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
利益相关者理论综述
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股东至上理论的挑战,它从全新的角度来阐述企业资源分配和企业所有权题目,为员工参与企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如何全面系统的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定义和划分是目前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利益相关者理论目前还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多锥细分法;米切尔评分法;社会责任
20世纪60年代以来,企业理论价值取向的研究领域逐渐分化出两大理论:“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者主要分歧在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回谁所有题目上。现代契约理论以为:“由于企业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具有专用性,并承担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出资者(股东或资本家)应该成为企业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后者则以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有权分享剩余权。其中以布莱尔(Blair,1995)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不只有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雇员、债权人、供给商都可能是风险的承担者。”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利益相关者”这一词最早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29年,通用电气公司一位经理的就职演说(刘俊海,1999)。此后的数十年,对利益相关者的研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Penrose在1959年出版的《企业成长理论》中提出了“企业是人力资产和人际关系的集合”的观念,从而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奠定了基石。直到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所才明确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这个定义在今天看来,是不全面的,它只考虑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单方面的影响,并且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仅限于影响企业生存的一小部分。但是,它让人们熟悉到,除了股东以外,企业四周还存在其他的一些影响其生存的群体。随后,瑞安曼(Eric Rhenman)提出了比较全面的定义:“利益相关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这一定义使得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
在此后的30年间,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达三十多种,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定义。其中,以弗里曼(Freeman)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在《战略治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Freeman的定义,大大丰富了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使其更加的完善。显然,Freeman界定的是广义上的利益相关者,他笼统地将所有利益相关者放在同一层面进行整体研究,给后来的实证研究和实践操纵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
克拉克森以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进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克拉克森的定义引进了专用性投资的概念,使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更加具体。国内学者综合了上述的几种观点,以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或者改变企业的目标,或者受到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这一定义既夸大了投资的专用性,又将企业与利益相关的相互影响包括进来,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具有代表性的。
利益相关者的划分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给商、零售商、消费者、竞争者、中心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活动团体、媒体,等等。“简单地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实证研究与应用推广,几乎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陈宏辉,2003)。那么,如何对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呢?目前,国际比较通用的是多锥细分法和米切尔平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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