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十七篇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制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文章17篇 ,欢迎品鉴!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完)

  案例分析

  20xx年2月14日,有群众反映赵河镇大史庄村1组村民李峰、王亚玲夫妇违法抱养三孩,计生处理不到位。赵河镇计生办经请示领导,进行立案查处。经查上访人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于20xx年3月14日结案,上访人息访。现将此例案件做一简单分析:

  一、上访人的基本情况

  上访人:尚某(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女,汉族,现年42岁,初中文化,家住赵河镇大史庄村2组,全家六口人,均为农业户口。

  二、上访人的初衷与目的

  上访人尚某与信访对象李峰为邻居,两家宅基地前面是单身娄某的老宅子。在娄某去世时,李峰家为其安排了后事,按照农村风俗,李峰家得到了娄某的宅基地。而尚某家也想占用娄某这块宅基地,使自家的房产能更宽敞些,所以就耿耿于怀,两家时常因为鸡毛蒜皮小事发生纠纷。

  三、上访人的背景与原因

  李峰,男,现年44岁,汉族,初中文化,住赵河镇大史庄村1组,爱人王亚玲,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两人于1986年结婚,婚后于1987年8月生育一孩女孩,叫李国凤,又于1989年9月生育二孩女孩,叫李二凤,李峰于1989年9月25日在赵河镇卫生院采取了男性绝育措施。由于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诱惑,二人于20xx年7月28日政策外抱养三孩男孩。计生部门于20xx年9月27日对其征收了5000元社会抚养费,尚某得知后,认为李家出钱太少,随即向上级计生部门反映此事,主要是想让李家多出些钱,以满足自己的心理平衡。

  四、处理的结果分析

  计生部门在接到尚某的上访件后,重新对李峰夫妇进行了调查,认为对其征收5000元社会抚养费只是根据其经济条件第一次征收,并与其签订了分期缴纳协议书。随后于20xx年1月30日又对其征收了3000元,余额分期缴纳。

  五、主要体会与启示

  在此例案件中,上访人由于与被上访人因宅基地纠纷而存在矛盾,故意向上级计生部门反映此事,而被上访人同时也确确实实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于是就形成了上访案件的前提。从别一个方面讲,作为我们计生部门,也没有完全按计生政策办事,社会抚养费的首次征收额度过低也是造成此次上访的原因之一。

  因此,我们计划生育工作者,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者、执行者,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办事,决不能随意变相降低标准,引发上访因素的产生,给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2

  中办、国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背景一
  ★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背景二
  ★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三
  ★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23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办、国办名义正式下发。
  2.《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
  第四章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章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3《.办法》有哪些亮点?NO1
  ●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NO2
  ●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NO3
  ●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NO4
  ● 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4.《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哪些责任?
  领导责任中
  对以下主体分别作出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部门责任中
  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相关责任。
  属地责任中
  分别从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
  信访部门责任中
  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5.《办法》规定哪些情形需要追究?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
  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
  ?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6《办法》对责任追究如何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办法》均作出明确规定
  ◆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
  ◆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
  ◆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4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23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问:《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问:《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6

  一年来,我在这个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集体里,亲身感受到了组织的关怀,团结奋斗的快乐。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对工作和学习精益求精,在20_年4月20日即将到来之际,我郑重向党组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党组织对自己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向组织作以汇报:

  一.政治思想方面:

  我听从队里的安排,将这次学习机会放在首位,不迟到缺席,认真阅读资料,作好学习笔记。其次,我注意从平时做起,从小事做起,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除了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对于队里各项要求和活动,我还积极的参加和配合,如参加五四演讲的撰稿工作,队里组织的办报和学术活动;在生活中乐于助人、关心团结同学。另外,我还十分重视与党组织的思想交流,经常向老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心得,按期向党小组长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表达入党的光荣和迫切愿望。通过以上的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行政管理和作风纪律方面:

  作为一名部队培养的军校学员,八年的军营素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管理而著称,一名合格的军人应首先服从党和组织的领导,遵守纪律,培养良好的作风养成习惯。我自知自己的军人素质和作风还有一些差距,除了注意向老同志学习外,还主动的去锻炼去培养,在军训中不怕吃苦,经受了多种考验。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的安排,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队里的各项要求,注意自己的军人形象,养成良好的军人作风,我所在的宿舍卫生在队里检查时常受到表扬。

  三.学业方面:

  进入科室学习以来,我广泛查阅国内外文献,并向多位专家教授求教,对我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进行了严谨的设计及论证,开展了一系列的预实验和前期准备,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及863资助项目中抽取部分子题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过程中,已在各级期刊发表论文四篇,撰写论著五篇,并于今年5月在上海出席了第五届中日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会议,在大会场作了课题相关的poster,与与会的学术前辈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此外,以本宋谝蛔髡叩穆畚恼啾?quot;中国解剖学会成立80周年暨20_年学术年会录用。

  目前在知识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我深感到时间的紧迫和掌握更多知识的必要,希望在所学领域继续深造,早日为祖国为军队效力。由于自己各方面的条件符合转博士的要求,我于20_年3月提出转博士申请,顺利通过了各级领导的审查,并在博士考试中取得了本科第一名的好成绩。硕士博士连读对我来说是一个好的机遇,我感到很大的动力和一些压力,在以后的学生生涯中我会更加刻苦勤奋,学有所成,不辜负领导们和导师的期望。

  四.缺点和不足:

  一年来,自己在党组织和老师、同学们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

  2、对队里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能认真执行,但积极性不太高;

  3、和队领导的思想交流和同学们的学术交流不够;

  4、自己的军人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自己一年来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定期主持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访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人民群众建议、电子邮件和信访电话记录;

  (四)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

  (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落实信访工作任务和信访工作制度、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政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负责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二)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信访工作提出意见;

  (三)检查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处理,协调领导接待日和领导包案工作;

  (四)主动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

  (五)抓好信访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分管各领域的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对分管领域突出的信访问题,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担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定期分析排查本地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二)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三)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提高工作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工作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政法机关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党委政法委应履行好牵头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承担好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协助属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财物;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建立完善常态化督导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面督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省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活动,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和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活动,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街道)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国家和省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及重要节点,应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地方和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督查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信访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和群众信访反映其问题情况。

  第二十条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八)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复查复核机关仍维持处理意见的;

  (九)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的;

  (十)漏登、篡改信访数据的;

  (十一)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谎报、隐瞒、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隐瞒、漏报的;

  (十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五)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作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决定的,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8

  20_一去不复返,回顾过去的一年,我努力按照计划完善自己,争取更大的进步。现将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作一总结,保持并发扬好的地方,认识并改进不足的地方,回顾走过的路可以更好的看清前面的路。以下对自己这一年的工作一个小结,向党组织和指导我、帮助我、关心我的老师们汇报。

  一、思想更成熟

  思想的成熟与我来说,应该是工作思想的成熟,学生管理思想的成熟。对教育工作的敬业精神,要更乐于奉献,更乐于服务,也就是对自己教师身份的思想越来越成熟。“教育是管理,更是服务”,经常听到校长们提到“管理即服务”,确实,班级管理、学校管理,教育其实就是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也是为将来服务。

  为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时时以共产党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以“严己宽人”的态度对待任何事物。从实际行动上实践自己的入党志愿。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标准和目标督促自己鞭策自己,使自己更加完善、更加先进。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母亲每天晚饭后必看的新闻联播也成了我的必修课,只要一有空,我也会上网浏览新闻和教科网的各种消息。了解国内外大事,关心社会,关心学校,关心我们的教育。

  二、学习讲勤奋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学习是必须的义务之一。要保持自我的先进性,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必须不断地学习,学习党的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学习使自己站在理论的前沿,并更好地指导自己的工作。

  向书本学习,多看书,尤其是多看对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的理论指导和教育教学方面的书籍,无论是杂志、书刊、报纸,还是网站,只要是有益的,都多学常学。我经常浏览“中国学习联盟”、“人教语文论坛”、“老百晓教师网”以及“鄞州区教科网”,现在我正在看《名师教学智慧》一书,给了我全新的启迪。

  向同事学习,我的身边有很多值得学习的人,许多先进党员,都是活的知识,都是我经常提醒自己要学的内容。我时刻以他们为榜样,从他们的身上学习先进,感悟先进,以学校这学期下发的“党员示范岗”基本要求来提醒自己。

  向实践学习,大胆实践,珍惜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认真听课学习,深刻反思教学,感觉自己也获益匪浅。

  三、工作要努力

  加强业务水平的提高也是重要的。今年,我的一篇论文发表在区教育科研杂志上,这学期在学校组织的教师案例评述比赛和班主任工作案例比赛中也分别获了奖。

  在班级工作上,根据学校德少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加强行为习惯训练及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毕业班的学生思想变化特别大,教学任务特别繁重,在抓好学习的同时,我时时以“爱心、耐心、细心”贯穿始终去关心每一位学生,去搞好班级的每一次活动。我决心让他们在一种“宽松、活跃、探求、竞争”的氛围中茁壮成长,顺利毕业。这学期,我班对学校组织的各项比赛踊跃参与,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1、投稿多,比如文明漫画比赛、征文比赛、校刊征稿,上交数量多。2、得奖多。我班获得了校运会第一名、投篮比赛第一名、小学汉字汉语现场竞赛二等奖、文明黑板报评比二等奖。我班学生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古诗词比赛,获得了两个一等奖、两个二等奖、两个三等奖的好成绩。刚刚从教辅室传来消息,上周进行的高新区英语四会单词比赛,我班学生发挥出色,取得了一个一等奖、两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的成绩。

  作为教研组长,做到每次活动定内容定主题。组里老师在街道开课,试教后,我与她一起修改教案。我们高段语文教研组这学期组织了一次6个班级的汉语汉字现场竞赛和每个年级段的古诗词比赛。选拔出来的17个学生参加高新区的古诗词比赛,有12人得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在这一年中,我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还是在教育教学上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也一定存在不足之处,如理论知识不够,科研意识不强。在工作学习中还存在一定的惰性;在学习理论的时间和量上还不够;上次市教育局的蒋和法老师的讲座给我敲响了警钟,要多读书,多动笔。另外,在教研组长工作上更需不断学习、吸取经验,还需倾注更多的热情和心血。

  希望自己在新的一年中,能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度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别是在自己的课堂教学上和班级管理上,以及教研组工作上力争有更大的进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补短,努力奋进,为争做优秀的党员教师而不懈努力!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9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2000]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2002]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3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对贯彻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依照规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建议,可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决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还应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

  第九条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应将书面检查在10日内报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信访部门。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桂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地信访工作,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指导解决本地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督导本地各项重点信访工作。

   各级信访部门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于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造成矛盾纠纷。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信访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明确各类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信访局对设区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搞形式,或者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答复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者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影响信访案件办理或者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造成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

   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然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23〕3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突出信访问题。

  (二)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应当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极端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和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避免发生极端恶性事件。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督查内容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大信访问题随机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指导督促解决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主要责任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者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报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

  (七)拒不办理有关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极端恶性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敏感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集体上访,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虽到现场但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五)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进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个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政机关发现所属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本细则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追究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追究建议。

  (五)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以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通报或者诫勉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政机关党委(党组)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政机关党委(党组)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者需要交接的事项。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以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落实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判信访形势;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各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可以带案下访、专题接访、主动约访,包案化解信访积案,直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五条各单位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工作力量与信访任务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要完善激励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爱护信访干部,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访岗位补贴,支持信访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长期在信访岗位上工作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岗位交流,使信访干部流动起来,增强信访工作的生机活力。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工作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在评估中要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尤其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及时关注教育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教育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教育政务开放参与,规范办事行为,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协调联动、深度融合的信访工作机制,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单位会同其他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八条各单位信访部门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坚持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避免初信、初访转为重复信、重复访。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工作;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重大、疑难来访接访规程》,做好通知、协调、记录、汇报工作,保障重大、疑难来访事项的及时、有效处理。严格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理性反映诉求。应当全程记录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信访人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向有关领导汇报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督查,并坚持专项督查与常态化督查相结合、信访部门督查与多部门联合督查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督查实效。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重点督查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信访部门要建立“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情况,对下列情形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信访人诉求或避重就轻等;

  (四)未履行送达职责;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网络督办适用于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的信访事项;电话督办适用于情况紧急需尽快办理、事项简单可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发函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仍未按期办结,或交办信访事项处理不到位的,以及重大信访事项确需发函的信访事项;约谈督办适用于通过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和发函督办仍未按期办结且需要当面沟通的信访事项;实地督办适用于交办、转送后相关单位长期没有结果,办结后群众仍继续信访或评价不满意、办理工作明显存在不落实、不到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教育部领导和上级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越级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协调指导省级教育部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约请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所在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3

  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背景一

  ★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今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背景二

  ★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三

  ★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23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办、国办名义正式下发。

  2.《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19条

  第一章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

  第四章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章

  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3《.办法》有哪些亮点?NO1

  ●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NO2

  ●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NO3

  ●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NO4

  ●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4.《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哪些责任?

  领导责任中

  对以下主体分别作出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部门责任中

  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相关责任。

  属地责任中

  分别从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

  信访部门责任中

  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5.《办法》规定哪些情形需要追究?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

  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

  ?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4

  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5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23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原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

  中央对制定《办法》高度重视,列入2023年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后,经中央同意,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作出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了授权规定、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问:《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四是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问:《办法》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属地责任中,分别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4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6

  转眼间,我进入__系统工作已经两年多了。两年来,衷心感激单位里每一位领导、前辈、同事对我的信任、关心、支持和帮助,让我在__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成长、成熟。现将个人近两年的工作、思想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一个人立身和成就事业的重要基础,我一直信奉诚实待人、严于律己的处世之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有新成效”。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开创工作新局面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困境面前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始终做到顺境时不得意忘形,逆境时不悲观失意。这些年,通过共产党员先进性、八荣八耻、创先争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专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我的政治理论修养得到了明显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政治上的进步,为我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二、努力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__年大学毕业后,我参加____组织的__公开招考,有幸进入__系统工作。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我一方面刻苦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主动向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领导和前辈们学习;另一方面做好工作安排,做到日有打算,周有安排,月有计划,循序渐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两年来,紧凑、充实、忙碌成了我工作的真实写照,也培养了我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养成了我遇事不含糊,办事不拖拉的工作习惯,造就了我不唯书、不唯上、只唯真、只唯实的工作态度。通过这些两年的锻炼,我的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已经能够让领导放心、让同志们满意。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勤勉敬业是对我们__人的基本要求。我无论做任何事情,都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这些年来,我始终按单位规章制度办事,每次按时完成,从不拖拉。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始终保持着旺盛的工作势头,当单位工作需要时,我均以工作为重,将工作作为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全身心投入。当私事与公事相冲突时,我均能以大局为重,以公事为重,尽职尽责,做好份内工作。

  四、两年来的工作成绩

  进入__系统后,我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无论在哪里工作,我都能勇挑重担,团结同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兢兢业业地工作。在__工作期间,除了完成___外,还负责向省、市、县级__媒体宣传报道____工作。在___工作期间,完成了____工作,没有出一次差错,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五、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

  这几年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的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自觉抵制“四风”,遇事先问法,不让一些败风媚俗的腐朽东西占领我的思想阵地,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不贪、不拿、不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防腐拒变的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坦坦荡荡做事。

  六、存在的不足之处

  这几年,我之所以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离不开各级领导的关心,离不开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自己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组织协调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今后,我将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克服不足之处,在与其他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为____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各级领导、各位同志仍然能够一如既往的给我关心、帮助和支持我。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篇17

  局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化解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信访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3年我局的信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以“事要解决”为核心,以基层基础为重点,大力开展“信访工作双向规范”主题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实现信访形势“三下降、一好转”(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重复集体访三下降、信访秩序好转)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2、坚持以“信访工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与和谐社会”、“信访工作与经济发展”、“信访工作与党群关系”、“信访工作与人民公仆”等为题的大讨论,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信访工作的认识,凝聚对搞好信访工作的共识,强化对发展信访工作的卓识。

  3、健全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与办结配合机制,坚持把信访工作视为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来抓,局机关与局属各单位均应配备专(兼)职信访员,负责对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转办、督查和归档,注重信访信息的搜集、传递、交流和反馈。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4、建立高质量信访工作办结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访处理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信访督办专函,不准推诿、拖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上报,办结率达到100%。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类来信来访,要做到办有回声、问有答声,力争群众满意率95%以上,确保今年我局信访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6、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职责、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层层落实,切实抓好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的工作,对因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首问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7、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确保反映问题及时解决,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设立局信访接待室,由局信访办牵头,各二级单位选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任兼职信访员,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接待处理。

  8、建立信访隐患排查调处机制,主动加强矛盾排查,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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