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精选5篇)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几点思考
7月,国家第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实行了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随后,机关公务员津补贴进行了规范并兑现,反映强烈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当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即将兑现。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缓慢、步调不一致的矛盾仍然显得十分突出。下面就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目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已经执行。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但因分配办法尚未出台,还没有执行,而机关公务员津补贴已经进行了规范并兑现,这就造成了事业单位人员同机关公务员收入上存在较大差距,形成了新的不平衡。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混岗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也造成了很大矛盾。据统计,我区事业单位共有216个(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职人员8384人,主要涉及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交通、市政和文化体育等行业。由于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上仍然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工资制度改革预期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得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形势所迫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等制度。二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有利于扼制年度考核走过场的现象,倡导讲服务质量、重实际贡献的新风尚,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顽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激励原则。
三、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需要把握的几个环节
一是要实行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到单位,各单位只能在核定的总量内,按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为了保持本地区绩效工资的平衡,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应尽量大体一致。
二是要完善分配程序。在本地区统一实施意见的指导下,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分配程序。一是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涉及到每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在制定方案时,要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及各岗位职责等进行细化和量化,并经过反复讨论、修订,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突出“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的考核细则;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此外,方案的制定必须考虑退休人员的利益,退休人员应参照相应的标准执行。二是严格考核。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加强内部考核,抓好责任追究,公平兑现奖惩;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进行严格考核;要及时公开考核制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运作程序等。要认真分析考核方案中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案有缺陷的要及时讨论修正。另外,还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从思想上进行疏导,化解局部矛盾,保证绩效考核的正常运行。
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规范审批程序。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人事、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进行总体把关。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检查、审核、监督力度,对违纪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三是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修改方案中不合理成份的地方,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合理。
四、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分配观念在部分职工思想中根深蒂固,有的人认为自己是单位人,端的是铁饭碗,按档案工资发工资天经地义;有的职工认为绩效工资就是变相的发福利,绩效工资只能比档案工资高不能低;有的认为自己资格老就应该多得些;还有的职工担心考核方案不合理,竞争不公平,领导从中循私舞弊等。二是量化评价标准把握难的问题。规模大、岗位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要对每个岗位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价标准难度十分大。推行绩效工资制度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很容易由于内部沟通不畅或各岗位间平衡难度大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导致绩效工资方案难以实施。三是可能会造成单位人才分布不合理的问题。三是可能会造成单位人才分布不合理的问题。收入高的岗位竞争激烈,收入低的岗位无人问津,导致岗位结构变化,影响整个单位事业发展。
五、对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几点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改变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人力资源又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核心,人力资源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的发挥效果,人力资源管理是把人视为机关事业单位发展的关键性的特殊资源,采用“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方法。它的核心是以人为中心,强调对人的管理。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工作表现,真实记录一个人客观面貌的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事档案却在逐渐被淡化。本文就人事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发挥更好地作用进行浅要分析。
一、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利用情况
虽然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现实的工作中,许多机关事业单位轻视对人事档案的管理。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人事档案反映的的内容不全面。
我们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基本上是套用以往的干部档案管理模式,人事档案包括当事人履历材料、自传材料、组织鉴定、考察材料、考核情况;学历、学位、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的材料;同时也包括政审、职务任免、加入党团组织的材料;奖励及违纪材料;工资级别调整等等。而反映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培训方面的材料却是十分缺乏。当用人单位希望通过人事档案了解和掌握一个人全部信息时,无法得到满足。人事档案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具体的识人标准。长此以往,使得人事档案遭受冷落。人事档案内容失真多有发生。由于个人及社会的原因,人们为找到一份好工作,会将自己的档案材料擅自改动,如将工作时间提前,学历提高,通过篡改、造假产生的人事档案如果档案管理者不进行认真的核实,只能将错就错地接受档案。而虚假的信息导致人力资源部门无法对职工做出正确评价,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在用人单位的作用发挥受阻。
(二)人事档案反映的材料过时。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很多单位档案部门不是随时随地收集材料,有的即使随时收集材料,但归档的时间也相当的长,一般年底进行一次归档,使得一些最新的档案材料如石沉大海,而人力资源部门要了解某个人的材料时只能看到一些历史材料,对该人最新材料的缺乏了解,从而贻误人力资源对人才的分配。而有的人事档案部门只有对人员进行变动、调整时,才会对其档案进行整理,补充其缺少的材料,而这些材料的取得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受限,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无法从人事档案获取到真正有价值的信息。
(三)人事档案管理者素质有待提高。
人事档案管理者往往由单位年纪偏大者或单位不受重视的人员担任,而这部分人员对工作往往处于应对付对的心理,对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使得档案管理形同虚设,直接影响了人事档案作用的的发挥。
二、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一)人事档案可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人事档案管理得好,在档案中即可了解到一个人的工作经历、思想品德、业务水平、个人技能、个人素质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提供可使用人单位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能挖掘每个职工的潜力,发挥他们在各个岗位上的最大效力,能最大程度上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
(二)人事档案能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人事档案管理得好,可为用人单位在用人等决策中提供重要依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单位职工作的考核,如人事考核、绩效评估、职工考核等等来决定职工的晋升和奖惩以及对职工的培训与学习。而这些记录都要通过人事档案来进行反映。人力资源管理者通过人事档案即可对职工的业绩、素质、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相应的决策,从而保证用人单位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三、如何发挥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作用
(一)丰富人事档案的内容。
人事档案应为人事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所以人事档案内容要更加丰富,不仅仅只有履历、自传、学历、奖励以及工资级别调整材料。还应能反映个人的兴趣爱好,专业能力,个性特征等等,通过这些材料的丰富,人力资源部门可以从人事档案中提炼适合该人的工作岗位,职业素养,使人事档案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得力助手。
(二)增强人事档案的真实性。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可为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因此人事档案管理者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投递的档案材料要认真的进行甄别,对发现失真的材料要进行实地核实,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递交材料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惩戒后人。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把好人事档案收集、传递、存档关,对不真实的材料坚决不予存档,从而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加强人事档案最新材料的充实。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很多单位不是随时随地收集材料,有的即使随时收集材料,但归档的时间也相当的长,而人力资源部门要了解某个人的材料时只能看到一些历史材料,对该人最新材料的缺乏了解,以贻误对人力资源的分配。因此人事档案要形成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材料,方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和认识一个人的全部实际情况。
(四)提高人事档案管理者素质。
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积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从业道德素质,工资福利待遇,增强他们的责任心,从而发挥其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当今时代是信息和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已不能满足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加快开发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加快人事档案信息联网的速度,实现个人信息的联网查询,使得人力资源管理者足不出户,即可掌握该人的全方位信息,更加方便人力资源管理者发现人才,使用人才。而求职者也无需奔走各个城市投档寻找工作,只需在互联网上应聘即可,为求职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四、结语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机制
2023年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1],规定了考核评估对象、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考核评估的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截至2023年9月,已验收24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为了更好地完善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机制,本研究通过全面深入评估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制度实施效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1考核评估方法的机制比较
本研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的考核验收制度进行了梳理,研究发现(见表1),以上考核验收办法的机制有共性,也存在差别。首先针对不同的考核对象,验收内容大相径庭。验收形式基本包括试点单位申请验收、提交相关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再提交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组织验收会,召集相关评审专家,专家听取试点单位汇报或审核材料,提出验收意见或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会后现场考核,得出最终得分,或由组织单位复核相关材料,对复核通过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通过验收,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试点单位确定为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可继续享受试点单位在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等。但是对于验收后续要求,涉及内容很少,只有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了试点后还将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对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做出了要求;并对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单位开展试点的复查,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换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2现行考核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
为了确保现行考核评估方案实施效果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本研究专门设计了针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主要包括考核评估方案的组成、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过程管理、事后推广和监督等6个方面。调查问卷发放的对象包括组织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的地方质检部门以及承担试点工作的单位,主要涉及山东、陕西、四川、广东、河南、湖南、广西、江西、天津、湖北和山西共11个省的质监部门及试点企业、园区,样本量共59个。从2023年10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从修订需求方面来看(如图1所示),调查发现29%的被调查者试点单位认为需要修订方案的部分内容,如考核评估的内容、结论和后续要求以及程序等。38%认为需要修订考核评估内容;35%认为需要修订考核评估的结论和后续要求;19%认为需要修订考核评估的程序。从考核评估方案的组成来看,78%的单位认为方案除了现有的5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过程控制、目标实现、事后推广和监督等。过程控制包括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及时给予指导等,同时试点单位之间应有线上的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和线下的现场交流,便于汲取各试点单位之所长,更好开展后续的试点工作。事后监督和推广包括验收后的总结提升、各试点单位的优势互补、树立循环经济标杆等。对于适用对象,81%的单位认为园区和企业适用同一个考核指标体系是合理的。从考核评估内容来看(如图2所示),调查发现多数认为需要修改先进标准的采用情况、工作模式的改进、相关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信息服务质量等评分项;几乎所有单位认为加分项是必要的,一半认为可以修改加分项的内容;23%的单位认为考核指标的内容中存在不明确或不理解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质量”“循环经济标准化的工作模式”“信息服务的次数”“对标准信息平台的服务方式”“标准贯彻率”和“标准覆盖率”。从考核评估程序来看(如图3所示),调查发现91%的单位希望通过地方质检局组织申报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多数单位希望的验收方式是国家标准委委托专家和地方质检部门完成验收,74%的单位认为有从试点转为示范的愿望,并希望考核合格后,被直接授予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少数希望经过专家评审为优秀的试点单位授予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从试点成效及技术支持需求方面来看(如图4所示),86%的试点单位都认为通过试点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建设成果。71%认为通过试点建设工作,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健全、完善;57%认为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取得较大改进。多数都希望从国家层面获得技术支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循环经济标准化知识的培训、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修订以及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3考核评估政策建议调查结果
24%的单位对目前实行的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政策提出了建议,具体如下:(1)加强互动:为方便跟进各试点的进度,增强企业或单位的执行能力,为从事该试点建设工作的各企业负责人创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建议将试点工作的验收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并开展丰富多彩的互访活动,将各试点单位的优势共享,有目的地组织考察行业标杆、循环经济标杆;而不是单纯地就某个企业闭门式的参考评估方案,单纯地照本宣科,毕竟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的现阶段,先进的理念及创新的工作思路最重要,其次才是企业的特色。(2)模式推广:目前实行的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政策在标准化工作模式、标准化基础性工作、宣传及贯彻应用、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加分项等方面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规定了考核的要求。对于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事后推广以及总结提升工作未提出考核要求,建议增加相关的考核规定。(3)体系融合:目前对循环经济标准化的理解还不全面,对于循环经济标准化与企业标准化管理之间的关系理解不透彻。对于两个标准化之间该如何有机地结合,不能相互影响,建议循环经济标准化应该关注企业取得的效果,过程控制应发挥企业自主选择的模式。(4)多元支持:试点过程中,有专家不定时对企业的试点效果进行考评,并及时给予指导;各方面材料主要以数据说话。建议加大专项资金扶持。(5)交流培训:尽快建立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有组织进行循环经济标准化培训,使企业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完善。希望能组织一些更深入的参观、培训,加强交流。对《考核评估方案》部分内容需进行修订,考核评估政策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加强循环经济标准化体系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系管理。(6)信息平台:循环经济试点最好由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为好,以便于监督和管理;循环经济宜在省级或部级层面打造统一的信息平台,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管理上的不便。期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之间可以有线上的标准信息平台交流与线下的现场交流两种互动方式,有利于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的目标实现与事后推广。
4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机制改进研究
本研究认为,在原有考核评估方案的基础上,应该增加考核评估原则。主要包括坚持宽进严出、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估的对象没有变化,仍然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为了更好地衡量试点项目成效,本研究对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的框架进行了改进,取消了加分项。新指标体系由项目目标、项目措施、项目绩效三个一级指标组成,其中项目目标30分、项目措施30分、项目绩效40分,总分共100分,项目目标包括资源能源消耗控制目标、废物循环利用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标准制定目标和国家标准贯彻率共五项二级指标组成;项目措施包括组织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工作、资金保障、标准化机构和工作人员、标准化宣传、标准化培训、工作模式创新和年度总结报告提交共8项二级指标;项目绩效包括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循环经济标准制修订、循环经济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循环经济标准贯彻实施和循环经济发展成效共5项二级指标。同时,本研究对考核评估工作程序也做了部分改进,主要是验收方式的改变,由原来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逐个组织专家组到现场验收,改为委托地方质检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同时增加“随机抽查复核”机制,成立抽查复核组,由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根据考核评估分数和抽查复核结论最终确定考核评估等级。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见表2)。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的试点单位,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
5结语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事管理;岗位管理;聘用制度
重庆经济发展取得突出的进步,在具体管理中针对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的具体要求可知,只有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才能实现改革和创新。在人事管理中如何统一思想、提升认知度,明确管理目标是重点所在。要以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作为前提,让工作人员能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应对工作,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序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内容
1.1岗位设置类别
单位岗位设置分为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专业技术岗位指的是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对综合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工勤技术岗位指的是后续维护、后勤保证和服务等方面职责,在实践阶段要处理好岗位划分工作,以可评价职称作为基础,处理好行政工作人员和不可评研究体系。必要时要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从现有岗位入手,领导和非领导班子要确定兼职资格,对结构统筹处理后设立岗位[1]。
1.2岗位设置的结构
机关事业单位整体结构比的预设是重点,要进一步确定岗位内部结构比例,以专业等级作为基础,对规定比例和机构分析后,协调处理设置的统领。在后续处理阶段,各个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需要紧密结合岗位结构灵魂,按照刚性要求实施。如果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其他类型的问题,要深刻认识到改革力度要求,凸显出绩效考核的最大化作用,实现岗位合理控制。
1.3人事管理中聘用制度
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管理等方面,根据控制基本要求可知,在实施阶段要掌握基础和前提,把握具体内容。在界定处理过程中,深入分析结构比例的含义,科学制定岗位位置,根据聘用程序落实。
1.4岗位设置核准制度
岗位设置方案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对资源结构和社会保障制度审核后,要根据人事单位划分要求和比例进行实时控制。重庆市人事管理部门对单位管理进行审核后,能实现宏观管理和的结合。在不同管理阶段,需要开展文件的学习工作,文件审核通过后,制定岗位预设体系,上报上级部门后审核批准实施,最后对岗位管理和聘用方案进行总结和验收。
2当前人事单位管理中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现状
重庆市人事单位管理中对各项制度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问题的问题,导致具体管理难度比较大。以下将对当前人事单位管理中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现状进行分析。
2.1岗位设置无法满足单位发展需求
聘用制度对单位整体发展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当前在具体设置阶段存在不符合发展需求的现象。符合评审要求的个人向专业部门递交申请后,可能会存在审核不通过的现象。在岗位竞争初期,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进行平稳过渡,然后进行职位和岗位选择,但是整体岗位设置无法满足具体要求,进而出现很多其他类型的问题[2]。
2.2岗位设置的实际意义不大
在基础管理上仅占用管理岗位的数量,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部分高学历和高志成的优秀人员仅聘到管理岗位,其工资待遇比较低。岗位设置的实际意义不明显,则势必导致岗位设置存在问题。在具体管理中考虑到以人为本设计理念的具体作用可知,在岗位落实阶段,建议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适当缩短岗位比例,提升岗位设计优势。
2.3缺乏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
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由于整体上缺少部门合理化设计,指导性文件缺失,导致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以条框类型为主,量化指标不完善。量化指标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岗位划分和具体要求可知,在政策划分阶段,要适当对比例调整,使其适应需求,更好的调动职工积极性[3]。
2.4考核体系可操作性差
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对任职规则和比例等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如果缺少完善的指导性文件,或者没有参照经验,概括式的管理形式,无法达到理想的考核目的,上级领导部门需要提前对系统进行分析,结合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坚持标准化考核,保证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3人事管理中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在整体管理中取得了重要的作用,针对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必须按照现有管理方案要求实施,避免出现岗位管理无法落实的现象。以下将对人事管理中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的落实进行分析。
3.1确定合适的岗位管理方案
在方案处理阶段,以分类处理作为基础,要分别设置管理岗位,以专业技术作为基础,坚持规范优化的管理方式。考虑到动态指标和原则设计要求可知,形成岗位竞争机制,工作人员对方案进行审核后,适当调整待遇,能凸显出用人机制的完善性。根据本单位现有管理特点可知,人事管理中,必须对具体管理方案进行分析,从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现状入手,对用人机制和用人制度等进行分析,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将其直接用于监督管理中。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采用传统方式管理,存在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等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人事和分配制度。从现有聘用机制方面入手,对岗位布控进行分析后,了解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使其符合人事改革趋势[4]。
3.2落实人员聘用制度
岗位设置后,对人员聘用有了严格的要求,岗位预设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编制或者编制不合理的现象,导致组织难度增加。根据岗位数量和管理方案可知,结合各个区域的实际特点进行实施,符合条件的员工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能满足编制方案的具体要求。根据现有聘用方案要求可知,专业技术管理和普通人事管理存在差异,可适当对方案调整,以规定结构为基础,按照竞聘原则进行聘用。工作人员获得对应的任职资格后,可以享受该岗位的具体待遇。为了保证个人申报的合理性,在工作阶段可以采用个人申报、人事部门管理和后续审核等方面内容,按照拟定方案和要求落实。
3.3完善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现有规定可知,核准岗位总量、结构和比例中要突出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组织监督管理方案要求实施。在组织结构管理中,要强化监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中建立明确的层级关系,全单位岗位聘用组织要适当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人事部门将各项制度体系落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作顺利实施。各个部门需要对现有结构类型掌握,不同部分要积极参与到其中,岗位聘用的具体工作,包括:岗位聘用、考核和解聘等都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各个科室成立专业评价小组,积极参与到机关事业单位后续工作管理中[5]。
3.4处理好工资待遇的平稳过渡
聘用到管理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需要做好预留处理工作,禁止出现分级现象。对于现有的岗位工作管理现状可知,等到职工职级发生改变后,要做好对应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聘用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工勤技能岗位标准执行,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聘或退休后,仍按照工勤技能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管理工作有很多,包括: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落实等,单位领导部门要对对应的项目负责,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岗位设置的方案和任职条件,以现有聘用管理案例作为基础,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立足于现有局势,确定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结构比例,将眼光放长远,立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
4结束语
人事管理中对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等有严格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突出发展成就,在具体管理中从确定合适的岗位管理方案、落实人员聘用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好工资待遇的平稳过渡的方面入手,立足于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现状,按照管理方案和要求实施,进而保证人事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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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虹.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兼谈高校进入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新时期[J].北京教育(高教),2023(01):131~133.
[4]杨玉浩.人事制度改革中管理岗位面临的新问题[J].高等农业教育,2023(03):54~56.
[5]陈华勇.基于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下的人力资源管理[J].价值工程,2023(30):144~145.
机关事业单位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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