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案申请书范文

第1篇:执行结案申请书范文

结案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

被申请人: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xx

法定代表人:周xx

申请理由:关于湖南xx有限公司起诉长沙xx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贵院作出的【**】长中民五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于*0**年x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贵院已强制被申请人执行履行完毕,特向贵院申请结案。

此致

长沙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湖南xx有限公司

**年x月x日

结案申请书

申请人:杨金栓,男,汉族,出生于1**3年1*月*0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7*4—30*号。

申请人:杨东,男,汉族,出生于1**7年8月**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00号*7*室。

申请人:李敬春,男,汉族,出生于1***年*月*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73号3室。

申请人:张建良,男,汉族,1**8年*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7*8-103号。

申请人:黄光洲,男,汉族,1**4年8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1**号4单元*楼3号。

申请人:王建民,男,汉族,出生于1***年*月14日,下岗职工,住址:西固区合水路东路**号。

申请人:孙伟,男,汉族,出生于1**8年1*月**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栋44*号。

申请人:崔玉明,男,汉族,出生于1***年*月13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134—4号。

申请人:肖瑞生,男,汉族,出生于1**4年3月10日,下岗职工,住址:兰州市安宁区兰飞西村1**号104室。

申请人:詹建国,男,汉族,出生于1**3年*月*日,住址: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号。

申请人:於琼(遇难劳务输出人员吴学诚之妻),女,汉族,出生于1**4年10月**日,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4*号*03室。

被申请人:*甘肃*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锋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号统办一号楼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纠纷案件结案。

申请理由

关于申请人起诉*甘肃*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法院已于*011年*月*日作出(*011)甘民再终字第0**号终审民事判决,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于*011年10月向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贵院对此案终结执行,望予裁定核准。

此致

兰州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特别代理人:

年月日

第2篇:强制执行结案申请书

执行结案申请书

申请:xxxxxxxxxxxxxxx公司,住所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被申请人:xx,*别,民族,xxx年xxx月xxxx出生,住xxxxxxxxxxxxxx。申请事项:申请对被申人强制执行纠纷案件结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强制执行纠纷

执行和解款项xxxxxx元通过xxxxxxxxxx院转交给申请人xxxxxxxxxxx公司。

案终结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此致xxxxxxxxx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公司年月日

第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法院执行(2008)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08)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08)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人在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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