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发文单位:上海司鉴办
发布日期:20xx年内,向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可以由具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委托的律师提出 。
专家委员会受理地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电话:64374961,传真:64373439,邮编:20xx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司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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