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作文(精选5篇)
家务劳动作文范文第1篇
一天,妈妈不在家。我看见楼梯上蒙着许多灰尘,就想把楼梯擦一擦。当一回“清洁工”,做一件家务,给妈妈一个惊喜。
说干就干,我准备了一只盛有清水的水桶和一块干净的布。
我先把水桶拎到楼上,把布拧干,弓着腰,顺着楼梯一级一级地往下擦。把楼梯角落和表面上的灰尘一擦而光。渐渐地,我感到有点吃力,腰很酸,像压了一块十斤重的大石头,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我自言自语地说:“这家务本来就是大人们做的,我才不自讨苦吃呢,不做了。”可我转眼又想到妈妈每天要上班,又要料理许多家务,真是太辛苦了。我咬了咬牙,对自已说:“没关系,再忍一忍,反正马上就要擦好了。”我只好硬着头皮接着擦。“啊!终于擦好了。“我直起身子,看着被我擦干净的楼梯整洁又明亮,舒心地笑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
通过这次家务劳动,我体会到做家务劳动的辛苦。我平时应该多帮妈妈做家务,减轻妈妈的负担,同时也锻炼了我的生活能力,真是一举两得呀!
家务劳动作文范文第2篇
妈妈工作忙,家里又要作家务,为了减少妈妈的负担,这次我来洗衣服。
首先,我拿了一个装着水的盆子,把衣服浸湿,接着,我学着妈妈的样子搽好肥皂,开始搓起来。咦!这是什么东西?怎么洗也洗不干净?我仔细一看,原来是圆笔芯油,这可怎么办?妈妈一定会说我的!我左思右想,终于想到了一个办法,还不知道行不行,我拿一瓶风油精滴几滴在衣服上,再使劲搓。嘿!还真灵,圆笔芯油一下子就没了,然后,我把脏水倒掉,再打来一盆水,把衣服漂洗三遍,水不浑了。最后,我把衣服晾晒在铁丝上。
那天,我不光学会了洗衣服,还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
家务劳动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家政劳务 就业
赣州市现有18个县级行政区划,人口总数达870余万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农村人口781万人,其主要劳务流向为广东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一带,主要工种集中为服装加工、家政服务、建筑劳力等方面。截止2003年6月底,全市实现跨县、市和跨省、市流动就业的达120.6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31%,劳务输出的数量是可喜的。全市农民的总体收入有所提高,但是存在着务工者组织化层次较低,文化素质不高等多种因素。就这个问题笔者以发放问卷、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全市在外从事家政劳务工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组织方式、收入情况、所遇困难、建议要求等9大项,有效样本总数134份,通过科学分析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加以分析整理得出如下结论:抽样调查显示,这134名从事家政劳务人员,17-35岁80人占调查总数的59.7%,35-50岁45人占调查总数的33.5%,50岁以上6人占4.5%;其他3人。
从教育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的最多为102人占总数的76%,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总数的16.5%,小学文化程度10人占总数的7.5%。
赣州家政劳务开发实践问题分析
政府参与力度不够
政府参与的主要体现 提供相关政策,建立保障机制。通过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构建起区域家政劳务开发与输出的运作框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剩余女劳动力的健康就业。对培训经费予以资助。广大农村剩余女劳动力及城市下岗女工本身就属于职场中的弱势,相关的岗前培训必不可少,这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做支撑。面向市场,着力做好就业推介工作,政府可以利用信息资源和诚信形象,建立对经济发达地区家政劳务用工情况预报系统与机制,及时如家政服务信息、举办家庭用工供需洽谈会等推荐就业。
政府职能部门参与性缺陷 我们在对已在广州就业的家政劳务输出人员的调查中,高达78%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参与力度不够,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连在已获得赣州市劳动就业局帮助就业的人员中,亦有29%的人认为政府作用需进一步加强。首先,我们通过对赣州市政府负责家政劳务培训与外输的主管职能部门――市劳动就业局的机构和人员的考察,其无设置专门的劳务培训与输出科室,而只是挂靠在就业训练中心,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其次,少数政府部门领导只看到家政劳务输出给部门管理带来的难度,看不到家政劳务输出给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效益,认为劳务输出造成计划生育难管理、税费难收缴、消费市场萧条,财政收入受影响。因此对引导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妇女外出务工持消极态度。再次,赣州因处革命老区,还有许多县市还是部级贫困县,财力吃紧,就业培训经费捉襟见肘,2003年全部用于就业工程的专项款额只有600万元,这对赣南这个人口大区只是杯水车薪,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只是花完了国家的钱也就完成了任务,没有责任和意识去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培训资金严重紧缺的问题。
组织化程度较低
调查的134人,有108人是经亲朋好友的介绍或引路而实现,占调查总数的80%多;只有26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现劳务输出,不到流动总数的20%。强烈要求集体组织外出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调查中选择要求政府组织引荐和技能培训的占被调查总数的88%。这种依托传统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为主的流动方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给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城乡统筹就业等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劳动资源利用率。
增加了流动成本,一些急于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妇女和下岗女工等,不从自身条件或家庭条件出发,也不办理相关证件(如务工证、计生证),仅凭个人意愿或偏信虚假劳动信息而盲目外出求职,其结果是皆因各种原因或“无业”而返,或上当受骗,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损失。
家政劳务培训缺失
尽管家政劳务输出使我市广大人员扩大了知识面,逐渐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造就了一批“百万富翁和女企业家”。但是,被调查的134名家政劳务人员中,曾接受培训的只有29人占调查总数的22%,未接受过培训的105人占调查总数的78%。我市外出从事家政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即使有一技之长很大程度上的一部分人的技能是通过拜师学艺获得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抗衡的能力不强。特别是技术型人才的匮乏,导致大批既无文化又缺技能的劳动力只能以打工者的身体在外做苦力,且从事的职业相对集中,就业面相对狭窄,主要从事洗衣、做饭等佣家型劳务为主,既降低了劳务人员的经济收益,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她们的自身发展。
外出务工面临的实际困难多
在对广州等地从事家政劳务人员所遇到的困难调查发现,工资没有固定保障的42人占总数的31%,没有人或组织引荐的28人占总数的20%;没有一技之长的24人占总数的18%,家里有困难的13人占总数的10%,没有了解信息的11人占总数的9%,其他16人占总数的12%。由于没有技术和特长,加之缺乏有组织引导。我市在外家政劳务人员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如收入低、无保障、小孩读书困难、不了解信息、流动盲目性较大。在外务工人员大部分从业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私人家庭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力,目前,一些家庭劳动用工很不规范,私招乱雇现象尤为严重,且招用工后大都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合同,以致发生劳资纠纷或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解决赣州家政劳务开发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强化政府参与力度
把政府服务作为扩大家政就业的当务之急 扩大妇女就业,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发挥政府的促进作用。今后,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围绕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全面构筑促进就业的新平台。一是架设家政就业信息桥梁。加快就业服务住处网络建设,完善和规范赣州市家政职业中介一条街,及时就业政策、招工信息和求职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在就业对象和市场需求之间建立起一座信息的沟通桥梁。二是提供家政就业培训。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大力加强对新增就业培训。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大力加强对新增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更新择业的观念,认为家政服务不是下等人干的事。同时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就业技能。在抓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办学机构举办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提高家政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三是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并认真落实鼓励创业、促进家政就业的税费减免、财政贷款担保和就业援助等政策,以激励待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四是规范家政就业市场。依法加强私人及家庭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家庭用人强制合同制,以保证家政就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政府承担部分劳务开发成本,开展“订单式”培训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首要责任者,应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劳务开发力度,同时为规避家政就业风险,可以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两地间政府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既解决了经济发达地区请保姆、请钟点工难等问题,又帮助了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培训经费和就业问题。如在家政服务订单培训中就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增加家庭礼仪、居室保洁、烹调技术、孕产护理、初级保健等适应强的科目。
完善赣州劳动就业的保障体系 赣州市每年新增农村劳务输出近10万人,其中女性占51%左右,其中有组织的输出占35%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近5%,预计到年底将达到10万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建立了以劳动力市场为龙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主体的信息网络。在赣州市劳动局和市妇联的共同努力下1-6月全市共采集家政用工信息4567条,提供家政就业岗位6976个,进场洽谈人数2万人次,其中家政劳务输出信息447条,输出成功率逐步提高。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48家,家政劳务派遣组织6家,劳务经纪人500多人,与2002年相比,各类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组织增加114家,劳务经纪人增加近100人。2004年12月劳动局请省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在赣州举办了第一期家政职业介绍人员资格培训班,培训学员68人,进一步充实了我市劳务经纪人队伍,这样的活动还将继续下去。
强化家政劳务输出引导
无论是现在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转移就业仍将是我市解决就业问题、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要积极发展家政经纪人和家政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提高我市家政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其次,要积极寻求驻外办事机构的支持,来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流动人员相对 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建立相应的家政管理、服务组织或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具体解决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如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突发事件处理等等。第三,要扩大对家政劳务输出中先进典型的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方法和途径,挖掘全市在外务工典型事迹和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动态情况;第四,要建立起对经济发达地区家政劳务需求的预报机制,市政府可以整合各种资源,解决家政劳务市场中“市场失灵”的现象。如对外佣型家政人员的素质要求、能力结构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努力做到有针对性的家政劳务输出,减少其盲目性流动。
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遇到的困难
作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家政劳务输出的服务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一是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二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对外出务工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土地承包权,进行土地转包、转让、租赁、反租倒包、入股等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三是健全计划生育机制。给予外出务工人员计生等有关证明优先出具权,允许育龄妇女在务工地进行“双月检”,并上门做好服务;四是完善后方保障措施。要在贷款、公差勤务、以资代劳、家庭安全、老人照顾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劳务输出的全过程服务,设立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使 劳务输出人员能够安心、放心。鼓励在外务工创业,从而使劳务输出渠道越来越宽,输出人数越来越多,输出范围越来越广,输出组织程度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何平.香港“菲佣”与“菲佣现象”探析.东南亚,2000
2.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中心.中国家政服务现状白皮书,2003
家务劳动作文范文第4篇
一、从宪法典看宪法劳动关系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我国公民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就公民的权利而言,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两款规定了国家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职业培训义务。就公民的劳动义务看,该条第三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并强调了国有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劳动义务,规定了奖励劳动,提倡义务劳动。从文义上看,两个规定劳动权利条款的主语都是“国家”,就第四十二条可见,国家是宪法劳动关系的唯一义务主体,公民的劳动权利由国家进行保障。《宪法》中涉及劳动权的内容除了第四十二条之外还包括多个条款,这些条文分别从基本国策、就业培训、休息制度、退休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对劳动权的保障进行了细化。
二、从“劳动者”与“休息权”看宪法劳动关系
在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条文中“劳动者”一词一共出现了七次。第四十三条中提到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公民而不仅限于劳动者;休息权与劳动权、财产权、选举权、生存权等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看,公民在劳动之外也可以休息,并非一定是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公民(劳动者)才可以休息。是故,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而不仅限于劳动者。公民需要通过与国家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劳动者,或者说公民只有受雇于国家进行劳动,其休息才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这与第十四条中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与技术水平也是相吻合的,只有受雇于国家,国家才有可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和训练。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我国宪法劳动关系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劳动权利唯一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必然会表现为代表国家的某个或某些组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宪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
三、从我国宪法变迁看宪法劳动关系
建国以后一共制定了五部宪法性文件,前四部宪法性文件历经曲折对劳动权的宪法保障做出了有益探索。1982年《宪法》顺应改革开放的趋势,增加了劳动训练、职业教育、退休制度等内容,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权保护体系。
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经济占到绝对多数。就业问题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我国逐步建立了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管理体制,如户籍制度、人员编制制度,人事档案制度都有管理劳动力资源的考虑。公民并没有太多选择的权利,不劳动就没有报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国家的这种管理权力也反映到之后的宪法文本中,1975年宪法开始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8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可见,这时的宪法虽致力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权,但是公民劳动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宪法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供国家管理、调配的人力资源。
1982年《宪法》对劳动权进行的最重要修改是删除了强调公民劳动义务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将1978年《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重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一方面,公民劳动从一个由国家管理、保障的宪法义务变为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更加强调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的角色发生了改变,国家从计划经济下劳动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市场经济下创造劳动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福利的保障者的角色,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是就业机会的直接提供者。
四、我国宪法劳动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关系
事物的矛盾存在主要反面与次要方面,主要方面起到决定事物性质的作用。从宪法规范的变化可以看出,公民劳动的主要方面从国家管理下的劳动义务转变为国家保障的劳动权利。国家的角色从国家管理公民劳动,按计划安排工作,改善公民劳动条件,福利进行劳动培训,变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机会。这个趋势说明国家作为宪法劳动关系的一方在弱化。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宪法劳动关系中国家的作用只是在弱化,并没有改变,没有消失。现行宪法文本中宪法劳动关系的义务主体仍然只是国家。
家务劳动作文范文第5篇
应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问:上海刘新建
——我现在想和朋友开办一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请问,我们企业应该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适用文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
答:
文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
如何处理
职工的劳动关系
问:辽宁赵静
——我爱人是一家集体企业职工,听说厂办大集体准备改革,请问国家对大集体企业改革时在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适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18号
答: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 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未就业的军人配偶
参加社保能享受优惠吗
问:辽宁多宝华
——我爱人是军人,我一直没有工作。请问,对于像我这样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国家有优惠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答:
文件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有哪些
问:山东邵君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女职工,请问女职工在哺乳期哪些工作是不能从事的?
适用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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