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2023年9月1月起施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计122条,与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50条的篇幅相比,新法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其中关于船舶国籍登记方面就有较大的变化。
一、法条对比
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二、新规解析
(一)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范围扩大了
船舶国籍证书是证明船舶国籍的书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权的证明。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的规定内容更详实、要求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根据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船舶登记条例》,船舶航行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而对停泊状态下的船舶持证未做明确要求。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首次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态下均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而不限于航行状态。
(二)授权强制注销国籍登记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40条, 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的,船舶所有人应当限期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船舶所有人如果耽于注销船籍的处置方法,这样可能造成部分灭失船舶船籍依然登记在册的窘况。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这项规定给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弥补了船舶国籍强制注销登记的空白。
(三)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
现行法律责任 |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法律责任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依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对船长处以罚款,甚至扣证、吊销证书的处罚。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除了对相关处罚对象的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对船长、责任船员的扣证时长大幅度延长之外,还明确了对船舶伪造、变造的证书可以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通过加大船舶违法成本,提高海事执法威慑力,也倒逼船舶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船舶国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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