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 大陆法系
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一)传闻证据的概念
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色急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⑧简单地说,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传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之比较
传闻证据规则最早在英国确立,后逐渐被英美法系其他国家所接受,最终成为英美法系共同的、核心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很多国象都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即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直接原则是指在审判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法官必须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是指法庭的审理和证据的出示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都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们的共同点主要在于二者都认为证人在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不具有可采性,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由于二者来源于不同的法系,也存在这明显的区别:第一,产生的背景不同。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对抗制诉讼的产物;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的产物。第二,性质不同。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证据规则,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一般都在中加以明确规定,所以人们在做出行为选择之前就对这一规则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就已清楚知道:直接言词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和主观性,需要由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来适用;第三,内容不同。传闻证据规则是对于传闻证据,当事人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若已经出示,法官不得采纳,应予以排除;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官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并且都以言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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