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精选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1篇
在社会工作的理念里,社区照顾是指社区中的各方面成员——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志愿者和社区领袖、社区积极分子等组成的非正式网络,与各种正式的社会服务机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及各种康复中心等政府的和非政府的机构相配合,在社区内对需要照顾的人提供服务的过程。在完整的意义上,社区照顾是“社区内的照顾”(careinthecommunity)和“由社区来照顾”(carebythecommuni-ty)两方面的结合。它既包括由政府、社区甚至市场化的企业等各种非营利和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也包括由社区内的居民提供的非正式服务。
所谓“社区内的照顾”,就是指为了避免过去大型照顾机构那种冷漠、没有人情味和与世隔绝的程式化的专业照顾带来的负面效应,(注:台湾学者黄源协说:“机构几乎被视为即是建筑物(buildings)的同义词,例如,精神病医院、儿童之家、监狱等;机构化(institutionalisati-on)则往往被视为是一种令人感到不快的过程,且包括一些负面的现象,例如,冷漠、退缩、缺乏动机以及无助感,这主要是由于对其收容者之概括式的处遇(blocktreatment)、例行性,以及角色的剥夺。”)由政府及非政府的服务机构在社区里建立小型的、专业的服务机构,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与服务设施、技术和计划,使所提供的服务更贴近人们的正常生活,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老人之家、青少年之家、日间照顾中心等,为老人、残疾人、不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慢性病患者、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及父母无法照顾的儿童提供照顾、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而“由社区来照顾”则是指由家庭成员、朋友、邻居和社区内的志愿人员所提供的照顾。它虽然是非正式的或者说是非专业的、民间的自我照顾的方式,但是却能弥补机构照顾的不足,甚至代替机构照顾的许多功能。
社区照顾的目标是改善社会服务的质量,给予个人更多符合其需要的照顾服务,解除受照顾者生活的困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它又克服了“机构照顾”的缺陷,因而,它既体现了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价值观和福利理想,也作为一种社会服务的模式被大力推广,并且形成了一系列贯彻这种理想的实践原则。根据有关文献和国外社区照顾的实践经验,我们把这些原则概括如下:(1)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全控机构(注:即大型的专业服务机构。)照顾的局限性和社区照顾的意义,了解危机人群的处境与需求;让主流社会更多地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关注社区中的失能者(注:包括身体和智力的残疾、疾病等,也包括那些心理和行为发生偏差的人。)及其家庭的困难;说服权力部门及决策人士运用国家立法的手段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会支持和参与社区照顾。(2)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立足于社区中有困难而得不到照顾的大多数人的需要,避免机构照顾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受益面小的缺陷。(3)充分发挥社区非正式网络的作用,配合正规的社会服务,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有效照顾网络;区分不同网络所具有的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与支持,使受助者的困难真正能够在社区内得到解决。(4)提倡自助和互助的精神,培养社区居民独立自主的意识,使受照顾者在社区照顾的过程中减少依赖性,克服因接受照顾而机能退化的消极倾向,不断提升自我的价值,不断得到增能,也使社区更具凝聚力。(5)从受助者的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确定照顾方案,使计划切实可行;计划既要发挥非正式照顾的特长,又不能排斥机构照顾的必要性,而应使照顾能有效满足受助者的需要。(6)发扬民主精神,鼓励社区居民为社区照顾服务计划的制定提供意见,参与服务的管理过程并监督服务的执行,以保证服务的质量,使服务更具有便民、利民和从受照顾者的需要出发的社区特点。
综合上述原则,社区照顾的根本宗旨就在于通过发展非正式的照顾,来弥补或矫正正式照顾的缺陷与偏差,在合理分配资源或资源的重新分配的基础上,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发挥社区网络的作用,以民主和参与的精神发展社区照顾事业,使受照顾者的权利和尊严得到体现,需要得到满足,价值和人格得到尊重。
但是,从国外社区照顾的经验来看,要贯彻社区照顾的理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中,既有价值观和权力关系的冲突,也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而这些问题,不仅引起关于社区照顾的政治上的争论,也在实践中受到人们的批评。
比如,在福利国家,关于社区照顾中价值观和权力关系的冲突,人们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对社会福利的道德考虑,常常会做出互相对立的解释。政治上的左派认为,社区照顾只是一种二流的社会服务的雅称,是政府逃避对人民的福利责任的最好策略;而右派则对社区照顾的政策持普遍欢迎的态度,因为它可以使更多的人承担起照顾自己的责任,政府也可以从沉重的福利财政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于女权主义者来说,社区照顾则是家庭责任不平等的合法化,“女性除了照料家庭而没有选择,男性却可以通过妻子和姐妹们的劳动而免除自己对家庭的责任。这一不平等的模式通过政府的舆论而得以强化。”因而,“照料活动限制了女性进入公共领域中有价值的社会性角色的机会,从而强化了其第二等级的社会地位。”
对于这种混乱和冲突,有人做了这样的概括:对政治家而言,“社区照顾”是一个有用的修辞学片语;对社会学家而言,它则是一个鞭策机构式照顾的棒刺;对公务人员而言,它是个机构式照顾的廉价选择,此类工作可交由地方当局执行——或根本不采取行动;对幻想家而言,它是一个新社会的梦想,在此新社会中,人们彼此均互相照顾;对社会服务部门而言,它则是一个提升公众期望,但又无足够资源去满足此期望的攀魇。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社区照顾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比如说经费的问题,社区照顾也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而且随着照顾范围的扩大、服务水准的提高,经费也会增加。这就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因此,经费问题几乎是各国开展社区照顾的头等制约因素。
基于上述的问题,有人认为,“社区照顾是一个理想,但事实上做不到”,因为社区照顾的原动力来自地方当局,但是,地方当局往往把它看作最不重要的事情而不去做。这样看来,对那些需要照顾的人来说,把他们“留在社区中而不闻不问,反而是更残酷、更漠视的事”。从成本效益来看,“良好的社区照顾比良好的机构照顾,其成本要来得更为昂贵,因为它代表稀有技能及资源的分散,而非技能及资源之集中”。对社区照顾的种种批评说明,社区照顾仍然是一种有待完善的服务模式。
二、中国传统的福利思想与社会照顾模式分析
在中国,社区照顾是一个既新鲜又似曾相识的事物。我们说它是一个新鲜事物,是因为它所使用的专业方法、组织形式和工作理念,对我们刚刚开始的社会工作来说,是全新的、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的理论和技巧。而我们说它似曾相识,则是因为邻里相伴、守望相助的传统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而以家庭为核心的福利保障与服务制度,又使中国从一开始就有了以家庭照顾为基础的社区照顾的雏形。而这一切,在中国传统思想里,都有过较系统的阐述。
例如,在儒家思想里,以“民本”思想为核心的社会福利思想,把“保息养民”作为统治者的责任,主张政府积极介入人民的福利与提倡民间互助互济相结合(注:参见唐均:“中国的社会福利概念”,载王思斌、唐均、梁宝霖、莫泰基主编:《中国社会福利》,香港中华书局,1998年版。),来实现“仁政”的政治理想和“大同”的社会理想。《礼记·礼运》篇就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而《孟子·梁惠王》中则说:“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这些传统的福利思想对中国社会福利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汉以来,中国社会的福利照顾,就形成了以“国”为主导的政府福利照顾和以“家”为基础的民间自助互助福利体系。在“天下为公”和施“仁政”的政治理念支配下,从汉朝起,统治者就以国家的名义建立起了以储粮度荒为目的的“常平仓”、“义仓”等仓储制度,兴办济贫、养老和抚幼的慈善事业。如南北朝的六疾馆和孤独园,唐宋年间的“福田院”、“居养院”,元代广为设置的医疗救济机构“惠民药局”等(注:参见唐均:“中国的社会福利概念”,载王思斌、唐均、梁宝霖、莫泰基主编:《中国社会福利》,香港中华书局,1998年版。),就是这种福利思想的实践。民间以“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理念为生活准则,形成了以家庭自我照顾和邻里互助互济为基础的福利照顾网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社区照顾的传统。
但是,这种传统与现代社区照顾却有质的不同。首先,社会基础不同,中国传统的照顾方式是适应自然经济和专制的封建集权统治控制社会的需要,而现代社区照顾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和个人角色充分社会化、市民社会充分发育的基础上的。其次,目的和要求不同,中国传统的照顾是为了强化“国”或“家”的纽带,而现代社区照顾是维系社会生活、保护个人权利与幸福的要求。第三,手段和理念不同,传统照顾体现的是父权主义家长式的仁慈,而现代照顾追求的是平等和人的尊严;前者以权威和自发性来推行照顾,而后者靠理性和自觉来保证照顾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总之,传统的照顾更多地体现了封建社会民本主义的追求,现代照顾则是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追求社会公正的要求使然。
那么,传统照顾模式有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呢?传统的照顾模式采取的是政府干预与民间自助和互助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人民基本的生活安全,为老弱病残和鳏寡孤独提供必要的照顾,其基础是家庭和邻里的照顾网络。正是这种照顾方式,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家庭照顾制度(注:费孝通在《养老模式与养老问题》一书中,把中国的家庭照顾模式概括为“反馈模式”,以区别于西方的“接力模式”。中国的家庭是父母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而子女也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西方家庭的父母要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但子女却无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见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关心老年发展老年事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和以地域性社区(村庄、邻里)或家庭(家族)为单位的自助式基本福利供应和生活安全保障制度。这种互济互助的传统,为我们今天开展社区照顾奠定了文化和社会历史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这种照顾模式是封建专制主义和小农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封建制的国家是一个“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国”是“家”的延伸和扩大,“家”是“国”的基础。“国”和“家”互相联结,共为一体,构成所谓的“天下”。这个“天下”是“家国”结构的天下,是以私人关系(家庭关系)建构的天下。因而,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没有公共意识和社会观念、公和私的分别,只是相对于“朝廷”和“家庭”而言。“国”为公,“家”为私。由此,林语堂说:“中国人是一个个人主义的民族,他们心系于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1]由于排斥了公共领域,与个人相对应的不是社会而是国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刚性的“家”与“国”的政治伦理关系。因而,在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以家庭的亲缘关系定亲疏,形成“亲亲”“疏疏”的人际关系圈,费孝通称之为人际关系和责任的“差序格局”。在这种人际关系的定位下,社区照顾只能达及“圈内”的亲友、熟人,而不要能给予互不相识的陌生人。由此而产生出来的福利与照顾行为,表达的是父权主义的“权威”与“仁慈”,而绝非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它与现代社区照顾基于公民权利的福利思想和政治理念追求是完全不相适应的。因此,在继承传统文化的过程中,这些封建专制主义和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注重。
三、当前我国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社区照顾的探索
自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福利资源均由国家控制并进行统一分配,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的福利供应模式。在城市,公民的福利基本上由单位或民政部门所包揽,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有基本的保障。这样的福利模式对社会安全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福利供应体制也存在重大的弊端。一是政府和企业包揽福利供应,造成巨大的财政和经济成本负担,不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二是政府和单位包揽职工的福利责任,造成了个人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性,以及平均主义思想的流行,不利于调动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更重要的是,由于福利资源的高度垄断和供应模式的单一化,抑制了社会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也抑制了人的各种社会需要的发展,使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市民社会发展的幼稚阶段,直接影响了现代化的进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单一福利供应体制的弊病不断暴露出来,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提了出来。正如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出的那样:
“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而在其中,发展社区照顾来承担企业剥离出来的福利职能和政府分离出来的服务职能,对于“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就显得特别有意义。但是,发展社区照顾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力量的参与,特别需要非政府和非营利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的介入。然而,由于计划经济造成的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公共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严重萎缩,作为服务载体的社区,其功能也严重退化,这使得中介性社会服务组织很难有发展的空间。因此,旨在恢复和健全社区功能、使其担当起社会福利保障和社会服务职责的社区建设,对于发展社区照顾就具有极大的迫切性。
从近几年我国社区建设的情况看,通过推广社区服务发展社区照顾,开始形成了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经验。下面,我们以上海浦东的罗山市民会馆和广州文昌地区慈善会的个案为例,探讨在我国的社区建设中,发展社区照顾的方法。
罗山市民会馆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探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产物。在社区建设中,如何引进市场机制,将国家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给非政府组织经营,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满足社区居民社会服务的需求,是浦东新区在社区建设中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当罗山街道社区于1995年建成时,社会发展局提出了一个新的社会服务体制改革思路,把闲置的公共配套设施改建成一个具有综合社区服务功能的市民休闲中心。他们把这个中心命名为罗山市民会馆,并选择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进行经营管理。
基督教青年会是一个具有100多年社会服务传统与经验的非营利民间组织。他们将会馆4000平方米的占地面积和226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建成20多个室内外设施,开发出包括文化娱乐、康体、社区教育、社区卫生和社区照顾等在内的50多个经常性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政府对会馆基本没有日常运营成本的补贴,财政负担需要青年会自行解决。为此,他们将所开发的项目分为微利、持平、差额补贴和全额补贴四类,严格管理。其中,属于公共福利服务、需要全额补贴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32.78%。从1996年到1999年,三年时间达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
罗山会馆的经验对于怎样通过制度创新使社区服务成为非政府操作的独立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将罗山会馆与目前由街道承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作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角色的重大变化。街道承办的社区服务中心,其所有权、运营权和管理权统统由街道办事处垄断。而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行政府职能。在这种体制下,社区服务中心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而与政府处于一种‘联体’状态。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干预机构的生产经营与内部管理,另一方面政府也可能陷入对机构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在机构内部,管理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追求自身的利益。政府在监督机构管理者上的成本是很大的,机构管理者可以利用机构资源,以牺牲政府目标为代价来增加个人或小团体的需求满足。而罗山会馆却冲破了这种旧体制,形成了一整套新的组织关系和组织形式。政府只保留所有者的权利,而将生产经营权交由一家体制外的社团独立执掌,这就避免了上述弊端。”[2]
如果说罗山会馆的个案,使我们看到了通过制度创新来推进社区照顾的可能性,那么,文昌地区慈善会的个案,则可以使我们看到,通过社区自己建立独立的社区服务机构、向社区募集资源来组织社区照顾、实现福利社区化的成功案例。
广州文昌慈善会是由逢源街道办事处的干部发起并领导的、以社区服务为导向的非营利组织。逢源街道是一个人口密度高、中低收入者居多且民政服务对象比例较高的老城区,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17%左右。但是,这里可开发利用的经济资源却非常稀缺。街道辖区内没有一家大企业,也没有闲置的土地可供商业性开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依靠退休金或民政救济的人群生活非常困难,保障社区中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那些有社会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提供照顾服务,成为居民的迫切要求。而政府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来满足社区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借鉴国际经验,决定成立具有社会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向各界人士募集资金,兴办社区福利事业。
慈善会的主要做法是:(1)组织慈善捐款捐物,为开展社区照顾筹集资源,从1996年到2000年4年间,共获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150万元。(2)明确社区需求,针对社区突出问题开展福利服务和公共服务。在社区照顾方面,建立了社区敬老院,组织志愿服务队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对孤老、残疾、特困和孤儿提供援助服务,组织社区开展助养、认养老人活动,以及情绪辅导和安慰等精神照顾服务;在公共服务方面,开办了社区文化康乐、社区教育、卫生保健、法律和再就业等服务。(3)修建公共设施,改善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康复条件。(4)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使之制度化,建构起了源于传统、又具有时代特征的社区照顾和服务的社会支持网络。
文昌地区慈善会的经验对开展社区照顾的意义是:在一个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相对短缺、福利供应严重不足的社区,通过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体制的社区中介服务组织,以多元化的方式组织民间的福利资源,为社区的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是一种观念的创新,也是一种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它对于我国目前的社区建设,因为体制限制和资源短缺而无法深入发展,无法走出原有的以政府出资、甚至包办的形式开展社区服务的老路子的困境,是一个极好的启示。
不仅如此,文昌慈善会的经验还告诉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邻里互助和家庭照顾模式,在现代条件下,仍然是我们发展我国的现代社区照顾的重要道德资源和文化资源。逢源街道在组织志愿者队伍、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主要依托本社区的力量,发掘民间的福利资源,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提倡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区互助精神,使传统的民风民俗与现代的社会意识在服务与被服务的互动中,整合在一起,形成了社区的合力;也使这个福利资源相对稀缺的社区,拥有了较高水平的社区照顾,既解除了政府的后顾之忧,也满足了居民的基本福利需求。
社区照顾是社区服务的核心内容。社区服务如果不落实到社区照顾上,至多只是一些初级的便民利民服务。而从我国社区建设的经验来看,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常常会走样,变成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而,在过去,社区服务常常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把社区服务变成某些机构、个人或政府部门设租、寻租的手段;二是由于缺乏资源和社区群众的参与,社区服务以轰轰烈烈开始,以冷冷清清告终。社区照顾使社区服务提升到以公众利益为归依的高度。它提倡发掘民间的福利资源,动员居民参与,通过非营利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使福利服务更贴近大众,更能满足群众的基本福利需求。因此可以说,社区照顾是体现社区服务的福利性、自主性、大众性和自助互助精神本质的内容,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发展社区照顾是社区服务主要的目标,是体现社区服务的福利性的主要内容。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1社会福利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社会福利的内涵及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看,社会福利的重心经历了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险再到普遍性的社会服务的过程。时至今日,在发达国家,各种名目繁多的社会补贴和社会服务项目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福利项目。在我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已逐渐脱离了社会救济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发达国家社会福利观念的影响,对于社会福利的看法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同时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主张。笔者把它界定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运用社会互助的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的活动。在现实中,社会福利通常包括满足人们在生活照顾、护理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动,此外在广义上亦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内容。社会福利有三个本质特征:
(1)脆弱群体优先。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脆弱群体,他们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满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顾服务,也包括身体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满足这个群体的需求,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福利性。对受益者个人来说,社会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费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费,这无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费用比较高,但只要未达到该项服务的市场价格,则仍然存在着福利性,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福利的标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就超出了社会福利领域而属于经济领域。
(3)服务性。“社会福利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会化的服务是社会福利主要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社会福利的特点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务的主体和资源是社会化的,但服务的对象和方式却是个体化的,必须针对每个服务对象具体的特点和情况,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开展福利服务。
2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它呈现出一种制度性供给与补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这种福利模式是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城市,社会福利属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国家福利模式。这种模式与充分就业的就业制度紧密相联。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通过自己就业的单位得到全面而优厚的社会福利待遇。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们生活中几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单位的关怀与保障。这种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国家来,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业人口如孤老残幼等“三无”对象,接受着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和救济,属于补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为覆盖的人数极少,在我国城市的社会福利体系只是处于附属和补充的地位。在农村,我国的社会福利是典型的补缺型的集体福利模式。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村的社会福利承担责任,而是由农村的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等)承担有限的责任,即对农村的孤老残幼等“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由于当时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因此农村集体所办的福利只能覆盖少数“三无”人员,而且福利待遇处于社会救济层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包揽、高水平的城市福利与项目残缺、救济型的农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这个过程由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发端,然后开展面向社会全体公民的社区服务,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3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
根据本文对社会福利涵义的界定,充分借鉴和学习以上几种制度的优点,笔者初步形成了对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想。它包含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
3.1政府办福利机构民营化
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诸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成为官办福利机构的通病。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即将大多数的官办福利机构民营化。当然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作为非营利机构,最关键的问题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模糊性是所有非营利机构的共同特征。民营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实行委托经营的办法,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进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经营的是非营利的福利事业,政府就不应该再收什么经营承包费用,否则这种费用最终会转嫁到福利服务的对象头上,这与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当然,根据香港的经验,有一小部分政府办的福利机构是不能民营化的,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权威的具有强制性或者政策性较强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民间机构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3.2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使之成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分为民政部门办和社会办两大类,然而社会办却不等于“民办”和“非政府办”,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中,有一部分如乡镇政府用财政资金举办的机构其实亦属于政府办的范畴。此外,在我国,很多社会福利机构虽然主要是运用社会资金兴办的,但整个兴办过程,如倡导发起、组织建设和经营运作要么由政府机构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机构很深的影响。而真正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生存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与国办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首先要对现有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实行“去政府化”,将政府从这些机构僭取的权力归还给它们,使这些社会办的福利机构真正“社会办”,成为民办的、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其次,政府要给予民办福利机构和国有福利机构平等的发展空间。政府目前应该出台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从世界各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经验来看,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机构应该成为我国社会福利机构的主体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
为了体现出福利性,应建立面向所有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的政府资助制度。这种资助制度对各种所有制、各种主体和形式的福利机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具体资助数额应根据各个福利机构服务项目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定。同时,为了与政府补贴制度相衔接,政府资助的总体水平较低,只占各种福利机构建设和运作经费很小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政府应逐渐加大对福利机构资助的力度和份额。
3.4按照社会福利服务的特点将福利服务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诸如对老人、儿童生活照顾等项目,这类项目需求量较大,虽包含着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但对受益人来说,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占主要地位,个人有购买意愿,从而可以使收费达到成本价格,对这类项目实行政府补贴制度。具体做法为,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制,并依据福利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收费水平。政府将对国有福利机构的拨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资助制外,绝大部分改为对福利对象的补贴,其中对“三无”和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改由社会救助系统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对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却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弱势群体,则根据个人财产和收入的多少相应给予补贴,对个人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则不再给予补贴。然后包括受到补贴和没有受到补贴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选择福利机构,购买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务。从而在福利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引进市场机制,在福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促使福利机构提供廉价、优质、高效的服务。
3.5可建立政府购买制度
比如由政府办福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就属于此类。此外,实行政府补贴制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对象选择服务机构而引进竞争机制。但如果服务对象本身缺乏选择能力,同时又没有抚养人或监护人为他选择,例如孤儿和精神病人等,也应实行政府购买制度。政府购买,就是在某项福利服务一定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总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务费用。政府购买要有效果,关键是对福利机构业绩的考核,其中对服务质量的考核最为重要。因为服务对象没有选择服务机构的权利,在与服务机构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在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约束和监督情况下,福利服务机构很容易降低服务标准,忽略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业绩表现的监察,加大对服务质量考核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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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2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3篇
在西方国家,社会福利的概念比较广,它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为国家居民或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种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其形成历程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早期的社会福利是与宗教密切相关的。教会或教区是提供社会福利的主体,主要以“专为社会弱者服务”的方式进行,对于无依靠的老人、残疾者以及孤儿等提供援助,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济贫法》,尝试着用行政救济和收容措施的手段来缓解贫困、失业等难题。多数学者认为,《济贫法》规定了国家以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实施社会救助,在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德国正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面对金融危机、共产主义思想的传播、工人罢工不断的社会问题,铁血宰相俾斯麦力排众议,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人赔偿法》和《伤残、死亡和养老保险法》这三部法律。而这三部法律因为其重要的历史意义被学者们认为他们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诞生。
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
是解决现实贫困问题的重要手段。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救济等同于社会救助,但社会救助比社会救济所涉及的群体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国家的救济,也包括社会上的支持和帮助。社会救助不需缴纳捐税,只要是生活不能维持下去的社会成员,都可以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国家的财政支付是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但公民要想领取社会救助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最低基本生活的保障以及国家和社会对需要救助成员的单面责任和义务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所在。
2.教育、培训、住房、医疗等福利制度
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公共教育,有年限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为实行。如美国,初级、中级公共教育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因为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家长必须将其5岁~16岁的子女送到学校读书。作为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住房福利制度目旨在通过国家和社会力量来解决低收入群体所面临的住房问题。通常住房补贴是其主要实现手段。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来进行救助。医疗卫生福利制度是大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三、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制度危机
1.高福利日益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
当代西方国家福利制度主要面临着来自国家财政赤字问题的挑战。例如“法国的福利基金常常支出大于收入,原因是各方面开销太大,福利支出常常超出福利基金的收入,税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法国政府曾经一度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但是支出大于收入的状况仍然无法扭转。”
2.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突出在公平方面
以里根主义和撒切尔主义为典型代表的保守主义,主张通过削减社会福利的措施来减少公共开支,以缓解国家的高财政赤字问题。但是这样做会使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贫困问题更为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如果失去社会福利保障,一部分公民的生活会更加困难。就效率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爆发了二战结束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使得一些国家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但美国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此外,高福利挫伤了劳动者的就业动机,还使不劳而获的思想不断滋生。因为有了国家福利制度的整体保障,少数人坐等福利帮助,不去就业,助长了其依赖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如号称社会福利“从摇篮到坟墓”的瑞典,劳动者和不劳而获者的收入差距更是不到20%,所以一些瑞典人工作积极性不高,对请假和缺勤抱轻率态度的情况就不难理解了。
3.福利部门的官僚主义化问题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如果企业各期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额不一致,则构成一项负债(应计费用)或是一项资产(预付费用)。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由于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养老保险的意识还不高,认识还不足,如果让企业直接按照规定受益制来确认养老金费用,还存在诸如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精算师队伍建设欠缺等制约因素。笔者认为,这个课题不宜交由企业来承担,应交给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专家们去考虑。现在全国都在推崇专家理财的方式,养老金的计量也应采取此模式,由专家来考虑养老金的未来受益水平与当期缴存数的关系,进行专业化管理。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关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其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基础,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就是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均属于缴费制下的养老金。我国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益制下养老金对当前养老金缴费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管理模式。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九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令、规定的前提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
(四)有权进行各种技术协作和联合;
(五)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六)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领导,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四)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
(六)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七)开展职工特别是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
(八)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九)履行其他企业所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办企业方向;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协助落实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章保护扶持
第十六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对社会福利企业应按产品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地在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时,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且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应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
第十八条计划、物资和各行业归口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对纳入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品生产所需的计划分配物资,分别由国家和地方按计划供应。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具体帮助社会福利企业搞好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体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
第二十条对社会福利企业产品创优、上档升级等项工作,要按照产品和行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对待。
第二十一条各地计划、民政、物资、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及各行业归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帮助社会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对安置盲人较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在物资、资金、劳动保险、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章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的委任、选举、招聘或免职,凡民政部门直属企业的由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社会福利企业须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厂长(经理)是社会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独立负责地处理经营管理、生产指挥、技术开发中的问题。主管部门要保护厂长(经理)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依法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党在社会福利企业的基层组织要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企业党组织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任免。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残疾职工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厂长(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物质消耗、物资储备、资金、设备利用、管理费用等项定额。
第二十九条社会福利企业的供销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照顾,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不断开拓市场销路。
第三十条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标准化、计量、检测等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七章劳动工资
第三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聘用或辞退职工。辞退残疾职工应征求企业残疾职工组织的意见,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要逐步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资基数、挂钩基数和浮动系数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计划、劳动、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均按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规定执行。职工退职、退休劳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有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社会福利企业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社会福利企业主办单位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扣除所得税、各种基金等之后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社会福利企业留存的纯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第三十九条管理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的民政主管部门,其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展品及样品费等(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执行)。凡提取管理费的,应对辖区内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处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四)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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