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体育管理是按照国家和教育部门颁布的学校体育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评定的活动。主要任务是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方向性、群众性、健康性和教育性等原则,充分发挥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发展,有效地完成学校体育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为了贯彻实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开创我院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职业类人才,特制订我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1.体育课
1.1我院大学生体育课程为学生的必修课,是考试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不同学制分别开设二年、四年体育课,完成大学体育课程的学习任务,经考试合格方能毕业,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1.2学生在校的第一、二学期,必须完成基本体能素质的学习与考核,三、四学期为选项体育课,学生可根据项目的设置任意选择,目前开设的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武术、乒乓球等体育课。
1.3学生每学期无故缺勤超过四分之一,体育课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课堂考勤由任课体育教师负责。
1.4体弱和有慢性病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必须要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卫生所审核,并经体育部主任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免修。
1.5学生体育课考试不合格者,一律重修,如若作弊,除重修外,还将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课外体育活动
2.1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课的必要补充,各系班主任、辅导员及主管领导应加强这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体育教师应主动加强合作与协调,及时地给予帮助与指导,为推动院、系的体育工作做出努力。
2.2学生必须坚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并且作为评定学生成绩和评“三好学生”、“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2.3全校每一个学生都应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计划的按照要求参加锻炼和测验,凡达到《健康标准》良好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和获得奖学金,凡未达到《健康标准》者不予毕业。没有体育课的年级也必须参加《健康标准》的测试并要求合格,否则不予毕业。
2.4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教师必须检查、督促《健康标准》工作的落实,对群众体育、课外体育和《健康标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体育教师及相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运动队训练
3.1院各类代表队对外是代表我校参加比赛,为学院争取荣誉;对内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带动和促进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3.2经批准成立的院代表队应坚持常年训练,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90分钟,赛前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代表队员的训练补助,平时为6元,比赛期间的补助标准以大会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体育维持费中开支。
3.3代表队员的训练、比赛,同上课、实习和考试发生矛盾时,由教练员与学生主管部门联系给予妥善安排,在保证训练和比赛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正常教学的影响,所在系部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3.4代表队员应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训练制度,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校内外比赛时,要坚持和发扬体育道德风尚,讲文明、懂礼貌、服从裁判、尊重对方。
3.5爱护公物,遵守服装、鞋具的借用制度。
3.6凡在盛市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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