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如果我们之前没有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如已填好的合同需对方将两份合同拿回去加盖公章,我方不能先盖公章,如个人签名须注明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四、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如:乙方未按期交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五、约定担保条款。
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用财产抵押时,应审查财产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用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六、注意定金和“订金”、“预付款”及“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是合同之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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