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翻译中词汇对等问题
论法律翻译中词汇对等问题
摘要:词汇对等与否是译者进行翻译时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从词汇的特征、意义、对等物、及其翻译策略出发,提出译者应具备一定的翻译能力,考虑源语与目的语中词汇法律用途的语境层面与语用层面,以实现最优交际效果。
关键词:对等物 语用层面 法律翻译 语境层面
一、引言
“对等”是翻译的中心,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讨论翻译对等在一对一的语义对等及交际值、效果方面的体现。 然而词汇对等在专业翻译如法律翻译中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 词汇对等问题是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寻求法律翻译中的对等物不应是简单的对等物搭配问题。因此本文探讨了三种词汇特征,进而针对性提出法律翻译策略与能力。
二、词汇特征
本文提出的三种词汇困难代表了法律翻译过程中的典型特征,因而并非是排他性的。
(1)法律用语与普通意义
法律语言与法律翻译的一大特征是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此类术语不仅含普通意义,也是法律专业术语。因此,法律译者的任务之一便是区分法律意义与普通意义以恰当转换为目的语法律术语。如翻译合同法相关文件时,法律术语包括 offer, offeror, consideration等,这些术语的汉语对等物区别其普通意义。因此,“offer”在法律汉语中为“要约”而非“建议”;“offeror”意为“要约人”而非“提出者”;“consideraton”应译成“对价”,而非普通意义上的“考虑”。相反,当把此类法律术语汉译英时,译者需找到英语中相应的法律术语,而非其普通意义。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Article 13.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the parties shall adopt the offer-and-commitment form. “要约”与“承诺”是专业术语,其英语对应的法律对等词为“offer”和“acceptance”。上述翻译“commitment”为非法律用语,该词会使英语读者困惑,不能传达其法律意义,应使用“offer”和“acceptance”。 民事案件中的“damages” 用于遭受损害所获得的“金钱赔偿”,“discovery”指“证据开示”等。译者在翻译实践中须区分其法律用途与普通意义。
(2)词汇对等空缺
由于法律词语指称概念有相对性、规定性、确定性等诸多特征,加之我国与英美等西方国家在社会体制、法律文化、历史沿革等方面存在巨大反差对法律语言之影响,法律词语经常成为阻却法律翻译工作者顺畅理解和表达的障碍,而其中法律词语空缺(lack of equivalent legal words)现象则更是困惑译者的一个问题。 此种情况下,译者有时需借词或造新词。如19世纪末中国的许多法律术语都是从日本引进。这一时期引进的法律术语包括法人(legal person)、人权(human rights)、公证人(notary public)、义务(obligation)等。这些法律术语起源于欧洲,被翻译成日文,随后引进中国。
法律翻译中造词法的典型例子即“equity”这个普通法概念,由于中国语言学和法律体系中没有对等词,汉译时,译者便造新词即“衡平法”。虽创造了“衡平法”这个术语,其在语义或功能上是否等同于英语术语则是另一个问题,因为该术语没有实质或实践意义,且中国法律并不认可。译者在翻译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汉语中无对等物之困难,即目的语中缺乏准确的对等。澳大利亚家庭法及其中译本便是最好的例证。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监管人”(custody)是有义务每天照顾孩子而监护人(guardianship)专指负责影响儿童福利的长期意见和事务。父母既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和共同监管人。因此,与离婚相关的“custody”指有权利占用孩子,并对其日常生活做出决策。而“guardianship”指负责儿童长期福利的人。汉译时,两个不同的词汇却被同时被译为“监护”。因澳大利亚法律对“custody”和“guardianship”有不同的解释,因此汉译时应做出严格区分:
1. That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have the joint guardianship of the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2.That the wife have the sole custody of the said children.1.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对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长期监护权。2.妻子拥有对上述子女的唯一日常监护权。
上述译文将“custody”译为“日常监护权”,“guardianship”为“长期监护权”,此处增加“日常”“长期”便将这两个词完美地区分开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若简单将其译为“监护”,则会使父母困惑。译文恰当采用“增词”的翻译策略,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3)一词多义
研究表明法律英语中某些词在汉语中没有一对一的对等物,反之亦然。这便要求译者针对不同的选择谨慎衡量。“法人”可以更好地阐释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现象。此类词能是法律概念或法律用途。
术语“法人”在中国法律和法律文件中广泛应用。在英语中“法人”通常指具有个人法律力量、特权、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无论其实自然人还是法人。一百多年前 “法人”最先从日本移植进中国法律。起初日本人从英语单词“corporation”翻译为“法人”,后来中国又从日本引进该词。
现在,“法人”已被回译成英语单词“corporation”、“legal person”、“lawful man”和“artificial person ”中国法律普遍认为“法人”的意义与西方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中国法律下,法人分为盈利性的和非盈利性的,类似于欧洲大陆的公司和总部的分公司。根据《民法总则》中国有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构,其为非盈利性的。因此在英译时需注意其语境,指哪一种性质的法人。
第3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Article 3.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nd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 are enterprise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第4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Article 4 A company shall, as a legal entity, enjoy all rights over the legal entity property formulated by investments from the various shareholders and shall enjoy civil rights and assume civil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进而,法人在法人企业证书上也被翻译成为“corporation”,但是当法人用于非企业法人的一部分时,则为谬误。类似地财团法人可以被译为“association as a legal entity”。因此法人可能因用法与语境不同被译为不同意义,其对翻译过程找到合适的对等物至关重要。
三、翻译策略与能力
如前所述,在目的语中找到代表源语含义的合适对等的法律术语是法律翻译的一大难题。本文提出一些翻译策略如运用语境线索,包括语篇内与语篇外的语境,词汇延伸、借词,造词。
然而,译者掌握较高水平的法律翻译能力是不同情境下最好的选择方法,这不仅包括熟知源语与目的语法律用途语言,精通某一特别领域法律的专业术语,还包含转移过程中译者基本的法律概念、翻译技巧,提高翻译能力。法律译者并非律师,他们没必要经过正式的法律训练,但是熟知基本的相关法律,法律概念,理解法律用语用途无疑是有利于翻译实践的。这使我们提到使用字典这个问题,正如上面例子所示,一些专业的`字典可以帮助能力有限的译者完成任务。
为使法律词义能够言尽其力,语言学家和法学家将法律术语“置于更宽更广泛的解释的框架中,使之以其独特的声音去表达人类正义”。 因此,法律术语的翻译要求译者在陌生法律文化转换的过程中,对目的语进行创造性创作,使其所翻译的法律术语与源语法律术语对应。
法律翻译除要求严肃认真的态度外,更为主要的是要求译者本着实事求是的翻译态度,最大限度地避免译文与原文出现差异,保证将原文法律语言所传达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事实传达给译文当事人。具体翻译过程中,形式上要求“原译之员,逐字逐句,反复研究,务得其解”; 内容上要求译者采取各种手段将法律内容“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
四、结语
词语包括法律语言使用的专业词语、非专业词语,因此针对法律翻译中隐晦的对等物,法律译者应认清法律词汇特征,运用相关的翻译策略,具备一定的能力,才能实现源语与目的语之间完美的转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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