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管理制度(精选21篇)

禁烟管理制度(精选21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禁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禁烟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厂、部门的防火防爆管理。

  三、管理

  1.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号码119.

  1.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办理动火手续。

  1.3全厂实行禁烟。

  1.4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1.5工艺装置上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修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1.6放空管的出口处应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放空管最低处应碰接惰性气体(蒸汽)管接头。放空管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1.7输送易燃物料时,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1.8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1.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等化学品库区、罐区,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挥发液体擦洗设备和衣服等。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容器内,由环保部门定期清除。

  1.1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清等易燃、可燃液体。

  1.12易燃易爆场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15严禁在防爆区内拍照和使用手机。

  禁烟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乡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乡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乡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健康促进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乡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4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5

  1.积极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校园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吸烟教师应自觉戒烟。

  2.学校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禁止吸烟。

  3.各部门对外接待不敬烟,不接受赠烟。

  4.充分利用校班会课,校报、广播、校园网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不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学校控烟知识知晓率达100%。

  5.学校主动和学生家庭配合,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学生“小手牵大手”活动,督促家长戒烟、禁烟。

  6.学生家长来校吸烟,人人有责任劝阻吸烟。

  7.校行政值班人员为日常禁烟监督员,在值班时发现有教职工违规或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吸烟时进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者要劝离校园,并作好记录。

  禁烟管理制度 篇6

  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

  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2.校园内实行全面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各处室及卫生责任区做到无烟头,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负责本部门、年级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大力宣传吸烟的害处以及禁烟的好处,使之人人都知晓“吸烟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知识,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本校的禁烟制度。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做相应的经济扣除。

  7.对外来人员,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8.学生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9.积极参与禁烟活动,学习戒烟知识,掌握戒烟技巧,克服吸烟行为。

  10.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禁烟管理制度 篇7

  1、院质控小组人员进行每月抽查、每季检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落实情况。

  2、院质控小组须认真贯彻医院禁烟制度,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发现病人或家属吸烟,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人吸烟、无烟头。

  3、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科室当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禁烟规定的'现象,则该科室不得参加本年度科室评优工作。

  4、医院全体职工应带头禁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名单交办公室,月末给予扣发50—100元/次的处罚。

  5、各科室所属区域内禁烟区要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头,对于当月出现三次以上违规者及科室,扣除当月奖金。

  禁烟管理制度 篇8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明确。

  2、本院职工、患者及家属一律不得在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3、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固定场所(吸烟区)内吸烟。

  4、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服吸烟(无论是否上班时间)。

  5、医务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敬烟,同时告知就诊者及家属不要在医院内吸烟,也不得向他人敬烟。

  6、在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不得摆放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7、院内无烟草广告,不接受烟草厂商的赞助,不购买、不使用和不接受标有烟草广告标志的物品。

  8、院内小卖部及自动售货机不销售香烟。

  9、全院控烟监督员(保洁员、保安员),要求挂牌上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劝阻和纠正违规行为。

  10、参与控烟、劝阻他人吸烟,全院职工人人有责。

  11、利用多种形式,在院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12、医务人员要掌握控烟的'方法和技巧,并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使全院的吸烟率逐年下降。

  13、把控烟工作纳入到相关的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能指导患者戒烟,并能为患者推荐适宜的戒烟药物和控烟用品。

  14、控烟工作列入科室质量管理评比内容。控烟办公室对全院各科控烟情况做定期检查考核,控烟不力的职工个人不得参加文明职工评比,控烟工作不好的科室不得参加文明科室评比。15、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发现在非吸烟区吸烟,发现第一次吸烟行为,扣发当事人50元绩效工资,扣发当事人科室200元绩效工资。科室和个人不得参与文明科室和个人的评比。发现第二次同类行为,处罚力度为上述的三倍。发现第三次同类行为,处罚力度为上述的5倍,同时扣发当事人年终奖10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在非吸烟区发现烟头或/和摆放烟具等与香烟有关的物品,扣发发现地科室的绩效工资100元,再次发现处以三倍和五倍的处罚。发现地在两个或多个科室之间,则所有相关科室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医院每年举办一次控烟文明个人和科室的评比活动,对文明个人和科室进行表彰和奖励。扣发的费用用以作为奖励的费用。

  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关于全面禁烟的规定。

  2、为促进我院创建“无烟医院”活动的开展,医院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对全院控烟工作进行总结、指导和监督。

  3、负责制订控烟年度计划。

  4、根据控烟年度计划,落实各项计划工作。强化控烟意识,正确引导全院职工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

  5、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烟制度,定期对全院各科室控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指导控烟工作小组和控烟监督员工作,协调各科室控烟工作。

  7、考核各科室控烟工作,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决定。

  禁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 本规定明确了厂区内禁烟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规定禁烟区禁止吸烟的管理。

  第二条 禁烟区域

  本公司围墙内全部区域(除办公楼外)。

  第三条 具体规定

  1、本公司全体员工及一切外来人员一律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

  2、本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离岗到厂区外吸烟。

  3、本公司员工如发现在禁烟区内违章吸烟者,应立即制止并上报。

  4、在禁烟区内发现烟蒂,应由区域所在部门负责查清责任者,查不清责任者的,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条 处罚办法

  1、本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违章吸烟,第一次被查获者罚款200元,第二次备查者罚款400元,第三次被查者提前解除合同。

  2、外来人员违章吸烟被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3、对违章吸烟知情不报者,罚款50元。

  4、对举报违章吸烟者,经核实给予被罚款人金额的总数50%奖励。

  禁烟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为了从小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为了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教学区域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2、教学区域内,任何场所均为无烟区,不放置烟具,不相互敬烟。

  3、校园内禁止游烟,禁止乱丢烟蒂。

  4、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校园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吸烟的危害。

  5、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6、校内不设烟草广告,小卖部不得销售香烟

  禁烟管理制度 篇11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净化学校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学校特制定如下禁烟规章制度。

  1,校园内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所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来人来访不敬烟。

  2,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站等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3,全校教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4,在学校大门,办公室,会议室等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5,对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于违规的教职工,进行劝阻,通报批评 ,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

  (2)对于违规的学生,交政教处处理并通报批评。

  (3)对于违规来访者,应劝阻其不吸烟。

  (4)学校实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发现有吸烟者或者有烟蒂的办公室,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13

  一、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做到“四无”:无吸烟现象,无烟具,无烟头,无烟味。

  二、首诊医师须询问病人吸烟史,入出院病人须宣教控烟知识,并纳入病历质量考评。

  三、全院职工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四、禁烟标志挂在醒目位置:

  1、各科室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吸烟。

  2、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电梯、候诊区、会议室及走廊、厕所、楼梯都应张贴禁烟标志。

  五、对于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医务人员及行政工作人员穿工作服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2、科室办公室内吸烟,发现一次,每人每次处罚200元。

  3、凡是在医院120车辆、商务车、轿车内吸烟,驾驶员未出面禁止或禁止无效一律处罚驾驶员,第一次扣当月奖金50%,累计两次当月奖金全部扣完。同时扣除120车队队长当月职务津贴。

  4、科室未设有控烟监督员(处罚100元)有监督员但无检查督导及记录(处罚100元),控烟办公室随机和不定期抽查,但每周不少于1次。

  5、工休座谈会无控烟宣传和教育内容(处罚100元)。

  6、首诊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进行控烟宣传、或有宣传无记录(处罚100元)。

  7、科内未完成控烟知识培训,或有培训无培训书面材料、参加人员签字记录(处罚100元)。

  8、无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记录(处罚100元)。以上处罚,涉及科室扣款一律由科主任个人承担。由控烟办公室具体管理,监察科负责登记备案,财务科负责执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14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15

  为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为单位控烟工作做良好表率,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创建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树立文明办公的模范形象,特制定局机关控烟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局机关所有的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通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条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机关领导同志应作控烟的表率,带头戒烟,营造和创建无烟环境,禁止二手烟对身边同志的伤害。

  第三条办公场所,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吸烟,并进行行为干预,室内不设吸烟工具,做到室内、室外(股室所对楼道范围)无烟蒂,无烟雾污染。

  第四条设一名控烟监督员,不定期对局属各单位控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周对各股室控烟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将结果会同平时控烟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凡发现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现场罚款50元/次,局领导罚款100元/次,如不能自觉上交罚款,将扣除100元/次或200元/次。

  第六条对控烟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股室和个人,局里进行奖励,并在全局进行通报表扬。

  禁烟管理制度 篇16

  了更好的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环境,特制定我单位控烟规章制度,要求全院严格遵守。

  1、落实无烟环境:

  (1)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张贴禁烟标示;

  (2)所有的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3)结合戒烟日进行控烟知识宣传;

  (4)工作场所明显位置设立控烟告示牌;

  (5)所有的工作场所禁止摆放烟灰缸;

  2、全体职工均应做控烟表率,吸烟者带头积极戒烟;

  3、全体职工必须参加中心举办的`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培训;

  4、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

  (1)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2)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

  5、全体职工均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6、全体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7、控烟考核与精神文明评选和业务考核挂钩。

  禁烟管理制度 篇17

  为了打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特制定控烟工作制度:

  一、在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机关职工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单位内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

  四、单位内不能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定期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六、全体职工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七、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八、对在单位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体职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九、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禁烟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体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共体育场馆、A级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19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禁烟管理制度 篇20

  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禁烟、控制吸烟的主体是师生员工,包括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临时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

  三、校园禁烟区为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食堂、浴室、游泳池、学生公寓、卫生间、室内体育馆、室外运动场及校园其他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

  四、学院所有会议室、办公室及各类会议禁止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校园除规定的吸烟点外,严禁任何人在校园流动吸烟,吸烟者不得向他人敬烟。

  五、各部门加强校园禁烟、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禁烟、控制吸烟的`自觉性。校园内禁止张贴烟草宣传广告,严禁校内商业网点出售香烟制品。

  六、校园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人员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教职员工应首先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七、学院禁烟、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建立禁烟、控制吸烟工作小组,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禁烟、控烟工作,来访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

  八、学院将禁烟、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与教职工评先评优挂钩;学生的禁烟、控制吸烟与学生日常行为考核,与各种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定挂钩。

  九、学院禁烟、控制吸烟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无视学院制度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教职工一次罚款100元,学生一次罚款50元。

  十、任何人都有对违规吸烟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学院设立禁烟、控制吸烟监督电话。

  十一、本办法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禁烟管理制度 篇21

  为保障博物馆发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博物馆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意识;明确禁烟职责,落实禁烟措施;健全禁烟制度,加强禁烟检查”, 使不吸烟成为博物馆观众及全职职工的自觉行为,单位除专设地点或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第二条 设立禁烟区和吸烟区

  (一)夔州古建筑群园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除室外吸烟区外,其余地方一律不设吸烟室。

  (二)博物馆的室外、露天、通风处设置一定的吸烟区,并张贴可吸烟区统一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且在吸烟区防止落地烟缸。

  第三条 控烟管理

  (一)全体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参与禁烟活动。

  (二)在博物馆、大成殿、鲍超石室、耀奎塔等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禁烟警语,张贴禁烟标识和博物馆禁烟监督电话。

  (三)馆内公务活动不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场所不摆放吸烟设施。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进入博物馆的观众需提交打火机,馆内保卫科全体人员及监控室人员负责整个禁烟区域的禁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外来办事人员在办公楼等办公场所吸烟,及时制止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违规吸烟行为。

  (五)将“珍爱生命、拒绝烟草”设为园区内禁烟口号,争创“无烟景区”。

  第六条 禁烟宣传教育

  (一)依托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利用宣传栏、展板、等形式开展禁烟宣传。

  (二)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让远离烟草成为博物馆全体职工及观众的自觉行为。

  第七条 本禁烟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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