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劳动法产假规定
河南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河南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能帮到大家。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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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版”婚假、产假最终敲定:婚假最长可休28天;产假最多可休190天。小伙伴们,有木有很给力!
今天(27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二是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三是明确释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四是明确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五是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婚假:
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都能享受到28天的婚假。
产假:
法定“98天+3个月”;配偶护理假1个月
错过28天的“超长婚假”,让很多已婚小伙伴心塞塞。然而,不要哭!你还可以赶上“超长产假”:新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你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产假。
释疑:
婚假28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有不少小伙伴搞不清,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到底是表示“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永清还专门对时间单位问题进行了解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时间单位统一表述为“日”,表示“自然日”。
以婚假为例,参加婚检的夫妇婚假可休28日,就是可以休28天,并非28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能有20天
二孩福利有了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也有一份“意外”的大礼——“独生子女护理假”。条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生子女照顾父母的难处,考虑得够贴心的。
独子父母仍有证,再生二孩得注销
条例还提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仍可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原来大部分的待遇。当然,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决定再生一个孩子,那么此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要注销,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奖励费不
婚检不再强制 参加婚检可增加婚假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此次修改中则规定,“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从“依法进行”到“鼓励”,意味着今后只是鼓励婚检,不再强制。
在不限制公民婚前医学检查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我省规定,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将增加婚假。至于增加婚假的具体天数,也将在27日敲定。
夫妻生育两孩拟不实行审批
昨日提交审议的《决定(草案)》中,全面两孩政策在河南正式落地,《决定(草案)》第一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妻,明确了再生育的条件。第二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一批抵触规定拟被删除
一批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内容被删除。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的内容,如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与审批程序,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等。
同时,还拟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如强制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法技术服务机构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等,还有相关处罚规定也都被删除。
拟延长婚假产假时间
根据《决定(草案)》,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将增加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产假、婚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同时,为鼓励公民依法结婚和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建议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增加婚假等内容。
符合三种情况之一 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是不是就不能生育三孩了?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这也不是死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三孩。
这三种情况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凡是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生育第三个孩子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对此,我省也有了新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法年假几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①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种情况不能休年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还没休完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法:
①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根据职工申请),安排职工在下一个年度休假;
②对当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职工进行工资补偿。
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怎么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员工未休完的年假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职工在离职的时点上,可能存在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此时“未休完”的年休假,因为职工已不具备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规章中明确应当折算成工资报酬支付给职工。专家表示,除了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其余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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