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方案
研究
摘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关系着社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能否发挥其稳定安全的作用,是我国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问题对策
中途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1—( )—2
本文就目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了如下分析:
一、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稽核机构不健全,稽核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稽核机构的健全是其有效展开社会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建立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保险稽核机构却形同虚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定时开展保险稽核工作,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良莠不齐,稽核队伍不健全,稽核机构的独立性较低,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稽核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
(二)个别企业对稽核工作不配合,阻扰稽核工作开展
一些企业对稽核工作的开展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稽核资料,有的甚至制造假账,隐藏职工工资收入,千方百计阻止工作人员进行查账,对稽核通知置之不理,为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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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准格尔旗
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为社保局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旗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每年度由旗社保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2015年抽取量20家左右。根据以前年度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审计股和单位参保管理股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社保局安排1-2人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与个参保单位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料的催送等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社保局403办公室。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审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1、确定被稽核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的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在5月底前。
2、向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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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送达或就地审计)。对拒绝提供资料或审计的单位,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3、实施稽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6、7月份。
4、提出稽核审计报告: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社保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5、稽核处理处罚:社保局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对被审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的内容
(一)工资支付情况
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组成及财务记账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3、延长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情况;
4、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有书面记录;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稽核审计人员纪律
在稽核中,参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执业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对结果慎重、客观。
准格尔旗社保局稽核审计股
二零一四三月十日
附件一. 被稽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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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被稽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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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
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的稽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为社保局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均为稽核范围。
每年度由社保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按照企业行业类型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稽核经验,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股、养老保险股、工伤生育保险股及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局里安排1-2名业务骨干,负责稽核过程中与参保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稽核、就地稽核相结合的稽核方式:
送达稽核的集合地点:县社保局稽核科办公室。稽核过程为封闭方式,由稽核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稽核:由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
五、稽核程序及步骤
1.确定被稽核企业名单,稽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在5月底前。
2.向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稽核要求提供资料,接受稽核(送达或就地稽核)。对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排在6月份。
3.实施稽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稽核,稽核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6、7月份。
4.提出稽核报告: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稽核报告,送达被稽核对象并征求被稽核对象的意见。被稽核对象应在接到稽核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社保局,逾期未突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5.稽核处理处罚:社保局根据稽核报告内容,对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稽核内容
1.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补缴情况。
七、稽核人员纪律
在集合中,参加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原则,并对在稽核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做到:谨慎、严格、对企业礼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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