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企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建筑市场秩序,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结合飞扬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飞扬集团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3 定义和缩略语

飞扬集团建设工程(不含产能建设、炼化及其配套工程)是指直接为生活服务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厂区内为生活服务的水、电、暖、通信、信息、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及园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 职责与分工

4。1 管理原则

4。1。1 飞扬集团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实行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

4。1。2 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提高工

程建设管理水平。

4。2 机构及职责

4。2。1 规划计划处对飞扬集团建设工程从立项到下达投资计划前的工作负责,职责是:

4。2。1。1 编制厂区中长期规划,上报公司领导、懂事会进行规划备案,并对规划、土地使用计划等前期准

备负责。

4。2。1。2 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等;审批计划任务书。

4。2。1。3 组织审查、批复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技术设计以及设计变更。

4。2。1。4 编制、上报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核定计划指标;负责投资计划的衔接、协

调和监督。

4。2。1。5 组织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控制投资规模,对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考核。

4。2。1。6 会同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制订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目标。

4。2。1。7 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协调、竣工验收。

4。2。1。8 负责建设工程的后评估。

4。2。2 基建处是飞扬集团建设工程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4。2。2。1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4。2。2。2 负责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

4。2。2。3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4。2。2。4 组织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措施方案审批,参与设计变更审查。

4。2。2。5 负责飞扬集团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4。2。2。6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的监督管理。

4。2。2。7 负责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

4。2。2。8 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监督考核。

4。2。3 概预算中心

4。2。3。1 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4。2。3。2 审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

4。2。3。3 审核设计变更、专项施工措施方案的投资(费用)。

4。2。3。4 协调处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4。2。3。5 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调解、仲裁工程结算中的纠纷。

4。2。3。6 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2。4 财务处(部)

4。2。4。1 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审核支付工程款。

4。2。4。2 负责企业生产的建筑设备、产品、材料等价格发布。

4。2。4。3 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定竣工决算。

4。2。4。4 核定建设工程固定资产。

4。2。5 审计处

4。2。5。1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

4。2。5。2 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2。6 安全环保监察处

4。2。6。1 组织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4。2。6。2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总体试运方案的审查。

4。2。6。3 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2。6。4 负责建设工程 hse 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4。2。7 机动处

4。2。7。1 组织建设工程大型设备技术*能指标的审查和技术标的评审。

4。2。7。2 参与大型设备的试运及验收。

4。2。8 生产协调处

4。2。8。1 组织房屋抗震*能鉴定、抗震加固方案审查。

4。2。8。2 参与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通信等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4。2。9 法律事务处

4。2。9。1 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

4。2。9。2 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4。2。10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2。10。1 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4。2。10。2 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4。2。10。3 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2。10。4 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0。5 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2。11 物资供销处

4。2。11。1 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物资器材招标采购和供应。

4。2。11。2 根据物资供货合同(计划),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供货及时率负责,做好售后服务。

4。2。12 建设单位

4。2。12。1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实行项目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4。2。12。2 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4。2。12。3 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4。2。12。4 申办建设工程相关报批手续。

4。2。12。5 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4。2。12。6 组织建设工程的试运投产、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4。2。12。7 负责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决算。

4。2。12。8 组织竣工项目的保修工作。

4。2。13 设计单位

4。2。13。1 根据计划安排和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可行*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4。2。13。2 负责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审。

4。2。13。3 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

4。2。13。4 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2。13。5 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2。14 监理单位

4。2。14。1 按照监理委托合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施工组织协

调。

4。2。14。2 建设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

和人数应符合监理业务要求。

4。2。14。3 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4。2。14。4 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2。14。5 复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

4。2。14。6 组织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4。2。14。7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支付*书等。

4。2。14。8 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4。2。14。9 负责工程计量工作。

4。2。14。10 组织工程预验收。

4。2。14。11 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4。2。14。12 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竣工项目的保修工作。

5 规定与程序

5。1 管理程序

5。1。1 建设工程管理总体分为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规划计划处负责前期阶段的管理;基建处负责实施阶

段的管理。

5。1。2 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如下:

项目报建、规划许可、招投标 项目 竣工验收结算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程序详见<飞扬集团建设工程管理业务流程>。

5。1。3 建设工程需要办理的手续

5。1。3。1 前期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可行*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等。

5。1。3。2 实施阶段。项目实施计划、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施工组织设

计大纲(总体统筹计划)、项目报建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批手续、中

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安全措施审查

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专项审批手续、竣工验收计划、竣工验收备案等。

5。1。4 建设工程管理权限

5。1。4。1 投资 1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到基建处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审批、合同审查、开工报

告、竣工验收等手续。

5。1。4。2 投资 1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5。2 工程建设准备

5。2。1 项目组织管理

5。2。1。1 投资 3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基建处审查备案;投资 30 万元

以下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报基建处备

案。

5。2。1。2 列入汇博重点工程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协调机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

5。2。2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总体统筹计划)

5。2。2。1 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投资计划、设计文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总体统筹计划),报基建

处审查备案。

5。2。2。2 投资 3000 万元以上或列入公司的重点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总体统筹计划),

基建处审查并报董事长审批。

5。2。3 工程报建

5。2。3。1 投资 1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审查表>(附件1),向基建处申请

办理报建手续。

5。2。3。2 投资 3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经基建处审批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备案。

5。2。4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等行政许可后,向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工程监理委托、质监、施工许可

程规划许可*。

5。2。5 设计文件审查

5。2。5。1 投资 30 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2。5。2 <消防法>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5。2。5。3 <气象法>规定需要进行防雷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

工程设计审核。

5。2。6 工程招投标

5。2。6。1 投资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新建工程和费用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大修(维修)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经基建处审批后组织招标,基建处负责监督。

5。2。6。2 投资 10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招标申请,经基建处审批后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进

行招标。

5。2。6。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监

理、检测等服务项目,由基建处上报集团公司办理招标审批手续。

5。2。6。4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5。2。7 合同审查与签订

5。2。7。1 建设单位依据建设计划和招投标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基建处、

法律事务处审查。

5。2。7。2 施工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同时签署 hse 管理协议书、廉洁从业责任书,作为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5。2。8 质量监督委托和安全备案

5。2。8。1 投资 30 万元以上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及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向地

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它建设工程向汇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

5。2。8。2 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5。2。9 施工许可

5。2。9。1 投资 3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地方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5。2。9。2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开工安全许可*。

5。2。10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2。10。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建、计划、概预算、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部门(单位)

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2。10。2 重点工程由基建处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2。11 开工报告

5。2。11。1 投资 1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基建处申请办理开工报告(附件 2)。

5。2。11。2 投资 3000 万元以上或列入集团公司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填报开工报告,由基建处审查并报集

团公司审批。

5。3 施工管理与控制

5。3。1 安全管理

5。3。1。1 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和汇博 hse 管理相关规定。

5。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教育培训制度,并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5。3。1。3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入场教育和风险告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3。1。4 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监理)单位审批。重点工程由基建处审批。

5。3。1。5 施工单位按照汇博 hse 管理规定申办相关特殊作业票*,建设(监理)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5。3。1。6 建设(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特种

作业人员持*上岗,以及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3。1。7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3。1。8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 hse 业绩评价。

5。3。2 质量控制

5。3。2。1 建设(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5。3。2。2 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重点工程由基建处审批。

5。3。2。3 监理人员组织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见*取样。

5。3。2。4 监理人员负责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重要工程关

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督。

5。3。2。5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3。2。6 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发现检

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 24 小时以内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5。3。2。7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土壤氡、室内环境、电梯、压力容器及防雷等专项检测;

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卫生间)防水、水电安装、建筑节能及消防等

专项检测。

5。3。2。8 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的基槽(坑)、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地下室、卫生间)防水、

装饰工程样板间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电梯、压力容器、建筑节能、消防、防雷等专项验收。

5。3。2。9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

5。3。3 进度控制

5。3。3。1 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重点工程的运行计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

送规划计划处、基建处审查备案。

5。3。3。2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运行情况,组织制订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

5。3。3。3 依据物资供货合同(计划),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5。3。3。4 监理单位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协调处理设计、物资供应、*等

外部关系。

5。3。4 投资控制

5。3。4。1 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工程计量结果和施工预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5。3。4。2 涉及投资变化的施工措施(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基建处组织计划、概预算、建设、设计、

监理、安全等部门(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意见编制预算,概预算中心审核,规划计划

处审批费用并调整投资计划。

5。3。4。3 工程变更

5。3。4。3。1 因设计缺陷造成的设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上,或涉及工程内容增加、标准提高以及现场实

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设计修改的变更,建设单位报经规划计划处审批后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

计变更单。其余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

5。3。4。3。2 单项费用3万元以下的*供材料改代,由物资供销处提出申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后实施;3万元以上的,报规划计划处审批。

5。3。4。3。3 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现场签*。单项工程量在1000元以下的现场签*,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认;1000-10000元的,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不得进行现场签*。

5。3。4。4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汇博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5。3。4。5 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避免索赔事件发生。

5。4 竣工验收及结算

5。4。1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申请竣工验收;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总监

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5。4。2 预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建设单位编

制竣工验收计划,报基建处审查备案,组建工程竣工验收组,组织竣工验收。

5。4。2。1 验收组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

标准,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一致意见,签署竣工验收*书。

5。4。2。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并协调各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

监督报告。

5。4。2。3 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投资 3000 万元以上或列入公司的重点工程,由基建处上报

公司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5。4。3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审查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报概预算中心审核、审计处审计后,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时限及要求按照汇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5。4。4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

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6 监督与考核

基建处、规划计划处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考核。

7 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附件 1 建设项目报建审查表

附件 2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表

第2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服务范围]建立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3篇: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

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济南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书、社会保险缴纳凭*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书、社会保险缴纳凭*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

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 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作业人员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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