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提单是什么

电放提单是什么

  电放是指发货人在货物出口后,在与货代公司确认后,货代公司会将电放提单传真给发货人,再由发货人传真给国外收货人!电放必须在事先通知货代!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下面是关于电放提单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电放提单是什么 篇1

  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original BOL),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比如到日本的货。但是你要有把握把货款收回来,否则客户提了货不付款你就亏了。

  如果需要做电放,你要向船公司出具一份电放保函,意思就是我司同意电放某笔提单,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之类的,加盖公司公章。

  货代拿到你的保函后会把提单电放掉,电放掉的提单上会有个章“SURRENDERD”或"TELE-RELEASE",所以电放提单叫surrendered BOL 或tele-released BOL.

  关于Telex Release (电放):系统知识

  1)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

  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 或FAX或Telex , Telegram 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 . 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 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电放提单是什么 篇2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收货人可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电放件和电放保函进行换单提货。

  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电放(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

  定义

  国际集装箱班轮近洋航线上,于1993年初出现了“电放提单”的现象,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据统计,目前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所使用的单证,传统提单仍高达90%左右,但“电放提单”也占了8%左右。“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的.一种变通做法。在船、货双方使用提单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认单不认人”,无单放货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应用模式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无单放货的后果,目前中国实务上认为,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尽管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和提货人进行追偿,但无疑将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麻烦,何况当被认定为存在着故意欺诈情形时,承运人是否有追偿权也存在着疑问。电放提单自然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因为“电放提单”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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