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1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 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

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八条 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 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

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 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

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条 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

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

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

工程结算审批表

项目: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一 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合同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可行*研究报告委托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

4交通影响分析委托合同

5 放验线委托合同

6 指标复核合同

7 防雷装置检测合同

8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涉及咨询合同

二 工程前期合同

1 临时用水、用电合同

2 基坑围护设计合同

3 检测合同:桩基、消防、实体、环境、节能、电梯、安防4 二次专项深化设计合同

5 供暖、供气、广电、通信、路灯、正式供水、供电合同

三 工程建设合同

1 工程勘察合同

2 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监理合同

4 工程施工合同

5 重要设备采购合同

6 *分包合同:桩基、钢结构、幕墙、弱电、内外精装修、*、景观等

7 重要的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等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第2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服务范围]建立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3篇: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

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书。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济南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书、社会保险缴纳凭*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书、社会保险缴纳凭*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

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 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督促劳务作业承包人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作业人员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从事建筑业施工管理的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书后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应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与劳务作业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劳务作业发包人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结清劳务工程款,致使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劳动者*的,建设单位、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劳动者*。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确定受理人员,及时处理本企业的各类劳动纠纷。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违法分包、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劳动者*等事项的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上述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承发包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建筑业企业的劳务分包行为以及其他企业信用等情况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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