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一、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在实施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土地的,包括选矿场、采场、堆石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需要办理用地审批。
二、办理工矿用地审批的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情形的,采用划拨方式,其他的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
四、先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五、未种植农作物、林木的荒山属于未利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
六、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如下: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八、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九、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十、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十一、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十三、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十四、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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