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标题:
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标题:
在现实中,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从而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无论企业实行何种的工时制度,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进行劳动。一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时间,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时间的加班工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折算以及工作时间的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假如某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且是以月为周期进行计算工作时间,那么该企业在当月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为:20.83天/月×8小时≈167小时。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在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也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仍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要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应视为加班?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只要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167小时,就不视为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1、企业不得自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若因工作性质或季节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在获得书面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尽管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以上,但仍应当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及休息的权利。
3、企业要有规范的公司财务、工作制度、考勤管理,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要有一套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记录,并要求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严格控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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