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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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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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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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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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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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 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号)执行。
第五条 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政策*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 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 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 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按照<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劝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 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 填制凭*。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的内容必须具备:凭*的名称;填制凭*的日期;填制凭*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职工公出借款凭*,必须附在记帐凭*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的日期;凭*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张数;填制凭*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资金、有价*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帐*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樱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
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
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
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
(五)内部成本核算
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和完整*,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 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包括库存的**、各种外*。有价*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 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 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
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 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 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 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 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04]76号)执行。
第四条 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 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 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04]32号)执行。
第七条 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处理业务。
第九条 单位*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04]6号)执行。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和合法*,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第3篇: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区区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充实和细化有关内容,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领导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并且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系。
会计负责人
会计
会计机构
单位负责人
各职能部门
内部管理体系:
出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核算、资金核算、总帐报表、稽核和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负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明细帐、总帐的登记及财务报表的分析、会计档案管理。
出纳人员可以是专职或兼职,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负责记帐凭*的填制;现金、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及现金的报销等。
第五条(会计岗位的基本条件)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技术资格;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对会计工作进行宣传;
2、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
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轮换)
有条件的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稽核及内部牵制
第八条(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收支活动的会计凭*、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稽核工作的对象)
单位各类业务收支活动的会计凭*、帐册和报表等。
第十条(稽核工作的职责)
(一)出纳人员的职责。
1、对原始凭*进行审核,包括凭*的名称、填制凭*的日期、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等,原始凭*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不予受理,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按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超出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按时核对银行余额,并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
1、对出纳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核。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2、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在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基础上,应当依法记帐,并对记帐凭*格式、内容填制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按时将
总帐的余额与出纳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进行核对。
3、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合理、真实地反映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4、做好对帐工作。将会计帐薄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资金、有价*券、往来款项等进行相互核对,做到帐*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内部牵制)
为了增强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会计管理,在会计各岗位之间、人员之间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达到相互控制和监督的作用。内部牵制制度包括现金、*、财产管理。
现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单位会计人员应当经常进行库存现金抽查,监督现金是否合理使用。更换出纳时,应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督促收回钥匙和更换密码,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管理的内部牵制。空白支票、收据、各类银行*应由专人保管,印鉴章必须由2人以上负责保管。用支票支付的各类付款凭*,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要求收款方盖章或签字。领用空白*要有领用登记和注销制度,作废收据要盖[作废"章,并联同存根一并保存。
财产管理的内部牵制。单位内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产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收发工作,建立财产帐,制定财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核对,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指标,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应明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或者根据单位的职责范围、资金类别、资金额度大小等实际情况设置审批权限,并由专人负责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职责)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收支全过程与付款方式等,明确审批程序,依据审批权限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
1、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报送分管区领导审批;
2、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对按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但由于权限运用不当或超越审批权限的,依据造成的事实后果,有关责任人
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除了库存现金限额,其余都必须存入开户银行。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单位的每笔货*资金收付,包括现金的缴存和提存,都必须反映在银行存款的账户中,并于月度终了进行对帐。
2、银行存款收支应进行严格控制,监督存款的使用,货*收支活动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和预算计划。
3、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的其他货*资金收支活动,都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4、重视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及时与银行的对帐单进行核对,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规定,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职工*、各项**的补贴、劳保、福利费、出差人员
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等零星小额支出。
2、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不超过本银行核定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3、各项收入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
4、办理现金收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为依据。出纳付出现金后,应在原始凭*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入帐,每天要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界限,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相互通用。
2、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管理,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审查和监督,做好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外投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外投资资金只能是事业单位各项收支相抵后的
结余。
2、有价*券投资对象一般只能是债券和国库券。购买的有价*券不能作为支出列报,兑付和收回的有价*券本金,不能作收入处理。各单位要定期盘点有价*券实有数,保*帐实相符。
3、以货*资金等直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计入单位的收入,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财务分析
第*条(财务分析的内容)
各单位的财务分析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及其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分析。
1、预算编制情况分析,主要是通过将编制的预算数与工作任务进行比较,分析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与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算的计算依据、数量指标、定员定额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收支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2、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是分析各项收支预算执行进度和实际收支与事业发展计划进度是否一致;收支变化的特点及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等。
(二)收支情况分析。
收入情况分析。1、收入来源的分析,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2、收入总量的分析,主要是计划完成与增减变化情况;3、对单位的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进行结构分析。
支出情况分析。1、支出范围与标准的分析,着重分析支出的合法、合理*;2、支出总量的分析,主要是单位支出预算的完成与变化趋势;3、支出结构的分析,主要是指单位人员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及变化原因;4、支出效益的分析,对资金投入所收到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三)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单位各项财务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九条(财务分析的方法)
1、比较分析法。是指将在不同时期或在同一时期不同结构的两组指标(可比指标)进行对比,测算出相互的差异,从中进行分析、比较,找出产生差异的主要原
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2、比率分析法。是指对各项财务指标之间的相关数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可以采用结构、动态等比率,分析、考核财务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益等状况。 第二十条(财务分析的形式)
根据财务分析的目的、要求与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面分析,是指对单位执行国家法律、财经纪律、预算收支情况等财务活动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如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等。
2、专题或定期分析,对特定时期或特定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分析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采用文字说明或图表的形式进行财务分析、预测。如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分析的组织程序)
1、会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单位财务分析的要求和使用的主要经济指标,分别收集各种财务数据、资料;
2、应在每季度对单位的财务基本状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3、开展分析研究、作出分析评价。依据分析结论,针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与建议。
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清查对象)
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是本单位财产清查的对象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500元和800元)的资产。虽然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清查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资产主要包括:
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
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
4、对外投资。
(二)行政单位资产主要包括:
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
2、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清查的组织)
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财务,财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财产清查小组。根据单位的*质、财产的规模对本单位财产清查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小组成员对不同资产清查职责范围。或采取交叉清查,最后将财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
第二十五条(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1、货*资金。现金采用实际盘点法;银行存款采用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法。
2、往来款项。检查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款项往来、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款项的额度及占用时间是否合理;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和结算。
3、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经有关部门同意;是否坚持投资回报与发展事业相一致的原则。
4、固定资产。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的方法。查明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一致;使用、管理是否合理;报废是否报经批准,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等。 第二十六条(清查期限)
各单位根据资产类别,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查时限。可以是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或某一周期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清查结果的处理)
1、对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实资产增减原因,按规定手续审批后及时予以处理。确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进行调帐。属个人违反<会计法>等有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造成的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往来款项和货*资金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弄清造成的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根据过错的大小事实,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应负的有关法律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和职责)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会计电算化业务的需要,配备具备会计软件*作知识,取得会计电算化合格*书的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岗位包括直接管理、*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会计电算化岗位的划分,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
岗位职责: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2、软件*作,负责输入记帐凭*和原始凭*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担任。
3、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和原始凭*等)进行审核,*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有条件的单位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应由会计稽核人员担任。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担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电算化*作管理)
1、明确规定上机*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不得越权*作。
2、各工作岗位的*作密码除*作人员本人外不得告知其他任何人,*作密码应定期更换。如遇人员变动必须更换工作岗位密码。
3、*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
软件。
4、*作过程中如果发生断电、设备故障、软件运行不正常等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作,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1、会计电算化设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应做到专机专人使用,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
2、要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测试,外来软盘须经防毒软件测试后,方可上机使用。
4、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版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设备更换过程中,要保*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磁*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1、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
管理,由专人负责。
2、会计数据应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不同种类会计数据的特点及时打印输出;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会计数据,必须使用经上海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凭*和帐簿,并以此做为会计档案保存。
3、定期采用软盘、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对计算机硬盘上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防止会计档案丢失。
4、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包括: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审互查,或者委托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对本单位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对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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