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2、双方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单位为主,由借调部门对借调人员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3、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纪律

1、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2、凡违反本通知借调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3、借调人员借调期满,一律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它安置要求。

4、对因借调影响到干部经济待遇或其他待遇问题的,由双方单位及干部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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