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发言稿(精选5篇)
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财务报表列报 征求意见稿 规则完善
一、引言
监管(Regulation)一词在牛津高阶词典中译为controlling s.th by means of rules, 即运用规则条例的管理控制,亦可将其理解成规制调节。对于本文所探讨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什么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为什么要进行监管;如何监管。
针对问题一,笔者在文中将其理解为监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即涉及监管的对象。针对为何进行监管?笔者从中概括为两个维度:质的维度的信息不对称和量的维度的供需矛盾。在解释如何监管这一问题时,汪祥耀(2003)认为规则的制定是监管的一种手段,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准则。其中规则的制定是一方面,规则的完善也是监管的一大举措。2023年5月17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是对准则完善的一个很好的实例,并且可以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联系。为此,本文侧重探究规则的完善,并以此为例分析财务报表列报的各变化完善之处和其中的动向,以此说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的完善。
二、监管的必要性
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供需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其他相关文献中也多次提及这一点,为此笔者将供需矛盾归为量的维度,将信息不对称归为质的维度。
首先是量的维度。杨淑娥(2023)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看作是财务报告供需见面的节点,并且受信息使用者(需求者)的检验。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企业所需披露的信息受财务会计本身及披露成本的限制,为此供给方不可能将所有信息展现在需求者眼前。薛祖云(2002)认为最终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均衡的结果。较之于供给方的成本效益原则,信息使用者(需求者)更偏好于越充分、越相关、越可靠越好,这就必然导致一个供需矛盾问题。其次是质的维度。即使使用者获得所需的信息,但信息质量却不能完全知晓,因为相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生产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这便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其经济后果便是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Akerlof(1970)在对旧车市场研究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高质量的一方会被挤出市场的现象。范里安(2023)将其解释为隐藏信息问题;同样,又将道德风险解释为隐藏行动的问题。基于以上两方面可见监管很有必要。
三、监管手段:规则的制定
从管理部门设置看,薛祖云(2005)将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称为“三驾马车”。从其管理设置及相应职责可知这“三驾马车”虽然各司其职但却存在互补的关系,对监管的实施起到了强大的驱动力。
从规则的制定情况看,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准则等,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规则的制定不论是从制定的部门还是所涉及的具体规定均体现了监管的过程,并且在信息披露方面都有明确列示,即不同规则从不同角度进行监管。
四、财务报表列报的征求意见稿:规则的完善
作为规则之一的准则,scott(2006)认为准则的制定是中央权威对公司外部信息的生产决策进行管制。对制定的准则进行更新和完善是不断健全现有监管手段的重要方面。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的目的表述如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可见规则完善的重要性。
(一)财务报告列报:相应的完善点
笔者将征求意见稿与已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相比较,变化完善之处表现在:
变化一:将四大报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提到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包括四张报表及附注。在之后又强调了“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从中可反映出监管中将对报表披露力度要求加大,将报表及附注更加放在了同等重要位置,体现完整性,充分性,有助于提高列报的质量,同时给予信息使用者在决策时全面性的把握的启示。
变化二:适用范围扩大。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将本准则适用范围扩大至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同时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各自在2006年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此举表明此项监管举措的完善将更加成熟,涉及面更广。另外,相应的列报除了通用性规则,还要遵循自身所要求的规则,更加合理。
变化三:对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更全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新增评价时需要考虑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对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紧紧与实际结合,面对大环境之下,增强了企业风险意识,与金融危机以来的举措相呼应。列报中对企业的评价也更加全面科学,加强了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企业处在内外环境之中,要注重将内外两方面相结合并分析企业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威胁,提升风险意识,同时也有助于监管的执行。
变化四:变更要求更加合乎实际。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新增当出现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也应进行变更。这体现实质重于形式,也是重要性的表现,同时为变更情形的判定提供更加全面的准则依据,这将有助于提高列报质量。
变化五:重要性的定义完善充实。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提到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并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包括考虑该项目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因素;项目金额上需考虑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等情形。
结合变化四,这里将重要性作进一步阐述,主要是从项目的性质与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包括日常与非日常的划分、金额与性质的把握。在实务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非日常的,数额小的但汇总起来又比较大的是否也应判断其具有重要性,这其中可能涉及累积影响数的汇总,体现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
变化六:列报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提到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在利润表中列报时相互抵销。此次的变化规范了披露项目的列示,减少不确定性,防止虚增或少计利润,做到“有据可查”;“不得相互抵销”这一规定对于损失的高估、损失项目的模糊化程度起到一定的改进作用。
变化七:正常营业周期定义的充实。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将正常营业周期定义为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通常短于一年,若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这一变化体现了会计期间的准确划分,从而为相关科目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准则依据。正常营业周期的划分将整个列报内容予以规范化,便于横向与纵向数据的比较,同时使监管更加便利。
变化八: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列示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两项目”。在所有者变动表中增加了“综合收益总额、分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的两类情况以及综合收益(总额)、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作了解释。
可见此次监管措施的完善越来越体现完整性,从而使列报内容更符合决策的需要。对于信息供给方,信息披露力度加大,披露规范化;对于广大的信息使用者来讲,为其使用和决策增加筹码。列报的增加项也突出了其在列报中的重要性和全面性。对于这一增加举措,相关的计税基础将如何变化,因为在利润表中这将影响所得税计税基础,是将其作为递延项目处理还是作为列报项目进行列报,是否要同时考虑期间的划分及归属问题?这将是笔者今后研究所需思考的地方。
(二)征求意见稿:给予监管的启示
1.列报内容深度不断完善。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定义还是相应的列报处理中都给予一定的完善充实,由此可见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质重于形式。而且还应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并进行多因素考虑。列报深度的不断加强不是单单地追求量的变化,更多的是质的提升,比如不得抵销项、利润表列报增项使得整体列报的内容更加全面和深入。
2.列报内容广度不断扩延。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如对重要性定义、持续经营评价的充实体现了内容涉及面的广泛。由此可见,在相应的监管措施制定中需要适当对披露内容进行扩大和多元化,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
3.列报项目与格式。从利润表所增加的列报项来看,这种披露需要一定的格式,这样才能使列报清晰明了,符合标准化管理。而且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规定,但这种标准的格式并不一定局限在条条框框中,还可以是相应的明细说明,或者在制定监管措施时考虑将两者结合使用。
4.整合资源。蔡海静、汪祥耀、许慧(2023)认为由于缺乏各种报告之间的整合,使得信息泛滥,内容重复,不仅降低企业报告的决策有用性,而且极大地加重了企业负担和使用者阅读和理解报告的困难。试想是否可以在监管举措制定中对相应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整合,增强列报的可读性,提升效率。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亦可感受到这一点。在相应的监管中,可考虑整合相应的监管资源,包括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措施本身、监管对象的行为等。
5.适应国际环境:准则趋同。从此次征求意见稿目的中可体现准则的国际趋同。这体现了监管措施完善同时以适应国际化条件下的发展。财政部副部长王军(2005)对会计趋同作了精辟的诠释: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相同;趋同需要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制定和完善中要时时关注国际新动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各国的监管举措进行对比研究,从而可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应监管措施。
五、结论
本文重点探讨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手段中的规则完善,并以征求意见稿为例分析相应的财务报表列报的完善变化情况。笔者得出如下结论:在监管中应注重规则的制定和规则的完善;在完善方面,应注重监管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以及监管对象的披露方式;必要时可以整合监管资源,提高效率和相关度;同时适应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从总体上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不仅仅是对原有准则的完善,更多的是适应环境所做的调整,从而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供需矛盾,并在如何监管问题上予以指导,进而维持整个市场有效的运行。J
参考文献:
1.汪祥耀.财务报告监管及未来发展趋势[J].财经论丛,2003,(100).
2.阎达五,陈东辉.论财务信息披露的需求、供给与管制[J].浙江财税与会计,1999,(8).
3.张文贤主编著.21世纪100个会计学难题[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3.
4.薛祖云.会计信息市场与市场管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
5.范里安著,费方成等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8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
6.薛祖云.会计信息市场政府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第2篇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本次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包括《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两部分,预计征求意见结束后,在9月份最终以财政部文件正式。目前,财政部已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在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集中培训。对新准则的执行,中国证监会要求沪深上市公司在明年一季度按新准则编报披露,并且要求在今年年报结束后,编制新旧报表科目结转对照表,随一季度季报一并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9月定稿后到明年正式执行,仅有3个多月培训时间,任务非常艰巨。对于其它企业,预计自2008年起分批执行,准备时间相对充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部分,对32个准则做出解释,但对《建造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期财务报告》、《关联方披露》等6个准则未作出解释。准则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准则原文,对一些重要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改变了原定的分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分别制定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做法,统一制定了一套会计科目体系。对科目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通用科目93个、银行专用科目9个、金融共用科目13个、金融专用科目1个、保险专用科目26个、证券专用科目2个、银行和保险共用科目2个、银行和证券共用科目3个、农业专用科目4个、建造承包商专用科目4个、租赁专用科目3个、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科目2个。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而对财务报告格式及列报内容的规定,则集中反映在准则解释当中。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及其附注的解释则包含在《现金流量表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相比旧制度,对报告的质量要求提高到较高层次,具体体现在报表附注上。
二、应用指南与原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在概念上首先要廓清的是,会计准则是新体系的核心,是原则性的总纲,而应用指南仅是会计准则的具体说明,是制度向准则过渡期的产物,本身还不能完全代替准则。
变化一:将不同类型企业会计核算统一到一起,会计作为商业语言的作用必将发挥得更加充分。将1992年“两则”、“两制”下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财务制度融为一套体系,增强了不同行业、企业间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同时由于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为我国企业实施国际战略消除了制度,节约转换成本。
变化二: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信息充分披露成为财务报告的根本理念。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最新成果,像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股权期权等新业务。在信息披露上,财务报告所做的应是充分披露,对报告信息的甄别使用则交给报告使用者。财务分析作用将更加重要。
变化三:内容实质变化之外,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科目名称到报表格式重新进行编排。对外统一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虽然主表格有所简化,但会计报表附注及编表说明内容变得非常庞杂,信息容量大。以商业银行为例,附注几乎包含了对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的解释与说明。
变化四: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我国实情,目前新准则体系还是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主,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资产与负债等,并且有严格的限制。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与公允价值有差异的,新准则也规定了相应调整原则,突出了价值公允性。
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个系统工程,将引发各行各业连锁反应,除了对会计行业本身的变化与影响外,可能需要关注的相关影响主要有:一是对企业的财务内控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准则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而言,要确保顺利实施,达到质量要求,就必须进行包括财会管理模式、内部控制制度、计算机业务处理模式等在内的系统性改进。二是引发监管理念与方式的进一步革新。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列报是监管的基础,基础变化必然引发从监管理念到监管方法的一系列革新。三是引发财务税收制度的变革。现行税法体系是1994年左右颁布的,许多方面与经济发展显得不相适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系。四是将给软件业带来无限商机。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以来又一次会计制度革新,现代会计与计算机网络结合紧密,会计处理的变化使得现行会计软件亟待修改,市场潜力巨大。五是给资产评估业带来发展机遇。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使中国评估协会意识到这是发展评估业的好机会,已开始行动起来。六是教育培训市场潜力巨大。据悉,明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全面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容。教材出版和培训容量巨大,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巨大商机。
三、应对策略思考
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第3篇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保险中介》:《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
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基于此,现行《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了与此相呼应,《意见稿》第一条和第三条进行了引入性规定。首先,《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这说明《意见稿》是遵循《保险法》等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的。其次,《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该条则是对《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直接呼应。
《保险中介》:《意见稿》最大的突破点和亮点在哪些方面?对现实的影响主要有哪些?
黄英君:农业保险法律机制缺失是造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立法诱因。由此可见,《意见稿》的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具有区域性、层次性、季节性等特点,国家应通过专门立法对农业保险经营实施稳定的法律调整。现代经济学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律看作是“游戏规则”,而只有先制定了“游戏规则”,才能(规范)开展“游戏比赛”。
《意见稿》考虑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尤其是总结了2004年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教训,较为全面地对农业保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制。其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制是最大突破。
《意见稿》的亮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意见稿》明确了立法目的,并对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并从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农业保险的定位;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关于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的业务规则;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关于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保险中介》:《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其意义何在?
黄英君:《意见稿》对于农业保险的定位――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虽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况下确实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譬如财政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如此规定,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最起码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了规制,避免了农业保险的无序发展。因此,《意见稿》中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在目前情况下是有相对积极意义的,但从长期来看,我依然坚持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也正是由农业保险的本质属性――准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
“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多元化”
《保险中介》: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市场准入机制的标准是什么?
黄英君:其市场准入标准主要是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和实力。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对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要求也就较高。从承保和理赔两个方面来看,都需要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内在条件。譬如,机构数量分布、承保能力、服务水平等。
此外,过去保监会一直提倡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多元化,还有不少非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譬如,行业自保的渔业协会等)。基于此,《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也由此规定,两年后“已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需要重新审核。
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条件”应该综合考量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存在的客观实际,监督、引导和规范其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持续推进农业保险多元化进程,不可仅仅保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搞“一刀切”。这不符合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实际运行情况,也违背了试点伊始的初衷。因此,个人建议,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标准应该考虑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实际情况,不可偏废,坚持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多元化形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保险中介》:虽然这么多保险公司都有涉及农险业务,但农业保险的96%还是主要由6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即4家专业农险公司(安信农险、安华农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国元农险)和2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您怎么看待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
黄英君:这种现状的根源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1982年农业保险复业,中国人保是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承担了具有最初财政性质的农业保险业务。直至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前身)1986年7月成立,第二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成立。兵团保险成立初期一直以农业保险业务为主,且为一家区域性公司,主要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服务。2002年9月,兵团保险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并成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相关分公司继承公司传统,依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直至今日。2004年起,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推进,4家专业农险公司――安信农险、安华农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国元农险陆续成立,并以区域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主。
目前,南起广东,北至黑龙江,东到上海,西达新疆,当地保监局大都将本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当成头等大事,中国保监会系统会同各级地方政府在全国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时,作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保险,保障品种已经从主要粮食作物扩展到奶牛、生猪、烟叶、果树、西瓜等多种牲畜和农作物。初步显现了保监会起初秉承“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多元化”理念的预期效果。
“兼有政策性和商业性”
《保险中介》:《意见稿》表明: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黄英君:从农业保险发展的长远角度看,这绝对是一个长期利好的举措。承前所述,《意见稿》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政策性保险”,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即便如此,作为兼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它仍然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产品,特别是多重风险或一切险保险产品,虽然也要通过交费获得保障,但并不完全具有私人产品性质,存在较多的“搭便车”现象,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效应十分明显。
首先,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不乏公共品的特征,而且更多地倾向于公共物品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农民不购买保险就不可能获得发生灾害损失后的经济补偿。而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这又说明,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最终的受益者是保险标的的最终消费者。其正的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和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方面,是农业保险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直接原因。故而,笔者曾经多次论证,仍将农业保险的属性界定为准公共物品,并应给予足够的财政税收支持,且可以采取多种供给形式。
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可以引导更多农户参与投保农业保险。甚至可以进一步引导农户投保,规定农户只有投保了相关险种,才可以获得相关信贷支持。事实上,这也是国外农业保险实践比较常用的做法,使得自愿性农业保险演变成为“变相”的强制性保险,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业风险具有较强的可保性,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有望出台且有待完善”
《保险中介》:《意见稿》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可预测性的困难?该如何解决?
黄英君:《意见稿》初步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涉及很多制度要素。譬如,风险分散决策、特殊经营规则、财政支持模式、部委协调机制、监管体制、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等,这些都属于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但更多是一些原则性设计,有些内容还不够细化。这也就可能给以后的执行带来一些困难。当然,我们也很有必要对这些可预期的困难提出相关的解决方向和方法。
首先,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有效运行机制。立法的有效性有赖于由该法确定的利益诱导机制,应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组织制度,决不能照搬国外模式或其他地区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基于农业保险运行机理,构建包含农业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机制、市场运行机制、政府诱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再保险机制等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其次,部委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问题。尽管《意见稿》中,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制是很大突破,而且也明确了中央(部委)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责。但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一个部门推进不力,极易可能导致运行不良,甚至满盘皆输。这也是《农业保险条例》能否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
第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定模糊。应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相关的事宜,并辅之以必要的实施细则。
第四,农业保险业务的独立核算和税收优惠问题。我国的农业保险要想获得更为长足的发展,应将农业险保费独立核算,国家不但对农业险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还应给予适当的财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即首先应在核算体制上理顺。
最后,关于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其次,在进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应更多考虑路径依赖问题;最后,在进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时,应更多关注制度创新的原则。因此,对于农业大灾风险分散,可以分而论之。
《保险中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最大瓶颈是什么?您认为该从哪些方面去解决?
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试点难以获得政府可持续的支持,是目前农业保险发展始终受限的最大瓶颈。而这个瓶颈的根源就在于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
《农业保险条例》不出意外将会很快出台,在此既定背景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期瓶颈初见端倪。而农业保险短期内的优化方案只有在现行背景下,解决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政府层面,必须对各级政府行为进行规制,实行问责机制,倒逼基层财政补贴的跟进;保险公司层面,应多开发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为农户提供具有潜在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这应成为一种责任。同时,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投保农户层面,在自身意识的约束和收入水平限制逐步改变的情况下,在补贴支持的前提下提升保险意识,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宣导保险知识和理念,并辅以其他必要的金融服务政策(如信贷优惠等),引导农户投保,扩大农业保险的广覆盖面。
《保险中介》:《意见稿》中还有哪些待完善和未确定的地方?
黄英君:前面大致提及了《意见稿》中一些有待完善和未确定的地方。譬如,农业保险合同的细则、财政补贴模式、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内容,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整体而言,《意见稿》不应在很多方面仅仅对农业保险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制度安排,还应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能够细化的就尽可能细化,尽可能避免“另行规定”或“配套实施细则”等情形。如果从改革开放后复业(即1982年)算来,大家期盼了30年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如果再进行“另行规定”或“配套实施细则”等不知又要等多少年。农业发展需要农业保险支持,农户也迫切需要农业保险这种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等不及,也等不起。
最后,在既定框架的前提下,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财政补贴模式问题。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涉及“如何补?补给谁?补多少?”等实施细节以及营业税、所得税等减免问题,需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以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人物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ISS)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重庆市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链接
《农业保险条例》落地路途
1997年国内曾就启动农险展开立法调研工作,监管部门已就《农业保险条例》召开过多次立法研讨会。
1982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但由于赔付过高,规模一直呈萎缩状态。
2004年,新一轮保险试点逐步推进。
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予以21.5亿元补贴预算,在全国6省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揭开了中央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序幕。
2007年,国务院要求保监会组织立法调研。
2008年,经多方考察、调研和征求专家意见,保监会与农业部、财政部共同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18易其稿之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向人民银行、农业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2023年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条例》逐条进行了评审。
2023年1月8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推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2023年5月4日,《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正式的《农业保险条例》有望不久出台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常见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1980年后,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多采用这种模式。
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代表国家:日本
主要特点: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
代表国家: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
主要特点: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编者注: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
代表国家:西欧国家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 信息披露; 决策有用目标
一、规范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现实意义
2008年10月16日,IASB与FASB联合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作了重大修改。由此,IASB与FASB双方从2004年开始进行的,旨在制定出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的相关准则趋同项目合作有了正式的联合公告,也为日后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到目前为止,第一阶段已于2023年9月以第8号概念公告的方式正式,第二阶段尚未确定时间,第三阶段在2023年了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第四阶段在2023年第一季度了终稿,而后面四个阶段的工作则尚未展开。不过,从2008年讨论稿中,已经能够看出一些未来财务报表列报改革方面的方向,这其中,信息的列报和披露是一个重要方面。而财务报表附注是信息列报和披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因为财务报表受其固定格式和内容等所限,含有大量高度概括的信息,因而基于决策有用观下的财务目标,要求财务报表附注作为财务报告的一部分存在,以进一步对财务报表中高度概括的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和补充,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这些信息的经济内涵,更加便利地使用信息。
相较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财务报表附注方面的探讨和研究起步较晚,重视程度也不够,尽管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既不利于决策有用观目标的实现,也影响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化进程。因而,必须对目前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并加以改进,这对于缩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趋同”及“等效”进程中的距离,提高我国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到底存在哪些问题?结合IASB和FASB讨论稿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的观点和指南,如何完善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对各种问题加以改进和解决?这是我们应当思考和把握的一个重点。
二、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经历了一系列发展变化,从无到有,从企业自主选择到用统一规范加以指导,从完全由企业自愿性披露到有了强制性披露的要求,这一切都反映出报表附注具有独特优势,它在我国财务报告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不容忽视,这既是经济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也是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他们所需的各种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然而,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规范、随意性过大、避重就轻,严重影响了财务报告的质量,也损害了公众对企业及其提供信息的信心。具体而言,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附注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充分,未能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关性的信息
由于财务报告主体和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差异等的存在,使用者不可能把他们的信息需求都反映给财务报告主体(一是他们未必能在看到报告之前就确切地知道他们到底需要哪些信息,二是他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渠道去充分反馈他们的诉求)。附注披露的信息如果越充分,涵盖的面越广,就会越有利于使用者从中筛选出有利于其决策的信息,发挥附注信息应有的效用。目前有一些信息,尽管因其计量问题,不可能进入财务报表主表,但这些信息对企业有着重大影响,如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自创商誉等企业重要资产的信息,本着重要性原则,理应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却并未在报表附注中对这些涉及企业重要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进行列示和披露。更有甚者,有的企业把财务报表作为披露信息的唯一方式,连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都没有,即使有也是形式粗糙,内容过于简单,根本起不到对财务报表加以补充和详细诠释的作用。
(二)附注披露的信息可靠性不高,甚至充斥着虚假信息
在我国当前市场仍不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可靠性应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倘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连最如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这一最起码的要求都达不到,就更谈不上与使用者决策相关了。而在目前的审计和监管实践中,对财务报表主表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视程度,这也给一些企业在报表附注中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有的企业将大量虚构现金或受限现金混入报表的现金项目,利用高现金余额来粉饰报表业绩,却未在报表附注中对此作出任何披露;有的企业故意隐瞒或掩饰大额关联方交易,在附注中对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定价政策、交易数量、合同主要内容等“轻描淡写”、“点到为止”,甚至不作说明,或以“无关联方交易”、“无重大关联方交易”、“无新的关联方交易”等含糊其辞的语言概括,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有的企业为了达到操纵盈余、获得配股和贷款资格等盈余管理目的,尽量避免确认负债,在附注中故意不披露或有意延期披露关于或有负债的信息,通过隐瞒负债来实现虚增利润;有的企业对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刻意隐瞒,如提供重大担保、逾期借款引起的官司、由于新的竞争者出现而引发的企业盈亏等,这些信息不在附注中披露同样会误导使用者。总之,缺乏可靠性甚至进行虚假陈述的附注信息,对于外部使用者而言,很难被及时发现,由此作出的错误决策可能会给使用者带来重大损失。
(三)附注披露的信息缺乏对企业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测
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可以看出,会计信息的预测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今,决策有用已成为最主要的会计目标,而决策是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因而会计信息只反映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还远远不够,信息使用者更需要的是能够帮助其预测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财务或非财务信息,这些预测性信息对于提前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有效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财务报告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严格要求,很多预测性信息不仅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在报表附注中也难觅其踪,这使得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价值有所削弱,在现行财务报告与使用者的需求、期望之间筑起了一道鸿沟。
三、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在IASB和FASB联合的讨论稿第四章“财务报表附注”中,系统阐述了其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目标和相关原则的初步观点给财务报表附注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改进财务报表附注的建议。当然,关于报表附注这部分还没有正式的公告或指南,讨论稿只是提供了一些可以尝试的方向,而且讨论稿有些提法和具体的处理方式同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实务仍有一定差别,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些理念和思路还是可以供我们参考和借鉴的。结合2008年IASB和FASB联合的这份讨论稿和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和规范,以提高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充实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内容,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前文已经提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新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断出现,也催生了一些目前尚无法量化,或按现行准则和制度即使能量化也进入不了财务报表主表的信息,而这些财务或非财务信息同样是使用者迫切需要并与其决策密切相关的。企业不能因为其计量问题尚未解决,或不愿承担可能带来的额外成本就不披露这些信息,而应当通过设立相应的表外账户或者以非货币形式进行记录等方式在附注中披露,同时也为日后当这些表外信息的计量问题解决时,能顺利实现从表外向表内的过渡而奠定基础。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IASB和FASB讨论稿中,两大委员会建议报告主体按照功能、性质进一步分解综合收益表中各组和各类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将原本在附注中披露的收入、费用明细信息转移到财务报表主表之中,这也反映了一个趋向,那就是随着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内容越来越多,必须要将一些投资者普遍需要的重要信息筛选出来,转移到更能引起他们足够注意的主表中,这样既能加强他们对这些信息的足够重视,也可以减少他们在附注庞杂的信息中自己去搜索、分析的成本,更加体现为使用者目标而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在编制附注时做好信息过渡的准备工作,以后将一些有条件转移的信息由财务报表附注转入主表中,方便使用者分析判断,这不仅更有助于实现决策有用目标,还可以促进企业和使用者的“双赢”。
(二)强化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体系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存在,作为“内部人”的企业经营者极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做出一些不良的会计行为,导致信息失真,损害信息的可靠性,而附注中的虚假信息往往更容易被忽视,即便在附注的作用愈加突出的今天。所以,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监督层面出发,首先财务报告主体应建立自身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附注信息的可靠性要严格监管,同时无论是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中介机构,都应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尤其是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治理信息失真。不仅如此,对附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应加大,目前我国对于企业会计信息频繁失真和造假的打击力度还不够,企业违规成本太低,因而它们乐于“铤而走险”。而对比我国,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作出了更加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规定,公司若出现这种情况,CEO和CFO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法国《刑法》规定,公司负责人如果伪造会计信息,将处以150万法郎罚款,并强制破产。这些都说明,以法律作为坚实后盾,加大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和处罚力度,才是解决附注中虚假信息泛滥的最有力武器。只有对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不予姑息,将法律的震慑力发挥到淋漓尽致,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彻底消灭某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尽可能让使用者接近会计信息的“本来面目”。
(三)增强对未来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IASB和FASB讨论稿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的章节提到,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流动性和财务弹性目标相关的信息,包括与资产和负债到期情况相关的信息、非现金活动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评估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负债金额、水平和完整的业务走向等都具有很大帮助,这就体现了讨论稿对附注所披露信息对于使用者合理预测企业未来经济活动作用的重视。因此,我国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也应充分披露反映企业未来的预测性信息,尤其是那些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关键性信息,如盈利预测和变现能力预测等方面的信息,将企业未来可能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一一揭示,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这种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可以在相应准则中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和要求,但也需要给企业提供更多自愿性披露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张德容,王妍雯.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事业财会,2006(2):74-76.
[2] 何建国,帅星.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问题及改进[J].财会通讯,2023(16):71-72.
[3] 张敏.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透明度剖析[J].会计之友,2023(16):64-66.
[4] 李春燕.谈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J].财会月刊,2023(14):61-6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监督里程碑
2000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号文件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试
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两个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这两个规范的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背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深入贯彻新《会计法》的重要措施。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会计法》的重要突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控制虽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等一系列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要求各单位深入贯彻新《会计法》,通过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2.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问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及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环境趋于复杂,人们的思想意识多元化,一些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的情况逐渐暴露,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例。比如,携巨额公款外逃,到国外办理“投资移民”:挪用公款,私自将巨额资金调到澳门或国外的进行豪赌;用公款炒股,动用巨额资金在资本市场上买卖股票,谋取个人私利;利用改组、改制、拍卖、租赁等产权变动的机会中饱私囊;还有的在办理采购、销售、投资、工程项目等业务中损公肥私,捞取巨额回扣,等等。剖析这些经济犯罪案件,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健全,管理和控制弱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案例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单位缺乏最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及相关票据交由一人保管所致。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各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防止舞弊,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同志在“七一”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这些年来,腐败现象出现了“高发”的态势,这与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权力监督中存在某些空挡、薄弱环节有关,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弱化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财政部制定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标本兼治中治本的一项制度安排。
4.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二十世纪初至今,内部控制在国际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从理论到实务内容不断丰富。早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文献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为了保护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内部控制扩大到企业内部各个领域。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促进企业贯彻既定的经营方针,所设计的总体规划及所采用的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经理协会(FEI)等多个职业团体参与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描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除了反映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外,政府的推动也是重要因素。在美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国外行贿法案》(FCPA),该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八十年代一些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企业“突发”破产事件导致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并成立了Treadway委员会(即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内部控制标准和指南。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之一即是著名的COSO报告。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始注意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1991年财政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内部控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先后过部门或系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1991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此次财政部新的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说,这是我国重视并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是适应即将加入WTO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一个,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的两个规范,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了调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见、定稿等四个阶段。
1.调查研究阶段。2000年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成了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就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等问题进行研究。4月份,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字[2000]18号印发了《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在南京召开了企业内部控制高级研讨会,就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国家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专家,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和国内外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
2001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考察团赴英国和法国相关机构,考察了一些单位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2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对邯郸钢铁厂、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新兴铸管、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深圳华为公司、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为起草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2.起草初稿阶段。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将研究制定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列入当年工作重点。2月份,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小组以2000年4月印发的《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蓝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大量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财会便[2001]4号文件印发,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出后,财政部会计司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纵步份书面材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发表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的来源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还有普通读者。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两个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4.定稿阶段。2001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定位为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体,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最终形成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下简称“货币资金规范”)。2001年6月22己两个规范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从之日起试行。
四、《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在整个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业务控制规范的依据。在财政部具体业务会计控制规范尚末全部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根据“基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具体业务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比较广泛的,就内部会计控制而言,“基本规范”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具体包括:“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基本规范”规定,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二是有效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是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六是适时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内部会计控制才能落到实处,不摆花架子、走过场、流于形式。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和核心,本章规定单位应对哪些内容(经济活动和环节)进行控制,针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加以规范。“基本规范”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货币资金会计控制,明确主要运用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批准、会计系统等内部会计控制方法,对货币资金收入、保管、支付等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作出较为严格的规范。
实物资产会计控制;主要从实物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环节找出关键控制点,采用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无权领发货物等一系列控制方法,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流失。
对外投资会计控制,重点规范对外投资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单位在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吸收会计人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会计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效益的论证。提倡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防止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和不讲科学的个人专断,避免重大投资损失无人负责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工程项目会计控制,除了规范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外,重点强调了对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必要时可考虑推行项目会计委派制,坚决地遏制和打击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业务中的经济犯罪行为。
采购与付款会计控制,针对单位采购过程中存在回扣现象而导致单位资金流失或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进行会计控制。控制的重点是采购决策,强调单位内部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决定采购品种、采购单位和采购价格,建立并实施采购决策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
销售与收款会计控制,主要关注定价原则、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的制定,明确销售机构和推销人员部控制弱化不仅限于会计控制,而且涉及管理控制的方方面面,有些环节的控制单纯强调会计是不够的,需要全面地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比如,人员素质控制和组织结构控制与会计控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些方面的控制涉及控制环境,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种意见,仅限于“内部会计控制”,主张就会计论会计,凡与会计无关的控制都不予涉及。认为财政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应只规范会计控制,其他方面的控制应当在其他领域的相关文件中加以规范。
第三种意见,“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这是与新《会计法》相吻合的,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会计控制是基础,应当从会计控制人手,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比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预算、对外投资等业务环节与会计控制都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加以规范。否则如果单纯就会计论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内部控制弱化所产生的种种现实问题,这种意见也符合国际上内部控制中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不断融合的趋势。财政部最终正式的两个规范是按照第三种意见定位的,即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与会计不相关的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关系。总体而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对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贯彻实施起保证作用,这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比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确保各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运用一系列会计控制方法,严格控制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再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统一了我国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标准,取得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核算体系的重大突破。但这些条例、准则、制度只有通过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才能确保本企业真正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属于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范畴,任何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经济事项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才能做到管理科学,防止舞弊,不做假账,提高经济效益。我们一贯主张,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内部会计控制及其有效实施的专项报告,这在国外早有先例。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时,如果客户的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实施,一般不会存在会计做假行为。事实上,一个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一般都会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我国刚刚兴起、国外早已流行的管理咨询业务,在我国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管理咨询的核心就是内部会计控制。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试行问题。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试行。试行不是试点,不应理解为一些单位执行,其他单位可以不执行;也不能认为单位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里,试行的意义主要是指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财政部将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此,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各项规定。
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此次的“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规范”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嗣后,财政部将加快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设步伐,力争利用2一3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希望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一重大课题,积极提供典型案例和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