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精选5篇)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1篇

区政府办:

转来的南昌市采砂领导小组《南昌市赣江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1、东湖区辖区内扬子洲水域一直未曾有过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赣江两段河道的赣江北支既是省级主航道,同时河岸线两边均都被商业码头和船厂占用,无法满足大型采砂船舶常年停泊的条件。另外赣江中支常年河床水位较低,同时该处水域是当地渔民的天然捕捞场所,也不适合各类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

2、城北双港取水口位于赣江主航道,我区赣江北支水域扬子洲水域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蒋巷取水口位于赣江中支,我区扬子洲水域在其上游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我区在水上公安、交通港航、海事这几大工作领域一直是处于空白状态,且我区一无水上码头,二无水政执法快艇,三无专业执法队伍,先天条件不足,无法保障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点的有效管理。(转载需注明来源:wWw.HAoWORD.COM)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2篇

一、独立保函的界定及体系定位

(一)界定

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创设了许多债权或利益保障机制,独立保函就是众多机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教授(RobertHorn)认为,独立担保从广义上可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常是银行)的严格承诺,根据该承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填补当事人的损失[1].这种特殊保障机制最初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地区,后于80年代传入中国。

目前,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有效立法尚付阙如。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独立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依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承诺。”此立法例实为借鉴了1995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界定模式。

独立保函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受到严格限定。就内容而言,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承诺,该承诺约定了当受益人提供必要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时,担保人要无条件付款,即受益人提供必要单据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就形式而言,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独立保函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独立保函经常被使用于国际贸易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一旦产生纠纷,标的额动辄千万美金。因此,为了保证有据可查、减少欺诈,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独立保函的显著特点是单据化和独立性。独立保函中的单据是指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由保函约定成就付款条件的单据。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时必须首先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系保函项下的相符单据。类似于信用证下的审查方式,担保人仅对单据进行形式审查。此种宽松审查标准是基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而设计的。所谓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仅有义务根据提示的单据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并不介入基础交易,此要求即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本质上是一种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要式合同。独立保函作为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合意,约定担保人在单据相符时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而受益人在受领价款时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故独立保函是一种无偿合同;在此特殊合同项下,仅有担保人承担特定条件下的付款义务,而受益人之提示相符单据并非义务,而是权利,因此,不存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故独立保函为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单务合同;如前所述,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因而独立保函也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体系定位

当前,在国内的理论著述和司法实践中,提及独立保函时,往往将其与从属性保证相提并论,认为二者的上位概念都是“保证”.在认定保函的性质时,也秉着“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即只要不是从属性保证就认定是独立保函。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约定了付款条件并且严格遵从书面形式要求的特殊合同。笔者以为,它既不同于中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的“保证合同”,亦不同于商事交易中的“一般保函”.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三者共同隶属于广义上的保证制度。

独立保函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基础合同下债权人的利益而成立的,没有基础合同也就没有保证合同存在的意义。因此其处于从属性地位,是一种从合同。

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于债务人之外构成对受益人的直接支付责任,其效力不受其他合同影响,具有独立性,并无主从合同之区分,此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另外,独立保函与主债务之间没有抗辩权上的关联性和从属性,债务人因行使抗辩权而在某一司法程序中被有效免除责任的,并不当然使独立担保人获得该抗辩利益,该类担保人在符合独立保函的约定时仍然要承担直接支付责任[2].独立保函区别于商事实践中的一般保函。所谓一般保函,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做出的约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担保人赔偿受益人所受损失的一种承诺,如航运领域的清洁提单保函、无单放货保函等。一般保函仅涉及担保人和受益人两方当事人,担保人承诺承担受益人特定情形下的责任(不论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而产生),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保证。不同于独立保函的单据化要求,只要受益人遭受了担保人做出担保的损失,一经举证,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成立并不以严格的书面形式为要件。

概言之,在中国目前法律体系下,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是三种不同的担保形式,都属于广义的保证制度。三者都是以合同理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三者的概念,不能准确地识别三者的存在形式。例如,有人认为,保证合同一旦具备了“独立性条款”(即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就成为独立保证。进而将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错误地适用于保证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尚属薄弱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时法律适用不明确,判决理由不稳定,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独立保函作出明确规定,实为一种立法的进步。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并未理清相关概念的区别,没有明确独立保函在整个保证制度中的体系定位,也没有澄清理论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的误解,实为疏漏之处。

二、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就独立保函而言,依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区分为涉外独立保函和国内独立保函。中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独立保函的效力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态度: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即承认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认为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承认国内案件中的独立保函①。相应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独立保函及其所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均不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此种“内外有别”的裁判规则是否合理,在此暂不讨论。本文所研讨的独立保函纠纷主要是针对涉外独立保函。相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需要解决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辖权

关于中国法院对独立保函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判断,应视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关管辖的规定。众所周知,保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合同,其纠纷当属合同纠纷,故法院应当尊重保函中的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当保函对此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另外,要注意对基础合同管辖和独立保函管辖进行区分。二者属于截然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管辖权不受基础合同管辖权协议的约束。在“乌兹特拉斯加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中,法官认为:独立保函虽然因基础合同而开立,但开立之后则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合同。基础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独立保函纠纷。

另一方面,从仲裁条款解释的角度分析,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在书面仲裁协议中的合意授权。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约定不能约束独立保函各方当事人。因此,确定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不应当受基础合同关系性质影响。

(二)法律适用

1.准据法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1决定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准据法。独立保函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保函适用的法律,并且,中国法院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独立保函争议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保函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保函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受益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中,保函义务主要依靠境内担保人来履行。因此,当对外独立保函未约定准据法时,应当适用担保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另外,为了增加可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十七类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独立保函的最密切联系地可以参照保证合同之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目前,有关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主要是《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sofCredit,1995)和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1992)。由于中国尚未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①,该公约不能作为中国的立法补充,保函当事人约定适用该公约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中国法律和公约缺乏相关规定时,法院可以援引国际惯例。

2.中国法下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

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与保证合同截然不同的保证制度。因此,在《担保法》下并不存在独立保函的适用空间,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合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要件: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就第一个要件而言,要求担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具备缔约能力,而且担保人需要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资格。对于第三个要件,本质上是保函约定的给付,即担保人的无条件付款义务。

涉外独立保函效力的行政干预:由事前审批到事后登记。在中国法下,独立保函作为一种合同一旦成立之后,应由合同的有效要件对独立保函的效力进行评价。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法律才会赋予独立保函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3].由于涉外独立保函特别是银行独立保函事关国家金融安全,所以中国立法以强制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作出了规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②规定对“对外担保”实行审批制,只有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之后,境内机构开立的涉外独立保函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担保人常以独立保函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而无效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纠纷。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公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③一改原来的审批制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开立涉外独立保函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仅需事后登记即可。故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再受到强制性行政规范干预。这一变化,既反映了国家层面为了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降低了了涉外独立保函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脚步。

三、独立保函转让类型化

正如马·格林所言:“法律有权打破平静。”法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不断调整自己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零星地出现了独立保函转让的案例,特别是国际大宗贸易中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开始尝试着通过转让独立保函以实现快速、便捷的融资。于是,独立保函的转让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面临的新课题。

国际商会于2023年修订的《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率先变革,新增了“独立保函的转让”条款。依据公约规定,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分为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前者实质上是指独立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独立保函的严肃性和欺诈多发性,公约对受益人的变更规定了三个要件:第一,独立保函明确约定“可转让”;第二,提供截止至保函转让之日的所有保函修改文件;第三,提供经签署的声明,证明受让人已经获得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之所以对独立保函转让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制,是由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所决定的。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征使得担保人被请求付款比较容易,因此极易引发保函欺诈,故立法采用“严格主义”.关于款项让渡,事实上属于合同权利的让与。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可能将要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但是,除非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没有义务向被让渡人支付款项。

中国《征求意见稿》借鉴了URDG758的相关内容,对于独立保函的转让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未对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别对待,而是笼统地以“受益人付款请求权转让④”来规定。依据其规定,受益人付款请求权不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并且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以保函明确约定为前提。概言之,《征求意见稿》在独立保函的转让问题上规定较为宽松,可以增强保函的流通性,但同时也会因规定不明确而滋生纠纷。笔者以为,对转让未作类型化的区分,有悖于合同转让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且不利于司法裁判。

在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中引入独立保函转让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独立保函的融资担保功能,顺应了独立保函机制自身发展的需要。有的学者甚至大胆提出,独立保函的买卖正在演变成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且呈方兴未艾之势[4].现阶段的立法,需要为独立保函的转让提供健全、便捷的操作机制,从而减少交易风险,推动其功能创新。

四、独立保函止付机制:欺诈例外原则

独立保函以其独立性特征赋予了受益人最大的风险保障。然而,“先付款,后争议”的运行机制使得申请人陷入一种被动的地位,致使其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无能为力。为了平衡独立保函机制运转过程中的风险分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在保证“独立性”的同时,也承认“欺诈例外”原则,以此来限制“独立性”.当受益人恶意欺诈或滥用保函所赋予的索赔权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欺诈使一切无效”的法理依法作出止付裁定。

(一)欺诈的概念及范畴

对于欺诈的认定,各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其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法官对个案的事实分析和权衡。因而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问题[5].关于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目前中国立法中唯一有关欺诈概念的条文。在界定独立保函欺诈概念时可以作为借鉴。

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的范畴,公约及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列举主义。这种立法模式严格限制了独立保函欺诈的适用空间,从而避免对“独立性”的过度侵害。《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列情形明确清楚的,担保行依诚信原则有权对受益人不予付款:(1)在任何单据非真实或系伪造者;(2)依付款请求及支持单据,付款无正当理由的;(3)根据保函的类型与目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中国《征求意见稿》关于欺诈范畴的界定与公约存在略微差异,其限定的欺诈情形为:“(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记载内容虚假或系伪造的;(3)根据独立保函的类型和目的,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

(二)欺诈的救济程序

较一般保函而言,独立保函以其“见索即付”特征更受受益人欢迎。然而,这种特征极易滋生“逆向选择①”风险。所以,立法中引入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即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防止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鉴于各个国家程序法的差异,在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上,《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两种“临时性法院措施”:“临时性命令以使受益人不能收到款项,包括命令保证人停止支付所保证之款额”;“临时性命令以冻结应向受益人支付之收益”.相比之下,中国《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一套更为细致、完备的止付机制。整套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担保、裁定期限、裁定止付的条件、裁定复议以及止付判决等阶段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引性。对比两者规定,一个显著区别是公约规定了付款前和付款后的止付机制,而中国《征求意见稿》仅针对付款前设立止付机制。这种差异化的设计引发了一个思考:依照《征求意见稿》之规定,担保人付款后主债务人或申请人是否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冻结相关款项?从整个申请止付程序来讲,止付机制启动的前提应当是担保人尚未付款。

因此,主债务人或申请人一旦错过了担保人付款前的期间,便丧失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赋予的欺诈救济权利。然而,在此种情形下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选择另一条路径来寻求救济,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诉讼时效应当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而依照公约规定,则不会产生这个问题。因为其规定可以冻结受益人之收益。因此,《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协调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普通救济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对受益人的救济程序更加顺畅、完善。

五、结语

独立保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在理论界,许多争议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领域也存在着众多形态各异的做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独立保函制度构建在立法层面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是一件可喜的事情。

然而,这份《征求意见稿》在许多问题上规定比较粗糙,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独立保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RorbertHorn.BankGuarantees,StandbyLettersofCredit,andPerformanceBondsinInternationalTrade,inTheLawofInternationalTradeFinance459[M].KluwerLawPress,1989:34.

[2]师安宁。独立担保的国内法效力[N].人民法院报,2023-3-23(7)。

[3]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78-79.

[4]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07,(5):70-77.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3篇

例1 (2023年高考数学新课标全国卷第10题) 已知函数f(x)=,则y=f(x)的图象大致为

解析一: y=f(x)的定义域为x>-1且x≠0,排除选项D;取x=e-1>0,得y==ln=,所以-ln2

点评: 解析一使用了特殊点法.一般来说,图象中的特殊点(如零点、极值点等)常常具有某些特定的含义,能为解题提供重要的信息.

我们还可以根据函数的单调性来解答例1.要分析函数的单调性,往往需要对函数求导,并根据导函数的零点确定函数的单调区间,以判断函数的图象特征.

解析二: y=f(x)的定义域为x>-1且x≠0,排除选项D.对f(x)=求导得f′(x)=. 当x>0时, f′(x)>0, f(x)在(0,+∞)上单调递增,排除选项A;当-1

点评:相对来说,解法一比较简捷,解法二则更具常规性.通过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及函数图象,始终是现阶段高考的热点.

例2 (2023年高考数学陕西卷理科第3题) 设函数f(x)(x∈R)满足f(-x)=f(x),f(x+2)=f(x),则函数y=f(x)的图象是

解析: 由f(-x)=f(x)可得y=f(x)是偶函数,其图象关于y轴对称,选项B、D符合条件;由f(x+2)=f(x)可得y=f(x)是周期为2的周期函数,选项D的图象的最小正周期是4,选项B的图象的最小正周期是2,选B.

点评: 根据函数解析式反映的对称关系研究函数图象也是求解函数图象选择题的常用方法.为了更快更准确地分析函数图象的对称性,同学们应掌握奇函数的图象关于原点对称、偶函数的图象关于y轴对称、互为反函数的两个函数的图象关于直线y=x对称等知识,并了解函数y=f(x)的图象与函数y=f(-x),y=-f(x),y=f(x),y=f(x)的图象的关系.

总的来说,特殊点法方便而快捷,合理取点是关键,需要同学们多加练习;单调性研究法常规而自然,合理应用导数是根本;对称性研究法形象而直观,但需要同学们有敏锐的观察力,并熟悉奇函数、偶函数、幂函数等多种基本函数的图象.将以上方法融会贯通,才是解答函数图象选择题的根本出路.

例3 (2023年高考数学山东卷理科第9题) 函数y=的图象大致为

解析: 先使用对称性研究法:设g(x)=cos6x,h(x)=2x-2-x,则g(x)为偶函数,h(x)为奇函数,所以y=为奇函数,图象关于原点对称,排除选项A. 再使用特殊点法:令y=0,得cos6x=0,此时6x=+kπ (k∈Z),解得x=+,故函数有无穷多个零点,排除选项C. 最后使用单调性分析法:当y=0时,y=的图象在y轴右侧的第一个零点为,0,当00且单调递增,所以函数y=>0且单调递减,排除选项B. 选D.

小结: 在求解函数图象选择题时,有些问题比较简单,只要采用一种方法就可解决. 如例1中的函数含有ln(x+1),我们就可以考虑代入特殊值x=e-1判断正负,或用常规的求导方法解决. 例2的题设f(-x)=f(x), f(x+2)=f(x)明确地体现了函数的奇偶性和周期性,因此可以利用函数的对称性来解题.有些题目则比较复杂,如例3中的函数是分式形式,且同时含有三角函数和幂函数,仅用一种方法难以判定函数图象的特征,这就需要同学们综合多种方法进行分析.

要顺利地求解函数图象选择题, 首先应掌握正比例函数、反比例函数、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幂函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和三角函数等常见函数的图象特征,并判断题中函数的图象是否是由这些常见函数的图象通过平移、伸缩等变换而来的.其次,要灵活应用函数的定义域、值域、奇偶性、单调性、周期性、零点、极值点等性质排除不符合题意的选项,综合判定函数图象的特征.

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和记忆求解函数图象选择题的策略:记变换,找特点(值),用性质,看趋势.

【练一练】

函数y=-2sinx的图象大致是

【参考答案】

C (提示: y=-2sinx为奇函数,排除选项A. 求导得y′=-2cosx,令y′=0,解得cosx=.设x0是使cosx=成立的最小正数,则x0∈0,,所以x=2kπ+x0或2kπ+2π-x0 (k∈Z). 又y=cosx在0,上单调递减,所以当x∈(0,x0)时,cosx>,此时y′,此时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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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锤子砸自己

猪形存钱罐很常见,但这一次,设计师别出心裁,把存钱罐的外形设计成手握金色小锤的小猪。当你缺钱的时候,可以抽出小锤砸破存钱罐。但是这样的话,可爱的小猪就消失了,你会不会觉得伤感?

我想成为一把椅子

“我想成为一把椅子,面朝窗外,春暖花开。”

掀起坐垫,把自己隐藏其中;摆正双手,装成扶手;端正坐好,让两条腿成为椅子的前腿。现在,我真的成了一把椅子——呃,这会不会太萌了?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极限 求异思维 一题多解 创新

1引言

求函数极限解法不唯一,要仔细观察所给函数的特征及自变量变化趋势,联系已有求函数的知识,对函数极限通过观察,进行分类、对比,把陌生的问题转换为熟悉的问题, 研讨各种解法,选择恰当解法,使得问题得到简化。下面以例题为例说明。

2确定极限类型是寻求解法的关键

求解极限时,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观察、分析:一是极限函数形式的特点;二是自变量的变化趋势。从而寻求此类题目最佳的解题方法和一题多解的综合应用。

例题1 limx1ln(2-x)1-x解法一:分析:当 xx0时,出现00型。观察是否符合洛必达法则的条件,用洛必达法则求解。limx1ln(2-x)1-x=limx1-12-x-1=1。

解法二:分析:变形函数ln(2-x)1-x=11-xln[1+(1-x)]=ln[1+(1-x)]11-x,当 x1时,出现1∞型,尝试是否符合重要极限二。limx1ln(2-x)1-x= limx1ln[1+(1-x)]11-x=lnlimx1[1+(1-x)]11-x=lne=1。可见,抓住求极限函数特征的同时,还要善于掌握它们的变形。

例题2 limx01-cosx2x2sinx2解法一:分析:此法利用无穷小量代换求解,当 t0时,sint~t,1-cost~12t2。limx01-cosx2x2sinx2=limx012(x2)2x2?x2=12 。

注意 无穷小量代换,一般在乘积形式出现时代换,若和差形式出现时慎代,否则代换后往往改变了无穷小量之比的‘阶数’。

解法二:分析:此法观察函数,利用三角和化积1-cost=2sin2t2并配合重要极限一求解。

limx01-cosx2x2sinx2=limx02sin2x22x2sinx2=limx0sinx22x22?1sinx2x2?sinx22x22?12=12

解法三:分析:此法利用洛必达法则并配合重要极限一求解。

limx01-cosx2x2sinx2=limx02xsinx22xsinx2+2xx2cosx2=limx0sinx2sinx2+x2cosx2=limx0sinx2x2sinx2+x2cosx2x2=12

3 极限计算常见的错误

求解函数极限时,不仅要注意自变量变化趋势,而且要仔细观察函数表达式的特征结构。同时,在使用重要极限一、重要极限二、洛比达法则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否则,有一个条件不符合,极限的计算就会出错。

例题3 limx0(1+cosx)secx

解法:分析:因为当 x0时,cosx1。显然limx0(1+cosx)secx不符合重要极限二,而同学们常出错计算为limx0(1+cosx)secx=e是没有注意自变量变化趋势。正确解法:limx0(1+cosx)secx=2

例题4 limx∞x+cosxx

解法:分析:使用洛必达法则时:⑴必须是不定式00型或∞∞型;⑵必须满足洛必达法则的条件;⑶洛必达法则并非万能,有时求不出不定式的极限。

limx∞x+cosxx=limx∞1-sinx1=limx∞(1-sinx) 这时极限不存在,洛必达法则失效,寻求其他解题方法。 正确解法: limx∞x+cosxx=limx∞(1+1xcosx)=1。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求函数极限的方法较多,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综合训练,提高学生对题目的观察、分析、比较,研讨各种解法,寻找此类题目简便解法。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多向思维,开阔思路,提高解题技巧和方法,积累解题经验,探索解题规律,培养学生求异思维能力,对提高思维的灵活性,激发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贸函电;文体特征;写作;“C”原则

在涉外商务的沟通与交流中,主要通过以信函为形式的各种函件来实现,在专业术语中将这些函件统称为外贸函电。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发展,现今外贸函电的形式更为多样化,如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都是外贸函电的主要形式,其以英语作为主要的书面交流语种。外贸函电与一般交往信函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追求语言的精简、朴实、礼貌为标准,而不是追求华丽的语言或丰富的情感。在国际贸易交流中,外贸函电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际工具与手段,其在长期的外贸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体特征及写作原则。

一、外贸函电的文体特征

(一)语篇特征

作为函件的形式,其要求外贸函电的正文部分必须短小精悍、逻辑清晰、意义连贯,如此才能利于贸易双方的快速交流。因而,外贸函电逐渐形成了鲜明的语篇特征,语篇的结构逻辑合理,上下文之间思路与意义连贯,以达到明确传达贸易双方的意图与目的。一般情况下,外贸函电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三个段落组成,在第一段中开门见山的表明发件者的意图,第二段交代与业务相关的信息,便于收件者处理业务,第三段发件者需要表明态度与希望,并传达对收件者的祝愿。简洁完整、逻辑严谨是外贸函电呈现出的语篇特征,如此可以看出外贸函电的正式与规范。

(二)语法特征

外贸函电的语体往往给人一种庄重、严肃的感觉,尤其是在涉及一些负面问题的表述上更加需要客观性,从而以明确贸易双方的责任,或保障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外贸函电文体特征中还呈现出特殊的语法特征,通过使用一些常用的句型与句式来表达,如陈述句、祈使句、长短句搭配,以实现客观、严谨的表达。此外,有时为了增强函件的可信度,在外贸函电写作中还会适当使用被动语态,以减少表述中的主观色彩,或是避免表述过于直接。如“The goods were promised to be delivered before 1st May,but now we have been in considerable difficulty through the late delivery.”,这是一句使用了被动语态的句子,发件者利用被动语态委婉的指出了对方的过失,希望对方及早解决实际问题,如此表述更易于引起对方的反思与重视。

(三)词汇特征

外贸函电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交际工具,在写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行业领域的专业用词或术语,同时函件内容还涉及到贸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外贸函电的词汇特征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用词严谨、准确、规范、专业是外贸函电主要的词汇特征,只有在写作中重视外贸函电的这些词汇特征,这样才能确保表述的精准与客观,进而避免因表述问题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于是乎,从事国际对外贸易的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些外贸函电写作中的专业词汇,如“Import License(进口许可证)”;熟悉贸易行业中专业术语的缩略词,如“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等;了解一些普通词汇在外贸领域中的特指含义,如“quote”、“accommodation”在外贸函电中分别表示的是“报价”、“通融”的含义。

二、外贸函电的写作“C”原则

(一)Correctness与Clearness原则

Correctness与Clearness原则,即指正确、清楚写作原则。外贸函电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充当着一种书面评介,一旦国际贸易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可将外贸函电作为证据来走法律程序,所以外贸函电的写作讲究Correctness与Clearness原则。其中,Correctness原则是指正文内容中的语法、标点、语言规范、拼写等的书写正确性,如美式函件与英式函件中称呼语的使用存在区分,gentlemen是美式函件的表示,而Dear Sirs则是英式函件中的表示。此外,Clearness原则是指在外贸函电写作中表述要简洁清楚,主题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以避免表述不清而产生误解。如“We send you yesterday,by air,4 samples of the goods which you requested in your letter of May 10.”这句表述简单精准,数字、日期、字母大小写、标点等都遵循了Correctness与Clearness原则。

(二)Conciseness与Concreteness原则

简洁、具体是商务书信写作的基本要求,外贸函电作为商务书信中的一种类型其也需要遵循Conciseness与Concreteness原则,即简洁与具体写作原则。由于贸易行业工作繁忙,因而外贸函电的内容应当简洁精炼、具体明确,注意长话短说,以明确、详细的方法来表述,这样才能让忙碌的贸易工作者花费最少的时间了解更多的信息。如“Thank you for your cooperation.(谢谢合作)”,这句是外贸函电中的常用语,直截了当的表达了含义。数字、日期、编号是外贸函电中的重要元素,是国际贸易双方了解信息、做出决策的主要依据,因而在外贸函电写作时需要着重注意这些的表达。如“The Universal Trading Company placed over US $2,000,000 worth of business with us each year.”数字具体,表达含义简洁明了。

(三)Courtesy与Completeness原则

贸易合作讲究友好、礼貌,这样才能为双方留下良好印象,从而为下一次的合作奠定基础。外贸函电作为国际贸易双方主要的交流工具,它虽然是一种书面形式,但如果在写作表述中措辞用语不礼貌、不诚恳的话,就极易让对方感觉到不被尊重,不佳的印象也会对双方以后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外贸函电在写作中还需要遵循Courtesy与Completeness原则,即礼貌与完整写作原则。Courtesy原则是指在外贸函电写作中注意表述言语的礼貌、亲和与友好,多使用一些表示客气的套语和词汇,或委婉、礼貌的指出对方的不足,这更容易使贸易对方接受,如“A very careless mistake was made during the course of shipment.”。在一封外贸函电中,Completeness是写作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无论是叙述上的完整还是格式上的完整,这些都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一个外贸企业的形象,关系着贸易双方合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

三、结语

在外贸商务中,外贸函电发挥着传递商业信息、磋商外贸业务、陈述商务事实、记录进出口业务进展等的多元化作用,是国际贸易商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工具与手段。因而,了解外贸函电的文体特征,掌握外贸函电的写作原则,这些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活动顺利进行十分有利。不仅可以显示出贸易方的专业性,保证双方交流的顺畅,而且还能够为贸易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以促进双方国际贸易商务的持续往来。特别是现今的经济发展环境下,世界市场已形成,国际贸易越来越兴盛,熟悉外贸函电的文体特征及写作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作者单位:新余学院外国语学院)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外贸函电中的模糊语言的应用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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