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2022(2)

  6.对省级采购人购置小汽车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及时送达协议供货的汽车制造厂或经销商;

  7.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在采购人选定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产品、型号、配置、价格后,向协议供货经销商签发《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对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的《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向经销商签发《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9.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经销商履行《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资料情况;

  (3)经销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4)采购人进行询价的,询价情况;

  (5)对反映的问题需核实情况;

  (6)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XX省财政厅代采购人的委托,定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XX省财政厅报告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及其产(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查处;

  5.对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6.省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

  1.汽车制造厂、经销商要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协议》的承诺。办公设备生产厂、经销商要认真履行《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的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货经销商的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以政府采购协议经销商名义从事超出经销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在每月月底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3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格式略)、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XX省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自愿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内购置小汽车计划编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年度各种小汽车的采购计划;

  2.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规定格式的《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经销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发《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

  5.及时向省级财政支付中心签发《XX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

  6.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监察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小汽车和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逾期报送本部门年度小汽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2.对于擅自采购小汽车和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货经销商。

  协议供货经销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1.不按时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之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3.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4.擅自、变相提高价格的;

  5.与采购人串通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省级采购人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电器设备,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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