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精选5篇)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为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新办法,全面地、准确地、科学地评价各党支部的工作成效,加强对党支部的量化管理,逐步使党支部工作走向规范化,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活力,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完成我院的中心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2、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本着,客观、可比,便于操作,的原则。

3、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要把工作部署、工作指导、工作检查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将民主评议党支部的内容融于其中,也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的依据。主要采取组织考核与党支部自评相结合,党内与党外互评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题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掌握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各方式评价,最后得出考核结论,切实保证考核的实际效果。

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

支委会组织健全,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认真搞好支委会思想作风建设,按时并有成效地开好支委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成员团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有计划地组织支委学习党委布置的各项学习内容,定期研究支部工作,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按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进行工作总结。

按要求以不同形式向党委报告工作。

班子成员廉洁自律。

2、党员教育管理监督

认真组织党员参加院党委安排的党课、党纪教育活动,出勤率达80%(以上(出差除外)。

党支部注意树立和宣传党员典型,用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多数党员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支部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组织活动,组织活动主题明确,有考勤,有记录,形式多样,效果较好。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情况和保证中心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

党支部坚持对外出党员提出要求,保证联系,跟踪管理;对流动党员及时办理党员流动证;党员退休要按时到组织部办理移交。

党支部认真监督党员、党员干部执行中纪委、市科教纪工委、院纪委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敢于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党纪处理,严肃党的纪律。

3、发展党员工作

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积极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非党积极分子队伍建没,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写实、发展等工作。

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4、思想政治工作

认真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党委规定的学习内容,参学率达70%以上(出差除外),形式多样,方法灵活,效果较好。

结合形势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板报内容丰富,喜闻乐见,注意宣传好人好事,单位内有较强的正气。

经常分析研究职工的思想动态和要求,解决好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

不断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5、党政配合

党支部认真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保证决策正确可行。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支部委员会,听取行政领导通报工作情况,支持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党政领导工作上相互支持,主动沟通情况,步调一致,团结协调。

6、其它工作

配合党委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其它统战成员的工作。

领导并支持工会支会、共青团支部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

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

做好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有关工作。

三、目标管理考桉的步骤与方法

1、自评。每年六月份各支部对半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检,填写好《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自评表》,每年十二月要对支部本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两次自评表均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2、民主测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全年工作,邀请党外群众(含非党行政领导)代表参加。参加会议人员结合平时对支部工作了解的情况,填写《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表》,表中所列各项考核标准以优秀、较好、一般、差填写。

3、组织考核。党委考核组年终通过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查阅支部会议记录、抽查个人学习笔记、座谈等形式对支部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并结合平时对支部工作的了解掌握情况,填写《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表》,表中所列各项考核标准以优秀、较好、一般、差填写。

4、日常抽检。主要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利用各种工作机会,了解支部有关工作情况。

5、专题抽检。主要利用一定时间,采取固定方式,对专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汇总。考核组汇总《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表》,计算各支部考核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差。经党委考核组讨论确定后,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每年底向全院总支、支部通报。考评结果将作为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评选的重要依据,由党委办公室直接报党委批准,不再另行评选。

四、附则

1、党总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二、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电化教育、其他工作六个方面。三、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平时抽查占10,年终考核占90。各乡镇党委半年进行自查,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次年1月20日前组织统一检查考核。为加大组织工作创新力度,推动组织工作创特色、出经验、上台阶,县委组织部实行组织工作年度创新申报加分制。年终由各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年度创新项目,经县委组织部评估认可的创新项目,每项加5分。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予以表彰奖励;综合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评分标准(100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20分)

第一条 认真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3分)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按月组织班子成员学习政治理论得1.2分;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6次以上得0.6分;每名班子成员全年撰写2篇以上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得1.2分。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民主集中制(3分)

党政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得1.5分;涉及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得1.5分。主要领导独断专横,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不得分。

第三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3分)

按照上级组织要求,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召开一年两次的乡科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制定班子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措施得1分;按时上报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情况通报和党政主要领导发言提纲得1分;党员领导干部全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5次以上的得1分。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各项决策决议(2分)

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有关决策、决议,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组织的各项决策决议落实到位得2分。出现一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不得分。

第五条 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团结(4分)

党委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坚持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得1.5分;党政主要领导关系融洽,团结干事得1.5分;班子成员讲团结,顾大局,齐心协力抓好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得1分。班子成员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影响工作顺利推行的不得分。

第六条 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3分)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得0.5分;党委主要领导带头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得1分;班子成员积极主动开展相互监督得1.5分;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或治安处罚的不得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2分)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岗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病事假坚持离岗外出报告制和请销假制度得1分;回单位后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得1分。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全年累计3人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二)干部队伍建设(17分)

第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2分)

根据新时期干部培训的要求,坚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一手抓知识更新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定有干部培训计划得0.5分;充分发挥乡(镇)党校的阵地作用,全年集中培训机关、站所干部2次得1分;将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内容得0.5分。

第九条 严格干部任免程序(3分)

按照干管权限,对机关、站所中层干部和村党总支书记的选拔任用严格遵循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公示四个环节得2分;干部任免材料齐全得0.5分;新任干部三个月内没有群众举报得0.5分。

第十条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3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抓好辖区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协调、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措施得1分;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得1分,按时完成上级各项人事改革任务得1分。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2.5分)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干部职工制度得0.5分;定期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认真解决2至3件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 问题得1分;全年组织干部职工开展2次以上有利于增进领导与干部职工感情交流的文体活动得1分。

第十二条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2.5分)

按照1:1比例,加强股所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后备干部队伍花名册得0.5分;定期填写后备干部考察登记表得0.5分;全年集中培训后备干部2次得1分;有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得0.5分。

第十三条 加强干部年度考核工作(2分)

认真执行干部年度考核政策,按要求做好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得1分;按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得1分。没有按时完成考核工作或没有按时上报考核材料的不得分。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2分)

落实好“两费”和“两个待遇”得1分,全年组织退休老干部集体活动2次以上得1分。

(三)基层组织建设(21分)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5分)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得1分;全面推行村党总支书记“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分别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1分;加大村党总支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力度,全乡镇有60以上村实现了“一肩挑”得1.5分;“两委”委员交叉任职达80以上的得1.5分。

第十六条 抓好规范化村级党总支建设(3分)

按照村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真抓好村级党总支建设工作,100的村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得3分;90的得2分;80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第十七条 健全村、社区基层党组织(2分)

按照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有利于对广大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村、社区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党小组得1分;健全“”制度得0.5分;党员组织生活正常开展的得0.5分。

第十八条 加强机关、企业党建工作(2分)

按照规定,督促和指导所辖机关、企业党组织按期换届得0.5分;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得0.5分;较好地发挥机关和企业党组织作用,组织生活正常得1分。

第十九条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5分)

认真开展对本乡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非公有制党建工作方案得1分,在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中合理设置党组织,健全相关制度得1.5分;全年在私营企业中发展3名以上党员得1.5分;对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对私营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得1分。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2分)

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健全党组织、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得1分;结合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讲党课制度,定期(每季度一次)到有关学校为党员上党课得1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工青妇组织(2分)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组织健全的得0.5分;党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青、妇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得1分;工、青、妇组织活动正常开展的得0.5分。

(四)党员队伍建设(22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3分)

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20__—20__年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素质教育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得0.5分;建有农村党员、村干部“素质教育工程”培训登记卡和培训花名册得0.5分;党委建立一个党员骨干培训基地得0.5分;各村建立一个党员培训联系点得0.5分;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参加实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培训达到100学时(含面授和现场示范)得0.5分;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95%以上的得0.5分。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基层讲党课制度(3分)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基层讲党课的实施意见》,成立领导组得0.5分;制定实施计划得0.5分;按照要求,担任实职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全年轮流为基层讲党课2次得1.5分;有党课教案得0.5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党员“1 2”“五五”活动(3分)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认真组织开展党员“1 2”结对五带头五帮助活动,党委委员分别联系1个党总支(支部),加强对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的得0.5分;党委建有党员“1 2”结对五带头五帮助花名册得0.5分;建有活动情况登记表,且认真如实地填写活动情况的得1分;帮助效果明显,有典型事迹的得1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4分)

每个党总支、支部建有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得0.5分;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有2名培养联系人、有考察记实登记表得0.5分;以村为单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有培训总结得0.5分;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和“均衡发展、适度发展”的原则,落实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和预审制,把好党员入口关得0.5分。新发展的党员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各占一定比例得0.5分;35岁以下的占50以上得0.5分;高中文化以上占25以上得0.5分;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15得0.5分。出现一个新发展党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程序的扣2分。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实施“党员先锋工程”(2分)

按照县委组织部20__年制定的“党员先锋工程”实施方案,继续认真组织实施“党员先锋工程”,结合本乡镇党员队伍实际,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得0.5分;在各村分别对“致富先锋”、“科技示范先锋”、“扶贫帮困先锋”进行登记造册,并认真如实填写“党员先锋工程”实施情况 统计表的得0.5分;实施效果比较明显的得0.5分,按时上报总结材料的得0.5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和下岗党员的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规定,建有流动党员和下岗党员活动登记卡,做到底数清楚、去向明确得0.5分;建立流动党员、下岗党员联系制度,定期与流动党员和下岗党员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并按时收缴党费得0.5分;教育流动党员和下岗党员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及务工情况并有记录得0.5分。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1.5分)

每年11月前,督促各党总支(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得0.5分;对不合格党员加大处置力度,纯洁党员队伍得1分。未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不得分,处置程序不合、材料不全扣1分。

第二十九条 按时足额上缴党费(4分)

严格按照威组发[20__]9号文件规定,按时收缴党费得0.5分;有准确的党员党费花名册得0.5分;12月20日前全部交清当年党费得3分;完成应缴纳党费总数95的得1.5分,完成90的得0.5分,90以下的不得分。

(五)党员电化教育(10分)

第三十条 电教基础工作(4分)

乡(镇)党员电教工作站片库存片量达100碟得1分;每个村都建有1个村民小组电教播放点得2分;建有电教科技工程示范村,村村建有5户以上电教科技工程示范户得1分。

第三十一条 电教制度建设和电教设备管理(2分)

电教工作站和播放点工作制度健全得1分;电教设备管理规范,无公物私用,设备运行正常的得1分。

第三十二条 电教播放效果(4分)

乡(镇)电教工作站与广播站开辟“党建专栏”,全年播放40次以上,有播放记录的得1分;播放点全年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收看各类电教片20次以上(其中进行实用技术培训10次以上)且收看率达90%以上,有播放记录得1分;围绕经济工作开展党员电教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及时总结上报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得2分。

(六)其他工作(10分)

第三十三条 加大对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5分)

各乡(镇)党委结合组织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年撰写2篇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得1分;在县级党报党刊上发表5篇(条)以上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文章、信息得1分;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刊登3篇(条)以上关于组织工作方面的信息、文章得2分。全年向县委组织部报送10条组工信息得1分。

第三十四条 统计工作(2分)

认真搞好半年、年终党内统计、干部统计和工资统计,按时上报得1分;没有错漏的得1分;

第三十五条 材料报送工作(1分)

按照上级组织要求,按时保质保量上报各种材料和表册得1分。

第三十六条加强组织工作的领导(2分)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坚持分类考核。根据不同领域基层党建工作特点,分类制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街道(镇)、社区、农区党组织的考核细则,分类进行考核。各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不再参与评比“流动杯”,引导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落实和创新创优上。

2、突出工作重点。在考核内容上,主要设置自治区党委要求开展的、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3、狠抓制度落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形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作为考核重点,把平时抽查、年中督查和年底检查结合起来,力求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4、鼓励基层创新创优。要求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行设计创新目标任务。同时,考虑选树先进典型情况,经验做法被全市借鉴推广情况,党建工作理论成果情况。

5、扩大奖励覆盖面。参与“流动杯”竞赛的党组织不仅包括市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区所属的非公有制企业、社区、农区党组织,而且包括市直机关党工委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各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镇)党组织,实现了“流动杯”竞赛的全覆盖。

6、充分调动具体从事党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热心党务工作、富于创新精神、工作成效明显的组织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项设置

1、根据各领域党组织数量情况,计划设定9个基层组织建设“流动杯”。包括机关事业单位3个、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个、非公有制企业2个,街道(镇)1个,社区1个,农区1个。每个发奖金3000元。

2、为了调动各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计划评选10名优秀组织员和党务工作者。每名奖励300元。

三、考核办法

(一)对市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

实行千分制,包括共性基础目标、日常监控目标、自定创新创优目标三个方面。

1、共性基础目标800分。主要设置市委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任务,根据平时抽查、年中督查和年底检查情况衡量打分。

2、日常监控目标150分。由市委组织部监控需要基层党组织按时完成、及时反馈的工作任务,上报《基层组织建设简报》的有关信息,根据平时掌握、日常记载、季度通报情况打分。每季度通过《基层组织建设简报》对日常监控目标进行通报;年中进行一次重点工作督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3、自定创新创优目标50分。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行设计2条创新目标任务。可以是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载体,或制定出台的新制度,或采取的新措施,根据自定目标难易程度、进展情况、工作效果和借鉴推广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考虑推荐、选树先进典型情况,经验做法被全市借鉴推广情况,党建工作理论成果在中央、自治区级刊物和《乌海党建》上登载情况,综合衡量打分。

(二)对各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

各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虽然不再参与评比“流动杯”,但需要向实绩考核科提供他们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分数。实行千分制,包括核查基层目标、日常监控目标、自定创新创优目标三个方面。

1、核查基层目标800分

(1)各区委组织部分别推荐1个参加流动杯竞赛的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街道(镇)、社区、农区党组织,市委组织部分别进行考核,计算出他们参与流动杯竞赛活动的分数。并根据上述5个党组织的考核分数,换算成800分的核查基层目标分数。

(2)市直机关党工委推荐2个参加流动杯竞赛的党组织,市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计算出他们参与流动杯竞赛活动的分数。并根据上述2个党组织的考核分数,换算成800分的核查基层目标分数。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2191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XX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

)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4》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考核复议。 (5)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第二十六条&nbs

p;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 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 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 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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