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内容

2017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内容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场内现货交易所,所有业务都围绕现货在做。最重要的一定就是交割了。那么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 交割规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第六条 交易所交割的金锭、金条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铂锭为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割的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银锭GB/T4135-2002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 现货实盘交易合约、现货即期交易合约、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

  理解为

  对于Au5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Au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对于Pt9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5千克、1千克、2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对于iAu100g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0.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iAu99.99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对于iAu99.5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0%的金锭。对于Au(T+D)、Au(T+N1)和Au(T+N2)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对于mAu(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替代实物交割品种目前暂不执行升贴水制度。

  对于Ag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及Ag(T+D)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

  Au50g、Au100g、Au99.99、Au99.95、Au99.5、Pt99.95、Au(T+D)、Au(T+N1)、Au(T+N2)、mAu(T+D)、Ag99.9、Ag99.99及Ag(T+D)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主板交割品种,iAu100g、iAu99.99、iAu99.5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为国际板交割品种。

  合约对应的交割品种调整以及新增交割品种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及非一般纳税人法人客户不能参与白银实物交割。

  第九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次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其中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次序为Au(T+D)、Au(T+N1)、Au(T+N2)、mAu(T+D)。

  第十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成交时间,实物交割量为买入、卖出成交量;参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交易所以成交当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第T+2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间为申报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实物交割量为申报成交量。

  

  黄金、铂金及白银现货即期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手,并按1手的整数倍交割。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最小交割量为15手,并按15手的整数倍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物交割时,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资金不足,由会员填写买方违约申报,按交割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实物交割违约。

  第十二条 若实物交割单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根据违约金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被违约部分的补偿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三条 若实物交割双方违约,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分别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实物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割,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

  

  第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查询核对“库存结算单”。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视为确认。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实物交割时,按成交流水先买入货权账户,后剩余库存账户逐笔扣除实物。多个剩余库存账户有实物时,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第十七条 交易所系统根据银锭块号代码升序原则扣除卖方会员及客户库存,同时根据数量相近、先多后少、时间优先原则向买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黄金、铂金现货实盘交易成交后即可申请提货,参与现货即期交易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日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结束后可以申请提货。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不能申请提货。

  

  第十九条 会员填写金锭、金条、铂锭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剩余库存账户的实物,交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会员填写银锭提货申请单时,必须选择提取银锭的条块号码。

  第二十条 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能以会员及客户单独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二十一条 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0.1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1千克;15 千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以上交割品种的申请提货量均须为最小提货量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交易所提取实物均为整条块,不切割,不互换。

  第二十二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的黄金实物,不能再入库交易。

  

  第二十四条 对于Ag99.99现货即期交易合约,会员及客户实物交割前,必须填写交割地意向申报,明确提货地点,不填写的,按提货地为上海地区进行交割。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金条、铂锭业务的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员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对于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金锭、金条、铂锭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会员及客户办理入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USB-KEY(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不提供)、已备案指定存货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指定仓库应当拒收,并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银锭为±1克(含)内。

  第三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交纳本批实物入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三十一条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第三十二条 经交易所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国际板交割品种,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给定的额度内在国际板指定仓库存入主板交割品种。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存入实物。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库是指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相应实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应由会员填写提货申请,申请时须明确提货人、提货仓库等信息,同时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提货单有效提货日期为申请日后5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若会员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于有效期后一个工作日的交易所日终交割清算时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

  第三十六条 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主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除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外,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不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国内会员及国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

  第三十七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国际板交割品种,不可以在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经批准的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在国际板指定仓库自提主板交割品种。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从国际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须向交易所和海关申报实物流向。会员及客户从主板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无须申报实物流向。

  第三十九条 会员办理出库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原件,一式三联,加盖会员单位业务用章,国际会员可由负责人签字)、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USB-KEY(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可以不提供)、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库手续,会员输入USB-KEY密码、提货密码,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付讫章作为发货回单。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出库实物进行毛重核对,核对时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会员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会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四十二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费 用

  第四十三条 仓储费是指定仓库保管实物产生的保管费用。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结算日为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交易所在仓储费结算日向每个会员及客户收取仓储费,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指定仓库支付。

  第四十五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四十六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

  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 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 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八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实物产生的费用。金锭、金条、Ag99.99银锭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其中金锭、100克金条、Ag99.99银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50克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节点为: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卖出交割;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买入货权交提出库;会员及客户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Ag99.99银锭运保费计算节点为实物交割时。

  第五十条 金锭、金条运保费的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标准重量。Ag99.99运保费计算公式为:运保费=运保费率×实物交割量。

  第五十一条 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实物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及系统到期自动撤单的,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会员及客户申请自提出库的实物不收取运保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向指定仓库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出入库费由指定仓库直接收取。

  第五十三条 交割费是指参与实物交割的会员及客户向交易所交纳的交割手续费。交割费计算公式为:交割费=交割费率×实物交割标准重量。

  第五十四条 仓储费、运保费、入库费、出库费及交割费收费标准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附表1)。收费标准调整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五十五条 二次清算是指交易所对实物溢短差重量用资金进行的清算,实物溢短差重量为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

  金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纯重,金条、银锭、铂锭的实际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称量重量。标准重量是指每类实物标准条块的基本重量。

  

  第五十六条 二次清算分为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入库清算顺序为: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金锭及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及客户卖出实物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及客户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及客户交提、自提。对于银锭,溢短差重量根据买方、卖方实际交割溢短差重量计算。

  第五十八条 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金锭、铂锭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实物交割数量÷该实物交割品种扣除前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出库标准重量-出库实际重量

  银锭溢短差重量=交割标准重量-交割实际重量

  未清算入库溢短量只有在全部卖出及全部提货出库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及客户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锭、铂锭现货实盘入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卖出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金锭、铂锭出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出库日该现货实盘交易合约加权平均价;

  现货即期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该现货即期交易品种成交日加权平均价;

  现货延期交收卖出交割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实物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结算价。

  第六十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品种及合约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及结算价计算。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银锭、铂锭重量均指毛重。

  毛重指称量重量,纯重指毛重与成色之积。

  第七章 代 理

  第六十二条 客户的实物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完成。

  第六十三条 客户销户时,应清空实物库存,并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费用。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提取银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六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及金条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银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第六十六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及其金条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银锭企业及其银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执行。

  第九章 质押、租借业务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提供质押、租借业务服务,为会员及客户办理质物及租借实物库存的过户转移。

  第六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质押业务,其中质权方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和银行类国际会员,质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条 会员及客户可参与租借业务,租借实物为黄金、铂金、白银等实物。

  第七十一条 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

  经交易所批准,国内会员、国内客户可以办理国际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可以办理主板交割品种的租借、质押业务,国内会员、国内客户与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之间可以办理租借、质押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与质押及租借业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办理质押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章 USB-KEY管理

  第七十三条 USB-KEY用于会员到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USB-KEY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办理USB-KEY。

  第七十五条 USB-KEY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制作日起两年整,到期时会员可自行重新登记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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