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九、工资处

  负责拟订本市公务员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拟订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岗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批市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年度计划;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区(县)和部、委、办、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负责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规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员资质业务培训、资质认定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拟订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政策,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日常考核工作,组织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专家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编制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拟订博士后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指导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负责拟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组织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聘任、考核和奖惩政策,并监督检查;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拟订职业能力培训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以及协调推进工作;负责拟订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以及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政策,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材开发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开发、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管理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受安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驻沪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受理审查和裁员报告受理工作;负责劳动关系三方的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定、规范和实施办法;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机构监察检查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劳动者维权工作、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资格认定和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和一次性补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无保障老人纳入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负责拟订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城镇生育保险政策,以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受理工作,以及对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对企业对有毒有害、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划,以及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负责拟订城镇从业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负政策;负责拟订从业人员中特殊对象、退休回沪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指导有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协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负责拟订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原公费医疗人员中特殊对象、离休干部及其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算管理;负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定点医疗监管处

  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政策、规范和工作计划;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实物资产管理、变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组织编制工作,以及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预测重大政策调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影响,预测社会保险基金中长期收支情况;负责拟订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受理工作,以及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实施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负责拟订本市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港澳台专才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人员的归口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和分析工作;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的本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外国专家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布置给地方外国专家局的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和本市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留学人员 来沪工作户籍和《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审批,以及留学生人员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工作。负责本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推荐工作,组织指导留学人员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局驻海外联络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拟定、年度培训项目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市国(境)外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境)外交流团组的来访接待和涉外交流合作项目的联络协调等外事工作;承担局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任务的服务工作;负责上海国际人才交流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日常联络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及督查工作。

  二十四、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领导党务活动事宜;负责局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局性重要党务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上级党组织,局党委会决定、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有关文件;负责协助党委做好局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负责制定局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好全局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党委信息、文电、机要、档案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员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党员日常管理,以及党员发展等工作;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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