千六百五十亩,实际只种二百八十五亩,其中严重受早面积有一千多亩。所种烤烟、红薯一律未能收获。因干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为此,特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拨给救灾款二十万元为盼。
以上报告,请批准。
东山乡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例文(三)
关于××县档案局库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报告
县人民政府:
根据×××××文件精神和我县档案局的现实状况,建造新库房已迫在眉睫。
县档案馆库房系1952年所建办公楼代用,房屋不仅狭窄,而且枕木腐烂,天花板开裂,两面面临浑沟、厕所污染;房屋与宿舍紧临带来严重隐患,不仅无法接收档案进馆,而且严重威胁着档案的安全保管。
据我们初步调查:县档案馆楼上七问库房有38处天花板严重开裂,5处开始下塌;楼下三问有16处天花板也严重开裂;其中七号库房位于全栋楼房的中部;正因楼枕腐烂加撑2处;库房窗户宽大,受光面积增大,夏季月平均库温高达32度(档案保管正常温度为摄氏l4度至18度)致使档案柜破烂,文件受损;楼下库房因东南面临机关院内排水沟,北面紧靠猪圈和厕所,相对湿度高于80%以上(档案保管要求相对温度为50%至65%),对档案危害极大。库房为砖木结构建筑,又紧邻两栋宿舍,直接构成了火灾威胁。
鉴于上述库房容量不足和种种不利档案安全保管的严重情况,根据现有馆藏量和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我们迫切要求建一栋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档案库房。
特此报告,望予批复。
××县档案局
一九九0年五月五日
这三篇例文最主要的错误在于把报告与请示并用、误用。从内容上看,例文(一)、(二)都是要求解决问题的,需要上级答复或批准,文种应为“请示”,毫无疑问,例文(一)把请示与报告这两种文种混为一谈,并列使用是错误的,标题中应删去“报告”二字;例文(二)是误用了文种,标题应换成“请示”。例(三)报告内容夹杂着请示事项,也属文种误用,应改成请示。这种文种错用现象,应给予廓清。
二、“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的隐形性错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要求:干部任前“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以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意见》讲得很清楚,向社会公示发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发公示通知;二是在会议上口头公布;三是张榜公告。也就是说“公示”时使用公文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公示公告,另一种是公示通知。
例文(四)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同志(男,41岁,硕士研究生,汉族,四川××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人选。
×××同志(男,51岁,本科,汉族,四川××人,中共党员,现任××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人选。
干部群众如有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委组织部审查处(电话……)电话反映,也可向市委机关办公楼前的××市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意见箱内投递书面意见。
中共××市委组织部
××××年××月××日
例文(五)
××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公示榜
根据××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经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组织考察,市委常委研究同意,×××同志拟任××市科委主任,×××同志拟任市教委副主任,现将两位同志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同志,男,34岁,1992年7月××机械学院无线电检测技术及仪器专业毕业,汉族,四川××县人,中共党员,现任四川省××集团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拟任四川省××集团公司企划部部长。
×××,男,38岁,1991年7月××大学采矿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四川××人,中共党员,现任××科技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拟任××县科技副县长。
干部群众如有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电话……)电话反映。也可向市委机关办公楼前的市县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意见箱内投递书面意见。
中共××市委组织部××市公选办
××××年××月××日
例文(六)
中层干部任用公示公告
×××同志,男,34岁,1993年7月于××师范大学政治系本科毕业,汉族,云南××县人,中共党员,下派××县组织部锻炼工作一年,现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讲师,拟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同志,男,42岁,汉族,云南××县人,中共党员,1996年7月于××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1998年下派××县××乡挂职锻炼工作一年,现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系讲师,拟任××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副处长。
从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对被公示人员有意见或举报,请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举报电话:……
中共×××师专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面例文(四)、(五)的内容基本一样,但文种一个用的是“任前公示”,一个用的是“公示榜”,两个例文都刊登报上,都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向社会公示的,由于认识有偏差而发生乱用,这给公文写作与处理带来了混乱,不利于公文管理的规范化,按《意见》要求,应改为“公示公告”。例文(六)是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任用公示,从范围和内容上讲,应属《意见》中规定的第二种范畴,即在本部门(单位)系统内公示的,应该使用“公示通知”,而不是“公示公告”,这里混用了文
三、“函”与“请示”、“批复”的情感化混
“函”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重要种类之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一种使用广泛、轻便灵活的公文文种。从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2月27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至今已有21年,后经过了四次对“函”的重新规定,我们看到一次比一次界定得清楚、明确,尤其是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在前几次的基础上表述得更明确,语句更严整简洁,不仅严格地界定了“函”的使用范围(必须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而且在适用内容上与“请求批准”相对应再明确列出“答复审批”。“新办法”对“函”的表述完全廓清了20多年的使用上存在不正确的方法,存在着诸多的误区。但在现实中不重视“函”,不正确使用“函”的现象仍然存在,“函”的功能往往被“请示”和“批复”等文种所代替,以致造成文种错用。
(一)“函”具有“答复问题”的功能,但不能代替“批复”。
“函”与“批复”是两种根本性不同的公文文种。依据“办法”之规定,“:吡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这里明确指出了“批复”是答复请示事项的,但现实使用中往往出现用“函”(复函)代替“批复”答复问题的情况。有些教科书中提出“有时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上级机关也可用函来答复”。对这种函的警复可用“复函”也可以用“批复”,这些提法是不科学的。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问题只能用“批复,而不能使用函复。所以,公文的实际运作,公文的研究和教学,都必须以“新办法”为依据。
(二)“函”具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无隶属关系)“请求批准”的功效,不应被“请示”所代替或混用。”根据行文规则,机关之间工作关系可分为:上下级关系、平行关系或非隶属关系、隶属关系等,“请示”是上行文,向隶属的上缴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就应使用“请示”。“新办法”明确界定了“函”具有“请求批准”的功能。删去原办法中的“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字样,这样“请求批准”的对象是“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这里“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其“有关”是与“请求批准函”的具体内容有关,对发函单位而言,这样的“主管部门”仅仅是与自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的某种职能机构或某业务机构。它是特定的因人而异,并非像“上级机关”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这里的“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排除了使用“请示”的隶属上级机关。换一角度说,主送机关为上级机关时用“请示”而不能用“函”。主送机关为“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时用“函”而不能用“请示”。在工作中曾见到“函”被冠之以“请示”来使用,例如:××县城建局在给人事局要求解决本局环卫工人岗位补贴时,公文的标题写成了《关于解决环卫工人岗位补贴的请示》。从行文关系上讲,两局之间是平行关系,理应以“函”行文,但写作者存在着情感性因素和特殊心态含盖了规范公文意识,导致误用文种。
四、“意见”与“报告”的连带替用
这是一对很不显见的容易疏忽的误用文种,由于写作者对公文变更和发展不甚了解,缺乏同步的公文写作知识和写作意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甚至步入误区。“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至今已有一年多了,据笔者对一些行政机关公文运作的考察和了解,感到在此期间,由于对“意见”的使用连带地对“报告”的适用范围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建议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不再使用,应换以“意见”行文。
(一)“建议性报告”不应再使用,应换成“意见”。《办法》对“报告”适用内容的规定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很明显,“报告”自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具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功能,这与“意见”的使用是相一致的,但有些机关单位并没有注意到这一十分明确的变动和要求,在提出意见时,仍然以“报告”行文。例如:××县教育局给该县政府的《关于建议进行全县乡镇中小学校舍状况普查的报告》,其发文时间为2001年6月1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上述事由是属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应以“意见”行文。
(二)“呈转性报告”应换以“意见”行文。“呈转性报告”即呈请上级各部门执行的报告。就其使用范围讲,这类报告的主送机关往往是高级别的政府机关,如国务院各省级政府等。这是一类使用频次较高的“报告”,大多数属于此类。我们知道,“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它不应体现请求性。从1984年起,国务院办公厅施行的《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第三章二十一条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而“呈转性报告”在结尾却无一例外地提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我们可以仔细地体会一下上述情况,分明是在“请求批准”,其所含的请求性是十分明显的,尽管过去这已形成一种公文运作惯例,但用《办法》去要求是不尽规范的,尤其是“意见”已列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而至今这种情况尚未改变过来,仍在继续。因为这类报告皆属建议性内容,完全属于“意见”的适用范围,它理应被“意见”所取代。换言之,凡过去的“呈转性报告”现应以“意见”行文。
原因探寻规范运作
文种误用的原因很复杂,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主观也有客观的,但纵观我国公文写作的发展、变化,公文写作在现代社会中的功效与影响,我们可以探求一些规律,文种的误用现象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对公文文种的内涵与外延认识上的模糊
对于容易误用、混用、错用的具体文种,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它们的真正含义与外延(范围),掌握它们的内质、特点、功能价值、用途范围以及它们的差异性,认真地区分辨析,就会避免文种上的错用。例如:最典型的“请示”与“报告”两种文种,只要抓住关键的三点来理解与识别:一是所担负的任务不同。“请示”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上级机关明确批示、答复或解决问题。它需要上级表态或批复;而报告则主要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要求上级批复。二是内容的繁简不同。请示一般是一文一事,比较单纯集中,这是写请示时最基本的要求;而报告有综合性的,内容往往涉及许多方面,不能带有请求事项三是使用的时间不同。请示必需在事前行文,在未得到上级机关批复之前,不可按所请示的内容行事;而报告则可以在事前行文,也可以在事中行文,也可以在事后行文。同时淡化两者文种功能的一致性,这样更增强了两者的区分点与界定。明确了文种的具体用法。再如“意见”与“报告”,“报告”的内涵减少和外延缩小,部分被新文种“意见”所代替;“公示公告”与“公示通知”,只要掌握两者的使用范围,弄清“公告”与“通知”的基本特征和差异,就不会产生误用。
(二)缺乏对公文发展动向的了解和同步的理论知识
公文的发展与时俱进,公文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互动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经济转型,社会变革,人们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文写作也与时俱进。但人们仍固守着已有的观念和旧的东西,没有及时更新公文知识和观念,就很难发现公文的发展动态和带来的连动影响,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很容易犯错。例如:“公示”是在2000年6月2313是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逐渐兴起的,《通知》要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到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通实行任前公示制”。两年多来,各地在地厅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大多按《通知》要求进行了任前公示,而使用的文种就是“公示”或“公示榜”,它们的产生虽然是时代的产物,但还没有合法的地位。就目前来看,既不是现行的法定公文,事务性公文也末涉及,但使用频率却比较高。然而,“意见”中提到的“公告”和“通知”两种文种都是法定公文,都具有告知的功能。尤其是“通知”,党政公文法规都列入了公文文种,应当在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不能单独使用“公示”或“公示榜”,选择其一取决于公示内容的范围大小,若是向全社会公布的应当是写成“公示公告”,若是向本单位公布的应写成“公示通知”,决不能把两者混用。
(三)浓厚的感彩和随意性是致错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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