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8条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篇劳动合同法48条,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表于 - 2014/03/18 : 11:48:50 楼 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春透寒梅,韵谐青竹


48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3期女员工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3期员工3期内工资。从道理上来讲,这种处理方式没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职工因无需上班而获得的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

华厅集瑞,旭日临门。

。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劳动合同法48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

柳荫下握别百般惆怅――同窗数载少年情长,望征程千种思绪,愿友情化为奋进的力量!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用工的单位特别重大。因为如果直接用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3期员工的处理负担并不重

一条短信,有如此多的牵挂,只因它承载了浓浓的祝福:亲爱的老师,您辛苦了

。可一旦通过派遣,用工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无法享受这一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释,用工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属于48条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适用87条进行赔偿。该规定是比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金额可能远远小于3期工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难获得员工的理解

莫让时间冲淡友情的酒,莫让距离拉开想念的手,祝福你永远永远

。甚至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规定

每天都生活在被虚伪充满的社会中,都把真正的自己伪装起来,是害怕?还是虚伪?随着时间的流逝,一颗善良童真的心会变得如冰山一样寒冷。整个世界都弥漫着虚伪的气息,足以让人们窒息,是那么的可怕,那么的寒气逼人。


最后,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并用,有观点认为支付赔偿金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用

才返回学校。 这件事虽然过去一年多了,每当我回想起这一件事,一股暖流就渗透到我的全身。

。我的观点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要有46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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