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的办法
关于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的办法
为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规章、律协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
第二条 推行律师诚信建设考核制度,是加强律师管理,提高律师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投诉,要重事实、重证据,做到不枉不纵。
第三条 建立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第四条 市、区、县应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实行a、b、c、d等级制。a级为优秀等级,b级为合格等级,c级为基本合格等级,d级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实行双百分考核,总分减去扣分为考评分值。具体标准:考评分值在95分以上为a级,81分-94为b级,60分——8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 队伍建设情况;
(二) 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三) 执业活动情况;
(四) 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和律协行业规范执行情况;
(五) 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财务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七) 团队精神情况;
(八) 其它情况。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二) 一名律师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三) 违反诚信规定行为发生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 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由律师事务所在总结年度工作基础上按考核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将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评报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应在当年12月中旬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该所进行考评,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将律师事务所内自评报告及考评小组的考评意见,一并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考评等级。
(二)对律师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大会,由各律师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律师诚信年度考核表》,对照考核办法自评打分;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本年度诚信表现进行考评打分,上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在12月中旬前对每位律师进行考评,并作出考评推荐意见,将考评材料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在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位律师的考评等级。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考评等级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对律师诚信考核等级的处理:
(一)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等级,由XX市司法局通报或公告。
(二) 对被评为d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由市局根据违反诚信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对被评为c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市局将视其情况,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 被评为b、c、d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当年不纳入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律师信用档案制度,将考核材料装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档案,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创先争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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