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给个人还是给单位?
生育津贴是给个人还是给单位?
生育津贴是给补偿到单位后给个人还是给单位?且产假期间工资是有公司出还是在津贴里面扣?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生育津贴归个人所有。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用人单位补差的“生育津贴”需要代扣个税吗?
就此问题,根据财税[2008]8号(2008年3月7日施行)文件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渠道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免税,本例中社保领取的8000元应全额免税,但是公司额外支付的1万元差额是否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呢?现行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并且,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该问题的观点不尽一致,比如《广州市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有明确的税务文件支持,在广州如发生本例所指情况,则18000元完全可以免税。
很不幸的,该员工工作在上海,目前上海相关税务文件、社保文件中并未将公司补差部分描述为“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税务部门依葫芦画瓢机械理解,推导出差额部分应当按工资扣税的观点,当然公司也可尝试与当地税务专管员沟通是否存在破例的可能,据笔者所知,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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