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煤矿职工品行习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行文下发执行。
第三条 品行习练的内容和科目。根据集团公司“十有”(思想有准、言行有德、团队有神、个体有力、学习有效、命令有威、工作有序、守纪有规、会议有章、环境有韵)训练标准,结合“三违”治理的要求以及矿管理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 。每期集训班品行习练内容和科目由政工部负责制定,武装部协助。
第四条 品行习练的地点和时间。职工品行习练原则上在矿工业广场范围内进行,少数人员或个别项目需到集团公司品行习练基地进行训练的根据上级的安排和要求执行。矿组织的品行习练每期时间为一周。
第五条 品行习练教练。军训部分聘请部队现役教官进行训练(对于人数较少的班次,也可由武装部自行训练),其他科目聘请有实践经验的该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训练。
第六条 安全措施 。每次开班前,由武装部根据学员情况和习练内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报矿安监部和分管安全的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着装要求。参加品行习练的职工必须统一着迷彩服。
第八条 组织实施。职工品行习练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武装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台帐。
第九条 费用安排。品行习练所需相关费用矿给予充分保障,费用计划由武装部和政工部共同提出,财资部按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除学员着装费出各单位备用金外,其他费用从矿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组织领导。矿成立职工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矿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副处长任副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政工部部长、政工部分管宣传的副部长、财资部部长、财资部分管职工培训的副部长、安监部部长、武装部部长、党政办主任、群工部部长、团委书记、技术中心主任、电讯中心书记、救护队书记、职校校长等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工部部长和武装部部长分别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第十一条 处罚与奖励。对矿下达各单位的参训人数,每缺一人罚单位500元,并罚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选送学员不符合条件的按缺席论处 。已报到的参训人员,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并扣发当日工资,缺席超过两次(含两次)的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矿颁发品行习练结业证书。根据学员的表现和成绩,每期按不超过总数8%的比例评比优秀学员,并颁发优秀学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下期自费参训,直至合格为止。学员的表现列入单位考核内容 。机关部室按照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进行奖励或处罚。年度品行习练工作结束后,武装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矿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在总结的同时,要提出对基层单位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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