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主要的工作内容

出纳主要的工作内容

出纳主要的工作内容

(一)办理收付款业务

书写要求: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OO”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

大写金额用汉字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二)填制记账凭证

1.编制记账凭证

出纳人员应在办理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后,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1)记账凭证的日期应为凭证编制日期,而不是业务发生时间。

(2)记账凭证金额栏的空白处应划线注销,以避免被填涂而改变行次内容。

(3)记账凭证上小写的金额合计数前应有人民币符号封口,以免被填涂而改变金额。

2.交由会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审核记账凭证

(三)根据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1.登记账簿,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登账完毕后,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记账簿的页数,或做登账符号“√”,表示已经记账,避免重记、漏记。

2.按顺序连续登记

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避免有人在空行和空页随意添加记录,对堵塞在账簿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日记账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月开始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3.逐笔、序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在登账的科目后标明记账符号“√”。

(2)在记账人处签章。

(3)日记账中的日期、摘要均为记账凭证中的日期、摘要。

(4)结出余额公式:上日余额+本日收入-本日支出=本日余额。

(四)结账、对账

1.每日

(1)结账。在每日业务终了时,应结出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本日余额。在分设“收入日记账”和“支出日记账”的情况下,在每日终了按规定登记入账后,应结出当日收入合计数和当日支出合计数,然后将支出日记账中当日支出合计数记入收入日记账中的当日支出合计栏内,在此基础上再结出当日账面余额。

(2)对账。每天下班前,盘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的当日余额核对看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查找原因并及时做出处理。

2.月末

(1)对账。月末将日记账与相关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核对,核对的.项目主要是:核对凭证;复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对账证金额与方向的一致性,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

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现金总账、银行存款总账余额核对。

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月末对保管的支票、发票、有价证券、重要结算凭证进行清点,按顺序进行登记核对。

(2)结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结账时,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如果年度终了时,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余额,要将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五)编制出纳报表

1.在对账、结账后,根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有价证券明细账等核算资料,编制“出纳报告表”。

2.将“出纳报告表”中的数字同据以编制出纳报告表的账簿中的有关数字进行核对。

3.将“出纳报告表”送主管处审批。

(六)装订凭证

1.装订前的整理

2.会计凭证的装订

具体步骤如下:

(1)填写记账凭证封面

(2)整理记账凭证。

(3)用打孔机在凭证的左上角打孔

(4)用大针引线绳穿过钻好的孔,将凭证缝牢,线绳最好把凭证两端也系上。在凭证的背面打结,然后取下夹子

(5)将包角纸往后翻,压平,上侧成90度

(6)按凭证左上角的大小裁剪包角纸,并用包角纸将线绳遮盖并粘牢

(7)将装订好的凭证放进凭证盒,并在盒脊上填好相关要素。

(七)出纳档案的保存

1.整理和保管有关凭证

出纳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在出纳记账后,要传递给记账会计,在年终归档前由记账会计进行整理和保存。

2.调阅出纳资料

出纳保存的核算资料,按规定不能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阅,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登记、签字、限期归还。调阅的出纳资料不能拆散原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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