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须知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签购房合同须知,对想写入党申请书的朋友非常具有参考价值,需要 的朋友可以参考下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www.yyfangchan.com/

  ●明确费用由谁出

  曾有购房人收房时发现室内有电话和电视天线,但插座里面却没有线,拿着合同问房地产商是怎么回事,房地产商竟说什么:“我在合同中承诺了提供电话和电视,但仅仅是提供,而没说免费提供。公共电视天线在楼顶,你要入户,先交300元入户费;电话线已做到了楼道里,你要接通先交1500元安装费。我按合同完工了,你说不能用是因为你没交钱。”这种让人气愤的事现在照样不少,只不过现在大多发生在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问题上。更有一些房地产商让购房人入住时交煤气、天然气的管道铺设费甚至所谓的电力增容费,某些以有门禁系统为诱饵吸引购房人的房地产商,到交房时反过来要购房人买门禁卡,不然拿了钥匙也进不了楼门。门禁系统还没防小偷,先把购房人给禁在门外。这些房地产商抓住了购房人没有精力打官司的弱点,也知道购房人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说清的现状,所以在房屋交付时再额外赚购房人一笔,购房人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为了防范再遇到这种窝心事,笔者建议购房人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让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四条上将承诺提供的设施一条一条地写清楚相关费用由谁出,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入住就能使用。如果房地产商不肯写,购房人就要小心这里有鬼!

  什么房子按套内面积售房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同时,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商铺、写字楼、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有三种计价方式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使用面积计价或按套计价。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6条规定,商品住宅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的、2003年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预售登记。 按套内面积买房对购房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自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按套内面积售房至今,已经有超过60个新开住宅项目取得了按套内面积卖房的预售许可证,买房人到这60多个楼盘买房,可按套内面积买房。过去,北京市按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因公摊面积而引起的面积纠纷是近年北京楼市比较突出的问题。

  北京市政府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现在预售商品房必须按套内面积卖房,即买房人掏钱买的是自己户门以内的面积。

  按套内面积买房如何保障权益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买房人买的就是自己家门内的面积,开发商不能再在公摊面积上进行暗箱操作,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面积心里有谱,不再吃亏。根据新规定,房屋竣工后,套内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按新办法,公共部位的产权属于谁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开发商卖房时应公示哪些公摊部分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并不是买房人不承担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仍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写明。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按新办法,购房者可以自己测量面积吗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卖房的同时,北京市商品房的测绘也在实行市场化,开发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买房人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开发商不能拒绝。一旦测绘数据误差较大,房屋面积与事实不符合,如果是由于测绘技术引起的,测绘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买房人可以起诉测绘单位。

  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贷款办不下来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使得买受人在贷不下款后只能听出卖人的支配,处于很尴尬的地位。本律师认为:买受人贷不下款,只要其按时提交了材料,退房的选择权应交给买受人。

  建议条款:“按照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和年限办贷款手续,并向出卖人补交差额房款部分。若买受人已按银行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贷款银行不能按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发放贷款或拒绝向买受人提供贷款的,买受人可在如下方式中进行选择:

  (1)选择其他付款方式,并享受应优惠幅度,按照所选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2)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在收到按揭银行拒绝发放按揭贷款通知及买受人书面解除买卖合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扣除印花税的金额(房价总款的0.05%)后,向买受人无息返还已收房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确定当事人责任

  合同范本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四种计价方式可以选择,但开发商往往以北京市按建筑面积发放房产证为由,拒绝购房者做其他选择。律师认为,在不能按使用面积签合同的情况下,应坚持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以防止在分摊面积上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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