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最新政策
2023年医疗最新政策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中获悉,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该《通知》要求,2023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7月31日之前,所有地市要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之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通知》提出,要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到今年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通知》强调,继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到2023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下降,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通知》要求,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支持示范地区加大改革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向深入。
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卫体改发〔2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务)厅(局)、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23〕78号)有关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2023年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改善民生的要事、社会发展的实事。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原则、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已经十分明确,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来抓,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8号),逐条逐项落实改革任务,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23〕36号),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大胆探索创新,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贯彻落实《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23〕89号),2023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各省(区、市)设定2023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分解到各地市、县(市)和公立医院,并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国家将对2023年各省(区、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
(四)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全部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23年启动改革的城市,地市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党委、政府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目标和问题双导向,制订任务明确、路线清晰、措施有力、分工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改革举措指向明确、实用管用、解决问题。实施方案印发后,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巩固完善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到2023年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六)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总结提炼推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市)经验,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到2023年底,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
(七)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各省(区)分别确定1个城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各直辖市分别确定1个区(县)开展省级示范工作。除安徽、福建、江苏、青海4省外,各省(区)分别推荐1个县(市)作为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省级示范城市、国家级示范候选县(市)和直辖市示范县(区)名单经省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于5月15日前报国务院医改办。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若干国家级示范城市和第二批国家级示范县(市),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树立改革样板,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各地要创造条件支持示范地区加大改革力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创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向深入。
三、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级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任务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国务院医改办对有时间节点和指标要求的改革任务建立《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见附件),各省(区、市)医改办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进展。国务院医改办将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月通报各地进展,对工作滞后、延迟改革的城市进行约谈。
(二)各地要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评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改革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问责追责。
(三)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将对各省(区、市)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各省(区、市)、地市、县(市、区)以及公立医院要逐级对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实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
(四)各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典型经验的挖掘和宣传,反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践和进展成效,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办
2023年4月19日
附件
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部分重点任务台账
__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月填报
序号
任务
工作进展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 7月31日前所有地市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 9月30日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3 2023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同比平均增长幅度
4 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5 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6 前4批试点城市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7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
填写说明:
1.已出台方案的2023年新增城市数。
2.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的2023年新增城市数。
3.2023年1月至填报日期上月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同比平均增长幅度。
4.2023年1月至填报日期上月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平均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
5.2023年1月至填报日期上月底,前4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平均费用。
6.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的前4批试点城市数。
7.2023年1月至填报日期上月底,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
8.此表由省级统一填报,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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