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9、人才工作处(挂“外国专家局”牌子)

  制定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留学人员来哈创业发展优惠政策及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资助工作;负责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负责国家、省、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工作;负责市长特别奖人选选拔及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全市专家服务基层、专家休假疗养工作;负责市政府特邀专家选拔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长特别奖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协调管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业创新实践基地及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生活补贴、学费补助发放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职称考试;负责高级专家延聘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管理地方项目及专项经费的使用;负责国家“友谊奖”人选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跟踪问效、成果推广及鉴定评估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对俄人才交流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和协调政府间有关人才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事宜。

  1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工作人员聘用、聘任、辞职、辞聘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承办中省直在哈、市直和区直事业单位从外市调配人员事宜及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整;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区、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审核备案,拟定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核准备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各事业单位岗位使用;负责事业单位信息统计和管理;负责对事业单位人事合同鉴证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提出国家和省市急需并应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考核、选派和协调工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和接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援疆工作。

  11、劳动关系处

  制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市属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参与市级劳动模范和厂务公开评定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负责核准市属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薪酬调查工作。

  12、工资福利处

  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政策及离退休人员福利政策;负责中直驻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审核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调查统计。

  13、养老保险处(挂“农村社会保险处”牌子)

  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认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的退休核准、待遇核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工作;制定职业年金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哈尔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未转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4、医疗保险处

  制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15、工伤保险处

  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制定工伤与职业病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复查鉴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6、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并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要情专报工作及局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7、信访仲裁处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负责组织实施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完善争议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区、县(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工作。

  18、信息化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需求确认和验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和分析,并指导检查和汇总各部门专业统计工作。

  19、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牌子)

  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使用工作;负责我局局机关“三定”和局属事业单位“十定”的拟草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及全局工作事项的综合整理和规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对离退休干部的待遇和管理工作。

  20、机关党委

  负责全局系统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局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工作。

  21、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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