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yy分局:
根据贵局对我单位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通过专题研究并查找相关资料后,特对具体情况作如下说明:
xxx综合楼土地性质原为政府划拨用地,于年 月落成并投入使用,该综合楼包括主楼九层、北楼五层、东楼五层,总决算价万元。因当年单位资金缺口太大,无力承付巨额工程款,故将东楼1-2层门面房直接抵给建筑商作为部分工程款,3-5层作为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全额集资。总集资款 万元,由单位代收后直接付给建筑商,该笔集资款均按工程造价核算集资,单位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增加单位收入。
大楼落成后,单位于 年9月2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平方米为单位部分(九层主楼和五层北楼);于2023年2月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7818.85平方米为单位部分(九层主楼和五层北楼),另办理了东楼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平方米为职工集资房部分,以上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
综上,我单位用东楼房产抵建筑款和发动职工集资的行为均在办理各项产权证之前,2008年职工参与集资时也未及时办理房产证,且单位在2023年整体上市时已将东楼资产作为职工集资房进行了剔除,并未入单位固定资产,也未从中盈利。
因此我单位认为单位集资房不能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而且时间发生在2008年,距今已有14年之久,期间也没有税务机关对这块进行税务认定。希望贵局考虑我单位实际情况,对以上客观因素给予酌情认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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