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鉴定申请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通安[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2-5
执行日期:1994-2-5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
1994年2月5日
公安部
<<公安部>>1994年
作者:
法律法规 法规颁布部门 : g300019998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通字[1994]第7号 1994年2月5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
济南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发生火灾后,如果对消防部门鉴定(认定)的火灾原因有意见,可否申请火灾原因重新鉴定(认定),如果可以的话,怎样申请?
魏民就此咨询了有关消防人士。据他们介绍,当事人对济南行政区域内公安消防机构鉴定(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认定) 。申请人应首先领取并填写《火灾原因重新鉴定(认定)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和物证送交受理部门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所提交的材料、物证,受理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调查鉴定(认定)后,出具《火灾原因重新鉴定书》或《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 。这一重新鉴定(认定)为最终鉴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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