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探析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从准则层面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核心原则,它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地位的确立,为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与国际准则趋同奠定了思想基础。关键词:资产的确认 后续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 负债 收入 合并报表
2002年2月15日,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第十六条表述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可以理解为,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时候,应穿越法律形式,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显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从准则层面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核心原则,它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地位的确立,为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与国际准则趋同奠定了思想基础。现就新准则中该原则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
一、资产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的“企业控制”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一项经济资源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通常要看其所有权是否属于该企业。但企业是否拥有一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不是确认资产的绝对标准。有些经济资源虽然其所有权不属于特定企业,但为该企业所实际控制,也是该企业的资产。所谓“实际控制”一项经济资源,从形式上看,意味着企业对该项经济资源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权,能够自主地运用它从事经营活动,谋求经济利益;从实质上看,它意味着企业享有与该项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有关的经济利益,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例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尽管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企业,但由于受承租企业实际控制,其风险和报酬已经实质转移给承租方,因而在会计实务中将其视同承租企业的资产核算管理。总之,一个企业现在不具有所有权或不能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都不是企业的资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企业会计体系中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在保留现行成本模式的同时还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但对该模式的使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同样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同时满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第五条特别强调,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例如,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的一辆汽车,设备的`帐面原值60万,累计折旧10万,公允价值48万元,假设没有相关税费。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为非关联方,可判断交换为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汽车的成本为公允价值48万元,2万元(60-10-48)为交换损失;若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若判断不具备商业实质,则甲公司换入汽车的成本为换出设备的帐面价值50万元(60-10)。从法律形式上看,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为关联方,并不影响交易,但从商业实质上看,是否为关联方会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货币性交易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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