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考研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我们在准备考研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备考时,需要了解清楚它们有什么区别。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复习指南,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分别
1.报考招生条件不同。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属于专业硕士,报考法律硕士的从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2.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
3.培养方式不相同:
①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对其他方向基本不涉及,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
②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实行“双导师”制,既校内导师教授法学理论,校外导师教授法律实务,法律硕士培养方式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
法硕考研基础知识点小结: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二)量刑情节的特征
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概念和分类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考虑的影响量刑的因素。法定情节有从轻、从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主要适用规则
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三、酌定量刑情节
1.概念: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2.种类: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法硕考研专业课要点:法律作用的局限
一、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二、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想制定出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总之,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只有全面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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