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的管理制度
第1篇:商场管理制度
[篇一:家具商场管理制度范本]
一、员工管理内容
(一)人事调配
1、员工定编管理
2、员工上岗管理
3、员工异动管理
4、员工离职管理
(二)劳动管理
1、考勤管理(双向考勤):检查员工到岗情况及处理员工假事。
2、劳纪管理:检查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3、劳动组织:合理组织、调配员工,以适应营业淡旺季及促销等专项经营活动对人员的不同需求。
(三)薪酬管理
根据公司人事部统一规定,结合员工劳绩、劳效,计算发放员工薪酬。
(四)奖惩管理
即对员工工作、行为表现按<员工手册>实施奖励与惩罚。
(五)员工考评
即跟踪考察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与评价。
(六)教育培训
1、上岗培训
2、在职培训
3、日常思想教育
(七)档案管理(部门人事档案)
1、人事台帐:人员设卡记录基本情况
2、工作档案:考评、出勤、奖惩、职级变更与表扬投诉信件等
二、员工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广场全体一线员工,一线员工由公司聘用员工和厂商自聘员工组成。
1、员工定编管理
1)各楼层的人员定编由人事部根据公司总体计划及经营实需状况统一制定。
2)由于工作需要,需进行定编调整(含临时*增减人员)的由现场,专柜,提前一周向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人事部确认后统一安排。(包括厂聘员工)
3)员工的定编(含厂商员工)变更,需有主管总(副总)经理级审批的新增员工审批表或清退表。如属合同变更的需附合同审批单,通知信息、财会一同做变更处理。
2、员工上岗管理
1)公司自有员工的上岗管理:
a、经公司招聘和培训合格后的新聘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调配,员工持人力部签发的员工调配单到所分配的部门报到。报到之日为员工上岗之日。
b、各商场对新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入职教育,安排工作内容及岗位。
c、员工报到当日由综合主管为其办理员工工牌号、<员工手册>、工作餐卡(券)、工作制服,并收取缴纳制服押金。
d、综合主管引导新员工上岗,介绍给柜组长及成员,引导熟悉工作环境。
2)厂聘员工的上岗管理
a、厂聘营业员工聘用条件
年龄:26周岁以下
学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2米以上,语言表达能力强,热爱商业零售工作。
b、上岗程序
填表:由厂商填写“厂聘营业员工申请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核对定编:厂商人员定编严格按合同情况执行,厂商持“申请表”请楼层综合主管对人员定编按合同进行确认,对人员异动原因情况进行说明。
面试:厂聘营业员工持经确认定编的“申请表”、身份、学历*原件(复印件1份)到人力资源部面试。面试合格后填写“厂商员工登记表”,提供详细地址、联络电话、担保人电话、住址。提供户口所在*署的户籍*,提交近期**照片(1寸)2张。用途建立本企业员工档案。
厂商异动员工需统一时间培训,非办班时间禁异动员工。
培训:合格员工持人力资源部颁发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上岗通知单”到培训中心接受培训。(每月初开班,培训期一个月)经培训考试考核结业后,人力资源部开据调配单,新员工持单到需要部门报到。
c、促销员(临时员工)
促销员上岗程序依照“厂聘员工面试上岗程序”办理,并附促销申请。促销期促销员上岗不得超过一个月。
3)员工异动管理
①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对员工的职位或工作岗位作临时*或长期*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安排。
②员工异动(含部门内异动、部门间异动、岗位调整等)必须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要求统一安排。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员工异动,楼层因经营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临时*的调整一周内的由楼层负责进行,一周以上的须事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因经营工作需要,经营布局调整而发生的人员异动,原则上是营业员随柜组或经营品种的调整,成建制异动,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进行。
④根据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员工岗位调整工作,由部门提出建议,部门经理签署,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部门进行调整。
⑤厂聘营业员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岗位调整。广场请退员工不得在进场聘用。
4)员工考核管理
①公司的制度和管理是绝对权威。员工必须自觉执行公司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按照公司及厂商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员工进行同一标准的考核与管理,一线员工(包括新、老员工、厂聘员工)的业绩考核均纳于统一标准予以考核。
②员工的考核管理包括以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及执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考核管理。
③员工考核工作按月度进行,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布置。
④公司自有员工的考核由公司与各专柜厂商共同负责,公司派往专柜工作的员工应无条件接受公司及厂商的考核管理。
5)员工离职管理
①员工任何形式的离职均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统一进行。
②自动离职:
a、离职员工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天数提前向部门经理或区域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书”经部门经理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b、在规定时间内,离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c、部门经理、主管应督促离职员工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d、离职员工其手续全部完毕后,由人中部统一办理离职清单。
③公司辞退
对不能胜任或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而被即时除名、辞退或终止合同的员工,各部门主管、经理须督促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离职通知”下发的当日内办理全部手续后,及时离开 公司。
④厂聘员工的离职、辞退
a、为保*各专柜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厂聘员工经培训上岗后,在各专柜工作未满三个月不得提出离职,未经公司许可厂方不得擅自更换营业员。
b、在本公司辞职的厂聘员工,从离开公司半年内,厂商不得重新聘用。原则上一方解聘的员工,另一方不得聘用(即从*厂商辞职或解聘的员工,乙厂商不得重新聘用)
c、厂聘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区域主管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商场批准,主管在三天内督促办理全部交接手续后(商品交接、退还工号牌、员工*、考勤卡、注销工号、交回更衣箱钥匙等),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d、对不适应工作和严重违规的厂聘员工,公司及厂方均有权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其程序为:区域主管提报并提出辞职理由,商场经理批准,负责当日内督促办理全部交接手续手,请退该员工。
6)员工*管理
①标准制定
a、员工*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
b、公司派驻厂商专柜员工的*严格按合同执行。
c、厂商聘用员工*标准由厂商自行制定。
②*发放
a、公司自有员工的*每月11日由公司委托银行代为发放。派驻厂商专柜员工的*按合同从厂商销售额中予以扣除。
b、厂商自聘员工的*由厂方自行发放。
7)员工膳食管理
①全体员工(自有员工、厂商员工)必须在公司职工食堂就餐。
②公司自有员工、厂商员工的膳食费用将按定编人数从厂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本规定为公司<员工手册>的补充规定,视同<员工手册>对员工的考核。
本规定望各商场、部门认真传达、培训,切实执行。
[篇二:旅游景区内的商场管理制度]
1、依照<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景区实际开展创建文明景区、文明经商、文明管理活动。
2、合理布局,规范定点,挂牌亮*,优质服务,创建市场经营设施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治理模式。
3、做好景区市场门面、摊位的合理招标出租工作,加强对从业营销人员的技能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景区市场经营有序。
4、结合工商、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商户进行质量、价格、计量、位置、售后服务管理,严厉查处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哄抬市价、强买强卖的不正之风,对查处的违规现象依照<市场处罚条例>,公开、公正地就地予以重罚。
5、负责落实景区市场内所有摊位、门店的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店面整洁,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并按有关法规收取商户的摊位费和卫生费。
6、负责市场外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对购物进行集中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
7、严禁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不防碍游客抢占道路和景观空间。
8、负责景区公共场所、游览区、生活区、道路、停车场、卫生间、餐饮区的环境卫生打扫与管理。及时把景区垃圾拉运到指定地点。
[篇三:商场营运管理制度]
店铺运作
1、全店销售工作,合理安排店员工作;
2、负责开铺、收铺、监督店员收银程序、保*货品及现金安全
3、维持货场及收银柜等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
4、保持货场灯光、仪器、工具运作正常;
5、编写店长每周工作日志及处理各项文件;
6、每天主持例会,确保员工与公司的沟通顺畅。
货品管理
1、保*店铺货品充足,合理安排补货;
2、根据公司要求及市场情况灵活安排货品及陈列;
3、监督收货及退货程序;
4、及时向公司反映货品及市场情况。
顾客服务
1、指导购员提供优良的顾客服务;
2、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建立顾客与公司良好关系。
人事管理
1、安排员工的排班表;
2、向公司建议人事调动,纪律处分,员工晋升等;
3、处理好同事关系,提升团队合作精神。
2)资深营业员、收银员、营业员、仓务员工作范围
店铺运作
1、积极向顾客推介店铺的货品及推广活动内容并达成销售;
2、保持货品和货仓整齐清洁;
3、保*公司货品及财物安全;
4、接受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
5、遵守公司的仪容仪表及制服标准;
6、及时向上司反映一切需即处理的情况。
货品管理
1、及补充货架上的货品;
2、协助处理进货及退货和准备补货的资料。
顾客服务
1、向顾客提供*及优良的服务和协助处理顾客的投诉;
2、向顾客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各岗位职责简述
1)店长岗位职责:
职位名称店长直接上级区域督导部属下级店铺人员工
工作职责
1、店铺最高负责人,承担全面店铺管理工作;
2、管辖和监督店铺运作,以达成店铺销售、店铺形象服务和人员管理的目标;
3、以身作则,推动下属,培训员工;
4、作为店内同事与公司之间沟通的桥梁;
5、作为公司接待人员与公司外部相关人员的沟通;
6、处理好各个职能部门的关系。
具体工作内容
1、确保店铺正常有序的日常运作;
2、在店铺推广公司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3、推动店铺生意,分析店铺生意状况,以至达成公司的销售目标;
4、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销售指标;
5、监督销售程序,确保店铺提供顾客期望的优质服务,处理顾客投诉,与顾客建立良好的服务关系;
6、了解和掌握市场及顾客动态信息,参与公司市场推广和品牌推广;
7、管理和带动属下员工,建立店铺团队士气,确保员工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8、培训属下员工,推动员工的个人发展;
9、合理安排人手,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10、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店铺物料正常运转;
11、创造合乎公司品牌形象的店铺环境,店铺陈列和气氛;
12、正确执行现金处理和财务核算程序;
13、店铺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人和负责人;
14、日常店铺文件和文书工作的整理;
15、执行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16、每日、周、月制作公司指定的报表;
17、组织每月的商品盘点、帐务核对;
18、补货与商品管理;
[篇四:商场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市场经营部主管,各职能部室、商店按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商场招商工作。
2、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被招商企业的进场资格,市场经营部负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被招商企业商品质量、经营品种和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对物价、计量、商标、陈列卫生进行检查。
3、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来场信息员进行面试、审查体检表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发上岗合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对信息员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商容风纪等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保卫负责对商场信息员验*(*、工作*、健康*、暂住*)工作,并将审核情况登记入册,与被招商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以被招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防火、防盗、防汛检查。
5、行政部负责来商场信息员的工服发给,收取食堂、医疗、美发、淋浴等项目服务的管理费和借用财产管理等工作。
6、各商场商店明确一名经理负责被招商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场经营部提供被招商企业执照副本,招商审批表,联销协议,商品样品,价格目录及来场信息员的各种*件。
二、招商标准(条件)
1、被招商企业选派的信息员,必须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情大方,会讲普通话。男身高、女身高、裸视都符合招商要求的本厂(公司)正式职工。信息员受双重企业管理,享受其所在企业(工厂、公司)待遇。
2、商场招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被招商企业要认真遵守商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商场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努力完成销售计划。对3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又无季节影响或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企业市场经营部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3、被招商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或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代理商。
4、被招商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商场所属商店经营范围内的名特优新或世界驰名商品;国内商品必须是符合各级计量、质检、卫生标准,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本厂产品,坚决杜绝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及滞销、假冒、伪劣商品。
5、招商联营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有发展前途的可订1-2年,到期后根据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招商审批程序
1、招商工作要贯彻商场“以经营高档为导向,中档为基础,突出名牌、优质新潮系列和进口三资企业产品”的经营方针,择优招商。
2、各商店要按照不重复招商和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严格筛选。
3、凡符合招商标准的企业,须向商场商店提出书面申请,与商场商店签订协议书,由商场商店将被招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表(一式四份)、样品、价格目录、质量认*书、税务登记*、生产许可*、卫生许可*以及商店商场审批意见,一并报市场经营部由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到商场劳动人事部a输其他手续。
4、劳动人事部根据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二联)及信息员的**照片、体检表进行面试。并负责组织学习商场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上岗。被招商企业不得擅自更换信息员。
5、安全保卫部根据市场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三联)来审查商场信息员的*、工作*、健康*,并登记入册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发放信息员胸卡。
6、行政部根据市场经营部审批表(第四联)。负责办理来场信息员的工服发放、就餐、借用财产等手续。
7、各商场商店在市场经营部、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店经营事宜。
8、对符合招商标准的私营企业,各商店要经双人实地考察,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是否有生产许可*、卫生许可*,服装加工业要了解其生产规模,并向市场经营部出具实地照片。
9、对不按照招商审批程序办理,擅自进店销售的企业,要追究商场商店主管经理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责令其厂家立即撤出。
四、物价、计量、统计、保险及财务管理
1、被招商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必须经商店商场专职物价员看样定价,并上报市场经营部审批,招商企业要向物价员提供成本单(发货单)、价格目录,遇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批准,可用供货合同单,暂定临时价格,正式*一到,马上走正常手续。
2、被招商企业进销均纳入商场商店进销账目。商场统一建立<招商企业销售月报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品种、销售额等,由各商场商店统计员填写,每月向市场经营部报送。
3、各商场商店要建立被招商企业进、销、存登记,单独设账,做到账面清楚、整洁,每月5日前将其经营情况上报市场经营部。
4、被招商企业如需使用计量器具(尺、秤、验光仪)的,须事先向市场经营部审报,经(计量)技术检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5、被招商企业进场前应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未办理保险的,在商场发生人身伤亡、商品及财产损失的,由招商企业自行负担。
6、被招商企业的销货款必须由商场商店统一收款,按时上交银行,货款结算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前要与记账员核对,销多少结多少,不能多结,同时要按<招商细则>规定扣除所聘售货员费用和营业税款后再做结算。
7、被招商企业在商场商店周转仓库储存商品的,必须按财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标准缴纳仓储保管费用。
五、招商监督与处罚
1、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对被招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凡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出现扰乱商场正常秩序等情况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商场商店责任,没收厂方非法所得,对厂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必须以物美价廉为宗旨,经商场物价审批定价,明码标价,才可出售被招商厂家商品。要坚持文明经商,如有违反供应政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罚款、终止协议的处罚。
3、厂家对借用商场的财产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害照价赔偿。
4、厂方信息员(含商场先派售货员)如违反商场有关规定,分别由各职能部室向厂家提出批评、罚款,责令当事人下岗培训,或调换人员,厂家必须按各职能部室要求逐项落实,拒绝接受批评和罚款的给予终止协议处理。
5、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检查、严格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放弃 对厂家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后不认真解决,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商店商场领导责任。
6、市场经营部在对被招商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商品质量、销售情况、服务规范、物价计量进行检查中,对销售不佳,以次充好、坑骗顾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有权作出撤换或终止协议的决定。
7、劳动人事部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岗位考核,对不符合规范,不执行规章制度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商场商店主管经理的责任。
8、上岗信息员要统一着装,佩载胸卡,严禁佩戴实习生或其他胸卡,一经查出要追究其所在商店商场经理的责任,并给予罚款处理,信息员立即下岗。
9、一经查出被招商企业使用未经检验计量器具的,立即将器具没收,造成重大影响的清除出场。
10、一经发现被招商企业,出现私下交易、场外交易、代留货款的,立即终止协议。
第2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一: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安防*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件(*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篇二: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年11月20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篇四: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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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资本金入账原始凭*复印件;
(六)可行*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文件;
(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内控制度健全;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资本金入账原始凭*复印件。
第*条*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
申请人收到许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商业银行。保*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
(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金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等材料的*;
(四)许可*原件。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许可*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
(一)申请换发许可*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的,*保监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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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二)变更组织形式的。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
(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一)名称变更的;
(二)经营场所变更的。
第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保监会:
(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领取新许可*。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保监会领取新许可*;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保监会领取新许可*。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并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许可*有效期届满,*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五)许可*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被依法注销的;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许可*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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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书>。
第四十六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明复印件;
(三)学历*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照片3张。
第四*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保监会颁发<资格*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五十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
(三)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资格*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保监会申请换发。
第五十二条申请换发<资格*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
第五十四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书>的,*保监会应当在<资格*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换发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持有人遗失<资格*书>的,应当向原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书。执业*书只能向持有<资格*书>、且无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本机构人员发放。
执业*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书>和执业*书。
第五十七条执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人员姓名、*件名称及号码;
(二)<资格*书>编号;
(三)执业*书编号;
(四)业务人员行为规范;
(五)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
(六)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
(七)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八)监督及举报电话;
(九)执业*书有效期。
执业*书由*保监会监制。
第五*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书:
(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二)持有的<资格*书>失效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课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标准。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全面反映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六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受到其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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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明、学历*书复印件;
(四)<资格*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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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簿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要求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或者收取该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
(二)与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赔款;
(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五)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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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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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件。
*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条*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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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书的,*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书>,并给予*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会申请<资格*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书>的,*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书>,并给予*告;该*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会申请<资格*书>。
第一百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监会给予*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
第3篇:商场物业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物业部职责 第二部分:物业部构架 第三部分:电工部 第四部分:安保部 第五部分:维修部 第六部分:保洁部
第七部分:商场装修管理 第八部分:各项工作表格
第一部分 物业部职责
一、物业部部门职责
负责商场物业管理的实际*作;
1、 细分现场管理工作(维护、清洁、安全、消防等),并计划和安排合适人选与人数跟进负责各项工作。
2、 负责商场消防安全等方面之对外沟通工作。
3、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对商场的采暖、空调、给排水、消防、照明、电梯、智能化等系统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管理、规划、运行、等工作。
4、 检查、管理和规划商场内、外部的各项日常安全工作。 5、 检查、管理和规划商场内、外部的各项日常保洁工作。 6、 紧急事故的应急协调与处理。
7、 年度物业费用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及*。 8、 各项中、长期及短期物业工作计划。
9、 周、月、年等工作检讨会议,并每周和月提交工作计划。
10、 对商场的防盗、防暴、防火安全负责,对公司发生的各类紧急险情和火情能有效控制与处理
11、 对整个商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及时抢修,并将抢修情况汇报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二、物业部部门经理职务说明:
物业部经理职务说明书
岗位职责描述
物业主管(hyt-wy-02)
内页专员(hyt-wy-03)
第二部分:物业部构架图
第三部分 电工部
一、 电工部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空调、电梯、用电设备月度和年度的保养计划和备件的采购计划,并定期报物业部审核。负责组织、安排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2、督导下属严格执行设备*作程序,坚持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和例行检查制度,定期编制[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状况一览表",提交物业部经理。
3、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处理,做好技术把关工作。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营业时,要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上报物业部经理。 4、要亲临现场督察商家展厅装修中电路、消防、通风口等设施检查工作,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理,减少浪费,控制、验收商家装修的电、消防、通风等设施的安全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对门店各展厅的用电量及装修线路审核要严格把关,杜绝电量超负荷运载,对临时用电要加强管理,减少安全隐患。 6、负责强电和弱电的调试、保养、维修工作。
7、建立齐全的展厅各商户的装修档案(包括电气施工图、立项通知单、装修单、装修验收单等其他商户装修所必备的文件资料)。
8、建立齐全的商场所有商户的用电管理档案(包括每月电费抄表读数记录表、月度、季度、年度电费收缴情况统计表以及各商户电表变动更换情况等有关用电管理的各项资料)。
9、对配电间所有有关记录资料进行建档保存,包括停、送电时间记录、高低压配电框电气仪表,每小时抄表数据记录,交接班工作记录、所有*作、检修工具的报关、年检、更换记录、日常各项巡查、检修、保养工作记录,季度、年度停
电检修工作记录等。
10、楼层电工必须保*分管楼管日常照明灯具的按时启闭、完成及时更换 维修工作,确保分管楼层过道、公用大厅照明率达100%,并且要求制定出相应的维护计划。
11、楼层电工必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本楼层所有商户上月电字、电话费抄录工作送交财务部。
12、严格遵守空调、高低压配电间相关的*作规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作,绝对禁止违章*作。
13、值班电工每季度完成一次配电间停电检修工作,包括电缆沟杂物清理,所有电气设备除尘,接线部位电缆杆坚固,故障电气及仪表设备更换等。完成空调换季的检修和保养工作。
14、值班电工必须完成对配电间所有电气仪表、电气开关、电气设备的数据记录、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电气仪、空调系统每小时抄表记录一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电气开关、设备维修保养必须详细记录,留查备案。 15、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争取创新,节省能源消耗。
16、每周招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一周来工作,并对下一周工作提出建议和安排。 1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电工部职务说明:
电工部主管职务说明书
基本资料
岗位职责描述
电工班长职务说明书
基本资料
岗位职责描述
二、电气规范:
电气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加强电气作业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整体综合素质,结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安全用电的责任*:
电气安全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广大用电人员的安全健康,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经营能否正常进行的问题。实践*,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自*惕,我们每个电气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以高度的安全用电责任*和对同事、对客户、对企业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电气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惕,反对麻痹大意,冒险*作,坚持做到[装得安全,拆得彻底,修得及时,用得正确"的职业要求。
二、发扬团结互助的协作*:
电气作业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往往是几个人同时进行*作,还牵涉到上下、左右、前后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果彼此之间缺少联系和协调,我行我素,各干各的,不仅工作任务无法顺利完成,而且容易发生事故。所以每个电气作业人员都应发扬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同事之间,对老员工有一个传、帮、带的要求,对新员工有一个学、用、改的要求,在部门之间有一个协调、配合、反馈的要求。新老员工及各部门之间随时随地互相关心、团结互助、取长补短、互相监督,就可以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经营不断发展。
三、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电气事故往往都是突然发生的,似乎是不可捉摸的,但如果我们每个电气工作人员处处为集体着想,把自己作为企业的主人,对已发生的事故多作分析,
其实是能找到一定规律*的。如触电事故:事故多发的场所为潮湿、高温、多尘、有腐蚀*气体等场所;事故多发的季节为梅雨季节、高温季节、台汛季节、防寒保暖季节;事故多发的电气设备为没有可靠的漏电保护、接地或接零保护及外壳、引线、*头有损坏的电具;事故多发的作业区和通道为人体容易触及带电体而没有采取绝缘、屏护、间距等安全措施的地方。这样,掌握了事故发生的规律,就可以加以防范。
从事故发生的季节规律来看,大多数触电事故集中在6-9四个月,这是因为这段时期空气潮湿,天热多雨,降低了电气设备的绝缘*能,同时,这段时期人的衣服穿得少,身体外露部分比较多,汗水又多,这就增加了触电的可能*,所以雷雨季节是防止触电事故的重要季节。
四、坚持执行制度的严肃*: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则集中体现在[遵章守纪、安全第一"上。遵章守纪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遵守电气安全各项制度,它是电气作业人员在长期安全工作经验和无数[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做为电气作业人员,除了要遵守行业上的各项电气安全制度,还要遵守制定的各项电气安全制度,无论新老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不仅要牢记在心上,而且要落实在行动上。
电气作业人员要坚持执行电气安全各项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责任制: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保*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防止他人乱摸乱动造成事故。
2、安全教育制度:电工是一种特种工种,必须持*上岗、定期复审。同时要养成用电安全宣传和教育的习惯,对周围所有人都要随时随地进行用电安全宣 传和教育。
3、安全检查制度:要积极参加各项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如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的互查及不定期的专项重点检查等,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事故分析制度:凡发生电气事故都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防止事故的对策并加以实行,分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其整改情况。
5、安全作业制度:是电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停电检修安全工作制度、不停电及带电工作安全制度、倒闸*作安全制度等。
6、安全验收制度:装修工程往往是安全隐患的产生地,安全要预防为主,对装修工程要全程进行监督和验收,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主要包括装修管理制度、工程规范制度等。
五、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
隐患是产生电气事故的土壤,电气维修人员在对电气设备及线路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中,应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加以整改。
要及时发现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隐患,必须开展经常*、季节*和**的安全检查,而消除隐患要突出一个[勤"字,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要主动找问题,消除不安因素。对于潮湿、高温、有导电*粉尘、腐蚀*气体和金属履盖面较大的场所,是安全用电工作的重点。对这些场所的电气设备的绝缘*能,漏电保护装置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更要加强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掌握先进技术的进取*: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对广泛采用先进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刻苦钻研*技术,精通
业务,不仅是完成任务,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而且也是搞好安全用电工作的必要前提,这同样是关系到与员工相关的切身利益。
电气*作是一项专门技术,在电气*作时又会与周围的事物发生密切联系。作为一名电气作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电气安全技术知识,而且要了解与电气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比如:电气*作要登高作业,就要懂得预防高处坠落的知识;要防止电火花引起火灾,就要懂得各种物质的理化*质、燃烧条件等特*;要采用漏电保护装置,就要懂得它的结构、原理、*能等。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水平,才能切实保*电气工作的安全*。因此,要求每个电工应该做到[四懂"、[三好四会"和[四个过得硬"。[四懂"就是懂原理、懂构造、懂*能、懂工艺流程。[三好四会"就是对设备要用好、管好、修好,会*作、会保养、会维修、会排除故障。[四个过得硬"就第一要设备过得硬。即要熟悉各种设备、工具和安全装置的用途;第二要*作过得硬。即要动作熟练不误*作;第三要质量过得硬。即要符合要求不留隐患;第四要在复杂情况下过得硬。即要能判断和预防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坚持全心全意的服务*
作为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本着诚信原则,提倡用服务代替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文明服务规范,坚持全心全意的为部门、所有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每一位电气作业人员都要以企业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发扬发奋进取的精神,勤奋学习,以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共同把部门工作做好。
三、机房管理
*空调及辅助设备机房管理制度
一、*空调*作人员必须持*上岗,工作应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空调运行管理规程,确保机组及辅助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作人员开机前应严格按照*空调运行管理规程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三、通过对主机、冷热媒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燃料供应系统、新风机、变风量机组、风机盘管等的检查、维保,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开机。
四、按时查看各设备运行参数,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记好工作日记。
五、如果设备运行参数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领
导汇报,并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来人处理。
六、做好设备管理台帐,如实记录设备使用状况。
七、新风机、变风量空调机组的机房要求通风良好,卫生清洁,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
八、机房内禁止吸*,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动用明火。
九、机房内按规配置各类消防灭火器材,并放置于明显处。
十、设备运行期间每周清洁设备;设备停用期间每月清洁设备。保持设备表面无油垢、无灰尘。
十一、机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
十二、设备运行期间每周组织一次机房及设备的卫生、安全检查。停机期间每月组织一次机房及设备的卫生、安全检查。
高低压配电设备机房管理制度
一、配电值班电工必须持*上岗,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配电运行管理规程,确保配电设备正常供电。
二、配电设备由配电值班电工执行24小时*作、*、记录。严禁不合理的超负荷运行。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机房,须经分管主管批准后,在值班电工或楼层电工陪同下方可入内,并按规填写人员出入登记表。
五、机房应保持良好通风及照明,门窗应开启灵活。
六、机房内按规配置各类消防灭火器材,并放置明显处。
七、配电机房内禁止吸*,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动用明火。
八、不得擅自更改配电机房内各配电设备线路,如需更改则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保持配电机房清洁卫生,地面、墙壁、门窗、设备无积尘、无水渍、油渍。
十、每周组织一次机房及设备的卫生、安全检查。
电梯设备机房管理制度
一、电梯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指挥、安排,严格遵守电梯运行管理规程,确保电梯正常、安全使用及运行。
二、开机前应按电梯运行管理规程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三、通过*人员及仪器对电梯进行检测、调试,由权威机构确认正常并发*后方可使电梯投入运行。
四、电梯维保、检修、检测时应设置明显的维修标识,以示提醒。
五、按规定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六、电梯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 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来人处理。
七、做好电梯设备管理台帐,如实记录电梯使用状况。
八、机房设备每周清洁一次,保持设备表面无油垢、灰尘。轿箱、层站门、扶梯、
招唤每日清洁,保持光亮、洁净。
九、电梯机房应通风良好、卫生洁净、温度适宜,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十、机房及轿箱内禁止吸*,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动用明火。 十一、机房内按规配置各类消防灭火器材,并放置于明显处。
十二、电梯各处应做到标识齐全、明显,应急*系统完好无损。
十三、机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十四、每周组织一次机房、设备、轿箱、扶梯的卫生、安全检查。
电话、音响设备机房管理制度
一、播音员、电话转接人员、维修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程控电话、音响系统的正常工作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机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电源线路整齐,设备*接线整齐、*接合理。
三、机房内应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室温适宜。
四、每日清洁设备及机房,保持设备表面无灰尘、机房清洁无杂物。
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做好设备管理台帐,如实记录设备使用状况。
六、机房内禁止吸*,禁止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动用明火。
七、机房内按规配置各类消防灭火器材,并放置于明显处。
八、维修人员应做好设备维保工作,并按规定详细填写维修记录。
九、电脑程控系统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程控系统电脑及电脑
程序。
十、机房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十一、每周组织一次机房、设备,卫生、安全检查。
文明机房标准
一、硬件部分
㈠、机房门窗:
1、机房门应能上锁,机房门上必须张贴醒目的[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示标识。
2、机房环境必须干净、整洁。
3、机房门窗必须符合[三防一通"的要求:即防汛、防尘、防小动物、通风。
4、机房窗户必须保持清晰、明亮。
㈡、机房设施:
1、机房内只允许整齐放置与设备有关的、必需的物件(设备配件、油料、工具箱等)。
2、配电面板必须安全、规范,裸露线桩必须有保护,并注明电压等级,线路及设备*接线整齐、安全。
3、临时电源用后必须立即收回,用电器具的*头必须完好,符合移动电具安全规范。
4、消防设施必须齐备,放置在明显、易拿位置。各机房按相应使用要求配置灭火器、沙桶2 –5只。
5、机房内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
6、机房内的设备等应涂刷油漆的部位要定期检查,如有脱落应及时补漆。
7、设备、设施、控制屏等应保持整洁,不得有积灰。
二、软件部分
㈠、员工须知:
1、*作、维修人员必须着工装上岗。
2、工作态度应热情、诚恳,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3、各机房工作人员应维护企业形象,展示公司的最佳精神风貌。
4、遇客户参观或领导巡视,现场工作人员应微笑、点头示意并继续工作。
5、对客户或领导的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满意的回答。
6、机房内严禁吸*。
三、机房标识及其他
1、机房内的标识必须粘贴在相应的位置上,如有脱落应及时补。
2、机房管理中必要的文本要放在机房内醒目的位置上,及时填写并保持整洁。
3、机房必须配备对外通讯的工具:如电话、对讲机等。
变风量和新风机组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风量和新风机组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机的绝缘电阻,检查风机叶轮转动是否灵活。
2、有传动皮带的机组,应检查机组传动皮带松紧及磨损。检查轴承润滑情况,应及时加油、换油。
3、检查密封条是否老化或损坏,风机软接头是否破损,如有破损,应及时维护更换。
4、检查空气滤网、冷、热媒水过滤器、冷凝水接水盘是否清洗干净;检查机房内是否有杂物,机房、机组是否卫生干净。
5、检查换热翅片上污垢、油污情况,必要时清洗。
6、检查各管路系统连接处的紧固和严密程度,不允许有松动、泄漏现象。
7、检查供配电系统,用电动方式检查风机转向是否正确。
8、检查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工作设定值是否在要求范围。
9、检查各地脚螺栓有无松动。
10、检查并对冬、夏季转换开关,进行运行方式转换。
二、变风量、新风机组的启动*作:
1、先开启冷、热媒水出口阀、再开启冷、热媒水进口阀。
2、为防止风机启动时其电机超负荷。启动风机前,有风道阀门的应先关好风道阀门。
3、启动一台机组,待风机运行起来后,再逐步打开风门。
4、一台机组的风机运行正常后,才能再启动另一台机组。
5、全部设备启动完毕后,应仔细巡回检查,观察各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三、变风量、新风机组的运行管理:
1、定期巡查各机组的运行情况。
2、巡查机组冷、热媒水的供水流量情况。
3、根据机组制冷、制热情况调节冷、热媒水流量。
4、巡查空气过滤网是否堵塞。
5、巡查冷凝水排放情况。
6、巡查风道系统是否有漏风现象。
7巡查电机的运转电流、电压是否正常。
8、巡查风机及电机运行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震动。
9、巡查风机及电机在运行中有无异味。
10、巡查风机及电机轴承温度是否正常,是否缺油。
11、巡查机房及机组卫生情况并及时清理杂物。
四、变风量、新风机组的停机*作:
1、关闭冷、热媒水进口阀。
2、关闭冷、热媒水出口阀。
3、停风机。
4、有排风阀的机组要关闭排风阀。
5、检查冷凝水排放情况。
6、长期停机要排空机组内冷、热媒水。
冷却塔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冷却塔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机的绝缘电阻,电机的防潮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减速箱内油位是否保持在油标规定位置上。
3、盘动风扇看叶轮旋转是否灵活及有无松动现象。
4、检查布水器上的喷头是否堵塞。
5、检查冷却塔内的填料是否有损坏。
6、检查集水槽、集水池是否积存杂物。
7、检查进风百叶窗上是否有塑料布、塑料袋等污物堵塞进风。
8、检查集水池内水位是否达到最高标高,所有管路中是否都充满了水。
9、检查集水池有无渗漏现象。
10、检查供配电系统,用点动方式检查叶轮转向是否正确。
11、检查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工作设定值是否在要求范围。
12、检查各地脚螺栓是否紧固。
二、冷却塔的运行管理:
1、运行中经常检查、清除管道、布水器上喷头处的结垢、污垢及杂物。
2、每半月清洗集水槽、集水池,清刷过滤栅网,严防堵塞现象发生。
3、每半月清理一次冷却塔,注意布水装置的布水均匀*,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4、保持冷却塔减速箱中油位正常,每年检查油的颜*及粘度,若有变化,及时更换。新装冷却塔减速箱润滑油在运行一个月时要更换。
5、电机和联轴器内轴承中润滑油脂,每年更换一次,不允许出现硬化现象。经 常观察风机轴承的温度,温升不大于35℃,最高不可超过70℃。
6、及时清除叶片、进风百叶窗等处的附着物,及时更换腐蚀坏了的叶片,以减少风机运行时的震动及噪声。
7、并联风机为节省能源,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减开风机。
8、要注意风机轴、尾部和接线盒的密封情况。
水泵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水泵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机的绝缘电阻。
2、有联轴器的水泵要进行手动盘车,检查叶轮运转是否灵活。
3、点动水泵查看正反转。
4、检查润滑油情况,应急时加油、换油。
5、检查压盖松紧,查看水泵是否有泄漏现象。
6、检查水系统中水压情况是否达到要求,系统中是否有空气。
二、水泵的启动*作:
1、生活水泵应先开进口阀,冷却水泵、冷热媒水泵应将进出口阀门打开(不得在断水状态下运转)。
2、启动水泵。
3、生活水泵开出口阀。
4、检查各泵出口压力及运转电流、电压稳定情况。
5、检查管路排气系统,进行排气。
6、检查水流量情况。
三、水泵的运行管理:
1、巡查水泵的运行情况。
2、巡查水泵的供水流量。
3、巡查电机运转电流、电压是否正常。
4、巡查水泵运行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震动。
5、巡查电机运行中有无异味。
6、检查水泵是否缺油、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7、巡查相关阀门是否有异常震动、是否失灵。
风机盘管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风机盘管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电机的绝缘电阻,检查鼠笼式叶轮转动是否灵活。
2、检查轴承润滑情况。
3、检查空气滤网是否干净。
4、检查水过滤器是否堵塞。
5、检查清理冷凝水接水盘及冷凝水排水管。
6、清除盘管、翅片之间的灰尘,清除鼠笼式叶轮、叶片间的灰尘。
7、检查盘管有无泄漏现象。
8、利用旁通管冲洗供、回水管路。
9、检查管道、阀门的保温是否完好。
二、风机盘管的启动*作:
1、检查并将风机盘管进出口水阀打开。
2、启动风机,如风机是多挡控制,应先开小挡,等风机运转正常后,再转到所需挡位。
三、风机盘管的运行管理:
1、巡查风机盘管的运行声音是否正常。
2、经常检查空气滤网,定期检查水过滤器。
3、检查盘管与翅片之间、鼠笼式叶轮与叶片之间有无明显灰尘。
4、巡查冷、热水的供水流量情况。
5、根据各风机盘管制冷、制热情况合理调节冷、热水流量。
6、巡查冷凝水排放情况。
7、巡查风机盘管及管路、阀门有无泄漏情况。
四、风机盘管的日常维护工作:
1、检查风机风量,确保风机处于正常工作。
2、检查电机温度及轴承情况并进行维护。
3、*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对异常声音进行处理。
4、检查空气滤网的清洁程度并定期清洗。
5、检查水过滤器的清洁程度并定期清洗。
6、检查冷凝水接水盘及排水管的堵塞情况并进行清理。
7、检查盘管及相关阀门、管道有无泄漏现象并进行处理。
8、检查并清除盘管翅片之间的灰尘。
9、检查并清除鼠笼叶轮、叶片之间的灰尘。
10、检查相关阀门、管道的保温情况并进行处理。
电梯、货梯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电梯、货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拽引机是否安装完好、可靠(包括检查拽引电机、蜗轮、蜗杆、制动器、拽引绳轮、机座等)。
2、检查拽引钢丝绳是否有断股,连接轿箱、平衡对重是否坚固可靠。
3、检查平衡对重侧重量与轿箱重量比例是否符合指标范围,对重块是否用压板压牢等。
4、检查导向系统的安装、导轨的固定与连接情况是否良好。
5、检查导轨加油情况及加油盒中的油量。
6、检查轿箱情况,(包括轿箱、安全钳、安全窗、导靴、自动开门机、平层装置、*纵箱、轿箱内指层灯、*铃、应急电话等)。
7、检查电梯机械安全装置(包括限速器装置、安全钳装置、限速钢丝绳装置、限速钢丝绳张紧装置、各层厅门门锁、极限开关、缓冲器装置、安全窗装置、人力拽引轮、安全触板、超载装置、速度控制联动机构等)。
8、检查电力拖动系统,(包括电梯电机拖动系统、变频变压调速系统)。
9、检查电气控制系统,(包括自动门开关线路、轿箱指令控制与厅外招换控制、指层线路与定向控制、电梯的启动加速与减速平层控制、超载控制、消防运行等)。
10、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包括电气安全保护系统、终端越位应急系统、中途停止应急系统、*系统、照明系统、应急电源等)。
11、检查清理机房、机组、轿箱、底坑卫生,底坑要防止有水进入。
12、检查电梯及机房各标识位置,检查盘车工具是否完备。
13、检查机房通风、防尘、降温、地面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货梯的运行管理:
1、经常巡查电梯*能是否安全可靠,有司机的货梯要严格控制载重量及防止超长超高货物进入而损坏货梯,观光客梯严禁载货。货梯载货货物质量较大时,应将货物放在轿箱的*位置,防止轿箱倾斜。
2、经常检查电梯自动开门、关门控制,检查门槽地沟有无杂物堵塞,经常清理门槽。
3、经常巡查电梯的内、外招换控制,检查其各点动作是否正常。
4、经常检查制动减速控制、平层停车控制。
5、巡查电梯的安全保护系统,(包括超速断绳保护、层门锁保护、电梯门的安全保护、上下端站的减速保护、上下方向限位保护、缺相和错相保护,有司机货梯应由司机控制电梯上下试运行数次,观察并确定电梯的开门、启动、运行、选层、换速、平层停靠开门、上下端站限位装置、安全触板、信号登记和消号等*能)。
6、检查拽引轮、拽引钢丝绳、限速器、限速钢丝绳情况。
7、按时填写运行记录、报表及运行日记。
8、做好轿箱、轿箱门及其他可见部分的卫生工作,做好电梯机房的通风与清洁工作。
自动扶梯的运行管理规程
一、自动扶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梯级是否完好无损,(包括梯级踏板、踢板、主辅车轮、轮轴、支架等),有无杂物、大量灰尘。
2、检查牵引链条及链轮有否损坏(包括主牵引链条、链轮、扶手驱动链条链轮及连接减速器中间传动环节的驱动链条、链轮)。
3、检查驱动装置及轴承,(包括电动机、减速装置、制动器、驱动主轴及中间传动环节等部件)是否完好、是否缺油。
4、检查扶梯的骨架结构各接点是否紧固、是否扭曲。
5、检查梯级导轨,看导轨工作表面是否光滑平整耐磨。
6、检查扶手装置有无问题,(扶手装置包括扶手栏杆及装饰、扶手传动系统、扶手胶带等)。
7、检查上、下端梳齿板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8、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正常、供配电是否正确。
9、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正确(包括运行过电流保护装置、限速器、紧急制动器、牵引链条安全保护装置、扶手断带保护装置等)。
10、检查扶梯上、下端及当中检修窗、检修通道内的紧急停车按钮与*铃是否有效。
11、清洁、打扫扶梯,特别是清扫梯级、梳齿板及机箱内的杂物灰尘。
二、自动扶梯的运行管理:
1、根据自动扶梯运行管理时间,按时开停扶梯。
2、巡查扶梯在运行中有无异常声响。
3、巡查运行中有无杂物卡在梯级、梳齿板等处。
4、巡查梯级、梳齿板是否完好。
5、查看扶手带是否存在问题,扶手传动链条是否完好。
6、查看牵引链条及链轮是否有断裂、损坏情况。
7、查看梯级轮轴轴承、链轮轴承是否损坏,是否缺油。
8、查看驱动装置及驱动主轴轴承情况及是否缺油。
9、严禁用自动扶梯载货。
10、清洁、打扫电梯各部位。
五、设备工作表格:
单独文件
第四部分 安保部
一、 安保部部门职责:
安保部职责
1、负责商场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
2、对商户的展厅、商品防盗、防火安全负全责。
3每日巡视门窗、玻璃、墙壁、地面、屋面等是否完好、整洁。
4、认真审核装修商户的消防情况,对现场的*感、喷淋进行检查,必免移位和损坏。审核装修商户是否装修手续刘全,是否按照规定施工。
5、认真做好无*商场的管理工作。巡视时发现动用明火,要检查是否持有动火许可*。如有,则应有*消防人员在现场实施监护,如无立即制止,并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用明火手续。
6、认真检查各楼层及所有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7、巡视有无*味、焦糊味等有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泄漏之味。
8、加强商场公共设施的保护,阻止顾客乱写乱画、敲击和损坏,对造成后果的要报部门主管处理。
9、排放好责任区内的车辆,并加强看管,防止被盗。
10、对违禁电梯上货、无人照看小孩上电梯者,要婉言谢绝,保*人员及电梯安全。
11、商品出门一律凭出门*,出门*上要有商管部楼层管理人员签字的手续放可予以放行,无正当手续的扣货后,要及时汇报部门主管处理。
12、夜班保安必须提前十五分钟上岗,与白班进行交接班时,以书面记录情况作为处理问题的衣据,并详细检查各大门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13、展厅如有在晚上装修的,要派专门人员在现场实施监护,对进出人员应检查有无出入*,对没有出入*的一律逐出场外。防止展厅货品的丢失。
14、夜班每隔30-40分钟,必须全面对商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各楼层巡视
表。检查商家电源是否关闭,有无气味和*头等不安全隐患。
15、坚持全天对营业区消防巡回巡视检查,每小时巡视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同时配合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夜班须对商场和单位*进行消防巡查1-2次。
16、严格按照巡场六要素及巡场规范做好商场巡场工作,消防员可单独或在安全部安全员的配合下进行消防检查和巡场。
17、巡场过程中不得任意离开商场,在班前和班中不得饮酒,任何时间不得在禁*场所吸*。
18、在巡视、检查、值班等工作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治安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必须追查到底,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同时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19、对重点防火部位及各经营户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其包括防火间距是否占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卷帘门运行状态是否良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无被挪作他用,消火栓被家具或杂物遮挡情况,是否影响使用,防火安全隐患死角存在情况等。
20、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训练,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主动与各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与合作。开好每周部门例会,并做好记录。
21、协调与主管上级机关及辖区中队的业务联系,多头并举,齐抓共管,在*消防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改进消防工作。
22、及时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23、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保部工作流程
1、白班准时与夜班进行工作交接。
2、两班交接后,夜班召开班后会总结分析点评当班情况;白班召开班前会,安排各安全员工作岗位并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3、各保安员按照分工对责任区安全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进行仔细检查。
4、由当班班长组织开展晨训。
5、晨训结束后,并做好升旗前的准备工作。
6、按照升旗岗位分工,相关保安员按规定着装参加升旗仪式。
7、升旗结束后, 保安员各就各位,并按各自分工的岗位规范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
8、就餐时各岗位保安员应轮流替换,以保障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9、营业结束时保持员工通道的大门畅通,其余通道大门锁闭,禁止无关人员再进入商场,并严查出货*。
10、在非营业时间出货必须按照商场相关管理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放行。
11、清场时,做到边清场边统计各楼层加班商家和加班人数。
12、当班班长对各楼层加班商家、人数进行汇总、登记。并做好当班
工作台帐。
13、由白班班长与夜班班长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在工作台帐上签字确认。 14、夜班召开班前会,安排各保安员工作岗位并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白班召开班后会总结分析点评当班情况。
15、商场夜班当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签署<夜间安全责任书>并按照各自分工的岗位规范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
安保部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3、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值勤时按规定着装,精神饱满、行为规范并使用[十字"文明用语。
5、履行职责时要态度谦和、语气委婉,礼貌待人,做到有礼、有节,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殴打他人。
6、提高*惕,尽职尽责,禁止擅自离岗、脱岗、睡岗,不私自调班、迟到早退。
7、不准在值勤前2小时内和值勤时饮用含酒精的饮品。
8、禁止在岗位上干私活、闲聊、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9、按时参加相关培训、教育、会议、训练等活动。
10、禁止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下属、商家及顾客索贿受贿。
11、保护和爱护公私财物,未经相关单位及人员同意不准私自动用与本职及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及物品(遇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时需要除外)
保安人员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素质,特制定细则如下:
一、巡视保安人员细则:
(1)、着装整齐、统一,巡视时不背手、不抱臂、不*口袋和*人一样行走。
(2)、巡视门窗、玻璃、墙壁、地砖等是否完好、清洁,营业员是否有违规行为,如:不穿工作服、不挂工作牌、串岗、脱岗、睡岗、玩牌、嗑瓜子、带小孩、穿拖鞋等。
(3)、巡视是否有谢绝进入商场的顾客,如:赤膊、穿拖鞋、带宠物、精神病、酗酒过度、无人照看的小孩等。
(4)、巡查时要经常到装修商家,进行彻底检查。(包括装修商家是否有正常装修手续,是否按照消防规定的材料实施装修,有无乱拉、乱接电源专线等现象,如上述三条有一条不符,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还应给他们宣传消防方面的常识。
(5)、巡视时如发现动用明火,要检查是否持有<动火许可*>,如有,则应有*消防人员在现场实施监护;如无,应立即制止,并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用明火手续。
(6)、巡视时认真做好无*商城工作。(发现吸*者,先敬礼说:[您好,先生,这里是无*商城,请您配合我们共同做好无*商城的工作,待顾客熄灭*蒂后,说声:谢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7)、认真检查各楼层及所有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如:消防栓是否被货物遮挡?灭火器瓶是否缺少或倾倒?卷帘门下是否堆放货物等)
(8)、巡视是否有可疑人员,以及未经批准摄影、摄像之人。
(9)、闻有无*味、焦糊味等,有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泄露之味。
(10)、听有无大声喧哗,吵闹之声,发现特殊情况,三分钟之内必须及时赶到。
(11)、对违规人员,应视情况予以劝阻、批评、处罚,对营业员顾客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视情况予以解决、解释、报告。
(12)、维护商城内正常的营业秩序。(如发现打架斗殴及时制止,同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跟踪,并向部门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13)、婉言阻止违规使用电梯、货梯者。
(14)、巡视保安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查各经营户有无易燃物品、违法物品。(如发现以上违反*作,一律整改)
(15)、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以外的情况应积极主动地与其他部门主管联系或及时汇报本部门主管。
(16)、认真完成上级分配临时*的工作。
二、门卫保安细则
(1)、门卫保安做好门卫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每天收放地毯),及时做到门卫清洁、整齐,保*商场出入口的畅通。
(2)、发现顾客及商家老板吸*,要礼貌制止,做好无*商场的宣传工作。
(3)、维持大厅内的营业秩序,发现可疑人员要注意跟踪,汇报领导处理。
(4)、加强商场公共设施的保护、阻止顾客乱写乱画,敲击和损坏,对造成后果的要报部门主管处理。
(5)、密切注意商场人员动向,对乞讨、推销、衣冠不整者、摄像摄影者,前三种劝其离场,后一种,情况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进场,否则劝其离场。
(6)、对违禁电梯上货,无人照看小孩上电梯者,要婉言谢绝,保*人员及电梯安全。
(7)、家具出门一律凭出门*放行,对撤场商家凭完备的撤场手续予以放行,无正当手续的扣车和货后,及时汇报部门主管处理。
(8)、不准私自离开岗位,不准串岗、擅离职守。
(9)、认真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夜班保安细则:
(1)、夜班保安必须提前十五分钟上岗,并着装整齐统一,准时打卡(不准代打卡),和白班进行交接,详细询问白班留下来的问题处理情况,交接班时,要详细检查各大门锁,(包括消防通道门、办公区域门等)及商家货物大概摆放位置,同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2)、在值勤时,如抓获小偷,应立即向单位主管汇报或送派出所处理。
(3)、上班时,不准睡觉。
(4)、晚上商位如有装修,要派专门人员在现场实施监护,对装修商家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其它商家货物丢失。
(5)、检查装修加班人员有无出入*,对没有出入*的一律逐出场外。
(6)、每隔30~40分钟,必须全面对商场进行检查,并填写各楼层巡视表。
(7)、每次巡视时都要检查商家电源是否关闭,有无气味和*头等不安全隐患。(如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并做好登记)
(8)、夜间值班巡场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本人不能处理的向部门主管汇报。
四、罚则:保安人员违反细则任何一条一次扣罚20~50元,情节严重者作待岗或除名处理。
二、 安保部岗位说明:
安保部主管职务说明书
基本资料
岗位职责描述
保安班长职务说明书
基本资料
岗位职责描述
保安员职务说明书
基本资料
岗位职责描述
三、 岗位规范:
门卫岗位规范
1、做好责任区卫生工作,积极配合保洁员做好现场卫生监督工作。 2、发现吸*人员进入商场,要礼貌制止,做好无*商场的宣传工作。 3、加强商场公共设施的保护,阻止顾客乱写乱画、敲击和损坏,对造成后果的要报本部门领导协调处理。
4、密切注意进入商场人员的动向,对乞讨、推销、衣冠不整者、摄影、摄像人员,前三种劝其离场,后一种情况则必须经商场总经理批准或企划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摄影、摄像,否则要礼貌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禁止摄影、摄像。 5、密切注意责任区的车辆,防范被盗。
6、货物出门一律按相关规定放行,对撤场商户的货物,要凭完备的撤场手续予以放行,无完备手续的应即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由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7、发现其它可疑情况,要认真观察,必要时通知相关人员协同处理。
巡查岗位规范
一、巡查报案员当班期间要不间断地对责任区实施全方位巡视检查。 二、巡查中应注意门窗、玻璃、墙壁、地砖等是否完好清洁。
三、巡查是否有打赤膊、穿拖鞋、带宠物、酗酒、乞讨、推销、无人照看的小孩、精神病人以及未经批准的摄影、摄像等谢绝进入商场的人员。如有,应视情况予以解释、劝说,切不可出言不逊。 四、当班时要经常到装修商户进行巡查:
1、商户的装修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消防规定实施装修; 3、有无私拉乱接现象;
4、装修现场有无违章用火现象及违章动火作业; 5、防火涂料是否按工艺要求涂刷;
6、有无其它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现象。
如上述几条有一条不符,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协助处理,同时还应对装修人员进行安全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五、 巡查时如发现动火作业,要检查是否持有<动火许可*>,如有则应有专职
消防员或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如无
<动火许可*>应立即制止,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告商场相关领导对其违章行为行处罚。
六、巡查时做好无*商场的宣传工作及占用安全通道的清理工作。 七、巡查各楼层所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 1、消防栓是否被遮挡影响使用、配件是否齐全; 2、灭火器是否过期、压力是否正常;
3、*感、喷淋头、手动*阀、*铃、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等是否损坏; 4、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有不便于识别、不便于使用及其它异常情况等。 九、闻有无酒精、香焦水等易燃易爆物品泄漏之味及有无*味、焦糊味等。 十、巡查时如发现打架斗殴要及时制止,对大声喧哗 、吵闹、躺卧等现象,应视情况予以劝阻、批评、处罚,必要时劝其离开现场,对营业员和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视情况予以解释、解决,必要时应即时向部门主管及相关领导汇
报。
十一、巡查时应注意安全用电情况,有无照明灯具、用电设备损坏造成不正常运转等现象,要即时通知电工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十二、巡查时如发现职责以外及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情况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联系或及时汇报本部门主管(如:发现商户大量出货应即时通知楼层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并汇报本部门相关领导,防止商家逃场。)
十三、巡查时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均要认真观察,必要时通知当班班长及相关部门人员协同配合处
夜班岗位规范
1、夜班保安员应按规定着装与白班保安员进行交接。
2、抓获偷盗、破坏等人员,禁止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应立即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决定是否送*机关处理。
3、晚上商场如有装修,要检查装修加班人员有无出入*,对无出入*的即时请示相关领导酌情处理,施工场地要有专门人员在现场或定时巡查进行监护,对装修商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其他商户货物丢失、损坏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4、检查所有无关电源是否关闭,有无异味和*头等不安全隐患,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处理不了的即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5、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场,并做好夜间巡查记录。 6、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观察,必要时通知当班班长协调处理。
停车场岗位规范
1、准时上岗,指挥车辆时动作标准到位。
2、遇有贵宾、公司领导和当地*相关部门的车辆要及时安排好车位,并做好
引领工作。
3、停车场须对各类车辆进行分区停放,并有规范明显的标识。 4、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要耐心说服,禁止出言不逊。
5、防范车辆被损、失窃等事故发生。
6、发生车辆碰撞、交通堵塞等情况要妥善协调处理、并视情况及时汇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7、做好停车场的环境卫生监督工作。
8、发现可疑情况,要认真观察,必要即时汇报相关领导或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处理。
六、 管理制度:
电子巡检系统管理制度
1、为督促、核实夜间值班保安员的工作状况,商场须安装电子巡检系统。 2、巡检频次:当班设置不少于10次。
3、巡检间隔:同一地点巡检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且不得超过90分钟。 4、信息钮设置:避免盲区且上下相邻楼层同一楼梯对应处应错位设置。 5、巡检要求:根据确定的巡检路线设置信息钮代码并依次打点且同一楼层任意相邻的两个信息钮打点间隔不得少于30秒。
6、物业部设专人负责巡检信息的电脑化管理,每日输入数据并分析处理。 7、安保部主管须对每日巡检记录进行检查,分析值班状况是否正常,并建立夜间巡检记录台帐和故障备案;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汇报相关领导处理。
8、电子巡检系统故障和夜间值班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9、物业部将不定期对各商场电子巡检记录台帐和故障备案进行检查(突击抽查或普查),对存在问题的将视情况建议中心或商场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或追究其上级领导的管理责任。
夜间查岗制度
一、夜间查岗的时间范围为:安保部夜班当班当日22∶00至次日零晨6∶00。
二、夜间查岗的人员及次数: 1、商场物业部经理:每半月一次; 2、安保部主管:每周一次;
三、各级领导每次查岗必须由本人将查岗日期、时间、值班情况、查岗人签字等相关内容在安保部夜间值班记录上详细登记。
四、安保部夜班当班班长必须在值班台帐上记载各级领导查岗的相关信息。 五、公司领导将不定期检查、抽查商场夜间值班状况和商场部门经理夜间查岗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或追究其级领导的管理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一、消防主管负责单位各阶段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二、专兼职消防员严格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应用黑水笔填写且不得潦草)。
三、专兼职消防员坚持对责任区进行巡回巡视检查,每小时巡视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同时配合安全员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夜班须对单位内部和*进行消防巡查1至2次。
四、消防主管每日(公休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部位的设备、电、水路等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每班次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接班以后和班中及下班以前)。
五、专兼职消防员严格按照巡查五要素(嗅、听、看、帮、说)及巡查规范做好单位巡查工作,专兼职消防员可单独或在安全员的配合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巡查。
六、专兼职消防员巡查过程中不得任意离开本单位,在班前二小时内和班中不得饮酒,任何时间不得在禁*场所吸*。
七、消防主管在巡视和检查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治安隐患等必须追查到底,同时在应急处理过程中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隐瞒和草率处理。
八、为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和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应着重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及相关责任区进行如下各项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1、防火间距是否占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2、防火卷帘门运行状态是否良好,其下有无放置物品;
3、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无被挪作他用;
4、消火栓被家具或杂物遮挡情况,是否影响使用;
5、责任区内是否有人吸*,员工及商户驻场人员劝阻义务是否尽到;
6、有无私拉乱接电线或违反电器安装、使用规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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