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住房公积金制度
深度解读住房公积金制度
近年来,随着高房价的压力,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负面评价也日渐增多,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劫贫济富”说。一般中低收入者无力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反,随着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费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过投资房产抵消通胀压力,在住房公积金利率、资金成本双低的情况下,许多人将公积金购房作为头等选择。
二是“资金贬损”说。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个: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其中,主渠道是公积金贷款。而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平均使用率加权计算,2023年综合利率约为2 .13%,同期C P I涨幅达5.4%,相差3.27%。有关数据测算,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综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源于上海(楼盘),当时为应对住房与资金紧缺双重压力,由政府财政与个人分别出资建立一个资金“池”,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制度。作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种创新,曾起到积极、健康的作用。随着福利分房政策的终结,以及依靠市场解决住房资金需求的方式逐渐成熟,住房公积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质疑,许多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直接计入个人工资。个人如需资金,可直接通过信贷市场,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已经完成。
以上“三说”表明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存在严重缺陷,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对其改革势在必行。同时,应该坚持几点基本原则:
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梳理其产生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它的出现是由中国“二元化”的经济、社会基础决定的。上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供给由政府与市场两部分构成,以政府为主体,面对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给压力过大且已不堪重负,市场供给虽已发挥作用,但受制于资源流动的障碍,无法有所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产生对于减轻政府负担、拉动市场、疏通供给与需求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给“二元化”结构被打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还需要具体看待:第一,虽然“二元化”结构形态已打破,但现实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过政府与市场的角色互换。第二,收入分配的差异决定了部分社会人群无力依靠市场手段获得住房,需要政府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积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有发挥作用的时间与空间。
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现有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说定位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对公积金的定位逐渐模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负担了不该负担的义务与责任,极大地冲击了《条例》权威性。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十分必要,当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互助性是其内在属性,但是现实中相关政策却语焉不详。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发诸多问题。《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却从事资金的经营活动,本身就有冲突。第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但却对住房公积金作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处于决策前的研究、论证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态度,科学、合理地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优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满足缴存人的住房资金需求。建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住房资金需求。以上海市为例,至“十一五”末,累计归集2534亿元,发放贷款2391亿元,涉及151.2万户家庭,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4亿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受监控的70个大中城市的住房价格已连续上涨十几个月,且在可预见的较长时期不会有大的变化,这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达到75%的警戒线,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过100%,不得不采用“公转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商贷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或“轮候”办法来满足住房资金需求。
“公转商”或“轮候”只是权宜之计。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仍在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范围。首先要认清住房公积金有多大力量、能办多大事,权衡哪些消费需求应当满足,哪些应当“拒绝”。住房公积金只能解决缴存人最基本的资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兼顾公平。目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一,制度附带的“不公”,应该通过管理加以调适。比如高收入群体已经享受过一次优惠—个人与单位缴存额高,按照同比例对称原则,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应当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提取、贷款方面,按照政策优惠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应当予以适当控制,使其缴纳的超过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积金较长期存储于住房储金“池”内,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服务。其二,保持政策稳定。近年来全国各地为应对流动性紧张,均在提取、贷款审批及额度方面调整了政策,存在通过政策调整掩饰管理失准的嫌疑,保持政策稳定刻不容缓。其三,节制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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