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精选5篇)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法学博士生 创新能力 培养模式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8年)》指出,“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1]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外观上看一片繁荣景象, 法学教育的层次、形式和机构繁多,入学标准、学制、学历和学位的“多元化”,以及招生人数的庞大,但其整体人才培养状况并不理想,面临着质量、信誉和生存的现实危机。值得关注的是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它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水平,如果博士研究生培养不能保证质量,那么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因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传授知识、技艺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塑造,即“人们在学习和继承前人知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新概念、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计,提出独特的见解和完成创造发明的能力。”[2]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进步,对法学博士生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希望他们成为“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3]从目前法学博士生的培养现状来看,我们的培养方式、培养流程、制度设计等是值得反思的。
自古罗马起,“法学博士”便是法律学问与社会正义的双重代表,在公众心中享有崇高威望。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波伦亚大学首开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被誉为“法学百合的四博士”功不可没。近代以来,“法学博士”在西方有“法袍贵族”的美誉,随着法学教育及学位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学博士的培养开始日益程式化、理性化、多样化,形成了不同时代背景、历史传统与教育体制下的诸种模式。当下中国正值法治建设事业的关键时期,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旺盛,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成为众多有识之士关心的话题。如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创新型治国理政的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是塑造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与核心精义。
一、创新本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历史经验
(一)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人文基础与专业训练之上。Doctor(博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词头“doc-”是“教导、教学”之意,词尾“-tor”是表示人之身份的词根。作为一种学位,“博士”肇端于13世纪上半叶的巴黎大学,而该校即是当时仿照手工业行会组织成立的一个教师行会,所以,最早的博士生教育实质上是指向教师资格的行业内培训,当时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是先在文学(又称“艺术”)院修习4-6年,合格者方可进入医学、神学或法学院,分别再修习5-6年、8-14年和10-13年,期间须参加一系列的口试、演讲和辩论,最后由相关评议会或本学科全体教师的同意,方可获得博士学位。[4] 可见,最早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与法学教师的资格认证紧密关联,这充分说明没有扎实的人文知识素养及严格的学科专业训练,便不会有合格的法学博士与教授,也不可能企望由此推促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教学型博士培养模式为后来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继承,其基本特征是: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人文学科的基础知识,并要精通拉丁文;刻板的阅读要求与大量的辩论、演讲训练;获得学士后若干年的教学实践;与导师之间严格的师徒式关系;隆重而神圣的学位授予仪式等。[5] 对于法学博士的培养,英国传统的律师公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的“牛津——剑桥”模式同样居功甚伟,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相配合、彼此补充的:律师公会作为法律职业的行会组织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古典大学作为学术职业的领导机构自然不会漠视此等需要,所以,在培养方式上非常接近,共同遵循着历史传续下来的培养经验。这对我们当下法学博士生培养具有重要的启示,如何将法学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准确定位?最佳答案既不是纯粹职业主义的,也不是纯粹学术主义的,而应是二者共循的基本底线要求,即宽广的知识背景、严格的专业训练、互补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以及尊隆的地位与权威保障。这些都是高级创新型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并生生不息的前提要求,应当从理念上予以重视。
(二)法学博士生创新素质的提升,集中体现在研究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并重培养上。1809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立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大学的诞生。现代大学的博士生培养与传统(中世纪)大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更加侧重对研究能力的强调。我们知道,“知识的传授”是传统大学的主要学术职能,而“知识的发现”则是现代大学新的理念要求。就法学博士生教育而言,现代大学体制将其纳入“哲学博士”(Ph.D)的范畴。这种改变不是取消了法学博士,而是对法学博士生的研究能力作了新的定位和规划,因为,与传统的博士培养模式不同,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科学接班人”为其目标,创新性科研成果的取得和完成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是最终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前提。在德国的影响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诸国先后引入研究型博士培养模式。英国将“科学博士”废除,代之以“哲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在1860年即率先设立哲学博士学位。法国1896年还专门颁布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改变以往只在大学以外的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传统,并在医学、法学、理学、文学等方面的博士生培养中增加科研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研究生院(而非研究所制),采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培养模式,将知识的发现、传播与应用有机结合,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采取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模式”:在同一个学科,既培养哲学博士,也培养专业法律博士,形成了研究型与专家型博士培养的新模式。这赋予法学博士创新素质新的时代要求,即研究能力的全面拓展,研究与应用并重。
(三)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创新本位的培养模式共同支撑。“创新”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创新意味着多重意义:首先是培养理念的创新。现代大学理念已由“研究主义”时代转向“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并重,法学博士生的使命也由传统的法律教师转向教育与实践并重。法治的拓展势必要求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的深度嵌入,法学博士的培养也不应固守传统的教学研究型模式,而应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作顺畅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体系。其次是培养机制的创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经济学上的机制理论主要由信息理论和激励理论构成。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创新,包括对既定的社会——法律结构分析,教育场域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假定以及培养体制的目标甄别、选择等内在问题。最后是培养手段的创新,这是培养策略论的研究内容,也是最直观、实用的改革进路。对于法学博士生的培养一定要坚持理念、机制与手段的三重创新,并最终统一于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这一归宿与落脚点。创新品格是创新能力与素质的人生内化,是制度强化的后果,也是机制创新的动力。
二、创新缺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现实问题
(一)创新传统薄弱。“创新”在现代汉语中有两种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一是创造性或新意。[6]前一种创新可理解为“舍旧求新”,后一种创新可解读为“依旧生新”。不论是哪一种创新,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都涉及到中国独特的法学教育传统与特殊的转型社会现实。特别是就中国古代的律学传统而言,律博士从设立之初便带有浓厚的“官方释法”色彩,与自由创新的法学传授、研究有很大区别,与近现代的法学博士学位制度更是存在天壤之别。[7]这种体制对于中国古典法系的发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对于研究型、创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消极的扼制弊病。法律的保守性、稳定性决定了法学创新人才不可能像艺术、文学、科技领域一样,可以天马行空、无中生有。但是,如若一味遵从“祖宗成法不可变”的政治信条,约束法学发挥自身独立的学术功能,法学教育的正常生态自然就会退化。特别是对于被作为正规法学高等教育之最终阶段的博士生培养而言,如何塑造其科学分析、理性批判、务实应用的学术与实践品格,意义重大。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第2篇
薛先生能够在这里介绍美国的做法,给我们以邻壁之光,借鉴之镜,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他也许忽略了这两个国家之间在法学硕士乃至整个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异,此硕士非彼硕士也。简单地说,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而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LL.M.,被学生戏称做“老流氓”的)却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晚近以来更成为越来越多地面向外国学生的法学学位。导向不同,就很自然地带来学制上的不同:我们的硕士学位要通过三年的修习才能获得(北大从去年开始将法学硕士减为两年),而美国的则只有一年。第三个差别在于是否分专业、设导师,一年制实务导向的学位的确是没有多大必要安排导师,选修几门课,成绩合格,大致上就可以拿到学位了。但是,中国的法学硕士因为是学术导向,导师按专业指导,毕业论文需要显示很大的专业和学术倾向就顺理成章了。
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硕士学位“含金量”明显要高些。这种差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结构的原因。19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教育时,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具有很大的学术偏向。按照当时的官方文件,“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页630)1978全国录取研究生10,708名,后来连续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计划,到1982年,才上升至万人有余(同前书,页629)。法学方面,直到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设置法律专业硕士(注意:并非法学硕士)提出的意见中还告诉我们,“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法学硕士,供需的差距显然巨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页11)这样的招生规模,跟当时高等院校急需人才的情况相对照,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的学术特质。
不消说,现在的情况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单人民大学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就将达到2,900人,全国数量恐怕要超过30万了。在校生已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其间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论证和整合。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整体缺乏整合导致了法律教育的混乱局面,长此以往,这种混乱不仅会降低法律教育的品质,而且也将对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带来持久的创伤。现在,已经到了法律教育者奋力自救的时候了。在我个人看来,至少像北大这样的学校,必须努力保持法学硕士严格的学术标准,使之成为法学博士的基本来源。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在招生规模、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标准、答辩要求等各个环节上作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法学硕士的成才率。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第3篇
美加高官至少本科学历
美国政界对学历的要求并不算高,但所有二战以后当选的美国总统,均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趣的是,自里根总统起,美国历任共和党总统都拥有经济学学位,如里根本人为伊利诺伊州尤里卡大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学士,老布什为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小布什的本科专业虽是耶鲁大学历史学,却在1975年获得MBA文凭,成为美国第一个“MBA总统”。
而自同一时期起,历任总统大都拥有清一色法律学学位。如克林顿是耶鲁法学院的法学博士,他还在阿肯色大学当过法律学教师;现任总统奥巴马的最高学历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芝加哥大学宪法学教师12年。
美国议员、州长中出身法律和经济学专业的人数比例也很大,世家子弟也最为集中。有分析称,美国政要人物大多出身法律、经济专业,主要是因为美国注重法律条文,政要人物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动辄涉法。此外,美国社会极其重视经济和商业方面的成就,了解经济规律,懂得经济学常识,成为美国人涉足政坛的必备条件。
相比之下,美国最基层的官员,如市镇长、市议员的学历要求就马虎得多。美国市镇区划很小,许多市长、市议员都是选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再熟悉不过的“街坊邻居”,学历反而不是证明个人能力的重要条件。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总理也都拥有学士以上学位。但在议员、省市长中,低学历者并不少。如2023年国会选举中,异军突起的联邦新在魁北克省有多名20岁左右的“菜鸟级候选人”当选,其中还有在读的本科生,如当选时年仅19岁的皮埃尔吕克·迪索,20岁的刘舒云(华裔移民)。由于加拿大各级当选官员、议员都是职业政治家,没有时间“进修培训”,因此这些年轻“政治家”当选后恐怕不得不申请休学,只能等到落选后再恢复学业。
德国16名内阁成员中10位是博士
在德国,社会各界对博士学位的认可度都很高。因此尽管德国博士学位非常难拿,但德国政要家中拥有博士头衔的人却着实不少。据了解,德国国会600多名议员中约有1/5是博士。在16位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中,有10位拥有博士学位。不过,虽然德国学界工科最为出名,但10位“博士部长”却大多出自文科,而且基本上是“本土培养”的人才。被称为“铁娘子”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就握有一长串学术头衔,除了正式攻读的物理学博士外,还有世界各地大学授予的9个荣誉博士头衔,后者主要表彰的是其政界成就。
“法学博士”是所有学历中最受德国部长们青睐的。外交部长韦斯特韦勒、财政部长朔伊布勒、国防部长德迈齐埃及内政部长弗里德里希,都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经济部长罗斯勒和劳工部长冯德莱恩,则拥有医学博士学位。交通部长拉姆绍尔是经济学博士,家庭部长施罗德是社会学博士。德国新上任的教育部长万卡还拥有数学博士学位。此外,德国还有5位部长拥有硕士学位。
不过,高学历并不是进入内阁的必要条件。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长艾格纳就只有一张职业高中文凭。中学时代,她参加了无线电与电视技工培训,后又进修了电气技术专业,成为一名电气技工,之后她积极从政,并于2008年成为部长。
《法兰克福汇报》评论说,对政要人物来说,“博士”是一个诱人的前缀,也是其职业生涯的催化剂。拥有博士学位,不仅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还能让一般人联想到勤奋、坚韧、纪律等优秀内在品质。研究显示,青年政治家的晋升往往与学历高低成正比。
正是由于博士学位备受追捧,近两年来德国政客中的“抄袭门”屡见不鲜。德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德国籍欧洲议会副议长科赫·梅林,及德前教育部长沙万等多位高官,先后因博士论文抄袭而黯然下台。德国还出现多个博士论文打假网站。柏林洪堡大学政治学者默德哈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德国政界来说,最重要的背景还是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这些博士部长、博士议员大都有很长时间的基层工作经验,在青少年时期就出类拔萃,一步一步前进,学历只是其锦上添花的“敲门砖”。即便正式步入政坛,德国政要人物也还需要不断学习,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补充知识。
英国和日本,名校学历和世家背景最重要
英国和日本虽分处欧洲与亚洲,但两国政界却有一个相似之处,就是和学历相比,政要人物的名校出身及家世渊源更为重要。
英国人大多认为,一个成功、令人信服的政治家应该从幼年起就接受良好的精英教育。因此尽管大多数英国部长级官员没有硕士或博士头衔,但他们从小就在伊顿、哈罗等私立小学和中学就读,从牛津或是剑桥大学本科毕业,尤其青睐政治、哲学及经济学专业。现任英国首相卡梅伦、教育大臣高夫、伦敦市长约翰逊不仅都是这样的教育背景,甚至还是大学同学或师兄弟。
对于英国政要人物来说,从政的最重要因素除了教育之外,就是家族影响。不少英国政要人物,如前首相丘吉尔,都有家族世代从政的历史。如果自己家族缺乏政治背景,英国精英家庭就会将有意往政界发展的子女送到政界故交好友那里去历练一番。英国首相卡梅伦、副首相克莱格,年轻时都曾在家族倾向的党部从事秘书、文稿撰写等工作。这样的“基层锻炼”经验在英国人看来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同一时期在基层工作的政界新人往往惺惺相惜,未来组建内阁时,他们的政治理念也大体一致。
在日本,政要人物大多也是大学本科学历。日本的首相往往毕业于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等名牌大学,大部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文科出身。其中毕业于东京大学的日本首相有15位,毕业于早稻田大学的有6位。而在出身政治世家的政要人物中,包括安倍晋三、麻生太郎、鸠山由纪夫在内的大部分人都有海外留学经验。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第4篇
学会宗旨为促进在英国的法律及其相关领域的中国学者、留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推动在英国的中国学者、留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中国法制建设以及中英两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服务;增强在英国的中国学者、留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与中英两国法学界、司法界以及其他法律实务界之间的联系。
学会创始人及首届主席为剑桥大学经济法专家单文华博士,其他主要创始人有张昕、张卿、习超、唐明毅、楼建波和朱三珠等6位博士。现任学会主席为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朱三珠博士。学会在英国除伦敦和曼彻斯特均设有办事处外,还各大学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当地事务。
活动
自成立以来,学会组织了大量卓有成效学术交流活动和法律实务活动,不仅得到了学会会员的认可和欢迎,也逐渐扩大了学会的影响力。
2001年11月25日,学会成立之初,来自英国各地法律界的中国学者和留学生,聚集在剑桥大学圣三一学院召开成立大学会,并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法制改革举行了题为“中国入世与中国法治”的首次学术论坛。多位学者、法官或律师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意义、世贸协定在中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对策,人世对某些部门法规的影响和对中国律师业的挑战等进行了分析。
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也颇受广大会员欢迎,其中包括“如何学习英国法和比较法”,“法律职业发展”,“LLM(法律硕士学位)考试的准备与考试技巧”等等,为会员之间进行学术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积极推动在英中国留学生、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中国法制建设以及中英法律交流与合作服务,是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学会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参与同国内法律界、司法界等相关同仁的交流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为中英两国法律界提供了一个结识同好、相互交流经验的平台,而且也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
2004年10月,以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教授为团长的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对欧洲进行了为期2周的访问。学会在曼彻斯特的理事协助中国驻曼彻斯特总领馆接待了代表团一行,并组织相关会员与代表团成员进行了交流。
2003年2月、2004年11月,学会与英国驻中国使馆文化教育处在北京举行联谊活动。2004年,学会与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联合筹办“英国伦敦金融城市长访穗暨与中国留英归国法律工作者聚会”活动,30多名来自广州、深圳的留英归国法律学人,与首次访穗的伦敦金融城市长高文先生及其随行的多名金融、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进行了友好交流。
2005年12月,学会与英国文化委员会合作举办“公司法修改国际论坛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朱绍平主任,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演讲。演讲结束后还进行了沟通技巧与价值观提升的拓展游戏。
2005年2月,学会组织伦敦地区学会理事和会员参加中国驻英使馆《反国家分裂法》座谈会,表示维护中国统一的决心。
此外,学会多次组织或参加法律方面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包括组织英国赫尔大学蒂奈斯教授、曼彻斯特大学的张卿与周祺两位博士,前往哈尔滨工业大学作法律经济学系列讲座,为我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谋献策;应中国驻英使馆教育处或中国驻曼彻斯特总领馆的邀请,积极参加与中国在英国高校和企业任职的教授、学者的有关座谈会,建言献策。
学会年会
学会每年春夏季举办“全英中国法学会年度学术会议”,会员聚聚一堂,相互交流,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是学会至为重要的一项学术活动。
截至2008年止,学会已经成功举办了6届年会。每一届年会的成功举办都得到了中国驻英国使馆教育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每一届年会都举办得别有新意,吸引了众多在英国的中国法学学者,律师、法官和法学学生前来参加。
2004年4月16日,全英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年会在习超和张卿两位会长的精心组织和策划下,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召开。新会员超过180人,来自全英各个法律院校,是当年留英学子中的一盛举。
在6届学会年会中,特别要提到的是2008年的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学术研讨会。
2008年4月,学会主席朱三珠博士开始召集积极活跃的在读博士留学生和学者,商议讨论2008年度的学会年会事宜,逐渐形成了由朱三珠博士带领下的7名积极会员组成的会议筹备小组,并确定2008年会名称是“2008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年度学术研讨会”。
会议筹备小组由西英格兰大学法学博士生马芳,伦敦大学学院博士生刘瑾,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生张晓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伦敦大学国王学院访问学者余俊,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李文,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谢菲尔德大学讲师周琪,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殷素数组成,他们和学会主席朱三珠一起为本次年会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努力。
经过2个多月的紧张筹备,2008年6月26日,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年度学术研讨会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以中国法,特别是中国民商法为主线,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以促进中国法律改革和发展为目标,学习,探索和借鉴国际先进立法技巧,以及如何为法律全球化贡献宝贵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大会共收到14份专业学术报告,探讨涉及中国法律的诸多方面,从最热门的公司证券法到新兴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从人权到法律实施的现状等。出席会议的来宾有近百人,包括研究中国法和中外比较法的国际知名教授、全英中国法学会历届理事会成员及学会会员、全英各法学院的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和已毕业的)、留英的中国法学访问学者、法官和律师。此外还有一些对中国法和中国问题感兴趣的西方学者和律师,以及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
会议由学会主席朱三珠博士主持,并致欢迎辞。他介绍了学会的概况,及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他说:“举办这次大会一是为推动中国法的研究。在英国的中国法学博士生是一支朝气蓬勃的队伍,他们的研究涉及各个前沿、新兴领域,对推进中国法,特别是中国民商法在21世纪的进一步改革有宝贵的价值。
二是运用比较借鉴的研究方法,加深对中国法的理解,探索中国法的发展方向。本次大会为中国法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术研究磋商提供了一个极
好的平台。”
中国驻英国使馆教育处一秘张总明也在会上致辞,他对全英中国法学会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预祝大会成功举办。随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国际商法皮特(Peter Muchlinski)教授做了有关中国法和外国法比较研究的精彩报告。
会上,4位法学博士生分别做报告,阐述自己的研究成果。首先是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李文,他代表信息技术法和知识产权法方向,做了有关中国新兴电子支付工具法律问题的研究报告;来自杜伦大学的卢嫣斌代表刑事法律和公法方向,做了题为“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人权标准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当中的比较研究”的报告;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吴倩岚代表经济法方向,发表了关于竞争法的和谐,及竞争法在中国的发展的学术报告。最后,同样来自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张晓晨代表商事法律方向,做了中国上市公司中有关股东机会行为的法律问题的学术报告。然后,与会嘉宾就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学学术和法律实务两个方向提出问题。演讲者和听众进行了热烈深入的互动交流。
之后。会议以分组讨论的形式继续进行。根据与会嘉宾感兴趣的话题和参与人数,共分成4个小组,召集人分别是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谢菲尔德大学讲师周琪,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税法学博士生史若明(Berna rdSchneider),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张南,以及伦敦大学学院环境法学博士生刘瑾。经过各组召集人的精心组织和准备,每组都由事先选定的嘉宾围绕该组核心议题做学术报告,然后各抒己见,讨论感兴趣的相关学术和实务话题。这种形式的小组讨论既保证了每一位参与者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同时也使得讨论会围绕核心议题展开,大家都觉得受益颇丰。
与会嘉宾认为,鉴于当前国际商贸发展环境,中国与其相配的法律规范、商贸法和公司法及其实施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本次学会年会的举办,是中国法学界在全英范围内进行交流的难得机会,也为与会者提供了解中国法律的平台。大家都意犹未尽,期盼下一届学会年会的到来。
发展展望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3)07-223-02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兴起,互联网已进入“人人皆可为记者”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从附属型的舆论阵地转向舆论主阵地,成为影响社会的主流舆论。通过网络,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社会的满意程度和和谐程度,网络已成为生活和思想的显示器,反映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认知,有利于掌握学生行动动向的主动权。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如微博、微信、QQ群、人人网等,搭建师生交流平台,信息,对本院研究生关注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的传递,进行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和教育,以便最终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框架与模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在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伊始,辅导员老师就引导建立各班级的微博,QQ群,并对学院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进行宣传。养成学生从班级QQ群和学院微博获取信息的习惯。
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各班级建立的班级微博,QQ群等进行登记备案,制定相关的微博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在信息的上抢占第一时间在网上权威信息,掌握主导权,关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关键节点上的舆情走向,及时事件处置的新情况,回应各种质疑和猜测。
在学生习惯从学院官方微博和各班级QQ获取信息以后,可以在这些微博上,QQ上各种时政新闻,党的政策与方针路线,从而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网络上的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潜移默化的学习应该比生硬的说教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构建主要成效及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新浪微博“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已经通过新浪认证)已经成为学院对外展示学院形象的一个平台,通过该微博,对于展示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对外形象,对于提升学院的知名度和展示学院的各项工作成果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展示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利用微博信息更新快特点对学院开展的各类学生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报道乃至是全程式追踪式的报道。做到图文并茂,宣传及时。
第三,利用微博信息的便利性,做到重要通知的及时,如各类就业招聘信息,各类公务员考试信息,司法考试信息,以及与同学们日常生活学习紧密相连的各类校内信息。
第四,同时引导同学们在学院官方微博,QQ群里进行讨论,以便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第一手资料。用学生中目前流行的沟通方式与学生进行交流,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同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保证不犯原则性的错误。安排专职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并提供给有关负责人参阅,以作为学院改进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对于这些专职人员来说,需要增加了解信息的渠道,提高信息的甄别能力,保持舆情的敏锐性,是应该具备的素质。
在今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日常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有:
其一,细化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用途,如学院微博分为:学院综合性的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官方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团委微博,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通讯社微博,其中“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学生会”微博又可细化为学生会各个部门的微博。
其二,引导各个班级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立班级交流沟通平台。例如建立班级微博,班级党支部微博,班级团支部微博。
其三,根据各种网络交流工具的特点,用于不同的用途。例如班级QQ群,微信群等主要用于班级内部交流,各种通知的,各种资料的下载与上传。微博则主要用于班级形象的展示,或作为班级活动宣传的窗口和班内同学个人风采对外展示的平台。
其四,各种网络交流工具做到专人管理,做到能够定期各种信息,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的真实有效,对各类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能够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文最后的部分,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关于对网络交流平台管理拟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事项的概述。这也是对研究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系列化做出的初步尝试。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的主要内容和日常管理注意事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日常管理,达到充分发挥我院官方微博、我院团委微博、学生会微博以及我院各班团支部微博(以下简称“各微博”)在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学院以及班级形象的目的。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微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
学院微博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以及学生会微博由学生会网络信息部统一负责信息与维护工作,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班团支部微博由各班团支部负责日常管理,辅导员老师予以指导。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微博的管理员,负责资料收集,督促其他部门及时递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并负责微博的后台操作和信息。第二,各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学院官方微博、学院团委微博、学院学生会微博的信息提供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其它班级、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班团支部微薄的信息提供由团支书与宣传委员负责,其它团支部成员予以协助配合。各部门定期对所分工专业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等工作;协助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工作,对责任部门需求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三,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1-2 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班信息内容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并定期向各班级(或学生会相关部门)微博负责人报送。信息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报送网络信息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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