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其条件是:

  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民诉》第223条

  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一)停止支付

  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反诉的特点

  反诉具有下列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选民资格案件

  所谓选民资格,是指选举委员会按选区对选民进行登记,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经过登记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登记的情况,制作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承认其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所谓选民名单有误,是指应当列入选民资格名单的人没有列入,或不应列入的`人却列入了选民名单。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必须先经过申诉的法定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在法定期间起诉。为了及时确认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利,便于公民行使选举权,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2.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向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对他们的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选民名单没有错误,应当判决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选民名单和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以判决的方式纠正错误,以保证选举按时和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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