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

  公司治理目前已在全球各国引起广泛重视,许多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公司治理已超越了国界,受到全球的普遍关注。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更是关注的热点。OECD(经合组织国家)已制定出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准则,世界银行在自己的因特网站开辟了专门的公司治理论坛。美国著名的机构投资者CalPERS(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发起建立了公司治理机制国际网,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正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公司治理运动。在欧洲和日本亦出现了专门的组织“欧洲公司治理机制网”和“日本公司治理机制网”。1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也即将出台。日前,中国证监会正着手在认真研究OECD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并设定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并依据中国国情对OECD原则进行新的补充,准备制定出更高的标准。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

  公司治理的理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中国提出。公司治理结构也叫公司组织机构,我国公司法中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文有60多个,占公司法条文的1/4强,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最近频见报端的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事件,暴露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羁绊,亟待重新审视与构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管治”、“公司督导”。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代理关系。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以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前提,实质是为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最早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一词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提出,主要针对当时大型公众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董事会权力弱化,而权力集中在高级职员手中,提出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公司法学者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管理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1)经理层的激励机制(theincentiveissue),主要解决由于“代理人行为”和“短期行为”所引起的经理人员消极懈怠和滥用权利的问题:(2)经理层的管理能力(thecompetencyissue),主要解决由于经理层的管理能力与环境要求不对称,思想方法错位所引起的决策失误问题。前者是利益和动机问题,后者主要是认识和能力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除了考虑“不积极”的因素外,还必须解决“不称职”的问题。“3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董事会的结构、功能以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应的决策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财务制度与管理、其它内部管理制度等;再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与其员工、客户、债权人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处理。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它的核心功能是在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本文采最广义的理解,涵义是:明确公司目标和组织机构,并围绕公司目标的实现,确定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规定公司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以及确保上述内容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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