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1篇:粮食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论*,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使用,以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

第2篇:粮油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论*,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使用,以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

第3篇:仓库管理制度库

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规定及奖惩制度,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通过奖惩的措施起到激励和考核人员的作用。

二、范围

仓库工作人员

三、职责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收料、报检、入库、发料、退料、储存、防护工作;

仓库协调员负责物料装卸、搬运、包装等工作;

品控部、采购部和仓管部共同负责废弃物品处理工作;

仓管部对物料的检验和不良品处置方式的确定;

四、验收及保管

1 物资的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制度

1。1 物资到仓库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使用部门或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2 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使用人、仓库主管签字后,库管员、财务科各持一联做帐,采购人员持一联做请款报销凭*。

1。3 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a) 未经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b) 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c) 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1。4 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库的物资,库管员要到现场核对验收,并及时补填

2 物资保管仓库管理制度

2。1 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

a)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b)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

c)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2 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

2。3 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3 物资的领发仓库管理制度

3。1 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发货,若领料单上主管或经理未签字或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3。2 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

3。3 领料人员所需物资无库存或库存不多,库管员应及时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经理批准后交采购人员及时采购。

3。4 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3。5 以旧换新的物资一律交旧领新;领用的各种工具均要上工具卡,并由领用人和经理签字。 4 物资退库仓库管理制度

4。1 由于生产计划更改引起领用的物资剩余时,应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4。2 废品物资退库,库管员根据

五、规定

1 仓储管理规定

1。1 物料收货及入库

1。1。1 需严格按照"仓库单据作业管理流程"中有关[收货确认单"的流程进行作业。

1。1。2 采购或供应商将物品送到仓库后,仓库人员需要将货物放到仓库内部,不允许放在仓库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仓库外,下班前必须将货物检查放在仓库指定位置。

1。1。3 收货时需要求采购人员或供应商给到[送货单",没有时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单据后方能并填写入库单。仓库人员负追查和保管单据的责任。

1。1。4 所有产品入库确认必须仓库人员和采购共同确认。新产品尤其需要共同确认。新产品需要仔细核对物料的产品描述,以避免出错。

1。1。5 仓库与采购共同确认入库单物料数量时,如发现如送货总单上的数量不符,应找相应采购签字确认,由采购联络处理数量问题。

1。1。6 物料摆放需要按照划分的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物料,不得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进行整理归位。

1。1。7 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需要当天处理完毕。不测试的当天安排点数,进行[入库单"入库信息的统计,点数入库。

1。1。8 仓库入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个入库单入库物料进行数量确认,即是确认登帐入库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决完成。

1。1。9 入库物料需要摆放至指定储位。

1。1。10[收货确认单"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给仓库入库人员确认登记签字后再给到采购。

1。2 物料出库(出库领料)

1。2。1 需严格按照[物料领用表"门店订货单,并填写[出库单"[调拨单"进行*作。

1。2。2餐厅给到的订货单无特殊原因必须在指定的出货时间后全部完成取货。

1。2。3 取货时注意不要堆积过高损坏产品。取完货后将推车放在出货组指定位置。

1。2。4 [出库单"发完货后需要及时将物料给到使用部门,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1。2。5 内部领料需要部门主管签字签字方可发货。

1。5 物料及工具报废

1。3。1需按照[物料报废登记表"进行作业。

1。3。2 发现库存物料及工具不良时需要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

1。5。3 需要严格区分开库存物料报废部分、采购入库来料不良不能退回报废部分、客户退回不良报废部分并分别保管和做标示。

1。6 退货物料处理

1。6。1需按照有关[退货通知单[的进行作业。

1。6。2 采购来料不良物料需要及时给采购部门处理并要求其签字,可以暂放仓库。

1。6。3 不良物料不允许给采购办理借料以充不良数量。

1。7 仓库卫生、安全管理

1。7。1 每天根据卫生值日表对负责区域内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1。7。2 卫生工作可以在空余时间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进行。

1。7。3 部门将根据工作结果进行评分,作为奖金的依据。

1。7。4 考量物料区域摆放是否合理,并做合理摆放和规划。

1。7。5 安全

1。7。5。1 每天下班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门窗是否关闭,按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检查货物,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1。7。5。2 门禁管理: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1。7。5。3 仓库内严禁吸*和禁止明火,发现一例立即报告处理。

1。7。5。4 高空作业需要使用作业车,并注意安全。

1。7。5。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保*人员安全。

1。8 物料管理(异常处理及呆滞物料处理)

1。8。1 物料品质维护:在物料收货、点数、借料、摆放、入库、归位、储存的过程中,遵循仓库[十二防"安全原则,防止物料损坏,有异常品质问题进行反馈处理。

1。8。2 发现物料异常信息,如储位不对、帐物不符、品质问题需要及时反馈处理。

1。8。3 每月对库存物料进行呆滞分析和召开会议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对物料进行分别管理。

1。8。4 保持物料的正确标示和定期检查,由仓库管理责任人负责。对标示错误的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1。9 单据、卡、帐务管理

1。9。1 仓库所有单据的登帐方式和要求当天按时完成。

1。9。2 需要给到财务的单据电子档和手工单据一起给到财务。

1。9。3每月的单据登帐人员需要保管好。上月仓库所有单据统一由指定责任人进行分类保管。遗失需要追查相关责任。

1。9。4 仓库对贵重物料卡帐登记,由指定人员管理。

1。10 盘点管理

1。10。1 盘点时作业人员根据[盘点内部安排"文件进行相关作业。

1。10。2 盘点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1。10。3 盘点时需要尽量保*盘点数量的准确*和公正*,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盘点粗心大意导致漏盘、少盘、多盘,书写数据潦草、错误,丢失盘点表,随意换岗等,不按盘点作业流程作业等需要根据情况追查相关责任。

1。10。5 盘点初盘、复盘责任人均需要签名确认以对结果负责。

1。11 帐物不符处理

1。11。1 库存物料发现帐物不符时需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轻重进行处理。 2 包装管理规定

2。1 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上数据取货、发货并确认。包装前由仓库协调员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再次检查确认。

2。1。1 无特殊情况当天的使用数据必须当天生成出库单给到仓库管理员安排取货并发货

2。2 包装前物料确认

2。2。1 使用部门相关负责人需要按要求在物料进行包装前检查物料是否有取货错误及其他错误并确认签字方可出库。

2。2。2 有取货错误的根据工作繁忙的程度需要查核取货错误的原因和责任人。

3 仓库工作作风及态度

3。1 仓库工作人员应该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

3。2 仓库工作人员倡导细心(严谨)、负责、诚实、团结互勉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4 其他

4。1 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保*工作品质。

4。2 仓库每日根据[仓库工作品质统计表"对各组进行评比并进行工作指导和总结。

4。2 上班时间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长时间聊天、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会客等。

4。3 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4。4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4。5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4。6 仓库人员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

5 奖惩规定

5。1 工作评估

5。1。1 部门将定期根据[绩效考核表"对员工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以便于: 肯定员工的工作成果,鼓励员工继续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

5。1。1。2 检查工作表现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

5。1。1。3 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5。1。1。4工作评估将以一定方式与员工沟通,以鼓励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绩进行讨论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

5。1。1。5创造互相理解的气氛,以鼓励员工团结一心地工作,以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及经营目标。

5。1。2 对未达到工作表现要求的员工,公司将视该员工不能正常工作,并对其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或调整岗位。

5。2 奖惩级别

5。2。1 奖励

5。2。1。1 通报表扬: 对于日常工作表现优良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表扬",并予以通告。

5。2。1。2 嘉奖:对于日常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表扬",并予以通告,奖励20元。

5。2。1。3 小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记[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50元。

5。2。1。4 大功:对于在工作上有特大贡献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小功",并予以通告,奖励100元。。

5。2。2 惩罚

5。2。2。1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5。2。2。2 *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5。2。2。3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

5。2。2。4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5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3 奖惩原则

5。3。1 仓库奖惩规定本着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起到激励、惩罚、指导、纠正的作用。

5。4 奖惩规定

5。4。1 奖惩评估小组:由公司领导组成奖惩评估小组,对责任事件进行评估。当评估小组人员为当事人时,由2名部门负责人代替评估。

5。4。2 奖惩结果最终由评估小组确定,并告知公司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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