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菁选

抗诉申请书

  在如今这个年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抗诉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XXX 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程序不当。 本案中,**机关提供的证据6:**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之残忍、行为之**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讼。

  此致

  武陵区***

  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经**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

  综上所述,一二**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写清请求抗诉的具体理由,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准确、实体量刑方面是否恰当、程序运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份

  2、书证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抗诉申请书6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连某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连某自己的。

  二、原二**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连某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方米和20多*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B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C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A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连某所有,由连某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市人民***

  申请人:连xx

  二O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

  此致

抗诉申请书8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XXX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XX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9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xxxxx

  委托**人:xxx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x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x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x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x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x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x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xxx*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x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xxx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x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x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xxx。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x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

  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终审**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_____之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办理,________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诞生,山东省xx村民,现住xx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阅读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1)

——抗诉申请书菁选

抗诉申请书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抗诉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

  委托**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__人民*****对____人民**(20__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_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2.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3.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4.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现住______________区。

  被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__县人民**(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________**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经**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

  综上所述,一二**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蓄意伤害申请人,**极其**、性质及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此致

  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抗诉申请书6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XXX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XX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男,汉族,51岁,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贵州省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州省人民*****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xx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办理,织金县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贵州省人民***

  申请人: 刘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中被告________之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农民,住____________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人民**(_______)织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申请再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________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办理,________________人民***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行立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对________________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撤销___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民再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________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________________人民***办理,________人民***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村民,现住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xx号。

  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

  申请人:xx

  二oxx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1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xx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xxxxx

  委托**人:xxx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x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x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x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x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x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x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xxx*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x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xxx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x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x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xxx。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x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高,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路号XX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提交理想公司向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提请抗诉。

此致

  苏州市人民***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2)

——抗诉申请书菁选

抗诉申请书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抗诉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法定**人:____________申请:____________

  抗诉请求: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新证据提请__________市人民*****对__________人民**(2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51岁,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其次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马上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其次,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可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患病比**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确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终审**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

申请人: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

  法定**人:某某某,**。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申请再审,请求****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马某。

  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某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况概况:

  申请人及其丈夫孙某与李某之间长期存在煤炭买卖业务往来。申请人系以自己承包的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方便考虑,申请人(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也曾委托李某代为在包头地区办理煤炭的发货、结算等业务。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业务终止,申请人与李某双方往来业务大约在200万元,李某结欠申请人款项。

  因往来业务繁多,帐目混乱。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双方往来进行对帐。对帐清单中,就双方存在的争议,双方确认为:

  1、关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从农行包头市昆区支行汇出过15万元给申请人;

  2、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的17万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双方又在无锡市石塘湾派出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回包头查昆区农行由20xx年12月份孙(指申请人的丈夫孙某)汇出的15万元的单据,如查出单据是孙汇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孙全部承担,如查不出此款的单据,一切由李某承担损失及此款。双方同时在协议书中又约定“青山农行孙某的款项单据金额为17万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证据为依据,如果李拿不出依据,由李承担;如果拿出依据,由孙承担”。

  上述协议订立后,李某未提供证据,又不归还争议款项。申请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无锡市某区人民**提出诉讼。

  20xx年7月6日,无锡市某区人民**经**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经**后,作出了某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1、对双方有关17万元货款的争议,一二**决均错误认定事实:

  一审诉讼中,**认定20xx年1月7日,孙某(申请人的丈夫)开设的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有取款17万元的事实,并认定该17万元款项被孙某提取。对此,申请人认为,一二判决根本无视申请人与李某已有的约定。

  依据双方9月30日的对帐清单以及10月2日的协议书(为表述计,下文对前述对帐清单及协议书统称为“协议”)内容,双方对孙某农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账户中曾被提取17万元的事实无争议,而争议焦点是:李某否认最终系由其实际获取了该17万元,因而双方的对帐单以及协议书均约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因此,根据如前约定,说明双方并不确认系孙某最终获取上述17万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该款的证据,举证责任确定给了李某。

  既然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李某负责去核查以及提供证据,那么,在诉讼中,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李某来承担。

  而现一二**决均不顾如上协议约定,没有安排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仅从常规角度出发,却要求申请人举证,此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当事人间的意思**,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

  现申请人在二**决后,经过努力,就17万元的款项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已足以**原审认定。申请人获取的证据表明:

  20xx年1月7日当天,李某与孙某从银行取出17万元后,李某将款项直接解入申请人的业务单位某公司,该公司即作为申请人的预付款入帐,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无锡市新某物资经营部的名义将该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经过申请人同意,该17万元的争议款项,系被李某个人非法占有。

  2、关于15万元的争议,一二审**违反证据认定准则,以推断代替事实,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毫无说服力,错误适用法律,致成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15万元的争议焦点应该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李某有没有从昆区农行汇出过15万元。上述两份书证,均为李某亲笔书写,应认定为其内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虑和认可的。

  但,原审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请人付款15万元的存款凭条,以此作为已经支付15万元款项的证据,并辩称,订立协议时记忆错误,实际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举证显然达不到举证目的,因为:第一,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明确的时段内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实,而现李某之举证并非所指时段;第二,两份书证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约定时段,而李某却后以记忆出错为借口,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但遗憾的是,一二审**竟然认同李某没有任何证据**的辩解,认定了系李某记忆差错合理,及认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为协议书上约定的.付款。一二审**该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完全违反证据规则。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及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现李某在上述二份协议中均确认对诉争15万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间的付款证据,而现李某反悔认为诉争付款时间并非协议所述时间。如依李某此反悔,则原协议约定则属对李某不利之事实,李某即应提供证据以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关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证据,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正确的。

  而且,根据法律逻辑,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而现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系错误的及其反悔是准确的,不能反果为因。

  特别提出的是:

  A、根据上述诉争17万元实际由李某提取的事实,李某地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其为人如此缺乏诚信,何以能够认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实的?

  B、上述协议并非仅有一次,二次协议约定均一致,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错误认识?由此可见,李某反悔所述也违反基本的行为惯例。

  C、如果李某认为其对上述二次协议是错误的意思表示,此即属于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对该重大误解,在本案诉讼中,李某不能仅提出抗辩,而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人民**申请撤销,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李某未提出反诉及另行诉讼,其该抗辩也不能得到****。

  综上所述,一二**决均系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特申请无锡市人民***提请江苏省人民***向江苏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法律及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和尊严。

此致

  无锡市人民***

  申请人:马某

  20xx年xxx月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

  委托**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晓玲*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晓玲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提**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366135.26元的一半计***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决,向YT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质证,该证据足以**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申请调取新证据,**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去张某的工作地**取证,但是**却拒绝去外地**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五)对**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收集,人民**未**。”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__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人的批复》(司复〔20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人的行为,属于双重**,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长应当对诉讼**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并没纠正双重**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人员在**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拒不**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12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____人民*****对____人民**(20____)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____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____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____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2.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3.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4.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人:黄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行长,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_____年石民二终字第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

  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

  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

  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

  4、依约支付赔偿金。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原二**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所主张的观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律原则相冲突,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建设,肯请人民***认真**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提起抗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xx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减少对脑**牵拉、减少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采取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重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xx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重新**,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经过**委员会讨论,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旧**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书》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做出(20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救助《协议书》属于无权**,不构成表见**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只要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显然仅仅出于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是对夫妻地位*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是*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成便见**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做出的表见**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2、申请人丈夫张某某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和应诉,请求人民**保护其权益的**。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上的**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权的协议,当事人的**权也不丧失。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都不可以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更加不得擅自约定。

  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赋予申请人的诉讼**,显然是一种无效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二审**以所谓“表见**”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显然是对夫妻*等关系的错误理解与对表见**权的滥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提请广东省人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市人民***

申请人:

二O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3)

——抗诉申请书菁选

抗诉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抗诉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诞生,山东省xx村民,现住xxx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xx**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蓄意伤害申请人,**极其**、性质及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此致

  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

  一审被告:李XX,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XX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xx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申请人:***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写清请求抗诉的具体理由,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准确、实体量刑方面是否恰当、程序运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证______份

  2、书证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xx县,学校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其次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马上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其次,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依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可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患病比**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确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xxx,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xxxxx

  委托**人:xxx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x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x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x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

  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x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x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x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xxx*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x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x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xxx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x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x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x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x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xxx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x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x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xxx。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x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x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山东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旅游路37号2-203。

  被申请人:牛丽,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和*路22号。

  抗诉请求

  请求**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人、其他**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人或**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

  2、原审**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义务。李**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表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竟能认可李**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原为是被申请人**营的和*饭店的员工。后来**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物流,李**留在昌*物流继续上班。昌*物流20xx年 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李**,查***,有违法**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物流。但是被申请人**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支付租金,而是**同意后,越过**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物流,房东与昌*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XX年4月14日施某**,内部结算无法进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提**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xx)贵民一初第y号],贵溪市人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366135.26元的一半计***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决,向yt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xx)鹰民一终第x号],yt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质证,该证据足以**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申请调取新证据,**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去张某的工作地**取证,但是**却拒绝去外地**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五)对**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收集,人民**未**收集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人的批复》(司复〔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人的行为,属于双重**,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长应当对诉讼**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并没纠正双重**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人员在**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拒不**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20xx年)沈铁西刑初字第00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七个月。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犯的是故意**罪(中止),而一审法官李忠勤严重偏袒被告人,重罪轻判,申请人对一审**严重有损被害***,有损司法尊严的违法判决提出强烈**,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量刑严重畸轻。

  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崔啸天具有明显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罪(中止),而一审**却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崔笑天是_____________的前男友,两人分手后,被告人一直骚扰、纠缠、威胁、殴打_____________,为了躲避被告人的**,_____________被迫搬家至案发地点(证人陈述48页、被害人陈述53页)。被告人对于被害人_____________同_____________在一起生活,一直怀恨在心,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态扭曲,产生**报复的**动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案发前一个来月,被告人通过2、3次跟踪尾随的方式找到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居住的房子,踩点预谋**。(证人陈述12页;被告人供述22页、24页、31页)被告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市场购买足以致人**的铁锤,预谋**。(被告人供述24页、31页)案发当天被告人带着帽子和口罩(被告人供述42页;证人陈述12页;被害人陈述54页),怕被人认出,蹲点守候在________________室门口,等候被害人开门的时候,在被害人猝不及防的情况下,用铁锤猛击追打被害人至厨房,将被害人**后,骑在被害人身上继续击打,被害人出血过多,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但被告人说,他要是走了,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报警,他就完了,并扬言要整死被害人和_______________。(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后被害人提出可以写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同意该建议,从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的手受伤了,被害人只写了一个“今”字再无法书写,由_______________写下: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的责任,无崔笑天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证上签字后,被告人中止了**行为。被告人崔笑天具有**动机,准备**工具,蹲点伺机行凶,用铁锤连续追打被害人,并表露**故意,后因被害人求饶写保证不追究其责任后,中止**行为,是典型的故意**行为,而非伤害行为。《辽沈晚报》20xx年12月31日A10版报道一个案件,该案情和本案情如出一辙,唯一的差异在于,报纸上的案件因行凶者被二被害人制服后无法实施**行为,属于故意**(未遂)。而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被害人求饶、写下保证,以及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的紧张、害怕而放弃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中止)。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法官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故意**罪(中止),而不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附报纸复印件)一审**定性严重错误,重罪轻判。退一步讲,就是定性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动机**、**情节严重、******的从重情节,而一审**只判被告人一年七个月的刑期,量刑严重畸轻。

  二、一**决虚构**情节,严重歪曲**事实,掩盖被告人蓄意**的**动机和**事实,为被告人开脱故意**罪名。

  一审**为了驳斥被害人对于该案定性的异议,故意歪曲**事实。一审**认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被告人崔笑天在________________室,因情感纠纷用铁锤和拳脚将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头面部打伤……。”一个被害人及其**人对***定性有如此巨大争议的案件,一审**只用了54个字就轻描淡写地描述案件事实,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主要**情节和**事实。其中,被告人事先踩点,准备铁锤,带着帽子和口罩怕被认出,预先蹲点守候在门口,入室连续追击,被害人被**后,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继续行凶,并扬言杀害被害人,后在被告人求饶提出写下和被告人无关的字条后才中止**行为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关键**事实一概不提,实则为被告人的**行为开脱。且编造出“感情纠纷”的案件起因,试图掩盖被告人蓄意**的**动机和**事实,混淆该起案件同普通因琐事引起的口角、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事件。被告人是在同_______________分手后单方一直纠缠和报复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被害人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何来什么“感情纠纷”?这种编造完全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责任。

  一审**严重歪曲对于该案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保证书”**情节,该情节是区别被告人的主观**形态到底是**还是伤害的核心情节。一审**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害人_______________、证人_______________、被告人崔笑天对当日案发过程均表述被告人崔笑天在将_______________**后停手,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言语威胁,逼迫被害人_______________与证人_______________写下‘保证书’,在被告人崔笑天言语威胁的过程中并未继续使用暴力。”事实的情况是,被告人在将被害人**后,骑在被害人身上(被害人陈述16页),说些被害人不配和证人_______________处对象之类泄愤的话,并扬言今天他出去也好不了了,要弄死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害人留了大量血后,向被告人求饶要去医院看病,并提出可以写一个保证,说今天的事情与被告人无关,都是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错,被告人在紧张害怕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起身到卧室的抽屉里翻出笔和纸(照片;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让被害人写保证,由于被害人受伤,只在纸上写下“今”字后无法书写(笔记本物证),由证人_______________写下了:_________________“今天都是被害人_______________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责任,无崔笑天责任,事已至此,既往不咎”的保证,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均在保证上签字(证人陈述12页、49页;被害人陈述16页、56页、57页;被告人供述23页、26页、29页、32页、44页)。被告人是在紧张害怕情况下,在拿到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写的保证后,才中止了侵害行为。可见,被告人在将被害人**后继续骑在被害人身上击打,且在行凶过程中明确表达了**的故意,后是被害人求饶提出可以写个保证的情况下,并害怕出人命,被告人才中止了**的行为,放过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具有明显的要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不是伤害故意。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求饶和做出保证后,自动中止了**行为,属于故意**罪的中止样态。李忠勤法官严重歪曲“保证书”出具的过程,为被告人的**(中止)行为进行开脱。

  三、一**决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字未提,完全拒绝采纳,也未给出任何拒绝采纳的理由,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机关具有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如此严重的入室行凶案件,**机关没有提供**现场的任何照片,也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无奈被害人的两名委托**人在案发后进入案发现场拍下了**的**现场照片,收集了当时案发现场遗留的眼镜、笔、笔记本等核心证据,拍下了被害人入院治疗时受伤情况的照片,并将这些证据材料分类提供给法庭,庭审时,被害人还当庭展示了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的血衣、被打碎的眼镜、遗留在现场的笔和笔记本等物证。但是在一审**采纳的8组证据材料中根本没有被害人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判决中又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不予采纳的说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李忠勤法官实际上是要隐匿这些核心证据,不想通过这些核心证据还原**现场的真实情况,而只以轻伤鉴定的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将案件坐实是伤害案件,而非**案件。李忠勤法官玩弄文字游戏,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避重就轻,剔除关键核心定性证据,采纳次要非核心证据,是严重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

  四、被告人崔笑天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自首,一**决却认定自首,并给予从轻处罚,属于严重枉法裁判行为。

  一**决载明:“鉴于被告人崔笑天经**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系自首,故**予以采纳。”李忠勤法官为了将被告人认定成自首,在判决中采纳的是被告人在**机关的第三、四、五次和**事实较为接近的供述,对于第一次的.不如供述未予说明。最要害的是,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主要**过程和核心**事实,李忠勤法官完全给予回避,只字不提。我不得不佩服李忠勤法官精湛的法律专业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知道如何裁剪庭审材料,为自己判决自首做充分论证,这样的判决即使上网公示都看不出存在任何问题,前后逻辑十分连贯,但只要我们对照庭审笔录,就知道李忠勤法官如何裁剪事实,进行违法判决了!

  需要详细说明的是,**机关在“**经过”、“情况说明”中隐匿了1月22日被害人妹妹和证人_______________参与的一次**机关诱捕行动,被告人并非主动向**机关投案,而是在**行动落空后,**机关让被告人的父亲通知被告人归案的,其是被动向**机关投案的,且投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没有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事实、**工具和**动机,而是避重就轻,百般推诿,歪曲事实,虚构情节,不能构成自首。最为**的是,庭审当日被告人歪曲主要**事实,当庭翻供: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编造被害人是破坏其和证人_______________感情的事实;否认案发前一直纠缠证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实;狡辩自己的**动机只是吓唬吓唬被害人;狡辩自己准备铁锤是用于修车的,而不是用于**的;编造**现场是在三楼到四楼的楼梯上;编造一开始就被害人认出自己的情节;编造自己只是用铁锤轻轻划拉了被害人的头部两下;否认被害人被**后继续骑在被害人身上击打的事实;编造逼迫写“保证书”的动机和背景;否认扬言要弄死被害人和证人_______________的事实;否认“保证书”是由被害人先写一个“今”字后写不下去的事实;否认被害人提供的现场被打碎的眼镜是案发当天被害人所戴的眼镜等主要**情节。被告人对主要**过程全部否认,只承认伤害结果,属于严重的当庭翻供行为。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_________________“**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李忠勤法官费尽心思帮被告人定性自首,是严重的违法裁判。

  五、被告人**动机**、**情节严重、******,且一直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害,一审**丝毫不考虑这些从重情节,明显畸轻判决。

  一**决载明:“鉴于被告人崔笑天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持有凶器,考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被告人若不能赔偿其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而事实上,李忠勤法官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些从重情节,给予从重判决。试问只判了一年七个月,算是从重吗?连最高人民**《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20xx年)中2年的量刑起点都没有达到,算是从重吗?如果没有这些从重情节,是不是一审**就判缓刑了?真实荒谬至极!

  被告人因证人_______________同被害人恋爱后,心生怨恨,加之被告人有抑郁症,心理扭曲变态,产生杀机,暴力干涉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的恋爱、婚姻**,**动机极其**;被告人通过尾随、跟踪、蹲点,携带铁锤在门口守候,趁其不备攻击被害人,入室行凶,扬言欲弄死被害人,还要逼迫被害人写下此次****与被告人无关,全是被害人责任的字条,其行为令人发指;被告人案发后将作案工具铁锤丢弃,并撕毁证人_______________和被害人为其写的字条,铁锤和字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的关键证据,被告人毁灭主要**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而且被告人至今未赔偿被害人一分钱,惺惺作态,毫无悔意,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无法原谅被告人令人发指的行为。一审**根本就没有考虑以上这些从重情节,只作为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对待,混同于一般的打架斗殴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裁判,严重损害被害**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抗诉申请书11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XX号

  法定**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提请最高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洁员,20xx年9月22日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于9月23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月9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10月15日)申请人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月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完全偏瘫,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选择权,没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减少对脑**牵拉、减少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采取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重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采取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要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4月1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出于人道**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补偿68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xx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重新**,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医鉴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与度为B级(理论系数为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年5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裁定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xx年9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经过**委员会讨论,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旧**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担所谓违约金444240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委员会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某某签署的《协议书》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做出(20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某某越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约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

  1、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救助《协议书》属于无权**,不构成表见**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丈夫张某某事先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申请人明确追认,显然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救助《协议书》只要没有得到申请人的确认,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显然仅仅出于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是对夫妻地位*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权的滥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是*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成便见**仅限于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行为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张某某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损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显然只有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做出的表见**认定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2、申请人丈夫张某某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和应诉,请求人民**保护其权益的**。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处分,否则程序的安定性和严肃性将得不到保障。因此,这种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上的**权为直接依据,内含着**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权是不可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权的协议,当事人的**权也不丧失。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都不可以由当事人擅自约定,显然比**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更加不得擅自约定。

  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某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赋予申请人的诉讼**,显然是一种无效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一**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二审**以所谓“表见**”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显然是对夫妻*等关系的错误理解与对表见**权的滥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提请广东省人民***向广东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某某市人民***

申请人:

二O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2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连某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连某自己的。

  二、原二**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连某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方米和20多*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B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C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A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连某所有,由连某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市人民***

  申请人:连xx

  二O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诉申请书13

  申请人:山东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

  法定**人:李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抗诉请求

  请求**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人、其他**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人或**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与诉讼的**。

  2、原审**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实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对于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义务。李xx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原则?

  就算能适用“表见**”,“表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证实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

  3、传票签收人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营的和*饭店的员工。后来**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物流,李xx留在昌*物流继续上班。昌*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加诉讼。

  为此,希望贵院着重**李xx,查***,有违法**者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物流。但是被申请人**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该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

  即便是存在**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支付租金,而是**同意后,越过**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物流,房东与昌*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义务只赋予合同的履行者。**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

  委托**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地址:

  申请人:山东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抗诉申请书14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教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撤销一、二**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职权范围。

  从**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人民**。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决是错误的,二**决维持一**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提起抗诉,要求****撤销一、二**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第一分院

抗诉申请书15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而申请人在**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4)

——抗诉申请书10篇

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行政裁定书XX)下行初字第XX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20xx)杭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处理XX,并**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本案通过立案**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进行了**。

  一、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费。

  2)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五、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高,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区路号XX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提交理想公司向爱龙XX有限公司(下称"爱龙公司")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公司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转账注入,相矛盾;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公司曾出借爱龙公司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另,理想公司与爱龙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公司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公司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公司"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公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公司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公司融资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爱龙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公司的融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公司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公司一旦融资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爱龙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提请抗诉。

此致

  苏州市人民*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抗诉申请书3

  申请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xx年4月14日施某**,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提**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366135.26元的一半计***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JS不服一**决,向YT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级人民**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

  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别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向**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愿意接受**质证,该证据足以**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申请调取新证据,**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去张某的工作地**取证,但是**却拒绝去外地**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五)对**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收集,人民**未**。”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__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审**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时,原告甘某的委托**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委托**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人的批复》(司复〔20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人的行为,属于双重**,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3、14条规定:“**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此规定,**长应当对诉讼**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审**并没纠正双重**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人员在**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判决,**拒不**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YT市人民*提请江西省人民*向江西省高级人民**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市人民*

  申请人:JS

  X年X月X日

抗诉申请书4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被判**立即执行,和刑法不被判**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5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处理XX,并**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进行了**。

  一、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费。

  2)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受理立案**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不**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权、**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

  五、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6

  申请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市铁东区黄土坑街*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提起抗诉,撤销四*市中级人民**(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方米和20多*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市人民*

  申请人: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诉申请书7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8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XX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XX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9

  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市xxx,电话:xxx

  委托**人:侯xx xxx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

  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xx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中级**在**时没有给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矛盾情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申请人与范xx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xx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与范xx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xx所有,其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而一审**及二审**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情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xx所拥有的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

  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按照8万元与范xx*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

  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xx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xx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按照8万元的价值同范xx折价*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按照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xx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分割,而一审**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按照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背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8万元进行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 范xx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具体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xx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根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一审**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00元。

  四、 范xx在**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在具体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xx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xx。一审**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

  五、 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

  六、 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xx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利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具体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

  七、 二审**违反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二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xx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予以抗诉。

  此致

  河北省人民*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抗诉申请书10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处理XX,并**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进行了**。

  一、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后没有**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费。

  2)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受理立案**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不**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权、**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

  五、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对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5)

——再审抗诉申请书3篇

再审抗诉申请书1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

  法定**人:某某某,*。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申请再审,请求****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诉申请书菁选(扩展6)

——民事抗诉申请书 (菁选5篇)

民事抗诉申请书1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XXX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XX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2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xxx

  地址:xxx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

  申请人:***

  xxxx年xx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3

  请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2、收款收据;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5、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7、煤炭化验单;8、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武维维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维维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某某联系,煤是刘某某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民事抗诉申请书4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市人民***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市第二中级人民**(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市高级人民**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判决**,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残忍,情节**,不判**不足以*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行以及其**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残忍、情节**!!!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残忍,情节**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又接着销毁罪证。 (范文网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的过程中遭受比**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5

  请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被申请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人:XXX,该公司经理:XXX。

  申请请求:

  申请人公司甲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20xx]淮民二终字XXX号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不服,请求贵院依****程序进行抗诉。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煤炭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货到收货地徐州铜山港,含税价800元/吨。”,“货到收货港前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到港后的费用由收货方承担。”,“第一批货后,结算方式为货到收货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额货款。”

  公司乙声称:货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货款。公司乙提供证据:

  1、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收款收据;

  3、公司甲的原材料检验报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6、煤炭化验单;

  7、手机缴费**及手机短信。

  我方对煤炭供货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不存在异议。然而,东南运输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无法证明我方收到货物。

  第一,“收款收据”的名称与收取货物的收据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据”上的填票人“李双”系何人无法证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据”上收款人签名无法确认为何人;

  第四,“收款收据”上无公司甲的公章。

  数额这么大的一批货物,收货人开具的收货收据形式不合法,无单位公章且签名无法辨认,对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去商榷。

  证据“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首先,是否真有XXX这个人,无法证实。其次,其证明收到恒升管桩港务费,即使此人真实存在,其可有证明这一内容的职能值得怀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桩有限公司港务费,缴费人可为该公司人员其无法查实。换句话说,货物是否达到港口的事实此证据都无法证明,更何谈后面的证明内容。

  证据“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公司丙结算收据”及**“对朱从敬的问话笔录”。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无该公司公章,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力不言而喻。其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只能达到证明该公司是与刘XX联系,煤是刘XX的一直在其**范围内,且在联系时仅有第二人出现,即“姓高的”,此人又为何人仅有刘XX本人知道。至于货物是否由公司丙运到公司甲无法**此证据就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运输公司与人签订运输合同仅仅是凭前去联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单位需要运输货物,到底真是不是这家公司让他们运送货物,他们是不会要求联系人拿自己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结算凭证**费人是否为公司甲更无从证明。再者,公司丙结算收据是在20xx年10月4日开具的,而“收款收据”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说,对该“收款收据”除日期外不存在异议,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就签收货收据,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均不应采纳。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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